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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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技术”试验和推广应用管理制度

“四新技术”试验和推广应用管理制度

“四新技术”试验和推广应用管理制度(2020年修订版)1 总则1.1 为使“四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建筑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提高各部门及员工积极参与“四新技术”试验和应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四新技术”试验和推广应用管理制度。

1.2 “四新技术”即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1.3 “四新技术”应符合下列条件:技术水平先进,经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降低能耗、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污染等方面有显著作用。

1.4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建的所有项目。

2 归口管理2.1 公司设立“四新技术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公司总工办总工副组长: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成员:工程部经理、工程部技术主管、技术监管员、质量主管、质量监管员、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工长2.2 “四新技术”管理工作主要由工程部负责,随时受理各部门和个人的申报。

公司员工(包括各级管理人员、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班组长、普通员工)均有资格提出“四新技术”试验、应用的建议和申报。

2.3 工程部负责督促落实“四新技术”的实施情况,经营部和财务部负责配合工程部相关工作。

3 流程管理3.1 凡在公司参与施工建设的项目经理部每年至少申报一项“四新技术”,并进行试验总结,评审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相应项目经理部进行试验。

3.2 每年在4月份确定“四新技术”课题,由个人或部门填写“四新技术”申报表(附件1)向工程部进行申报,经公司评审小组审核批准后,才可进行试验性应用。

3.3 个人或部门将《“四新技术”试验申报表》和资料(即文字资料、影像资料)报工程部,工程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评审小组,经评审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应用。

3.4 如需申请试验费用的,则需填报《“四新技术”试验费用申请表》(附件2)交由评审小组(工程部技术主管、工程部经理)进行审核。

经评审小组组长审核批准后,报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提交公司财务部备案。

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速本市建设领域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规范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管理,推动产业技术升级,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四新”技术是指:经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估,准备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且已经制定了企业技术标准,但尚无国家、行业和本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

本规定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本市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和材料。

第四条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县建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有关技术内容,由市建委以《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公告的形式发布(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包含以下三部分内容:1、推广应用类:包括技术分类、项目名称、技术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生效时间、成果鉴定单位、鉴定时间、技术依托单位等内容。

2、限制使用类:包括技术分类、项目名称、技术性能指标、限用范围、生效时间、技术依托单位等内容。

3、禁止使用类:包括技术分类、项目名称、技术性能指标、禁用范围、生效时间、技术依托单位等内容。

第六条《公告》主要依据《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中发布的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内容,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实际进行编制,市建委每年发布一次。

新技术推广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2007.8.1

新技术推广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2007.8.1

新技术推广及应用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加强新技术的推广及应用管理,提高我公司施工质量及施工技术的科技含量,增强企业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2、应用范围:凡公司承建的工程应用新技术时,均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3、职责:3.1技术质量处:负责公司新技术的推广,指导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申报,并对新技术推广应用资料进行收集和归档。

3.2二级公司、省内区域公司:负责所属单位的新技术推广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所属单位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申报工作,收集整理本单位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资料,并上报技术质量处。

3.3省外区域公司:负责收集所在地区新技术应用的相关信息,负责所属单位的新技术应用的推广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申报工作,收集整理本单位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资料,并上报技术质量处。

3.4直属项目部:积极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收集整理过程资料,对新技术应用情况进行总结,落实申报新技术示范工程的具体工作。

4、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的要求:4.1各单位工程均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抵制使用淘汰或落后的工艺、材料和设备。

目前建设部推广和应用的新技术有:4.1.1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桩基新技术(灌注桩后注浆技术、长螺旋水下灌注成桩技术);地基处理技术(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复合地基成套技术、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成套技术、真空预压法加固软基技术、强夯法处理大块石高填方地基、爆破挤淤法技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深基坑支护及边坡防护技术(复合土钉墙支护技术、预应力锚杆施工技术、组合内支撑技术、型钢水泥土复合搅拌桩支护结构技术、冻结排桩法进行特大型深基坑施工技术、高边坡防护技术);地下空间施工技术(暗挖法、逆作法、盾构法、非开挖埋管技术)。

4.1.2 高性能混凝土技术混凝土裂缝防治技术;自密实混凝土技术;混凝土耐久性技术;清水混凝土技术;超高泵送混凝土技术;改性沥青路面施工技术。

4.1.3 高效钢筋与预应力技术高效钢筋应用技术(HRB400级钢筋的应用技术);钢筋焊接网应用技术(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HRB400钢筋焊接网、焊接箍筋笼);粗直径钢筋直螺纹机械连接技术;预应力施工技术(无粘结预应力成套技术、有粘结预应力成套技术、拉索施工技术)。

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

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

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暂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建设领域内新技术的评估、鉴定等有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新技术评估、鉴定(以下简称新技术评定),是指对列入《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范围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的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进行评定。

第四条新技术评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新技术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制定新技术评定的管理规定;(二)发布《推广目录》;(三)接受通过评定新技术的备案申请,颁发备案登记号;(四)公告通过评定的新技术;(五)受理有关新技术评定的投诉,组织查处重大违规行为。

