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公司关于认定和处置嫌疑腐败行为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2015年05月29日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2015年05月29日《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经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电力设施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56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企业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职责,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国土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有关工作。
第六条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破坏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国网小微权力十二条禁令

国网小微权力十二条禁令国网龙泉市供电公司纪委办联合人资部、办公室出台了《员工十二条禁令》,旨在进一步强化员工遵纪守法意识,规范约束国网小微权力服务行为,为当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据悉,该禁令围绕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共秩序、廉洁从业三个方面制定了十二条禁令,具体包括:1.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称、资格荣誉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严禁生活作风不严谨、庸俗化、交易化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3.严禁不讲诚信、不守承诺,引发民事纠纷的行为。
严禁违反防疫政策,逃避防疫检查、不落实防疫管理措施,不服从公司或政府防疫规定的行为。
严禁工作期间饮酒,酗酒滋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含轻便电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摩托车)的行为。
严禁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吸食毒品等行为。
严禁通过偷窃盗取、欺骗、敲诈等方式获得他人钱财的行为。
严禁出入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及接受有偿陪侍的行为。
严禁违规虚假报销差旅、民工、工程政策处理等费用的行为。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1.严禁恶意造谣、诬告,扭曲事实破坏企业良好氛围的行为。
12.严禁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被行政处罚损害企业形象的行为。
并就违反上述禁令的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制定颁布《员工十二条禁令》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网公司202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暨警示教育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面对当前宏观形势和公司经营需要做出的重要决定和安排,意味着公司从制度层面形成保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做深做实。
该禁令的范围不仅包括党员领导干部,也包括非党员普通职工,做到全员参与,全面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切实维护公司和谐稳定局面,营造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氛围”该公司纪委负责人说。
下一步,该公司将通过“司务会”“月度例会”等形式对《员工十二条禁令》进行宣贯,并把《员工十二条禁令》公布于局域网、公告栏,做到人人皆知。
同时要求各部门开展自查工作,定期报送《员工十二条禁令》查处台账,时刻提醒广大干部员工始终保持廉洁自律,为公司注入“清正、亲清、清新、清明”的廉洁基因,筑牢防腐倡廉防线,为全面建设山区新型电力系统示范区提供坚强纪律保障,助推企业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
四川省电力公司

四川省电力公司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8(000)007
【摘要】四川省电力公司是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有特大型企业,担负着四川省境内主要电网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电力供应。
公司总资产581亿元。
2007年完成售电量912亿千瓦时,公司生产人员45438人,其中,高级技师336人,技师2931人,高级工12983人。
2007年全员培训率达到97.4%,高级技能人才比例达到89.56%,人才密度达到94.67%,在电力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总页数】1页(PF0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61
【相关文献】
1.国家档案局副局长李和平到四川省电力公司考察调研/努力提升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四川省政府副秘书长齐国生同志到省档案局作专题报告
2.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开展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3.打通川电外送"资阳毛细血管"——访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阳供电公司建设部主任杨军
4.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疫情防控和年度检修两手抓、两不误
5.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网公司严重违规事项清单

国网公司严重违规事项清单一、前言为了维护国家电网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国网公司特制定本严重违规事项清单。
所有国网员工及合作方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如有违反,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严重违规事项1. 违法行为1.1 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1.2 涉及盗窃、诈骗、抢夺等侵害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1.3 涉及故意损害设备、设施,导致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受到威胁的行为。
2.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2.1 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2.2 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国家秘密;2.3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3. 违反工作纪律行为3.1 不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3.2 违反调度纪律,擅自改变运行方式,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3.3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4. 违反廉洁纪律行为4.1 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谋取私利;4.2 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宴请等活动;4.3 违规报销个人费用,侵占公司资金。
