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教师升等评审与推荐细则9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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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各学院新聘专任教师聘任作业准则

国立台湾大学各学院新聘专任教师聘任作业准则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93年11月29日本院第207次院務會議通過93年12月28日本校第2370次行政會議通過第一條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確保師資之卓越,並使所聘師資專長領域能符合發展之需要,以利邁向世界一流大學之目標,特訂定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各系所應就其本單位可能之師資缺額、師資來源、擬聘用時間及擬聘用師資專長領域等擬妥中長程師資聘用計畫。

第三條各系所為新聘專任教師,應設置「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以辦理教師甄選事宜,並於完成甄選後將推薦人選向該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如有均不推薦者,應敘明理由送院備查。

第四條「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由聘任單位推派及本院院長指派之副教授以上教師五至九名為委員組成,其中聘任單位推派之委員人數應較院長指派委員至少多一名。

但聘任單位副教授以上教師人數不足時,院長指派委員人數不受此限。

院長指派之委員得為聘任單位內或外之教師,但均須具有本校「教師評估準則」所列因學術成果而得免辦評估之條件。

第五條「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原則上應於擬新聘專任教師起聘日半年以前,將徵才公告內容及方式送請本院核可後公開刊登於國內、外知名而合適之報紙、雜誌或網站上,並由系所於收件後,將應徵資料轉「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進行教師甄選。

公開徵才期間至少應達二個月。

但是如有特殊情況,經「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認定者,不在此限。

「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應於應徵人員達三人以上時,始進行甄選程序。

但如情況特殊,甄選之應徵人數未達三人時,得報請院長核可後進行甄選程序。

第六條應徵人如其最高學歷為聘任單位授予,且畢業後未在其他單位從事與教學、研究相關之工作兩年(以起聘日期為準)以上,應不列入為候選人,惟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表現且經「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認定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各聘任單位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訂定其「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設置辦法」,並送院核備。

国立台湾大学办理107学年度教师升等作业相关规定

国立台湾大学办理107学年度教师升等作业相关规定

對象
升 等 資 格 條 件 資 歷 基本 服務 年資
1.以學年度結束日(7 月 31 日)為升等年資截止計 算基準日。 2.基本服務年資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16 之 1、17、18 條規定。
副教授、助理教授年資未滿 4 年或博士後未滿 10(5)年者 , 應檢附認定具體傑出表現事實與說明。
特別 傑出 表現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86 年 3 月 21 日)前已取得講師證 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 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2.86 年 3 月 21 日前聘任到校之助 教升等為講師以新聘方式辦理。 3.專任教師借調留職停薪期間如義 務返校授課,得申請升等。 4.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 4 條第 1 項 規定: 「 本 校教 師 應 經 評 鑑通 過,始得提請升等。…」又 98 年 4 月 26 日校人字第 0980016201 號函,教師(研究人員)獲得升 等視同評估(鑑)通過。 1.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 資,依服務機關(構)正式核發 之服務證明所載起迄年月計算。 2.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 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 「曾任 某一等級教師之年資 , 依該等級 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起計。…」 又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項: 「…兼任教師年資,折半 計算。」 3.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 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專任 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 、 研究或學 術交流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全 時進修 、 研究或學術交流期間年 資,最多採計 1 年。經核准借 調 , 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 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借調期間 年資,最多採計 2 年。」 1.100 年 9 月 24 日 100 學年度第 1 次校教評會附帶決議以,各學 院、中心自 101 學年度起辦理升 等案時,對副教授、助理教授年 資未滿 4 年或博士後未滿 10(5) 年者,應檢附認定具體傑出表現 事實與說明。(100 年 10 月 24 日 校人字第 1000047632 號函) 2.88 年 11 月 18 日 88 學年度第 2 次校教評會升等審查原則共 識,研究表現傑出之認定:如獲 科技部(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 獎或研究獎項、教育部所頒學術 獎、國家講座獎項等事蹟。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艺术学院认可之教师专著升等国内外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艺术学院认可之教师专著升等国内外

