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案件受理的基本条件
案件受理工作制度

案件受理工作制度一、总则案件受理工作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审查、登记、立案、送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规范和程序。
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案件受理范围1. 民事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知识产权等发生的纠纷。
2. 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
3. 行政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4. 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三、案件受理程序1. 提交诉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2. 审查诉状: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应当对诉状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 立案: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审判人员。
立案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
4. 送达:人民法院应当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5. 答辩: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6. 证据交换: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提交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确保双方均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证据和质证。
7.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8. 裁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裁判。
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
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才能够被法院受理并立案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民事案件立案的基本条件之一。
案件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讼的一方。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被诉讼。
因此,只有具备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才能构成民事案件,才能够被法院受理立案。
其次,案件的诉讼标的是民事案件立案的重要条件之一。
诉讼标的是指诉讼请求的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只有具备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才能成为诉讼标的,才能构成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
例如,债权纠纷、所有权纠纷、合同纠纷等都可以成为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
而一些不具备法律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比如道德义务、社会公德等,不具备诉讼标的的要求,不构成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
再次,案件的诉讼请求是民事案件立案的必要条件之一。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包括诉讼的目的、内容和方式。
只有具备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成为民事案件的诉讼请求,才能构成民事案件的诉讼请求。
例如,要求支付一定数额的债务、要求确认某项权利、要求赔偿损失等都可以成为民事案件的诉讼请求。
而一些模糊不清的请求,比如要求道歉、要求赔礼道歉等,不具备明确性和具体性,不构成民事案件的诉讼请求。
最后,案件的诉讼条件是民事案件立案的必备条件之一。
诉讼条件是指提起诉讼和受理诉讼的法定条件,包括当事人的资格、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
只有具备法定的诉讼条件,才能成为民事案件的诉讼条件,才能构成民事案件的诉讼条件。
例如,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诉讼标的的存在、诉讼请求的合法性等都是民事案件立案的必备条件。
综上所述,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一个严格的法定条件,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够成为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才能够被法院受理并立案审理。
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一、类案办案要件的概念和作用类案办案要件是指在办理类似案件时,为了便于分类处理和规范办案程序,制定的一系列办案标准和要求。
类案办案要件的作用是明确办案的程序和要求,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二、类案办案要件的制定原则1. 公正原则:类案办案要件应立足于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 简洁明确原则:类案办案要件应精简明确,避免冗长和模糊不清的表述,便于操作和理解。
3. 实用可行原则:类案办案要件应具有实际操作性和可行性,便于办案人员实施和应用。
4. 统一标准原则:类案办案要件应统一标准,避免个别案件的特殊性导致办案程序的混乱。
三、类案办案要件的内容类案办案要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案件分类要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不同的分类要件,便于案件的分流和分配。
2. 办案程序要件:明确办案的程序和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等各个环节,确保办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证据收集要件:规定证据的收集方式和要求,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4. 法律适用要件: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标准,避免对法律的歧义理解和误解。
5. 判决结果要件:规定判决结果的形式和内容,包括赔偿金额、刑罚种类和量刑标准等。
四、类案办案要件的应用方法类案办案要件的应用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类案办案要件:根据具体的案件类型和经验,制定相应的类案办案要件,明确办案的标准和要求。
2. 宣传和培训:对办案人员进行相关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他们对类案办案要件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3. 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类案办案要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更新和完善: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总结,及时更新和完善类案办案要件,使其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五、类案办案要件的意义和影响类案办案要件的制定和应用,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
案件办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办理工作,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办理的所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
第三条案件办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二、案件受理第四条案件受理部门负责接收当事人的起诉状、自诉状、申诉状等材料。
第五条接收案件材料时,应当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案件办理程序第七条案件办理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理、执行、结案等环节。
第八条立案:案件受理后,应当及时立案。
立案时,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并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调查:立案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十条审理:审理案件应当依法公开进行,当事人有权参加庭审,提出证据和辩论。
第十一条执行:案件审理结束后,应当依法执行判决、裁定。
第十二条结案: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当结案。
结案时,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并告知当事人。
四、案件办理要求第十三条案件办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案件办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确保案件质量。
第十五条案件办理人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案件秘密。
第十六条案件办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
五、监督与考核第十七条对案件办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监督内容包括:(一)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二)案件办理期限是否合理;(三)案件办理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对案件办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业务水平;(二)职业道德;(三)工作态度;(四)案件办理质量。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哪些行政诉讼条件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哪些行政诉讼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哪些《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行政诉讼案的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原告合法。
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定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行政机关处罚的是李某,那么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义起诉,只能以李某名义起诉。
