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
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记

会公
会有关部 门负责人就此 向媒体作 了说明 。 记者 : 中国保监 会此次 制定《 险公 司信 息 保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办法 》 的 目的是 什 )
么?
用 范 围、 息披 露的 定义和 原则 。第二章是 信 信
息披 露的 内容 , 定保 险公 司应该披 露基本 信 规
及 其 实践经验 的 系统研 究 , 另一 方 面立足 我 国
保 险业发展 实际 , 布 了一些规章 和规 范性 文 颁 件, 就寿 险新型 产品 的信 息披 露等 方 面积 极 开 展 了一 些 实践探 索 。《 法》 据新修 订 的《 办 根 保
险法》 从 制度 建设 的层 面 , 面 、 , 全 系统地 规 范 了保 险公 司的信 息披 露 工作 , 息披 露 的对 象 信 是社 会公 众而非 某一特 定群体 。同时 , 了与 为
官协会 以及 多个 国家 、 区保 险信 息披 露制度 地
大事项应 当 自事 项发 生之 日起 1 0个工作 日内 发布在 公 司 互联 网网站 。第 四章是 信 息披 露
的 管理 。《 办法 》 定 , 险公 司应 当建立信 息 规 保 披 露 管理制 度 , 包括信 息披 露 的 内容 和基本 格
一
督 的重 要作 用 , 为保 险 市场 退 出 模平 均 缴 纳保 险 保 障基 金 , 可能
个复杂的、 高技 术 含 量 的专 门
机制创造 良好 的运行 环境 。建立 会诱 发保 险公 司逆 选 择 的 问题 , 领域 , 险保 障基 金 公 司 固定 担 保
这 一制 度 既可 以降 低 监 督 成 本 , 笔者 建议 , 风 险 评 级 和 技 术 成 任保 险机 构 破 产 管 理 人 , 利 于 在 有 又 可以保 障债 权 人 利 益 , 善 保 熟 的条件 下 实 行 风 险 费 率 制 , 改 即 知识 的积 累 和技 术 的 提 高 , 降低 险市 场信息 不对称 的状 况 。与此 按保 险公 司的风 险大小 征收相 应 清算成 本 ; 二 , 险保 障基金公 其 保 同时 , 必须 加 快 保 险 业 会 计 制 度 比例 的保 障 基金 , 那 些 具 有 较 司在救 济保单 持有人 后 即成为保 让 的建设 , 会 计 信 息 更 全 面 和 准 高经 营风险 的保 险公 司缴 纳更 高 险机构 的 最 大债 权 人 , 时行 使 使 同 确地反 映 保 险公 司 的 资产 负 债 、 的费用 , 以避 免 现 行保 障基 金 的 管 理人 和债 权 人 职 权 , 大 大 提 可
保监发〔2015〕69号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第三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
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第二章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五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最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最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下同)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
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持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经营原则】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符合新发展理念,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风险保障需求,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总公司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不能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
保险机构应持续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防控水平,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保证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独立性,在财务、业务、信息系统、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实现有效隔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
险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5
•【文号】保监公告[2012]7号
•【施行日期】2012.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
告
(保监公告[2012]7号2012年5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除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在互联网站上比较和推荐保险产品、为保险合同订立提供其他中介服务等。
中国保监会已在官方网站上披露了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情况。
请广大公众在通过互联网站购买保险产品前,仔细甄别,避免上当,并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反映和举报。
保险监管部门将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坚决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

中国保监会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站,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
(网址:)(二)登陆中国保监会网站,通过网上互动 - 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
(网址:)(三)电子邮箱:law@(四)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邮编:100140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4日。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2011年4月15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符合本规定的自办网站或者非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产品销售或者提供相关保险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
本规定所称自办网站,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或者其所属集团公司依法设立的互联网站。
本规定所称非自办网站,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所属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依法设立的互联网站。
第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解读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解读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办法》是首部适用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创新型监管规章,确立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明确,保险机构应遵循行为监管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保险基本原理,通过互联网渠道为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应符合保险原理,不能设定违反公序良俗、消费欺诈等行为,不能将互联网保险异化为其他行业的概念,或变相扩大业务范围,改变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等。
《办法》对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与消费者交易过程、提供服务内容、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内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要求保险机构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遵循行为准则,明示保险责任、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清晰披露相关信息,明确说明保险产品各项要素、消费者依法享有保险合同内容等信息。
《办法》对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体系作出限制,仅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及服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
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不得超出该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的保险产品范围。
《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等制度,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应对、妥善处理互联网保险突发事件,确保业务连续性和服务稳定性。
《办法》明确,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并视情况开展检查、监测、分析和评估。
保险机构、互联网平台、消费者等各方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工作。
总之,《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发布和实施,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提升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第三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