東方藝術、東方藝術史(10 種)
期刊名稱 Bulletin de l'Ecole Française d'Extrême-Orient 出版單位 l'Ecole Française d'Extrême-Orient
西方藝術、西方藝術史(8 種)
期刊名稱 Arte Veneta, rivista di storia dell’arte ( Venice) 出版單位 Milano, Mondadori Electa 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Art Historical Research (IRSA - Istituto per le Ricerche di Storia dell'Arte) Chelsea College of Art and Design, University of the Arts London la Société française de photographie Johas Verlag für Kunst und Literatur GmbH Verlag des Kunstgeschichtlichen Instituts der Philipps-Universität Marburg, Ernst-von-Hülsen-Haus The Burlington Magazine Publications Ltd. Kunstgeschichte Seminar der Universität Basel
藝術教育與行政與管理(8 種)
期刊名稱 台灣美術 法國漢學 國立歷史博物館學報 Art Historiography Asia-Pacific Journal for Arts Education(亞太藝術教育學 報) EMPIRICAL STUDIES OF THE ARTS Studies in Art Education 國際藝術教育學刊 香港教育學院

国立台北教育大学教师聘任及升等办法

国立台北教育大学教师聘任及升等办法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85.01.22第12次校務會議通過86.05.27第16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88.10.02第26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89.10.03第30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0.06.27第3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1.01.22第3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2.01.17第40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4.03.30第5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4.07.04第5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4.12.27改制大學後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5.10.24第7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6.10.23第1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7.06.24第1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1 條本辦法依據大學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組織規程第20條規定訂定之。

第2 條本校教師之新聘、續聘、不續聘、停聘、解聘及升等之審議,除遵照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3 條各學院應依據本辦法訂定該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並經校長核定後施行。

各系(所)應依據本辦法與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訂定該系(所)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並經校長核定後施行。

第一章教師之新聘第4 條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

第5 條本校教師之新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教師證書資格初任本校教職,得以教師證書所列之等級聘任之,不得聘為高一等級教師。

二、各級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講師:獲有國內外大學(教育部認可者,下列各級教師亦同)碩士學位、或相當碩士等級之文憑並有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者。

(二)助理教授:1.獲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或相當博士等級之文憑並有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者。

2.曾任講師3年(含)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者。

(三)副教授:1.獲得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或相當博士等級之文憑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職務合計4年以上,成績卓著,並有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者。

本校教师聘任升等评审办法修正发布施行有关事项说明

本校教师聘任升等评审办法修正发布施行有关事项说明

國立政治大學教師聘任升等評審辦法修正發布施行相關事項說明100.5.18.提第288次(續開)校教評會報告一、修法歷程:(一)本次本校教師聘任升等評審辦法之修正自專案研修小組成立至100年4月23日第163次校務會議確認相關條文,歷時近一年半始順利完成。

(二)專案研修小組紀錄及依校務會議決議修訂之相關內容,均公布於人事室網頁意見交流平台供查閱及下載。

另於100年4月14日與各院/室秘書就辦法公布後執行面進行座談,第163次校務會議確認後之全條文均已傳送各秘書參閱。

二、施行日期:(一)本校教師聘任升等評審辦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100年4月13日第287次校教評會決定:請人事室彙整本校教師聘任升等評審辦法中有關升等新舊規定差異比較表、適用時應注意事項及表格等,作為三年緩衝期間各單位辦理時升等案及教師申請升等時之參考。

(三)人事室依上開決議,就「本校教師聘任升等評審辦法修正案業經本校100年4月23日第163次校務會議確認,發布施行日期及後續相關事項,提請決定。

」一案,提100年5月11日第288次校教評會,會中決議以:I.本校教師聘任升等評審辦法修正案業經本校100年4月23日第163次校務會議確認,紀錄業奉核定,請人事室發布之。

II.發布施行之相關事項決議如次:1.由於聘任案無過渡條款之適用,但各系所聘任案又陸續辦理中,為免造成提聘作業之困擾及影響,聘任案如符合以下條件者,得適用舊法:○1系所已啟動聘任作業;○2擬自100年8月1日起聘;○3須提本學期(99.2)最後一次校教評會審議者;其餘案件應一律適用新法規定。

2.新辦法施行前已在職之教師於三年緩衝期間申請升等相關規定如下:○1不論選擇舊法或新法,升等案均應符合教育部訂頒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作業須知等上位法令之規定。

