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执行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有哪些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有哪些1、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怎么办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怎么办法院对债权债务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后,被执行人有义务履行生效的判决,如果被执行人不执行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而继承的财产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之一,那么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怎么办?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被执行人放弃继承如何处理一、问题的提出甲对乙负有债务,法院裁判生效后已进入执行阶段,甲所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
在执行期间,甲对丙享有继承权,但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危及乙的债权实现。
此时乙应当采取何种对策维护其合法权利?现实生活中,此类放弃继承权权以逃避债务的情形并不少见,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情形的应对措施也不尽一致,实有探讨之必要。
二、司法实践中的应对分析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放弃继承权行为是否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范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规定将债权人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仅限于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三种情形。
肯定说认为,该规定对债权人撤销权适用的情形限定过于狭窄,应通过目的性扩张解释的方法,将该规定适用于放弃继承权逃避债务的情形。
否定说认为,放弃继承权并非无偿处分行为,而是拒绝利益取得行为,且具有身份性质,债权人不得撤销。
笔者赞同否定说,理由如下: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1、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了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法人或组织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7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79条,均对此类情况作了较明确的司法解释。
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歇业的,变更和追加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或清算人及负有清算义务的组织为被执行人,或者为无偿占有或接受其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71条及《执行规定》第81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者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被执行人为机关法人被撤销,其职权无其他部门继续行使,可追加做出撤销决定的部门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裁定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一些被执行的企业、组织为推卸自身原有的债务包袱,采取换汤不换药的办法,搞"翻牌经营",企业法人领导人员、经营场所等实体内容不变,只变更企业名称,重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以此规避法律、逃避执行。
对这种情况,就要通过查询工商档案登记、验资证明材料、原被执行人的资产流向等,以确定名称变更后的新主体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追加其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或属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该财产是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财产。
因此,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清偿债务时,其企业法人自然成为债务的清偿者。
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当其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也可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执行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二十一、执行程序第四百六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四百六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第四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被列入失信执行人会有什么后果

被列入失信执行人会有什么后果一、失信黑名单可以买车吗法律常识:失信黑名单是否可以买车,存在两种情形:1、失信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购买汽车将会被限制,一般无法购买汽车;2、但是能够证明,需要购买的车辆属于经营必需车辆的,是可以购买的。
一、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员。
根据相关规定,所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在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会受到限制。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但是,并非成为被执行人就一定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法院会综合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结合案件执行情况后作出决定。
二、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明确的九种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此外,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也在受限制之列,也就是说除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或者被执行人经营必需之外的其他一切可能造成责任财产变化的行为,都应受到限制。
三、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的解除办法如下:1、限高令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2、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探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探析作者:董汝玉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0期摘要:旨在通过小案例分析放弃继承财产属于无偿处分行为,继承开始后,继承权利大于义务的继承会增加继承人的责任财产,放弃继承行为会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用撤销权予以救济。
而无权处分财产会导致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放弃继承;处分行为民事判决A偿付B借款100万元,因该判决未能履行,经B申请后,法院立案执行,并向A送达执行通知书。
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A明知尚欠B债务未还的情况下,以声明书方式放弃自己父亲房屋的继承权,经公证后该房屋最终由犯罪嫌疑人A的母亲C继承,C将房产转移登记给案外人D,客观上造成A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被无偿转移。
一、A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支付裁定、判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描述的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定处罚。
拒执罪的客体是裁判的权威性,对象是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院裁判文书。
客观方面是对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行为。
主观方面系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故意不执行,希望造成无法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的后果。
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法律义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拒执行为,构成拒执犯罪。
从诉讼诚信的角度来说,当事人对涉及自身的诉讼有谨慎对待的义务,在一些特殊情况的案件中,在载有执行义务的法律文书送达前,行为人已经知晓其具有明确的法律义务的,应当推定为其具有主观故意。
[1]在“有能力执行”判断点是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才能确定可供执行的执行内容。
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尚未生效,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确定,行为人的执行能力也就无法确定。
关于财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财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在生活中,涉及到财产继承的时间非常常见,因此,法律也对财产继承有一定的规定。
那么,在法律上,财产继承具有什么特征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们。
财产继承的特征(1)财产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
财产继承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这是财产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
(2)财产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公民死亡后,能够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作为继承人,只可以作为受遗赠人。
此外,能够作为继承主体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死者的近亲属,除此之外的人只能成为受遗赠人。
(3)财产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
作为继承的客体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的财产、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都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
公民虽然死亡,若未遗留任何财产,也不会发生继承。
因此,继承是以私有财产的存在为前提的。
(4)财产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
财产继承是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不再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其财产权的主体必定要发生变更,要么转移给继承人,要么转移给受遗赠人。
因此,公民死亡时发生的财产转移不都属于财产继承。
财产继承的顺序规定(一)一般情况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二)特殊情况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能否执行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
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是指被执行人放弃继承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的财产,以达到躲避债务的目的。
但是,在现行法律下,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并不能完全避免债务执行的结果,因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限制和条件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并不能完全脱离债务的纠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执行人对父母、子女的财产放弃继承的,应当先经过法院通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并在通知中说明被执行人不愿意承袭的财产所处于的状态和数额。
被执行人对配偶的财产放弃继承的,也应当先经过法院告知债权人。
通知和告知后,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效力即生效。
但以上规定并不排除债权人在合法范围内追回债务的权利。
其次,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必须符合合法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执行人在放弃继承前,应当先将继承财产清偿清楚。
如果被执行人有遗产债务,必须应先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此外,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如果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存在涉嫌违法的情况,相关国家机关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
第三,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可能会影响亲属关系。
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会涉及到其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如果不妥善处理,会导致亲情破裂。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被执行人放弃
继承财产的情况较为常见,会引起相关村民的财产纠纷等问题,有时甚至会对村民之间的和睦关系造成不良影响。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并不能完全避免债权人的追偿和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不得通过各种方式规避债务。
如果债务人通过放弃财产等行为规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拍卖财产等方式进行执行。
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合理的执行计划和方案,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和保护。
总的来说,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虽然可以暂时逃避债务的纠缠,但并不能完全避免债务的追偿和执行。
同时,因该行为对亲属之间的关系和社会公平造成的影响,也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因此,建议被执行人在面临债务纠纷时,应当使用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处理和解决,不要轻易放弃继承财产,以避免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麻烦。
此外,还有一些情况下,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可能会受到限制或无效。
例如,如果继承财产已经产生纠纷,涉及到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的,被执行人的继承权可能会被法院或仲裁机构限制。
同样,如果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被认为是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被执行人的继承权也可能被视为无效。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冻结、扣押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保障其债权得到清偿。
如果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被视为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法院或执
行机关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因此,被执行人如果试图通过放弃继承财产来规避债务,将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成本。
此外,对于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我们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思考。
例如,从道德层面上来看,被执行人如果将继承财产放弃给他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尤其是如果被执行人是亲属中的一员,放弃继承财产的行为将会严重损害亲属之间的感情和关系。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被视为欺骗债权人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例如,如果被执行人明知自己存在债务,却将继承财产放弃给亲属,以蓄意逃避债务,该行为将被认定为欺骗债权人的违法行为。
另外,如果被执行人将继承财产放弃给违法团伙或恶意诈骗者,被执行人也将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总而言之,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虽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达到一定的效果,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其效力极为有限。
在处理债务纠纷时,被执行人应当尽量遵守法律规定和正义道德原则,采用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理和解决。
同时,债权人也应当充分行使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手段和权利,以保障自身利益得到合法有效的保护。
只有全面、公正地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才能切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