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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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4•【文号】银监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行为日益增多,对银行股权管理和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有效防控因银行股权质押引起的各类风险,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股权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管层要在保障股东合法权利的同时,从构建银行良好公司治理、维护银行健康运行的角度,将规范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和风险防控范畴,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监管要求落到实处。

二、商业银行要抓紧完善本行股权质押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出台本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规范本行股权质押的办理流程、备案要素、风险评估要求和后续跟踪措施。

三、商业银行要通过完善章程等方式,对股东质押银行股权的行为提出规范要求,落实股东的责任与义务。

商业银行应在章程中明确以下内容:(一)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承担银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

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

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1)质押率=(股权质押授信敞口金额/质押股票市值)
×100
其中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股票价格。股票价格的确定原则上以实际交易日前一个工作日的20日均价、60日均价与上报审查审批前日价格三者中较低者为准,下同。
(2)质押授信敞口对应的市盈率=(股权质押授信的敞口金额/质押股票数量/质押股票上年末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2、信贷投向应符合我行年度信贷政策指引有关规定。
第五条用于质押的股权所有人应为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的公司,且质押时需提供有权机构同意可以质押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第七条用于质押授信的上市公司股权应符合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应主营业务突出、业绩优良并稳定增长、股票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3)质押期间若遇有关股票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或市场交易规则调整的,我行可相应调整上述警戒线和平仓线。
2、在股票质押授信到期时,若借款人不能偿还我行贷款,我行有权对质押股票进行平仓或采取其他转让方式等, 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余款清退给出质人;如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原则上上市公司按照我行法人客户评级规定得出的评级结果应达到 A-级(含)以上。
我行接受的上市公司股权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优先权及第三人权利(如已被质押)。
以国有股东持有的股票质押的,须对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9 号令)等有关规定,确保质押股票允许由该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转让,不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出质人应按照其内部决策程序办妥质押和转让手续,并保证质押期间股票转让手续持续有效。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引言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以获取贷款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资金筹措方式。

然而,由于股权质押涉及多方利益,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流程。

本文将介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及流程。

一、法律依据1. 公司法股权质押作为一种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约束。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股权质押需要获得公司的董事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决议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2.证券法股权质押还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质押上市公司股权时,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公告质押情况。

同时,股权质押人应当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交质押登记。

二、股权质押流程1. 股东与质权人达成协议首先,股东与质权人(一般为金融机构)达成股权质押协议。

该协议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质押标的、质权范围、质押期限、质押比例等重要事项,并签署法律效力的文件。

2. 质押登记质权人需要将股权质押的相关信息提交给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的要求可参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相关法规。

质权人还需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股权质押情况,并公告质押信息。

3. 公司审议并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董事会需要审议股权质押事项,并做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决议需确认质押标的、质押比例、质押期限等重要事项。

4. 公告质押情况公司需要及时公告股权质押情况,公告内容应包括质押的股份数额、质押期限、质权人的名称及等信息。

公告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报、上市公司官方网站等媒体发布。

5. 处理质权在股权质押期间,若股东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或履行其他质押合同约定的义务,质权人有权通过强制执行等方式处置质权。

股东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

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一、股权可以质押给个人吗股权拥有者的股权作为他个人的财产,只要公司的章程中没有规定不得能质押给个人,他就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个人。

二、如何办理质押登记(一)股权出质登记程序: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表》等登记表格,同时准备相关资料;2、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3、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二)股权出质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表》;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章);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6、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个人质押股权需要工商局备案。

相关备案手续如下:1、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2、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股权出质申请书;4、双方均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给具体办理股权质押的经办人;5、办理股权出质备案无需任何费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股权质押是出质人将其所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股权质押是企业融资的有效方式之一,尤其对于资金较为缺乏的中小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对担保法中的股权质押规定作了重大变更。

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

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

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

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给贷款方,作为贷款的担保方式。

在中国,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对于企业来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下面将介绍股权质押的流程及相关手续。

首先,股东需要选择一家合适的金融机构或融资方作为贷款方。

在选择贷款方时,股东需要考虑贷款方的信誉、资金实力、贷款利率等因素,以确保贷款方能够提供稳定的融资支持。

接下来,股东需要与贷款方协商确定股权质押的具体条件,包括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质押期限、质押股权的比例等。

双方需要签订股权质押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质押股权的具体情况。

在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后,股东需要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股权质押登记是指股东将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确保贷款方对质押股权的拥有权。

股东需要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贷款方会向股东提供相应的贷款资金。

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进行合理的运用,用于企业的发展和经营。

在贷款期限内,股东需要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确保贷款方的权益。

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如果股东按时履行了还款义务,贷款方会解除对质押股权的登记,股东重新获得对股权的自由支配权。

如果股东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贷款方有权处置质押股权,以收回贷款本息。

总的来说,股权质押是一种灵活便利的融资方式,对于企业来说具有一定的优势。

但是在进行股权质押时,股东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流程和手续,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股东需要谨慎选择贷款方,以确保获得稳定的融资支持。

希望本文对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有所帮助。

健全股权登记管理制度

健全股权登记管理制度

健全股权登记管理制度一、股权登记管理制度的概念及意义股权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公司依法对其股东的股份情况进行登记、变更、转让和核实,用以记录公司实际股东的身份及其持股情况的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股东权益受到保护,保障公司经营稳定和顺利进行。

具体来说,股权登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登记:包括股东登记册的建立、管理和更新等,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地掌握实际股东情况;2. 股权转让:包括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权转让等,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3. 股东权益:包括股东权益的保护、行使和维护等,确保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保障;4. 股东权责:包括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股东责任的履行,确保股东权责相符、合法合规。

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可以从多个方面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1. 保障股东权益: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有效保护股东的利益。

2. 促进公司治理:通过建立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可以加强公司治理,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决策效力,促进公司长期发展。

3. 促进公司成长: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有助于稳定公司股东结构,增强公司投资者信心,为公司吸引更多优质资本和人才提供保障。

4. 加强风险防范:通过良好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公司内部腐败和违法行为,减少公司经营风险。

综上所述,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对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长期发展非常重要,对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公司治理和加强风险防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建立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建立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已经成为企业管理者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1. 保护投资者权益: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他们对公司的治理和利益分配直接产生影响。

如果公司没有建立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就无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2. 促进公司治理: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有助于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率,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降低公司治理风险,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pdf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pdf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1目的为规范股权质押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贷款风险,根据《物权法》、《公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安徽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以及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1)股权:本文所指的股权是指在本地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依法登记的可转让股权。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2)股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向本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

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3)股权质押贷款:,是指符合本行借款条件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其合法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质押,继而获得本行贷款,并按约定的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一种质押贷款方式。

以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商标专用权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3.2缩写与分类无4职责与权限5原则与基本规定5.1 基本规定5.1.1贷款条件5.1.1.1 申请本行股权质押贷款,法人客户需具备下列条件:1)借款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相关经营证照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未了结的重大纠纷、行政处罚等可能对股权价值产生明显影响的事项;2)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生产经营正常,发展前景稳定,一般纳税人单位;3)资信状况良好以上,法人及其股东征信记录良好,在本行及他行无不良贷款;4)经营业绩良好,负债(含或有负债)比例合理,净资产和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具有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5)借款申请人选择本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并优先与本行进行业务广泛合作;6)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5.1.1.2 申请本行股权质押贷款,个人客户需符合下列条件:1)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本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3)征信记录良好,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行无不良贷款;4)有可靠的经营项目或实体,有稳定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5)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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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和登记簿格式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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