○2除應符合上位法令規定外,選擇舊法悉依原升等規定辦理,若選擇新法應以新辦法審查。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及升等审查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及升等审查办法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土木工程與防災科技研究所專業技術人員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96年6月29日系務會議通過第一條本校為延攬在專業領域中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之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特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各系(科)、所遴聘專業技術人員之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且能勝任教學工作,並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後始得聘任,各系(科)、所得依專業領域不同,另訂定具體且嚴謹之辦法,並提校教評會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一、該學門或類科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確實難以遴聘具教師資格者。

二、在專業技術領域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有具體事蹟者。

第三條本系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

第四條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五條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六條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七條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八條獲有關國際級大獎者,其應具規定之資歷年限,得酌減之,但以該項國際級比賽有二十(含)國以上參賽,並獲有優勝獎項者為限,其酌減年限由校教評會審議決定之。

本系針對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認定與國際級大獎之界定及年限之酌減如下:一、具博士學位助理教授資格,從事技術研發有專利者,工作一年可抵專業性工作年資一年。

国立台湾大学教师升等通则(草案)

三、各系(科)所、學院(會、處)於辦理學年度升等時,應將有關升等辦法轉知升等當事人。升等教師對於各級升等辦法或現行條文有所疑義時,應於各系(科)所、學院(會、處)辦理升等前依程序提請解釋。
四、各系(科)所教評會在辦理各項審查作業時,應由全體委員或三位委員以上小組進行之;各學院(會、處)教評會在辦理各項審查作業時,如有必要亦應組成三人以上小組進行之。
五、各系(科)所(室)教評會應予升等申請人到場說明之機會;各學院(會、處)得予升等申請人到場說明之機會;校教評會委員於開會時對升等申請案如無法達成共識時,得暫緩表決,並於會後以書面就所質疑之問題通知升等申請人,針對被質疑之問題於下次會議到會或以書面說明後再行表決。
六、各級教評會委員或代理人出席升等會議時,必須全程參與,否則不得參與投票,如有爭議時由主席裁定。
4、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借調者,於升等時,其借調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二)、大學法修正公布(八十三年一月五日)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之過渡期間,符合助理教授任用資格而暫以講師資格聘任並持有講師證書者,於改聘助理教授後,其講師年資與助理教授年資得合併採計為升等副教授年資。上開期間新聘或改聘之副教授,除有特別傑出之表現外,需有相當於助理教授或博士後六年以上之資歷,方可申請升等為教授。
依教育部規定及本校校教評會決議訂定升等通過後資格保留事項擬訂。
第七條各級教評會進行升等審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級教評會對教師升等所訂定之規定、所為之決定,應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二、(案一):為追求卓越,各系(科)所(室)、學院(會、處)教評會對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應有博士後獨立撰述之研究著作發表,研究領域有創新見解;副教授升等教授應有學術深度及創見且為國內領先或為國際學術所重視之著作發表之要求。對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應訂定客觀之評審標準,以落實各項表現之評量,其分數應分別列計,並送校教評會。升等推薦表格式由校教評會制定,供升等教師詳實填寫。各級教評會應自行規範,促使委員盡到詳閱被審查人資料責任,並於開會通知上加註委員應詳閱被審查人資料。

台湾高校教师多元升等制度及启示

台湾高校教师多元升等制度及启示
戴汉良;连明伟
【期刊名称】《泉州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35)004
【摘要】台湾高校教师多元升等制度对学校彰显办学特色、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发挥教师特长、引导教师有效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具有重要作用.文章分析了大陆高等院校职称评聘中存在的困境,提出可借鉴台湾高校教师多元升等制度,从健全评审标准、建立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评审方式、加强聘约管理,健全职称评聘业绩档案等途径加强职称评聘制度建设.
【总页数】4页(P83-86)
【作者】戴汉良;连明伟
【作者单位】黎明职业大学人事处,福建泉州 362000;泉州师范学院人事处,福建泉州 362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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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湾教师多元升等制度探析 [J], 东方
4.台湾试办教师专业分工与多元升等制度之可行性-英美大学执行经验对高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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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教师多元升等政策及其启示 [J], 程灵;方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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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升等作业任务办法-国立台湾大学

