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QSY1240-2009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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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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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1 范围与应用领域1.1 目的 为控制和削减临时性作业活动风险,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预防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直属企业和基层单位以及工程服务承包商。
1.3 应用领域本规定应用于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油库、加油(气)站等场所操作规程未涵盖的临时性作业,如工程施工、检维修作业、清罐作业等,同时包括特殊作业,如受限空间、挖掘动土、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火及其它需作业许可证的作业。
非生产性场所的特殊性作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2 参考文件作业许可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3 术语和定义3.1 申请人是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填写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
如新建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停业改、扩建项目的工程现场负责人、发行版本: A 修 改 码: 1 文件编码: XJXS/HSE.GL.ZAHC.26-2009检维修项目作业单位负责人、库站现场负责人。
3.2 批准人负责审批作业许可证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管理人员。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常是直属企业部门主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库站负责人或建设项目负责人等。
3.3业务主管部门是指直属企业具体工作业务管理部门,如工程建设、库站管理、营销等职能管理部门。
3.4工作安全分析通过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目的的工作方法。
4 职责4.1质量安全环保处是作业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4.2 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协助对所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作业许可管理进行监督。
4.3 直属企业负责本单位作业许可的审批。
4.4直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作业许可的监督管理。
4.5 直属企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内作业许可的审批和监督。
4.6 油库、加油(气)站按要求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作业许可管理,控制作业风险,保障作业安全,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中作业许可是指在从事高危作业(如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挖掘、高处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临时用电、管线打开等)及缺乏工作程序(规程)的非常规作业等之前,为保证作业安全,必须取得授权许可方可实施作业的一种管理制度。
作业许可管理包括作业许可的范围界定、申请、批准、取消、延期和关闭,以及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作业许可管理应遵循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落实安全措施,保证持续安全作业为条件,防止事故发生。
凡需办理许可的作业,必须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否则,不得组织作业。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其作业许可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或设备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六条作业许可管理主要针对非常规作业和高危作业。
非常规作业是指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和承包商作业的活动,包括未列入日常维护计划的和无程序指导的维修作业,偏离安全标准、规则和程序要求的作业,以及交叉作业等。
高危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对作业人员产生高度危害的作业,包括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挖掘作业、高处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管线打开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和动火作业等。
第七条非常规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动火、高处作业等高危作业还应同时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活动性质和风险特点,确定具体的作业许可管理范围。
第三章申请、批准和实施第九条作业项目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并组织对作业进行风险评估,落实安全措施。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作业、生产操作的受控管理,规范作业许可,有效控制风险,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等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要求以及Q/SY 1002.1-2007《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第1部分:规范》,结合吉林油田公司(简称公司)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对健康安全与环境有危害及影响的施工作业、生产操作(统称作业)均应当经过许可,作业前进行策划、辨识危害因素、评估风险、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按规定办理作业票。
第三条作业许可实行分类管理,特殊作业实行分级审批,谁组织、谁策划、谁管理,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
第四条作业许可由公司和各单位两级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组织作业的部门或者单位对作业负主体责任,实施作业的单位(即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作业人员、作业设备负组织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以及在吉林油田公司生产区域内从事与承包或者提供服务有关的生产活动的承包商(含分包商)和供应商。
适用于制定专项作业管理制度。
组织人员聚集活动、实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涉及实行许可的作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控制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可通过常规作业或者低风险作业方法完成的作业,不应采用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方法来完成。
第七条本规定实行许可范围内的作业,未按本规定及相应管理办法进行许可的不准实施。
第二章作业许可分类、分级第八条作业许可按其作业内容、作业频次、技术难度、客观条件和可能带来的危害及影响分为特殊作业许可、非常规作业许可。
非常规作业的许可不实行分级管理,特殊作业实行一、二、三、四级许可管理。
第九条下列作业应当纳入特殊作业许可管理:(一)涉及民用爆炸物品作业;(二)涉及放射源作业;(三)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四)特殊井施工;(五)电器设备安装、供电线路敷设以及检维修作业;(六)工业施工动火;(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八)临时用电;(九)高处作业;(十)动土(挖掘)作业;(十一)封堵泄压(打开管道)作业;(十二)临时或者关键吊装作业;(十三)水上、冰上作业(包括作业通行);(十四)环境敏感区作业;(十五)其它存在高风险的作业。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作业安全管理,实现作业受控,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的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的非常规作业(指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作业活动),也包括有专门程序规定的高风险作业(如受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 / 设备打开、临时用电、动火等)。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五条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六条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七条作业许可范围(一)在所辖区域内或已交付的在建装置区域内,进行下列工作均应实行作业许可管理(作业许可管理流程见附录 A),办理“作业许可证”(见附录 B):1.非计划性维修工作(未列入日常维护计划或无规程指导的维修工作);2.承包商作业;3.偏离安全标准、规则、程序要求的工作;4.交叉作业;5.在承包商区域进行的工作;6.缺乏安全程序的工作;7.对不能确定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的其他工作。
