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京啤酒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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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一、前言1.1 目的本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目的是确立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程序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决策的合法性、透明性和高效性。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各项决策和讨论事项的会议。

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括董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和其他与董事会相关的人员。

二、会议召集与组织2.1 召集2.1.1 会议召集权董事会主席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并负责确定会议的召集时间、地点和议程。

2.1.2 召集通知董事会主席应提前合理时间向所有董事发送会议召集通知,通知应包含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和议程。

2.1.3 会议材料董事会主席应将与会议议程相关的材料提前发送给董事,以便他们在会议前进行准备。

2.2 组织2.2.1 会议主席董事会主席有权主持董事会会议,确保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促进积极的讨论和决策。

2.2.2 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记录会议纪要,包括会议的决策结果和主要讨论内容,并将会议纪要分发给董事会成员。

2.2.3 会议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维护董事会的文件,包括会议记录、决议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并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三、会议程序3.1 会议准备3.1.1 确认与会人员董事会主席应在会议开始前确认与会人员,并记录出席和缺席董事的名单。

3.1.2 确认议程董事会主席应在会议开始前确认议程,并根据需要征求董事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3.2 会议进行3.2.1 开场白董事会主席应在会议开始前进行开场白,欢迎与会人员,并简要介绍会议的背景和目的。

3.2.2 讨论和辩论董事会主席应根据议程逐一进行讨论,并鼓励董事积极参与讨论和辩论,确保充分表达不同观点。

3.2.3 决策董事会主席应根据讨论和辩论的结果引导董事进行决策,并记录决策的结果。

3.3.1 会议纪要3.3.2 后续行动董事会主席应确定会议后续行动,并向相关人员分配和责任。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董事会会议召集通知模板附件2:董事会会议纪要模板附件3:董事会会议议程模板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法人: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9年5月经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五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六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七条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由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董事会议事规章制度

董事会议事规章制度

董事会议事规章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董事会的决策高效、公正、合法,并确保董事会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的各项会议。

二、会议召开与通知1.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应遵循董事会章程的规定。

2. 会议通知应提前合理的时间通知董事会成员,并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

3. 会议通知可以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确认收到通知即视为有效。

4. 特殊情况下,董事会主席或公司高级管理层可以召开紧急会议,但应尽快向董事会成员通知。

三、议事程序和决策方式1. 会议议程由董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人员编制,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2. 会议应按照议程依次进行,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议题的全面讨论。

3.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保持秩序和礼貌,不得互相中断或干扰他人发言。

4. 董事会成员在会议上有发言权,应尊重其他成员的意见和观点。

5. 决策方式可以通过表决、一致决策或其他形式来确定。

四、会议记录和决议执行1. 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包括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议题、讨论内容、决策结果等。

2. 会议记录应准确、完整,并在会后及时分发给与会人员。

3. 董事会的决议应在会后尽快执行,相关部门应负责跟踪和落实决策结果。

4. 会议文件和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将来参考和审阅。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无故缺席会议、干扰会议进程、违反会议秩序等,董事会有权采取警告、限制权益、罚款、解聘等措施进行处理。

2. 对于严重违规的行为,董事会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修订和补充的内容应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公告生效。

以上为《董事会议事规章制度》的内容,旨在为公司董事会提供明确的规范和指导,以促进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和决策效力。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董事会应书面报请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董事会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或出资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的参会人员:(一)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1-(二)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根据公司实际可将董事会列席人员扩大到全体高管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建议意见不具备表决权。

(三)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四)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董事会主要议定事项:(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1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服务类项目和2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类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事项。

公司上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上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上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可以根据公司的需求和法律规定进行制定,以下是一些建议的议事规则:
1. 会议前准备:会议议程应提前分发给董事会成员,并附有相关的材料和文件。

董事会成员应提前阅读和准备讨论议题所需的材料。

2. 准时开始:会议应按照预定的时间准时开始,延迟会议时间应尽量避免。

3. 主席:会议应由董事会主席主持,如果主席无法出席,应有备选主席。

4. 议事程序:会议的议事程序应按照事先确定的议程进行,并确保每个议题都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和决策。

5. 发言顺序:主席应确保每个董事都有机会发表意见和提问,可以通过设定发言顺序来控制会议的秩序。

6. 议事记录: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的讨论和决策,并保存会议纪要作为公司记录。