5. 违反组织纪律行为5.1 不按照组织程序,擅自决定重大问题;5.2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5.3 违反人事管理规定,任人唯亲、裙带关系。
三、违规处理对于严重违规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附则本清单的解释权归国网公司所有。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供电公司企业电力检查稽查标准

四川省电力公司企业标准用电检查管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电力公司用电检查管理的范围、引用标准、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附录。
本标准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电力公司所辖直属供电企业、控股(参股)供电企业、代管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法律、条例、办法和规则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颁发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法律、条例、办法和规则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律、条例、办法和规则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5)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96)第196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96)第6号《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96)第8号《供电营业规则》3 管理职责3.1 用电检查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3.2 省电力公司用电检查管理的职责是:3.2.1 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3.2.2 负责对供电企业、用电客户供用电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用电检查管理的有关办法和制度;3.2.3 负责省电力公司企业内部各级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审查、业务培训指导、资格考核指导和发证等工作;负责一级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3.2.4 负责供用电合同签约人的培训指导和制定省公司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办法,参与220kV及特殊重要客户供用电合同的会审和会签工作;3.2.5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供用电合同》纠纷,参与重大违约用电、窃电及用电事故调查分析工作;3.2.6 参与省公司对各电业局重大违约用电、窃电查处案件进行奖励的核实工作。
3.2.7 参与省公司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检验工作。
3.2.8 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进网作业电工和电力设施承装(试、修)企业的持证情况进行监督;3.2.9 负责全省用电检查专业报表的汇总、分析工作;3.3 市(地)级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管理的职责是:3.3.1 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
供电公司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要求

题目:供电公司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要求正文:一、背景介绍1. 我国供电公司是国家重要的能源企业,承担着保障全国电力供应的责任。
2.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国企之间的经营投资活动越来越频繁,但也暴露出一些违规经营的问题。
3. 针对国企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相关部门发布了责任追究工作要求,旨在规范国企的经营行为,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运营。
二、责任追究工作要求的背景4.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投资兴业的形式增多,但在一些国企投资中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违规行为。
5. 为了规范国企的经营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相关部门出台了责任追究工作要求,对国企违规经营投资给予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三、责任追究工作要求的主要内容6. 针对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领导责任:推动国企领导层建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加强对投资决策的监督和管理。
2) 完善内部管理:国企应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加强风险防范:对涉及国企违规经营投资的风险,国企应加强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有效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4) 加强监督检查:国企应加强对投资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国企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四、责任追究工作要求的实施意义7. 责任追究工作要求的实施对国企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1) 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规范国企经营行为,确保国企的投资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国企健康发展:加强对国企违规经营投资的监管和追责,有利于国企建立健全的经营机制,促进国企的健康发展。
3) 提高国企竞争力:规范国企的经营行为,有利于提升国企的信誉和竞争力,为国企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五、责任追究工作要求的具体实施措施8. 为了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工作要求,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具体实施措施:1)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国企违规经营投资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程序。
《四川省电力公反事故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电力公司文件川电生技[2006]19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力公司反事故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公司所属各电业局(公司)、映秀湾水力发电总厂、电力试验研究院、通信自动化中心、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力建设管理公司、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四川电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结合四川电网及设备安全运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四川省电力公司反事故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本实施细则在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并重点强调了电网反事故措施的原则、重点要求和技术措施,包括从设计、建设到运行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措施。