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第二章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五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规范和加强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机构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使其可供查验。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二、保险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商业保险产品时,应当实施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除外。
三、销售页面是指保险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上设置的投保及承保全流程页面,包含提示进入投保流程、展示说明保险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验证投保人身份,及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自主确认阅读有关信息、提交投保申请、缴纳保费等内容的网络页面。
四、保险机构应当在自营网络平台通过设置销售页面实现互联网保险销售,不得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销售页面。
保险机构可以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投保申请链接,由投保人点击链接进入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
非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不得设置保险产品销售页面。
五、销售页面管理是指保险机构应当保存销售页面的内容信息及历史修改信息,并建立销售页面版本管理机制。
六、销售页面的首页必须是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保险机构应当通过设置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对销售页面和非销售页面进行分隔。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产险〔2016〕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产险〔2016〕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加强互联网信贷平台(以下简称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促进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以互联网信贷平台为中介,为平台上的借款人(即投保人)和出借人(即被保险人)双方提供保证保险服务的业务。
保险公司从事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当以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宗旨,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
二、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偿二代”监管制度对该类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该业务的整体规模与公司资本实力相匹配。
三、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选择互联网平台。
保险公司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行为的互联网平台开展合作,并在与互联网平台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合作互联网平台不得存在上述禁止行为。
四、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审核投保人资质。
保险公司应当了解投保人的资金流向、财务状况、历史信用记录、还款来源、偿债能力等信息,并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和资产规模情况,选择信誉良好的优质客户,审慎开展业务。
五、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合作互联网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平台签署的协议中,应当明确互联网平台不得采取扩大保险责任等方式开展误导性宣传。
应当明确互联网平台上的相关业务界面包含对应的保险条款(或链接),且需出借人、借款人阅知确认,确保借贷双方充分知悉该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信息。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2•【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经营服务水平(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各保险公司(包括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符合本通知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
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
(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选择符合互联网渠道特征的人身保险产品上线销售,强化销售过程管理,健全风险管控体系。
保险公司应借助科技手段优化产品供给、改进保险服务,提高经营效率,推广具有风险保障或长期储蓄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
(三)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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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
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2011-09-27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近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日前,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一方面,电子商务天然具备低成本、宽覆盖、交易便捷等优势,同时,国内网络技术逐步成熟、网民数量不断扩张、网购意识迅速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进入快速发展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借助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拓宽了服务范围,方便了保险消费者,节约了经营成本。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当前信用环境整体不佳、互联网本身具有虚拟性等原因,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风险隐患也在逐步积聚,迫切需要防范和化解。
为增强对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市场秩序,保监会研究和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网络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结合当前业务发展的实际,出台了《办法》。
问:《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透明度原则。
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的程度不应因保险销售媒介的改变而改变。
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殊性,利用网络进行保险欺诈等违法行为不易防范和查处。
《办法》主要从提高透明度的角度出发减少网络保险欺诈、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二是信息化原则。
互联网交易本身是一个高度依赖信息技术的过程。
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施监管,也必须强化信息技术标准,借助信息化手段来保障保险业务交易的安全性和公平性,提高监管有效性。
三是监管标准基本一致原则。
《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基本实行与传统保险业务相一致的监管原则和标准。
同时也结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监管的特殊性,以确保监管不仅有效,而且适度。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设立了准入门槛。
《办法》规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必须为全国性的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并且对开展互联网业务的网站的经营资质、电子商务系统、交易安全系统等条件提出了要求。
同时,为了简化程序、鼓励发展,《办法》对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规定了事后报告的方式。
二是确立了基本经营规则。
《办法》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实行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要求投保流程应确保投保人全面了解保险合同内容;要求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回答有关业务咨询、主动提示承保信息、及时寄送报单及发票,妥善保管保险合同信息,从而保证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服务质量。
三是要求充分信息披露。
《办法》不仅要求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互联网站上公布其经营许可证、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在自办网站上将与之合作的互联网站情况向社会披露,而且要求在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列明有关保险产品及服务的关键信息,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说明义务。
问:对于违反《办法》的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办法》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违反《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