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_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ppt课件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拾得遗失物未
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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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案的判决,法官解释说,拾得遗失物 ,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 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 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学习所有权取得方式,掌握债的分类情况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债的分类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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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
你怎么称呼老师?
如果老师最后没有总结一节课的重点的难点,你 是否会认为老师的教学方法需要改进? 你所经历的课堂,是讲座式还是讨论式? 教师的教鞭
“不怕太阳晒,也不怕那风雨狂,只怕先生骂我 笨,没有学问无颜见爹娘 ……” “太阳当空照,花儿对我笑,小鸟说早早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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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例】
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手表出让给丙 ,丙支付了对价且受让了手表的占 有。丙能取得手表的所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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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
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 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 民法通则于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 物与遗失物在同一条中作出规定, 这是视遗失物、漂流物及失散的饲 养动物有同一法律地位。
第五节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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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首页
授课课题:
所有权和债权
授课班级:
16西点1,2,3 16空港
授课时间: 2016.9.21 9.23 9.23 授课进度:
7,8
授课节次: 3,4 1,2 3,4 1,2
017第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取得方式)一、物权的取得(一)物权取得的分类1、所有权取得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
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取得方式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2、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移转取得指按原状取得他人物权,创设取得指于他人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
3、财产权的取得还可分为合法取得和违法取得财产权的合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
财产权的违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违法取得的偷盗物、抢劫物、抢夺物、贪污物,偷盗人、抢劫人、抢夺人、贪污人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这些物品的所有人不变。
(二)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有以下行为和事实1、合同。
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
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
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
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
7、时效。
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受让人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要件)依据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辅导第八章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先占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占有他人财产并将该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基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是一个前提,两点效力,三个条件,所说一个前提是指善意取得仅存在于无权处分的情况,对于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因此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不为传来取得。
所谓两点效力,一点是指原物权消灭,产生新物权;另一点是指原物权人对无权处分人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基于违约责任,或者基于侵权责任,甚至基于不当得利。
所指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为取得人的善意,对于该善意从时间上来看是指受让人受让时的善意,这里的受让时不是指缔约或者履约时,而是指受让时,因为如果认为是缔约或者履约时,其前提是合同有效,而善意取得的前提往往是合同无效;如果认为合同有效,则为合同取得,不为善意取得。
对于该善意的内容是指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是无权处分人,如果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存在意思联络或者明知处分人为无权处分人,则不仅不存在善意,而且可认定为恶意串通,该行为无效,权利人可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可要求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认定受让人不应当知道,可从不合理的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推定;第二个条件为有偿,即约定了合理的价格,注意不是支付了合理的价格。
有偿排除无偿,即赠与、继承、遗赠不适用善意取得。
第三个条件是取得,这里的取得是指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标志是交付,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标志是登记。
【例题】(1)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手表出让给丙,丙支付了对价且受让了手表的占有。
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 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B. 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C. 丙因善意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D. 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答案【ABC】本题涉及效力未定的合同问题,无权代理的问题,善意取得问题。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定义:(一)先占(二)拾得遗失物(三)添附● 详细描述:(一)先占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1.天然的无主物:如捡到贝壳,捡到者为所有者。
2.抛弃物:抛弃物是本意就不想要的,属于无主动产,捡到后属于先占。
比如小王扔掉一件衣服,捡到后属于先占。
【遗失物VS抛弃物】遗失物是不小心弄丢,但本意还想要的。
比如小王扔掉一件衣服,衣服里面有他偷偷私藏的金链一条。
那条金链是遗失物,捡到的人无法得到所有权,小王将来要必须还给他。
(二)拾得遗失物1.处理:2.追及方式(P47):【示例】甲遗失手机,乙拾得,之后卖给不知情的丙。
适用善意取得吗?不适用。
(三)添附添附:原属数人之物成为一新物。
例题: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正确答案:D解析: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②转让人无处分权;③受让人为善意;④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⑤物已交付;⑥转让人基于真正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选项D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没有付出合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
第十九章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立法上无例外地区别动产与不动产而规定两类不同 的时效,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则准 用所有权取得时效之规定;
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还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 为善意占有而规定不同的时效期间;
此外,一些国家的立法对不动产(或者包括须登 记的动产)的取得时效还再分为占有取得时效与登记 取得时效两种不同的类型。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的物并予以占 有的事实。 拾得遗失物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拾得的行为。 2.标的物须是遗失物。遗失物是指权利人丢失而未
被任何人占有的动产。
(二)拾得遗失物的效力 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效力,立法上有两种不同的
体例,即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和依一定的条 件而取得所有权主义。多数国家民事立法规定,拾 得人在履行一定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取得遗失物的 所有权,或者在找到失主的情况下享有一定比例的 报酬请求权。
从各国时效制度的立法体例看,大致有取得时 效与消灭时效统一并存制和分立并存制两种做法, 多数国家采后一种体例,对两种时效分别在总则编 与物权编中予以规定。
我国《物权法》中对取得时效未予规定
(二)所有权取得时效的一般构成要件 1.占有之标的物须为他人之物。 2.占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
我国民事立法中目前并未对先占制度作出规 定,实践中依据共同生活习惯而予认可。
二、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意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 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产转 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 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 度。
有、公然占有。
(1)占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 (2)占有人对物的占有须为和平占有。 (3)占有人对物的占有须为公然占有。 3.须经过法定之期间。
_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题例】 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 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 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 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 面加盖上房三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 方对上房三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房 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 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 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
其二,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地并善意 地从占有人 处取得财产,即他支 付了适当的价金,并且也不知道或 不可能知道占有人无转让财产的权 利。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 的占有是否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 得的。
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 的意思取得的,如原物被所有人或 他交给占有的人遗失,或者是从他 们二者那里被盗走,或者是由于其 他的与他们的意志无关的原因(如 自然灾害)而丧失占有,占有人非 法转让,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 的所有权,所有权人有权向第三人 请求返还原物。
(二)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依照物的性能和 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其利益的权利。 (三)收益权 ,是指权利主体基于物而获取 经济利益的权利。 (四)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在事实上和 法律上进行最终处置的权利。财产在生产或生 活中的消费是对财产的事实上的处分,财产依 法转让是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 四项权能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权能。