要求公司系统各相关单位要在电网规划、设计、建设、改造以及运行工作中全面贯彻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并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现将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将存在的问题以书面材料报告省公司生产技术部,以便修订和逐步完善。
附件:四川省电力公司反事故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主题词:电网反事故细则通知抄送:公司本部安全监察部、调度中心、计划发展部、电力建设部、科技环保部、公安处、各电业局设计院、西南电力设计院。
四川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6年5月19日印附件:四川省电力公司反事故措施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电力公司2006年2月目录总则第一部分: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1 第二部分:防止系统稳定破坏和机网协调事故. (4)第三部分:防止变电站全停及电气误操作事故..............................。
12 第四部分:防止输电线路事故...................................................。
电力公司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

电力公司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电力公司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随着电力产业的快速发展,电力公司开始在各种各样的业务中涉足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的实施不仅损害了电力公司的声誉和信誉,也会对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电力公司需要制定有效的实施方案来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
1.明确反腐倡廉的重要性电力公司需要明确反腐倡廉的重要性,通过教育和培训来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反腐意识。
这样做可以加强员工对商业贿赂等不端行为的警惕,并促进公司内部反腐倡廉文化的建立。
2.加强内控管理电力公司需要加强内控管理,并建立完善的合规机制,确保公司的业务活动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重复核查公司的合规流程,同时始终跟踪项目进展和文件进程。
为确保合规流程在后续工作中得到有效执行, 还需要建设一定的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和管理,对于涉及当地政府的商业活动,建议进行额外的尽职调查。
3.严格管理财务流程电力公司需要严格管理财务流程,确保所有的款项流向和支出都能得到有效的管理,确保整个流程透明。
资金的使用应该人尽其责,必须能够追溯。
同时,对于涉及到商业贿赂的高风险交易,内部审批流程必须更为严格。
4.确保合同和协议的公正性电力公司需要确保所有合同和协议的公正性,并严格遵守签署合同和协议的过程,以降低碰触商业贿赂的风险。
如果涉及到当地政府官员的行为,建议在合同中留下详细记录,同时,确保聘请专业团队制定合同和协议,避免漏洞和风险。
5.加强监管力度电力公司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对于所有涉及商业贿赂的行为开展反腐调查和清理工作。
对于监管进程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加以整改和处罚,并对整改措施进行跟踪和监管。
总之,电力公司需要制定有效的实施方案,加强内部合规和反腐倡廉文化的推进,以最大程度降低商业贿赂的风险。
在实施过程中,这里提出建议作出阐述,即:针对公司各方的反应和内外环境挑战,及时调整实施方案。
与此同时加强宣传和教育,全员推进反腐倡廉文化,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电力公司关于认定和处置嫌疑腐败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行为,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的工作力度,处置嫌疑腐败行为,促进公司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嫌疑腐败行为,是指四川省电力公司系统员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决策程序、工作程序及廉洁自律的规定,可能造成腐败问题的行为。
第三条认定和处置嫌疑腐败行为应遵循的原则:
(一)教育为主的原则。
通过查处嫌疑腐败行为,增强全体员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构建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通过查处嫌疑腐败行为,维护制度的严肃性,规范员工行为。
(三)严肃执纪的原则。
要像反对腐败行为一样反对嫌疑腐败行为,一经发现,坚决查处。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规定恰当地予以认定和处置嫌疑腐败行为。
第二章嫌疑腐败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嫌疑腐败行为:
1、按照上级党组织、公司党委及本单位党委议事规则等规定,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
2、按照《公司法》等法规、上级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3、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未按“厂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公开企业重大事项的;
4、个人或少数人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复议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的;
5、其他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并可能导致腐败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嫌疑腐败行为:
l、干部的提拔任用未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的;未书面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的;未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的;未经公示和按有关规定试用的;
2、后备干部的确定未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
3、在干部任免工作中,违反原则说情的;
4、未执行干部回避制度的;
5、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
6、违反规定调配和聘用员工的;
7、管人、管钱、管物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的;
8、评定职称未按程序和规定执行的;
9、其他违反人事管理规定并可能导致腐败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嫌疑腐败行为:
1、工程立项、项目开工未履行审批程序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2、工程建设回避监察、审计和财务等部门监督的;
3、利用职权指定本单位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方或使用未达到资质等级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方的;
4、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签订相关合同的;
5、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审批程序而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的;
7、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项的;
