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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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团体组织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为所代表的团体成员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同意承保此项保险,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团体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学生、会员等。

乙方对甲方所代表的团体成员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等损失进行赔偿。

二、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甲方为每位团体成员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保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四、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所代表的团体成员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承担保险责任,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2. 乙方对甲方所代表的团体成员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残疾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

3. 乙方对甲方所代表的团体成员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五、除外责任1. 甲方所代表的团体成员在从事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攀岩等)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所代表的团体成员因疾病、自杀、犯罪行为等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六、赔偿程序1. 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索赔申请后,将在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3. 乙方确认索赔申请有效后,将在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赔款。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间结束终止。

2. 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若甲方所代表的团体成员人数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双方可协商调整保险金额或解除本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在多家医院进行治疗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至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最长不超过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

三、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5、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并发症;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美容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7、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鉴定为伤残或死亡;8、被保险人因从事高风险运动,如攀岩、跳伞、潜水、赛车等;9、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接受治疗;10、被保险人在非指定医院治疗;11、主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5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5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5篇篇1甲方(投保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员工向乙方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之保险标的为甲方的全体员工,具体名单及保额由双方另行约定。

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损失。

二、保险金额及保费保险金额根据员工岗位风险程度、人数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及保费由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约定。

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费。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如需要续保,双方应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协商确定。

四、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员工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保险条款》。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员工名单及相关信息。

2.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保费。

3. 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有关员工变动情况。

4. 甲方应教育员工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尽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六、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索赔请求后,及时对索赔请求进行审核。

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保险条款、费率表等有关资料。

七、赔偿处理1.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索赔材料。

2. 乙方收到索赔请求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审核。

审核通过后,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金。

3. 若甲方提供的索赔材料不齐全或存在争议,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补充或提供相关资料。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主要用于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等风险。

一般来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 insured(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引起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进行保障的范围。

2. 保险金额:确定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

可以根据不同的保险计划和团体规模来确定。

3. 保险期限:规定保险起始和终止的日期。

4. 保险费率:确定团体成员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率。

费率可以根据团体成员的年龄、职业等因素进行调整。

5. 赔偿处理:说明被保险人要获得赔偿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申请赔偿的程序和其他相关条款。

6. 终止保险: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哪些情况下被终止,例如合同期满、团体解散等。

7. 免责条款:明确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自残、故意伤害他人等。

以上只是一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内容,具体条款会因保险公司和团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保险前,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以了解详细的保险保障和责任范围。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4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4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4篇篇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的内容及范围1.1 本合同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因突发外来的、非本意的、身体上的伤害事件所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事故、中毒、触电、溺水等引起的伤害。

1.2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

第二条保险金额及费率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保险费率为(具体费率),具体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性别等因素确定。

2.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3.1 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终止之日止。

3.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流程4.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引进行理赔申请。

4.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五条其他约定5.1 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合同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而选择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追究责任。

5.2 保险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在酗酒、吸毒、犯罪行为等情形下发生的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6.1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不同意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可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6.2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可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至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

2023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合同由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第三条本合同所指意外是指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的人身伤害。

第四条本合同约定了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伤残补偿金。

第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死亡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死亡赔偿金。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保险费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并向保险人支付。

第九条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支付方式及时支付保险费,以确保保险合同有效。

第四章免赔额和免赔期第十条本合同约定了免赔额,即被保险人在免赔额范围内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还约定了免赔期,即在免赔期内,保险人对意外伤害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索赔和理赔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的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及时进行核实,并在认定索赔有效后支付赔偿金。

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第十五条本合同在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方可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第七章其他条款第十七条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就本合同的变更、解释、履行等事宜与对方进行协商。

第十八条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第十九条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一、保险内容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签订,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自然意外、突发的非人为意外伤害,因此而导致的身体伤害、死亡或残疾。

三、保险金额与期限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的方式确定,并且必须在合同的期限内进行缴纳。

期限本合同的期限根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期限可以是短期、中长期或者长期。

四、免除保险责任本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有以下几种:•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醉酒、吸毒、自残或精神异常造成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从事被禁止或非法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抢劫、故意伤害等)•被保险人在境外从事危险职业或者参加危险活动造成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患有合同成立之前已经患过的疾病。

五、保险赔偿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流程:•被保险人要及时通知保险人•根据理赔要求,被保险人须提供该意外伤害与之相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并尽可能描述该意外伤害的经过和情况。

•保险人根据理赔要求审核理赔申请。

•在理赔审核通过并确定保险金额之后,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保险人在赔偿时,根据被保险人是否死亡、残疾或者身体受伤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获得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六、保险责任的终止本保险合同有以下情形:•被保险人主动取消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届满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获得全额赔偿后。

七、附则本合同自被保险人投保成功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以上为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的全部内容。

在参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需要了解以上内容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签署合同后始终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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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保险计划,旨在为团体成员在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时提供经济赔偿和保障。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内容:
1. 被保险人范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适用于指定的团体组织成员,如公司员工、社团成员等。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根据被保险人等级和职位确定的保险赔偿额度,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3.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生效的开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一般为一年。

4. 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时,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可以享受保险金给付。

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

6.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费用,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费用。

7. 免责事项: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故意伤害自己、从事违法活动等。

8.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可以根据约定的终止条件进行解除或终止,如不再符合保险条件、未支付保险费等。

请注意,具体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您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具体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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