(二)如果工作中包含下列工作,还应按专项作业管理规定要求同时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1.进入受限空间;2.挖掘作业;3.高处作业;4.吊装作业;5.管线/ 设备打开;6.临时用电;7.动火作业;8.放射性作业;9.其他有明确要求的作业。
第八条炼化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作业活动特点、风险性质,确定需要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的范围、作业类型,确保对所有高风险的、非常规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九条作业前准备(一)布置任务。
属地单位应与作业单位到作业现场,就工艺、设备、环境、工作任务及内容进行充分沟通与交流。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2014]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第四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结合动火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组织管理层级等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动火作业等级原则上划分三级,各专业系统可结合专业特点进行动火作业分级。
炼油与化工系统可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其他系统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油气与勘探、炼油与化工、油气销售、天然气与管道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见附录。
第五条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动火作业每一级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开展相应培训,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八条实施动火作业的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九条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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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职责:领导的专家、专家的领导。 HSE 人员职责:领导的专家、专家的领导。
各级管理层的安全顾问 各级管理层的安全顾问 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安全技术咨询员 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安全技术咨询员 各项HSE工作的协调员 各项HSE工作的协调员 HSE工作的 各项法规标准的解释员 各项法规标准的解释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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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批准
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应现场核查 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应现场核查
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 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 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 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 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培训、沟通情况; 培训、沟通情况; 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 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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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课程安排
而不是: 而不是
准许作业,出了事我负责! 准许作业,出了事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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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关闭
当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确认: 当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确认:
现场没有遗留任何安全隐患; 现场没有遗留任何安全隐患; 现场已恢复到正常状态; 现场已恢复到正常状态; 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 申请人和批准人签字,许可证关闭。 申请人和批准人签字,许可证关闭。
作业许可管理要点9作业许可管理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石油所属企业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非常规作业同时包括有专门程序规定的作业活动如进入受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打开临时用电动火及其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打开临时用电动火及其他高风险的临时作业
中国石化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含七项作业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化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1总则1.1为加强高风险作业的管理,避免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1.2按照“谁的工作谁负责、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高风险作业实施许可管理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相应作业。
1.3作业现场负责人在作业许可前,必须组织人员运用JSA等方法进行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
1.4作业许可的审批人必须在现场确认和审批,作业过程全程视频监控。
1.5作业许可审批人、监护人应经过作业许可管理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质。
1.6作业许可过程中,要从严控制作业次数、作业时限、作业人员和许可审批。
2作业许可范围2.1凡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动土、起重和盲板抽堵等作业必须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2.2承包商在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其他临时性作业(日常及有程序指导的维修作业除外)必须实行许可管理。
2.3企业应结合作业活动特点确定需要增加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的范围,制定相应的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3管理和职责3.1作业许可管理包括作业前的风险辨识、许可条件确认、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实施和核验以及作业许可证管理。
3.2安全监管部门是作业许可的监管责任主体。
要对作业许可管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作业许可审批人、监护人的资质培训和认定;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定期归档管理。
3.3企业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是作业许可的管理责任主体,提供业务技术咨询和现场管理,对作业许可全过程的管理负责。
3.4生产基层单位是作业许可的实施责任主体。
负责参加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现场的工艺、环境处理,满足作业安全要求;协助作业单位做好作业前的JSA分析和现场安全交底,落实现场监护和作业条件确认;按照审批权限进行作业许可审批;负责现场作业监护和作业结束的核实、关闭、现场恢复。
4监督、检查与考核4.1各企业应将作业许可的管理纳入检查与考核范围。
4.2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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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作业许可管理,控制作业风险,保障作业安全,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中作业许可是指在从事高危作业(如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挖掘、高处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临时用电、管线打开等)及缺乏工作程序(规程)的非常规作业等之前,为保证作业安全,必须取得授权许可方可实施作业的一种管理制度。
作业许可管理包括作业许可的范围界定、申请、批准、取消、延期和关闭,以及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作业许可管理应遵循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落实安全措施,保证持续安全作业为条件,防止事故发生。