五、添附 添附一般是附和、混合的通称,广 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 (一)附和 附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 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 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 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
四、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 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物权法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 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二、债的概念及理解。
定义:《民法通则》第84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13讲_共有、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2017年·单选题】朋友6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小汽车,未约定共有形式,且每人的出资额也不能确定。
部分共有人欲对外转让该车。
为避免该转让成为无权处分,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
A.4人B.3人C.6人D.5人【答案】A【解析】(1)“未约定共有形式”,出资人之间为“朋友”关系,应推定为按份共有;(2)共有人之间对转让决议没有特别约定,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3)由于没有约定份额,也无法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共有,2/3份额=6×2/3=4(人)。
【2015年·多选题】甲、乙、丙、丁、戊、庚六人对一台挖掘机按份共有,甲的份额是2/3,其余五人的份额各为1/15。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转让挖掘机的行为中,有效的有()。
A.甲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乙、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B.甲、乙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C.乙、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表示反对D.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乙均表示反对【答案】AB【解析】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共有人没有特别约定,甲一人的份额已为2/3,必须取得甲的同意,共有物的转让方有效。
(三)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1.按份共有人可自由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当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不适用情形(1)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复习指导:所有权取得
202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复习指导:所有权取得202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复习指导:全部权取得(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全部权的取得方式,根据是否以他人全部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全部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全部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二)不动产全部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筑(如房屋的建筑、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三)动产全部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全部权(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4)收取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商定外,孳息全部权一般由原物全部权人取得;但全部权与用益物权分别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5)全部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蔽物全部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蔽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全部。
(2023年)(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全部。
(7)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全部;死者生前是集体全部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全部。
(8)先占先占是指以全部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全部权的法律事实。
(9)添附①附合②混合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全部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所有权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所有权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所有权(一)物权变动1、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去的物权,一般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如先占、添附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善意取得或者取得孳息。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取得物权,一般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依据继受取得的方式不同还可以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和创设的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转移给他人,如继承、买卖。
创设性继受取得是指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而取得他物权,如设定抵押权。
2、物权变动模式(1)意思主义:物权的设定与转移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二而发生变动。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既非债权意思主义,也非债权形式主义,而是一种特有的模式——物权意思主义。
这一模式的主要内容是:①物权合意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②在当事人无明确的物权合意的情况下,采交付要件主义,即推定交付中具有物权合意,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有证据证明交付不是基于当事人意思的除外;③承认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善意取得制度,通过对抗力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交易安全问题。
这种模式既具有其自身的价值与合理性,也符合我国物权变动的传统和习惯。
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不宜轻易将其否定。
3、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已交付的物权对抗未交付的物权;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仅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未有物权合意或交付,即使进行了登记,也不必然导致物权的变动,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公共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1、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是指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的住宅或者商业性用房等单元,必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共基础知识: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公共基础知识: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2. 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至于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由种种不同。
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遗失;还有其它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人(承租人)将物(租赁物)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出租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遗失物。
再如,无行为能力的人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而只是丧失占有,是为遗失物。
但是,所有人为了安全的目的或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葬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物的占有,因此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则为埋葬物或者隐藏物。
3.发现埋葬物或隐藏物。
埋葬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埋藏物是有主物,它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
所谓隐藏物,是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
4.添附。
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
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
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上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
【实战演练】简述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参考答案】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主要包括:(1)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让与第三人,若第三人取得动产系出于善意,则确定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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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2. 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至于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由种种不同。
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遗失;还有其它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人(承租人)将物(租赁物)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出租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遗失物。
再如,无行为能力的人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而只是丧失占有,是为遗失物。
但是,所有人为了安全的目的或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葬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物的占有,因此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则为埋葬物或者隐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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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现埋葬物或隐藏物。
埋葬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埋藏物是有主物,它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
所谓隐藏物,是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
4.添附。
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
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
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上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
【实战演练】
简述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参考答案】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主要包括:
(1)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让与第三人,若第三人取得动产系出于善意,则确定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3)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所谓隐藏物,是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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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
公共基础知识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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