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股权质押工商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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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在工商部门备案的相关手续

股权质押在工商部门备案的相关手续

股权质押在工商部门备案相关手续采纳股权质押方式贷款的,需提供股权持有方、受资方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的全然资料〔公司章程,会计报表等〕,同时需要到受资方公司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部门做股权质押备案,相关备案手续如下:1、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2、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股权出质申请书4、双方均需出具授权托付书,授权给具体办理股权质押的经办人5、办理股权出质备案无需任何费用股权质押办理手续股权质押是出质人将其所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股权质押是企业融资的有效方式之一,尤其关于资金较为缺乏的中小企业来讲,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对担保法中的股权质押作了重大变更。

依照物权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的股权。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如此的将质权设立的缘故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给予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

到工商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实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实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手续的概述股权质押是指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依据?担保法?的有关,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已缴付出资局部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股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哪个

股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哪个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股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哪个股权质押是一种很常见的融资方式,在公司想要获得流动资金都时候可以采取股权融资这种方式获得资金的融通,进行股权融资的时候需要去进行股权质押登记,这是为了保护出质人的权利,那么法律规定都股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哪个机构呢?一、股权质押登记机关股权质押登记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股权质押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出质人持股证明;(三)股权质押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股权出质流程1、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

)3、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4、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

您的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三、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pdf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pdf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以及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以及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Failure is what I need, and it is as valuable to me as succes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以及解除质押登记手续股权质押登记:1、所须材料:①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②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③质押合同及公证书④双方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⑤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操作流程:质押双方持上述文件到托管部。

托管部收取手续费。

办理质押冻结。

出具质押冻结证明书。

每一个企业的大股东在享受贷款,签订合同之前都有一个重要的操作步骤,那就是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只有通过严谨的执行登记手续,才能够合理合法的享受股权质押所带来的好处。

所以就让的来和您一起了解质押登记以及解除质押登记的流程吧。

一、股权质押质押登记1、所须材料:①、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②、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③、质押合同及公证书;④、双方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⑤、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⑥、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⑦、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⑧、出质方股权登记托管卡原件;⑨、出质方如是法人机构的,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⑩、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注:以上文件均须加盖公章2、操作流程:质押双方持上述文件到托管部。

托管部收取手续费。

办理质押冻结。

出具质押冻结证明书。

二、解除质押登记1、所须材料:①、质押双方出具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书;②、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和签名);③、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双方股权质押冻结证明单。

注:以上文件均须加盖公章2、操作流程:股权质押协议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鉴于乙方依法拥有在_________公司中的_________%股权,为保证还款,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质押。

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出质人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类型]证件号:[证件号]质权人:[质权人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类型]证件号:[证件号]申请事项:股权质押登记一、申请事实与理由1. 出质人[出质人姓名/名称](以下简称“出质人”)与质权人[质权人姓名/名称](以下简称“质权人”)就[股权质押标的]的股权质押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股权质押协议:(1)出质人同意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标的]的股权作为质押物,质押给质权人,以担保质权人对其债权的实现。

(2)质权人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上述股权作为质押物,并承诺在出质期间内,未经出质人同意,不擅自处置、转让或质押该股权。

2. 为确保上述股权质押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出质人特向贵机构申请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股权质押登记申请材料1.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2.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 质权合同。

4.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股权质押登记申请承诺1. 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合法、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并承诺对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2. 申请人同意按照贵机构的要求,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过程中,配合贵机构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核实。

四、其他事项1. 申请人承诺,如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其他违法情形,导致股权质押登记无效或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的,申请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2. 申请人同意贵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保密,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特此申请,请贵机构予以审批。

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申请书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股权出质登记,请予核准。

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质人签字(盖章)质权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注: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三年制提交文件目录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由企业填写)
出质人:
质权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电话:
委托事项: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 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
2.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出质人签字(盖章)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
人的由其签字。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质设立填写)
出质人签字(盖章)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出质变更填写)
出质人签字(盖章)质权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出质注销填写)
出质人签字(盖章)质权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

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

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

股权质押流程是一种普遍使用的融资模式,它是将股东的股权抵押给债权人,以此作为借款的担保,是许多企业采用的一种快速融资模式。

股权质押流程的步骤及手续如下:
第一步,申请人向债权人提出贷款申请,并同时提出股权质押申请,向债权人提交所有有关材料。

第二步,债权人审核贷款申请并核实股权质押材料,确认股权质押的可行性,签署股权质押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步,申请人向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股权质押登记申请,并缴纳股权质押登记费用。