國立台灣大學理學院貴重儀器中心海洋探勘組技術人員升等辦法94年10月17日所務會議通過第一條根據國立台灣大學理學院貴重儀器中心運作管理要點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技術人員升等之基本要件-年度擬提出申請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連續兩年之考績評等均為優等者。

(二)三等技術員升等為二等技術員-碩士級任職至少滿三年;學士級任職至少滿四年;三專級任職至少滿五年;二(五)專級任職至少滿六年。

(三)二等技術員升等一等技術員-任職至少滿四年。

第三條技術人員升等考評項目-包括著作(佔40%)、綜合考評(佔40%)及總體考評(佔20%)等三項目。

第四條考評委員會-(一)組成:理學院海洋研究所所長及本中心貴儀技術師為當然委員,另由海洋所所長自相關業務領域推薦三位校內外專家學者,經理學院院長同意後聘任為考評委員。

開會時由海洋研究所所長擔任主席,主席因事不能出席時,可委由考評委員會委員之一人代理主持。

(二)職掌:負責遴選審查委員及綜合考評,不得代理。

(三)開會時間:每年召開一次。

另得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

(四)開會人數: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若無法出席,得以書面意見密送主席,於開會時拆封,視為有效。

第五條技術員升等作業程序-(一)符合升等基本資格之當事人,於每年三月前,檢附下列相關資料提送行政部門。

1.自評表:針對工作績效(含承辦業務績效及額外工作績效)與未來發展作書面說明。

2.著作:最近五年內與業務相關之研究發展工作報告或學術性論著或技術性論著。

(二)召開考評會,遴選審查委員進行著作或專利發明等之審核。

(三)行政部門彙整申請人之資料、工作績效考評、著作考評、並核算年資,送交考評委員會作綜合考評。

申請人得列席簡報及備詢。

(四)行政部門將考評委員會會議結果陳送所長,依據現有職缺狀況、各部門額度、申請人數以及預算限制等因素作總體考評。

(五)經報院核定後通知當事人最後之評審結果,並函知國科會。

第六條申請人對評審結果有疑義者,應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兩週內,敘明理由向考評會申請複審。

台湾的大学教师评鉴制度


评鉴 ( v lain 是 近 3 e au t ) o O年 来 伴 随 绩 效 责 任
收 稿 日期 : 0 1 0 — 2 21- 7 0
作 者 简 介 : 莹 ( 9O 。 。 江 吴 兴 人 , 江 大 学教 育政 策 与 领 导 研 究 所 教 授 兼 所 长 , 湾 高等 教 育 学会 秘 书 长 , 事 高 等 杨 1 5 一) 女 浙 淡 台 从
鉴要评 鉴什 么 ( a) 为何评 鉴 ( h ) wh t ? w y ?用 什 么标
( ) 一 评鉴 (v lain e au t ) o
准来 评 鉴 ( o ? 何 时 评 鉴 ( e ) 谁 来 评 鉴 h w) wh n ?
( o ?谁 被评 鉴 ( o ?都 是 值 得 深 入 探 索 的 wh ) wh m)
21 0 1年 8月 第3 2卷 第 4期
湛江 师范 学院 学报
J oURNAL OF ZHANJ ANG I NORM AL COLL EGE
A ug 2 1 . 01
Vo . 2 NO 4 13 .
台 湾 的 大 学 教 师 评 鉴 制 度
杨 莹
( 江 大 学 教 育 政 策 与 领 导 研 究 所 , 湾 新 北 2 17 淡 台 53)
鉴于 大 众 对 教育 质 量 的重 视 日增 , 师 的素 质 教
遂成 为关 注 的焦 点 , 森 明 曾 引 用 1 nc i1 9 ) 彭 wa i ( 9 0 k
的说法 , 出有 效 的教 师评 鉴 必 须 取 决 于下 列 3项 指 关 键 因素 : 一是 要有 完 整 的评鉴 哲学 与评 鉴 目的 , 二 是必 须有合 理 的评 鉴 方 法 与策 略 , 是 要 有健 全 的 三 评 鉴 指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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