7. 决议的通过:决议的通过应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表决程序进行,可以通过多数表决或无记名表决等方式进行。

8. 会议纪要:会议结束后,应尽快整理会议纪要,并发送给董事会成员进行审核和确认。

9. 保密事项:董事会成员应保护会议中涉及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并遵守公司的保密协议。

10. 冲突利益回避:董事会成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对于冲突利益的规定,及时申报并回避与其相关的议题讨论和决策。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补充和修改。

董事会及议事规则

董事会及议事规则

董事会及议事规则一、董事会组成1. 公司董事会由若干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

2.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任。

二、董事会职责1. 决策公司重大事项,确保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2. 确定公司投资计划,审议并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报告。

3. 审议并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4. 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5. 制定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6. 决定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机构设置。

7. 制定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方案。

8. 股东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会议事程序1. 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并附送会议议程及相关资料。

2. 董事会议应当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3. 董事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4. 董事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议事规则1. 董事会议事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董事会议事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3. 董事会议事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

4. 董事会议事应保守公司商业机密,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五、董事会决策机制1. 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2. 董事会决策以投票方式进行,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 对于需要回避的董事,其对应表决权应当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

4. 董事会决策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并由全体董事签字确认。

六、董事会会议召开频率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如有需要,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七、董事会提案流程1. 提案应由董事会成员提出,并提交至董事会秘书处。

2. 提案应包括提案内容、理由及实施方案等必要信息。

3. 董事会秘书处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案将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需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董事会的运作效率和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北京市国资委负责。

经市国资委授权,董事会行使市国资委的部分职权。

第四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为9人。

其中,市国资委委派8人;职工董事1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执行市国资委的决定,接受市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二)制订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三)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四)制订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五)制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六)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七)决定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其实施监控;(八)制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地股份制改造方案(包括转让国有产权方案);(九)制订公司重要子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方案;(十)除依照有关规定须由市国资委批准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外,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有关事项;(十一)制定公司重大投资、融资项目等的决策程序、方法,投资收益的内部控制指标;(十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十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十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十六)制订公司发行债券的方案;(十七)制订公司的合并、分立、重组、改制、上市、申报破产、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十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十九)负责推进公司及所属企业法治建设;(二十)在市国资委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框架下,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分配方案;(二十一)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二十二)向控股、参股企业推荐或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二十三)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二十四)依法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督导落实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的问题;(二十五)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行为,提高董事会的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公司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

第二章董事会召集第三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会议材料等内容,并至少提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章董事会表决第六条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特别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表决。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结果应记录在案,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确认。

第四章董事会决议执行第九条董事会决议应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总经理应在决议生效后30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第十条董事会决议如涉及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等重大事项,需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记录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内容。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董事会决议公告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决议事项、表决结果、董事意见等信息。

第十四条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在决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等途径进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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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权力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由股东大会授权,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四条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董事会由十五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会五名,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票,董事任期
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第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两人,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副董事长必须由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董事会设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代表、证券部负责董事会决定事项的执行和日常事务。

第三章董事会的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负责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并向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或监事会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一条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公司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证券及上市方案。

第十三条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十四条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十五条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行使公司的融资和借款权以及决定公司重要资产出租、发包和转让。

第十六条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十七条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第十八条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第二十条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二十一条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第二十二条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十三条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出售方案或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方案及变更公司形式并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

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动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依前条由董事会确定的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10%(含10%),超过该比例的风险投资应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风险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其它有限责任公司的长期投资;
(二)购买其它上市公司的公司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企业债券;
(三)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
(四)与其它企业合作开发投资项目;
(五)资产抵押;
(六)委托理财;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确定属于风险投资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九条对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董事会应当给予收回。

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

第三十条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并为股东大会会议主席;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要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应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在下列情况下,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合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在紧急情形下须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经董事长、总经理提议并通知到全体董事且征得其同意,可以免除本章程规定的通知时限,于通知后的三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但是不得滥用本条款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会议议题,并请董事会决定后提前通知。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明确授权范围。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表决权,不能免除其责任。

监事、经理和董事长认为必要的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决议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第三十六条不举行董事会会议、所有董事签字同意的议案,视同已由有效的董事会议通过。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和一名董事作出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以内不得销毁。

第四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
(三)董事发言要点;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在研究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关系到公司生产经营政策、发展等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当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二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一)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二)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雇员);
(三)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职责的制度及议事规则另外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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