第四步,工商登记机关审核股权质押登记材料,并发出股权质押登记证书,此时,股权质押流程完成。

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因此,申请人应在实施股权质押前,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事项,并向业务专业人士寻求咨询,以确保股权质押流程的正确实施。

在工商局股权质押如何办理

在工商局股权质押如何办理

在工商局股权质押如何办理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那么在工商局股权质押如何办理呢?许多人办理流程不是很清楚,下面我就在工商局股权质押如何办理这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股权质押如何办理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股权质押所需材料1、借款人或出资人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

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2、借款人或者出质人为中国内地法人:(1)公司的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须办理公证)。

三、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1、限制质物转让股权一旦被出质,则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人。

由于质押事项已经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公示,第三人也不得以不知情而辩称自己为善意第三人,进而主张股权转让有效和办理转让手续。

当然,如果出质人只是将其部分股权出质,则除非有特别约定,出质人将剩余股权转让或质押应不受质权人限制。

2、收取孳息除非在质押合同中明确排除,否则质权人有权收取出质股权产生的孳息(股息或红利),出质人不得拒绝。

一般来说,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质权人将孳息充抵主债务不存在争议。

但在债务人不存在不履行债务行为时,出质人应如何处理孳息却值得商榷,因为除规定“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外,关于质权人如何处置孳息法律再未予明确。

质权人行使质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出现担保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否则质权人虽有权持有孳息,但尚无权立即充抵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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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股权质押工商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各地工商机关工作人员往往以近似“审核制(实质审查)”的态度,要求质权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交如下之一或若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未明确列示且不尽合乎法理的资料,而且,各地工商登记机关对股权质押补充资料要求尺度也不一,以下逐项分析说明:1、借款合同有的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要求质权合同双方提供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如为企业之间进行委托贷款,应注意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一般采取如下之一方式进行文书安排和架构。

委托人与受托金融机构签署《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借入方与受托金融机构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受托金融机构、借入方签署三方的《委托贷款协议》。

根据金融机构实务操作经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贷款的有关司法解释,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是名义上的贷款催收主体和所有担保的名义受益主体,如受托金融机构怠于起诉借入方的,委托方有权以受托金融机构为被告、借入方为第三方提起诉讼。

因此,如办理以登记为设权效力的股权质押担保(或不动产的抵押担保),为避免工商登记机关(房产登记机关)对该种情形下担保受益人主体产生混淆与矛盾,建议律师应首先向办理委托贷款的客户、受托金融机构推荐采用上述第一种方式,进行协议构架安排,不倡导采用签署三方《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以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往往不一定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也可能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以金钱为债务标的的债权债务关系,更有甚者,股权质押担保可能作为投资并购、投融资安排某种标的行为的担保,如隐名投资关系(委托持股关系)尽管不被部委规章《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允许,但商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经常会面对委托持股关系,隐名股东为保障自身权益,要求显名股东将所持股权质押给隐名股东,避免隐名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被转让;再如,某股东拟出让所持目标公司股权,但囿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立即转让或过户,但又急于收到全部或大部分股权转让款,而股权收购方为避免自己未来难以获得股权的风险,往往要求股权出让方将拟出让股权先质押给股权收购方,待出让股权过户条件成就时,再将质押注销并同时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股权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可能是借贷债权、也可能是以金钱为标的其他商业交易债权,也可能担保的是某种履约行为(非以金钱为履约标的),因此,某些工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借款法律文书,是站不住脚的。

但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明确要求记载债权数额,这给为非金钱标的债权提供担保的股权质押登记,造成一定的登记困扰与麻烦。

借鉴规范上市公司股票等有价证券质押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均未明示单列要求提供借款合同法律文书或主债权法律文书,反映了借款合同或主债权法律文书,非为股权质押登记的必要文件,但辅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来兜底,具体何种资料,未有明示,依赖于登记工作人员现场主观判断要求。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股权出质的《股东会决议》有的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时,往往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质押的《股东会决议》;结合“小股东拟出质其股权,而持有公司公章的大股东拒绝为小股东出具盖章的股东名册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一款第<二>项要求)”的现象,一定程度反映了工商登记机关或前述有限公司大股东担心,股权出质会打破有限公司人合性,将“陌生人”引入公司的怵惕心态。

并且,有些观点认为,此种情形,应引用《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第一句“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处置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首先分析《担保法》七十八条第三款“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处置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而《公司法》七十二条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向第三人转让必须在30日内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假定有限公司章程就公司股权转让没有例外约定情形下,按照前述规定,如有限公司股东拟出质其股权的,应当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有过半数的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拟出质股权的股东,要实现通过股权质押融资的目的,须首先要求不同意的股东购买该股权,只有不同意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购买的情况下才可以质押。

