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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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发布国企领导人七项要求党纪处理办法

中央纪委发布国企领导人七项要求党纪处理办法

中央纪委发布"国企领导人七项要求"党纪处理办法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记者李亚杰)记者15日从中共中央纪委了解到,中央纪委近日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对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等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为了对违反“七项要求”行为的处理提供直接、充分的依据,中央纪委制定了专门的党纪处分规定,把《党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便于实践中准确定性量纪。

《解释》紧扣“七项要求”的条文,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具体列举了违反各项要求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注意突出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违纪行为,明确了对违反各项要求进行党纪处分的依据。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指出,认真学习贯彻《解释》,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国有企业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解释》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根据《解释》的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中央纪委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解释》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务求实效;各国有企业要深入学习理解《解释》的规定,将有关要求纳入本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严格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行政处分条例

国有企业行政处分条例

国有企业行政处分条例篇一: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处分规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2009-03-04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监察部第17号令)第一条为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惩处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派遣、提名、聘任等形式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二)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三)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四)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五)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七)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商业机会的;(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四)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五)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的;(六)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的;(七)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的;(八)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 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利。

????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谋求业绩,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中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以外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向他人提供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作出的各项规定1

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作出的各项规定1

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作出的各项规定1第一篇: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作出的各项规定1中纪委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或重申的若干廉洁自律规定1995年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的“四条规定”:1.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

2.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3.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

4.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

1997年中央纪委第八次全会的“三个不得”:在亏损的国有企业,不得用公款为领导干部建造、购买或装修住房;不得购买或长期租用小汽车;不得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2000年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的“五条规定”: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准弄虚作假,慌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

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2002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的“两条规定”: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五项要求”: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晋城市国资委纪委关于认真学习中纪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

晋城市国资委纪委关于认真学习中纪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

晋城市国资委纪委关于认真学习中纪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规类别】廉政纪检国有企业【发布部门】晋城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07.23【实施日期】2008.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晋城市国资委纪委关于认真学习中纪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市属各监管企业党委、纪委:中纪委近日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的若干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紧扣“七项要求”条文,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具体列举了违反各项要求的主要表现形式。

同时注意突出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违纪行为,明确了对违反各项要求给予党纪处分的依据。

现将《解释》转发你们,请组织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理解《解释》的内容,并把学习《解释》与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当前正在开展的贯彻落实中纪委“七个不准”专项工作结合起来,将有关要求纳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严格遵照执行。

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晋城市国资委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现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行为,适用本解释。

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

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

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txt遇事潇洒一点,看世糊涂一点。

相亲是经销,恋爱叫直销,抛绣球招亲则为围标。

没有准备请不要开始,没有能力请不要承诺。

爱情这东西,没得到可能是缺憾,不表白就会有遗憾,可是如果自不量力,就只能抱憾了。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2009年1月23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惩处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派遣、提名、聘任等形式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二)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三)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四)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五)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七)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商业机会的;(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四)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五)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的;(六)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的;(七)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的;(八)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现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行为,适用本解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涉及的特定关系人是党员的,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一)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二)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四)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五)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咨询题的讲明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肃惩戒有关违纪行为,现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咨询题讲明如下。

一、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行为,适用本讲明。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涉及的特定关系人是党员的,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三)利用本企业商业隐秘、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一)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操纵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二)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四)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五)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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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7 号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8年12月13日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9月19日通过,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10月28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惩处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派遣、提名、聘任
等形式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商业机会的;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四)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五)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的;
(六)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的;
(七)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的;
(八)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

第五条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四)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
单位提供本企业的商业机会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承担风险的;
(六)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的。

授意、指使下属单位、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人员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条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的;
(二)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四)为谋求业绩,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
(五)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七条擅自以企业资产提供担保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擅自将企业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他人管理投资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规定自行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或者滥发补贴和奖金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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