8、未按程序和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
9、未按规定进行工程审计和竣工决算的;
10、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并可能导致腐败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嫌疑腐败行为:
l、违规开设银行帐户或违规调拨资金的;
2、不按财务预算管理规定使用资金的;
3、违规对外借款的;
4、未按程序和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5、越权或违反规定报销费用的;
6、违规核销不良资产的;
7、违规处置企业资产或违规进行企业资产交易的;
8、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并可能导致腐败的行为。
第八条有下列违反物资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嫌疑腐败行为:
1、未按批准计划采购物资的;
2、未按程序和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的;
3、在物资采购中,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价格明显不合理的;
4、越权采购或处理物资的;
5、未按程序和规定对采购的物资验收入库的;
6、未按批准计划和程序领用物资的;
7、未按程序和规定回收、处理废旧物资的;
8、其他违反物资管理规定并可能导致腐败的行为。
第九条有下列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嫌疑腐败行为:
l、未经授权或滥用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
2、在合同签订前,未按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资质和资信审查的;
3、未按规定办理合同会签、审查、批准程序的;
4、用行政命令强制签订合同的;
5、对方违反合同约定,应追究其违约责任而未追究,且无正当理由的;
6、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并可能导致腐败的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违反营销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嫌疑腐败行为:
l、利用职权故意刁难客户,向客户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2、让客户承担不应由客户承担的费用的;
3、强行向客户推销商品的;
4、擅自搭火通电或擅自停电的;
5、擅自改变电价、分类电量比例的;
6、擅自缓收或减免电费、电费违约金和业务费用的;
7、电费电量差错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的;
8、对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未按程序和规定处理的;
9、其他违反营销管理规定并可能导致腐败的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违反调度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嫌疑腐败行为:
1、违反“三公”调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按规定办理电厂并网手续而准予并网的;
3、违反调度规程,擅自对并网电厂(电网)解列的;
4、未按《拉闸限电序位表》擅自对客户拉闸限电的;
5、其他违反调度管理规定并可能导致腐败的行为。
第十二条其他可能造成腐败问题的行为。
三章职责和查处权限
第十三条各单位党委、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单位防范和查处嫌疑腐败行为的领导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建立健全防范和查处嫌疑腐败行为的工作制度和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2、领导和组织对嫌疑腐败行为的查处。
3、定期检查、分析和总结本单位防范和查处嫌疑腐败行为工作,针对群众反映和工作现状,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部门是查处嫌疑腐败行为的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对嫌疑腐败行为的查处。
第十五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嫌疑腐败行为进行查处。
1、对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本部各部门负责人的嫌疑腐败行为,由公司纪委、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党委或行政审定后执行。
2、对本部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嫌疑腐败行为,由本部纪委、本部事务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本部党委审定后执行。
3、对公司所属各单位中层及以下人员的嫌疑腐败行为,由其单位纪委、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所在单位党委或行政审定后执行。
四章处置
第十六条对嫌疑腐败行为的处置方式有: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待岗。
(一)嫌疑腐败行为情节轻微,对责任人实行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处理。
(二)嫌疑腐败行为情节较重,对责任人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降职处理。
(三)嫌疑腐败行为情节严重,对责任人责令辞职、给予免职或待岗处理。
(四)一人多次发生嫌疑腐败行为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已构成腐败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所称“重大决策”主要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主要措施;企业的经营、发展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技术改造、重要技术引进方案;企业财务预决算、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奖惩;企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涉及企业员工工资、奖励、住房、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本规定所称“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企业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岗位变动;企业中层及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
1、公司所属各单位每年上报的重措项目和大修项目的安排,以及一般技措项目实施计划的安排。
在对大修、技改项目实施中要按照《四川省电力公司大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电力公司技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执行。
2、由省公司及以上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批准的电力新建和扩建项目,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外,其它项目的安排。
3、根据《四川省电力公司小型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省公司投资并
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小型基建项目的安排。
本规定所称“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指单一项目资金量在以下额度:公司所属特一型企业50万元及以上,特二型企业30万元及以上,大一型企业20万元及以上,大二型企业10万元及以上,中型企业5万元及以上资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和所属各单位,包括代管单位和控股公司。
各单位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