按照这个逻辑,在这个过程中,质押人需要股权转让和设定质押两个意思表示。

但是,股东将股权质押的目的在于融资,而并没有将股权进行转让的意思。

如果股东意图通过质押融资时并没有转让质押物的意思,那么其质押融资的目的就根本不能实现。

相反,如果其已经具有了转让质押物的意思,那么质押融资对其又有何意义。

拟出质股权的有限公司股东,在过半数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质押的情况下,有人认为,可以要求不同意的其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

但是根据《担保法》原理,质押担保的目的是担保主债权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质押合同当然无存在之必要,更无须何谈质押权的设立。

因此,拟出质股权的有限公司股东,要求不同意的其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必须同时要求不同意的其他股东对其提供融资,否则将面临法律上的障碍,导致该股东不能通过设定股权质押进行融资。

此种观点可以解决质押人须同时具有质押和转让意思表示的难题。

但是,按照这种规则,拟出质股权的有限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需要30天的通知时间以确定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质押,该三十日天届满之后,拟出质股权的有限公司股东,另需时间以确定该不同意的股东是否同意提供融资,因此,该规则不能满足拟出质股权的股东尽早实现融资的目的。

另外,有限公司股东之间本来就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假设其他股东有能力并愿意向拟出质股权的股东提供融资,该股东何须向其他第三人融资。

同样,如果不同意的其他股东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向拟出质股权的公司股东提供融资,给拟出质股权的股东在设定质押权融资中设定前述程序又有何意义?有限公司股东将其股权对外出质,无须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也无需提供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文件,股权质押不会影响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也不会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造成行使障碍。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第一句“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处置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随着新《公司法》、《物权法》的生效实施,实质上已经丧失意义,并且基于以上分析,也不具有操作合理性。

理由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况且《公司法》七十三规定强制执行程序中处分有限公司股权(当然包含实现股权质押权的诉讼),应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以保障有限公司的人合性。

即使股权出质人和质权人未酿成诉讼,按照《物权法》规定的协议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质押权,也属于向有限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理应遵守《公司法》七十二条规定,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因为质权人关注的是出质股权处分时的交换价值,股权出让给任何主体只要价格公允,即可保障质权人的债权公平受偿。

而且股权质押合同签订阶段,《物权法》规定禁止流质,也避免了出质股权被债权人获得的风险。

退一步说,质押股权实现过程中,如未酿成诉讼,假定由质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卖给第三人或经拍卖程序出让给第三人,但没有持有公司公章的大股东的配合,股权转让工商过户也难以得到办理。

况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并未明示单列要求《股东会决议》文件,仅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含糊带过。

但在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实际办理过程中,如工商登记机关要求,尽量提供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质押的《股东会决议文件》,如系小股东出质其股权,而持有公章的大股东不配合的条件下,尽量通过30日征求意见的方式,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尽管如此做,与博主的观点相悖。

3、出质人为公司法人的,应按照其章程出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以其所持下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股权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按照出质人章程,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议。

此处应注意,出质人为有限公司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权出质并书面签章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形成书面股东会决定,除此情形之外,作为出质人的其他公司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和章程程序性规定,召开董事会形成多数人的意思决议,或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资本多数决的决议,避免会议决议被撤销。

如出质人是上市公司的,还应当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有的工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其意图是审阅查看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章程有无禁止股权转让的规定,但实际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往往已经在该工商登记机关予以备案,工商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登陆自己的工商查询系统获得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要求出质人提供毫无意义。

如出质人是小股东且与大股东存在僵局或矛盾条件下,提供经公司盖章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存在一定的困难,尽管《公司法》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

5、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章程中就股权转让事宜无禁止性规定和股权未被在先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处分情形的证明文件。

有的工商登记机关可能要求股权所在公司,出具上述内容的《证明》文件,证明公司章程无股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无在先质押、司法冻结措施等限制处分情形,而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内容是否规定禁止转让,一般会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工商登记机关自查即可获知;出质股权是否存在在先质押、司法冻结措施,因质押登记要在该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冻结裁定人民法院也会送达给该工商登记机关,故要求该证明文件,理论上难以说通。

当然不排除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章程刚刚修改,增加禁止股权转让(或禁止向公司股东以外第三方转让)的规定而未及时办理工商备案,或者人民法院冻结拟出质股权的裁定已送达给公司,但未送达给工商登记机关的情形,但该种情形发生的几率比较小一些,况且,未经备案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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