2.被告合法。
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并必须指出谁是被告。
如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告应是吊销其执照的工商管理局,而不是某位具体工作人员。
立案的条件是什么(立案应该具备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什么(立案应该具备的条件)立案需要什么条件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如下:具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派出所进行立案的条件为:(1)有犯罪事实的发生,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
民事立案条件: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立案的三个条件如下: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管辖范围。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在经过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立案需要满足如下基本条件: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
有犯罪事实的发生,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1)有犯罪事实,即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2)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派出所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其中一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立案需要满足如下基本条件: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
申诉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申诉案件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申诉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以下将从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处理等方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申诉案件的受理1. 受理机关申诉案件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上一级人民法院是指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2. 受理条件(1)申诉人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申诉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有错误;(3)申诉人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诉。
3. 不受理的情形(1)申诉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申诉人未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诉;(3)申诉人未按照规定提交申诉材料;(4)申诉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其他案件;(5)申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三、申诉案件的审查1. 审查机关申诉案件的审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负责。
2. 审查方式(1)书面审查:审查机关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诉人补充材料;(2)调查取证:审查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案件进行实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3)听证:审查机关可以组织听证,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3. 审查期限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申诉案件的处理1. 维持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查机关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2. 改判、发回重审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查机关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1)改判:审查机关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可以依法改判;(2)发回重审:审查机关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3)撤销:审查机关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档范本(3篇)

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档范本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是执业律师事务所为规范内部收案程序、加强案件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旨在对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并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档范文。
一、收案范围律师事务所收案范围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各类法律事务的咨询、诉讼和仲裁。
二、案件受理条件1.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基本齐全,包括相关证据、合同、协议等;2.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律师事务所的专业领域之内;3.委托人同意签署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诉讼代理费用。
三、案件受理流程1.委托人将案件材料交给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2.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按照律师的指示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准备受案登记表格;3.律师在查阅案件材料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4.律师填写受案登记表格,并提交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审批;5.主管律师审核受案登记表格,对案件受理作出最后决定,并签署相关文件;6.律师事务所将受案登记表格归档备案,并通知委托人受理结果。
四、案件管理1.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案件类型、性质和紧急程度,合理安排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工作任务;2.律师事务所应设立案件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案件的分配、跟踪、督办和归档工作;3.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案件管理系统,对正在处理的案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案件进展情况;4.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案件讨论会议,对正在处理的复杂案件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五、案件处理及报告1.律师应秉承诚信、专业的原则,高效处理委托案件;2.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向其说明案件进展情况,并解答其法律问题;3.律师应按照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及时向主管律师报告案件进展情况;4.律师应定期向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提交案件终结报告,并撰写案件总结及处理经验。
六、案件归档1.案件办理完毕后,律师事务所应将相关文件进行整理和整编,并按照文件分类标准进行归档;2.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案件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检索性;3.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对案件归档进行清理和整理,及时处置不再需要保留的案件文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类案件受理基本条件
一、民事案件
(一)民事案件立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应当提交的主要材料
1、诉状
①份数:按被告人数+1份提交;
②内容: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证据材料:
①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
②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证据。
二、刑事案件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条件
1、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2)属于本院管辖;
(3)被害人告诉;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行政案件
(一)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3、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执行条件
(一)受理执行案件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申请执行事项明确标的数额或具体执行行为,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注明双方当事人及同住家属经常居住地、现在居住地、经营场所所在地、双方当事人或在家家属联系方式;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审理庭审判人员签名备注生效日期,案件受理费收费收据);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
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被执行人身份证明及目前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