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建设局:现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4),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省厅法规处、建筑业处。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2.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正确依法行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厅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厅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建〔2006〕119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反馈省厅建筑管理处。
附件: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六年九月四日附件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代建制)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
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
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4月26日 星期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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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2018]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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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1804/t20180410_1896 26.htm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4月2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
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
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可按相关规定采用直接委托、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是指机场候机楼、火车站、汽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剧院、美术馆、档案馆、展览馆、文献馆、科普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医院、学校等具有特定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
“省重要大型工程”是指:(一)列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度省重点项目。
(二)标志性城市景观大道、城市快速路、大型互通立交、跨江城市桥梁、大型隧道。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15•【字号】湛府规〔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15日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全面实施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招标公告应当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在各个平台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均应保持一致。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审委员会评审信息、资格审查不合格名单、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定标方法、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6•【字号】穗府办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6日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区交通、水利(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已依法设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依法委托其具体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等事项。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根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造价控制等方面诚信情况定期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信用记录。
395号文件和396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为《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执行国家清单规范、省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有关规定及下列规定:(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时,项目特征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二)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通用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并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9号文”)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没有编制措施项目清单的工程量清单为不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不得对外发出,招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三)招标人应考虑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其他项目清单。
招标人未提出,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向业主索赔。
第五条拦标价必须公布以下内容:(一)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拦标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计;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的合计;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前两项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等指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黑建招[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建招[2006]1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市(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省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招投标管理总站。
电话:0451-53603738。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稳步实施,指导和规范全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招标是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招标方式。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其他项目招标时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闽建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下称“工程招标项目”)实际,有关通知如下:一、推行诚信承诺函制度(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下同)实行诚信承诺函制度。
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1-6。
1.招标人及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在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监管平台)报备招标条件材料时,上传诚信承诺函。
未提交诚信承诺函的,行业监督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2.评标专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
3.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4.计价软件开发单位提供用于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计价软件的,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投标人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对本单位投标行为负责,加强人员业务学习培训,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严禁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不得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活动。
2.具备自主经营管理能力,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
使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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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09]1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招标项目的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按项目归属,在具有相应权限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 (二)具有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招标需要并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国有单位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公开招标。其它建筑工程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应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二)内设专门招标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自有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最高投标报价限价的,应具有专业齐全及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于本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
(四)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施招标备案; (二)发布经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五)发标;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具有相应监管职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要求的书面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或受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及委托代理合同;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材料。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报送的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相应媒体和将要交易的有形建筑市场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七)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方法和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12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和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投标人资格的确认依其法定的资质(资格)和信誉档案为基本条件,依其所取得的业绩为优先条件。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应在具有相应监管资格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的,应当赔偿投标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评标的标准、原则和方法,开标的时间、地点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按单位工程编制的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标函、标书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支付担保的方式及额度;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招标工程的工期要求应当以国家颁发的定额工期为准。招标要求工期提前定额工期15%以上时,招标人应支付赶工费用。当施工工期超过十二个月时,招标文件应当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以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人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文件不予备案。
招标人应将备案合格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投标报名人、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或者被邀请人发放或出售。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发放(售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七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应形成答疑会纪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书面答复和答疑会纪要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事先制定最高报价限价。该限价的制定应符合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浮动,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三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最高报价限价未按相关规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