第六条新技术评定实行中介机构负责制度。

第七条开展新技术评定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为本市建设系统所属的单位、组织;(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已经注册,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三)有多年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经验;(四)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社会信誉高,并拥有专职技术人才和稳定的专家队伍。

第八条新技术的评定工作由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其职责是:(一)开展有关新技术评定的咨询服务工作;(二)接受新技术评定委托,在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按照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规则开展评定工作;(三)负责组建专家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原则上为单数),并组织新技术评定会议,审核专家组提交的评审报告;(四)将通过评定的新技术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颁发新技术评定结果证书;(五)负责新技术评定结果证书的年度复验工作;(六)受理有关新技术评定的申诉工作;(七)依法变更、暂停、取消或撤销新技术评定结果证书,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八)保守新技术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九)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新技术评定的查处工作。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9 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11月2日建设部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新技术,是指经过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本规定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

第四条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应当遵循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以及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原则。

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第六条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发布采取以下方式:(一)《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以下简称《重点实施技术》)。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产业优化升级的要求,选择技术成熟可靠,使用范围广,对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需重点组织技术推广的技术领域,定期发布。

《重点实施技术》主要发布需重点组织技术推广的技术领域名称。

(二)《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

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速本市建设领域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规范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管理,推动产业技术升级,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四新”技术是指:经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估,准备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且已经制定了企业技术标准,但尚无国家、行业和本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

本规定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本市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和材料。

第四条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县建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有关技术内容,由市建委以《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公告的形式发布(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包含以下三部分内容:1、推广应用类:包括技术分类、项目名称、技术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生效时间、成果鉴定单位、鉴定时间、技术依托单位等内容。

2、限制使用类:包括技术分类、项目名称、技术性能指标、限用范围、生效时间、技术依托单位等内容。

3、禁止使用类:包括技术分类、项目名称、技术性能指标、禁用范围、生效时间、技术依托单位等内容。

第六条《公告》主要依据《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中发布的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内容,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实际进行编制,市建委每年发布一次。

工程建设科技创新成果推广管理男法

工程建设科技创新成果推广管理男法

工程建设科技创新成果推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在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应用,规范科技成果推广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政策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科技创新成果(以下简称成果),是指为满足国家行业发展战略要求,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工程实践和科技研发中总结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建造方式及其管理手段,且已经过相关机构或组织的成果评价。

第三条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需求和科技发展水平,按照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引领发展的原则遴选成果。

第四条成果的遴选、发布和推广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施企协科委)负责成果的遴选、发布、推广以及后评价工作。

第二章征集遴选第六条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凡成果持有者(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

件:(一)属于工程建设领域;(二)符合国家创新导向、产业技术政策以及行业管理规定;(三)技术先进,经工程实践取得较好效果;(四)适应性强,推广应用前景广阔;(五)知识产权权属明确,无任何纠纷;(六)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保密内容。

第八条成果持有者通过中施企协科技工作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在线注册账号进行申报。

一个账号只能申报一项成果。

第九条成果持有者应提交以下申报资料:(一)申报表;(二)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三)专利证书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四)应用情况及证明材料;(五)反映成果技术应用效果的影音资料。

第十条中施企协科委办公室对成果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H■一条中施企协科委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按专业领域对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应用情况及推广前景等进行综合第十二条遴选工作实行专家回避制度。

评审专家与成果完成人有紧密工作联系或其他可能影响遴选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遴选专家应主动回避。