凡需办理许可的作业,必须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否则,不得组织作业。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其作业许可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或设备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六条作业许可管理主要针对非常规作业和高危作业。
非常规作业是指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和承包商作业的活动,包括未列入日常维护计划的和无程序指导的维修作业,偏离安全标准、规则和程序要求的作业,以及交叉作业等。
高危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对作业人员产生高度危害的作业,包括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挖掘作业、高处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管线打开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和动火作业等。
第七条非常规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动火、高处作业等高危作业还应同时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活动性质和风险特点,确定具体的作业许可管理范围。
第三章申请、批准和实施
第九条作业项目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并组织对作业进行风险评估,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风险评估应由作业方和属地共同完成,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风险及相应控制措施等,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对于一份作业许可证项下的多种类型作业,可统筹考虑作业类型、作业内容、交叉作业界面、工作时间等各方面因素,统一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作业许可申请人应填写作业许可证,并提交作业内容说明、风险评估结果、控制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和相关附图等资料。
第十二条作业申请人应参与作业许可所涉及的所有工作。
当
作业许可涉及多个作业活动时,相关负责人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作业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控制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措施。
需要系统隔离时,应进行系统隔离、吹扫和置换,交叉作业时,应进行区域隔离。
第十四条作业许可证批准前,凡是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都应进行气体或粉尘浓度检测,并确认检测结果合格,同时,在控制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注明工作期间的检测时间和频次。
第十五条凡是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作业场所的作业,作业单位均应配备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六条作业许可证应由有权提供或调配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所在区域属地主管审批,也可由其授权人审批。
作业许可批准人通常是业务主管(含企业主管领导)、区域(作业区、车间、站、队、库)负责人等。
第十七条作业许可批准人负责核实现场安全措施,并监督管理现场作业安全。
第十八条作业许可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和作业涉及的相关方,集中对作业许可申请中提出的安全工作方案,特别是安全措施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果。
审查内容包括:
(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即风险评估结果、安全工作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和作业人员资质证书等;
(三)确认作业活动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四)确认作业前后应采取的安全及应急措施;
(五)分析评估作业与周围环境或相邻区域的相互影响,并确认安全措施;
(六)确认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七)其他。
第十九条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工作区域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现场确认内容包括:
(一)与作业有关的设备设施、工具和材料等准备情况;
(二)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
(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和检测情况;
(四)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五)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培训和沟通情况;
(七)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八)确认安全设施完好;
(九)其他。
第二十条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许可批准人、申请人和相关各方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作业许可生效,现场可以开始作业。
第二十一条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
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若作业各方一致同意增加作业时间,则共同确定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
第二十二条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作业许可申请人应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作业或监护等现场关键人员发生变更,须经批准人、申请人和相关各方的审批方可作业。
第二十四条作业人员作业前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严格按照作业方案进行工作。
安全措施未落实,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中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作业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作业现场监护人员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监护,及时纠正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制止作业。
第四章取消、延期和关闭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生产单位和作业单位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报告批准人,并取消作业许可证。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发生重大偏离;
(四)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五)紧急情况或事故状态。
第二十七条作业申请人和批准人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方可取消作业许可。
需要继续作业的,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工作,可申请延期。
作业许可申请人、批准人及相关方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环境和条件未发生变化。
有夜间照明等新要求的,应在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在新要求落实以后,作业许可申请人、批准人和相关方方可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的延期次数内没有完成作业,需重新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条作业完成,作业许可申请人、批准人和相关方在现
场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关闭作业许可。
第五章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作业许可证应包含作业活动的基本信息。
作业许可证和专项作业许可证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且不限于:作业单位、作业区域、作业范围、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危害、相应的控制措施、作业申请、作业批准和作业关闭。
作业许可证式样参见附表A。
第三十二条作业许可证应编号,编号由批准人填写。
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在作业现场公示;第二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其他人员集中的地方,使所有相关人员了解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第三联送交相关方;第四联保留在批准人处。
第三十三条作业许可证分发后,不得再做任何修改。
作业完成后,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申请人和批准人签字关闭后交批准方存档。
作业许可证存档保留一年。
第三十四条当同一作业有多个施工单位参与时,每个施工单位都应有一份作业许可证(或复印件)。
当作业需要中断(正常工作间休除外),或作业已达到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限,作业负责人应将作业许可证第一联交回批准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业许可证(式样)
危害识别:(工艺设备、作业工具、作业地点是否存在下列危险)
许可证的关闭:
许可证的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