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

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

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 Did you work harder today, April 6th, 2023关于印发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2002午9月6日建科200222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首都规划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建设兵团: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营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制定了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营理细则..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推广应用新技术;是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落后技术的限制、禁止使用以下简称限用、禁用..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建设部开展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的管理..第四条建设部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等领域;并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第五条建设部限用、禁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禁止其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第六条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发布采取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和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三种方式..前款三种发布方式的内容;适用于全国或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七条建设部通过科技示泥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和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化基地、科技发展试点城市、企业技术中心及技术市场等形式;推动建设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第八条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及担风险..对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新技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采取行政和经济等措施;予以推广..第九条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建设部推广应用的新技术;严格执行限用和禁用落后技术规定;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应当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第十条积极鼓励和扶持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与落后技术的限用和禁用工作..第二章重点实施技术领域第十一条根据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创新的要求..围绕国家建设事业的工作重点..选择有先进、成熟技术支撑并需重点组织技术推广的技术领域发布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引导建设行业有重点地开展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第十二条建设部征集有关单位的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重点实施技术领域;以建设部公告形式每五年发布一次..发布期内可根据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第三章技术公告第十三条技术公告根据重点实施技术领域确定的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要求;组织编制和发布..第十四条建设部向有关单位征集技术公告建议案;组织专家论证;经审定后;以建设部公告形式发布..第十五条技术公告发布以下内容:推广应用或限用、禁用技术名称、主要技术指标、适用对重、适用地域范围以及适用起止时间等..第十六条对技术公告公布的限用和禁用技术;施工围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凡违反技术公告应用禁用或限用落后技术的;视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备案;违反技术公告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施单位进行处罚..第四章推广项目第十七条推广项目根据技术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求编制;按年度以建设部文件发布并颁发证书;有效期三年..第十八条推广项目主要发布科技成果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依托单位..其中;产品类科技成果发布其应用技术或生产技术..第十九条推广项目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重点实施技术领域、技术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2、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鉴定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3、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围、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4、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5、申报单位必须是成果持有单位且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6、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第二十条对国家发布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未涉及的推广项目;建设部可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指定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出具检测报告;委托有关单位编制统一的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技术导则;并经建设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发布使用..技术导则可以作为签定合同时约定质量指标的考核标准;并作为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围审查、施工安装、工程监理、质量检验评定验收和使用维护管理的技术依据..第二十一条对进入国内建设市场的境外技术;可按照推广项目的要求进行评审和发布..第二十二条凡在三年有效期内;具备有效法定检测报告的推广项目;在工程应用时不再重新检测国家和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中;应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完善技术规程、标准图集及修订定额等;并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第二十四条对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建设部格取消推广项目资格并收回证书;发生质量问题的;技术依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章示范工程第二十五条示范工程优化集成先进适用成套技术;为不同类型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提供范例;3R年度组织实施;纳入建设部科技项目计划管理..第二十六条示范工程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是国家或地方的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或量大面广具有普遍意义的工程项目..可以是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内的工程..拟建工程应在申请示范工程立项前办理有关工程审批手续;2、以提高工程整体效益为目标;实现技术的集成与优化;形成完整的成套技术;3、选用技术应为建设部或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发布的推广项目;且必须是示范工程需要使用的重大关键技术;其它配套技术可根据需要选用;但必须经过申报示范工程所在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组织的技术论证;4、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可以是业主;也可以由业主与施工安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设计院、选用技术的持有单位等联合申报;施工安装单位等也可单独或各单位联合申报..第二十七条示范工程申报单位作为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进行总结;提出相应的规程、工法、标准围等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编制必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对示范工程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总结并提出报告;拍摄示范工程录像资料;制作光盘等..重点总结提出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第二十八条经过论证的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和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可按推广项目发布..第二十九条示范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击示范工程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示范工程退特殊情况停建或缓建;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建设部备案..第三十一条对不按照实施计划和示范要求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始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示范工程资格..第三十二条示范工程在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部组织对示范工程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颁发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并对优秀的示范工程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第六章产业化基地第三十三条产业化基地以引导行业新技术产业化为目标;以行业优势企业为载体;推进重点实施技术领域的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产业化基地纳入建设部科技项目计划管理.第三十四条申报产业化基地立项应备以下条件: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新技术的产业化;组织机构健全;管理科学合理;人员素质较高;2、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有实施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筹措能力;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3、新技术产业化水平较高;产业化模式符合产业化发展方向;4、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成果居行业先进水平..大型企业应设有技术中心;中小型企业应具有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5、在行业技术创新、产业化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能为行业发展提供服务;6、有切实可行的产业化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第三十五条产业化基地实施单位;应根据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编制本行业的新技术产业化导则..第三十六条产业化基地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建设部备案..第三十七条对不能按照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的产业化基地资格;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产业化基地资格..第三十八条实施完成的产业化基地建设由建设部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产业化基地颁发建设部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验收合格证书;并对优秀的产业化基地及其有关人员予以表彰..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建设科技发展试点蝴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市场可参照示范工程或产业化基地的管理方式开展工作..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畦委依据莲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的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后;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科2000286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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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新技术,是指经过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本规定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

第四条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应当遵循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以及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原则。

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第六条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发布采取以下方式:
(一)《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以下简称《重点实施技术》)o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产业优化升级的要求,选择技术成熟可靠,使用范围广,对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需重点组织技术推广的技术领域,定期发布。

《重点实施技术》主要发布需重点组织技术推广的技术领域名称。

(二)《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
下简称《技术公告》)。

根据《重点实施技术》确定的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编制,定期发布。

《技术公告》主要发布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类别、主要技术指标和适用范围。

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内容,涉及国家发布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S)《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

根据《技术公告》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要求,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专家评选具有良好推广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定期发布。

《推广项目》主要发布科技成果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依托单位。

其中,产品类科技成果发布其生产技术或者应用技术。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实施技术》、《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适用于全国或者规定的范围;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适用于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政区域内规定的范围。

第八条发布《技术公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应当及时修订有关的标准、定额,组织修编相应的标准图和相关计算机软件等,对该类技术及相关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政策措施和规划,组织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建立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培育建设技术市场,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条国家鼓励使用《推广项目》中的新技术,保护和支持各种合法形式的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选择适宜的工程项目,协助或者组织实施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

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选用的新技术应当是《推广项目》发布的推广技术。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和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和支持应用发布的新技术,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应当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第十五条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第十六条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新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应当提供配
套的技术文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技术服务,并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指标。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范围应用限制使用的技术,不得应用禁止使用的技术。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技术公告》的监督管理,对明令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内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或者禁止使用。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应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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