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举报投诉处理规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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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投诉处理制度

行风投诉处理制度
3、认真做好各种来访的登记、统计工作。
为切实加强行风建设,改进作风,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惩诫违规,经中心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处理机制:,
1、中心责任领导:冯绍武
2、主管部门:办公室
3、协办部门:职能科室及各相关科室
二、投诉处理程序:
当服务对象对我中心工作人员的服务工作产生不满或发生纠纷时,所在科室的领导应作为第一责任人,在第一时间做好协调和化解工作,并承担调查处理的责任。调查处理要按照工作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化解矛盾、求得谅解的原则,促使服务对象满意,避免投诉升级。
三、责任追究及处罚规定:
1、各科室领导负责对本科室人员进行经常性的行风、纪律教育,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2、发生服务对象投诉事件,投诉到科室领导处的,科室领导调查属实后,按科室的处罚规定处理;投诉到中心领导和职能部门的,经调查属实者每件次扣罚被投诉人当月目标考核奖,科室按目标考核规定扣分。年内被投诉经查证属实,且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酌情给予待岗、解聘及纪律处分。
当服务对象投诉到职能部门或中心领导处,由办公室牵头,所涉及科室的领导主动配合,属业务工作质量方面的投诉,由业务质量管理科协助进行调查;属行政管理、服务收费方面的投诉,由办公室协助调查;属工作作风、服务态度、违反党纪、政纪及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的投诉或由上级转来的有关投诉、举报信函等,由办公室主办,必要时由中心领导决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对投诉事件实行限时பைடு நூலகம்结制,接到投诉事件应于当天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最迟在三天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反馈到投诉人。
四、做好投诉处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1、各科室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负责,热忱和蔼接待来访者。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水产局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水产局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水产局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一、前言水产局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负责监督和管理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然而,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一些从业者为了努力探求利益最大化,可能会忽视产品的安全和质量,这就需要实行一系列措施来规范市场秩序。

水产局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是一项紧要的措施,旨在发觉和处理涉及水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认真介绍。

二、制度概述1.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的企业、个人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

2.举报投诉方式(1)电话举报投诉:公开电话和统一热线电话。

(2)网络举报投诉:通过水产局官方网站、信箱等途径。

(3)书面举报投诉:通过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

3.举报投诉内容(1)质量问题:包括产品外观、口感、品质及感官效应等方面的问题。

(2)卫生安全问题:包括食品中残留物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3)资诘责题:包括水产养殖、加工、销售等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

4.举报投诉处理程序(1)接受举报投诉。

(2)立案调查核实:对举报投诉的内容进行核实,调查并记录证据。

(3)分析定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事件进行分析和定性。

(4)作出处理决议:依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议。

(5)反馈处理结果:对投诉人或举报人作出处理结果反馈。

(6)对实施行为进行追责。

三、实施效果订立和实施水产局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对于维护水产生产和市场秩序具有紧要意义。

一方面,它提高了消费者的安全意识,促进了行业的健康进展;另一方面,它加大了对于从业者的压力,推动了企业自我管理和负责任的经营。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方案1.存在问题(1)举报投诉渠道不畅通:一些消费者和举报人无法适时地和水产局联系,由此导致的举报投诉的问题无法适时得各处理。

(2)处理本领不足:由于水产局工作人员不足,加之投诉举报数量过大,造成处理时间过长,影响了处理效率。

窗口部门投诉处理规章制度

窗口部门投诉处理规章制度

窗口部门投诉处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窗口部门的工作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窗口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窗口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接受消费者投诉并按照规章进行处理。

第四条窗口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投诉处理部门或者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处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窗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信访制度,保障消费者投诉的及时、准确、公正处理。

第六条窗口部门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使其具备娴熟的投诉处理能力,提升服务质量,保证工作效率。

第七条窗口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投诉处理工作程序,并不断完善和优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窗口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诉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对服务流程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条窗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档案,保存核实的资料,为相关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依据。

第十条窗口部门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行业的投诉处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十一条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网络等方式向窗口部门投诉。

第十二条窗口部门应当建立24小时投诉受理工作制度,确保消费者的投诉能够及时受理。

第十三条窗口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向投诉人确认相关情况,并告知处理方式和时间节点。

第十四条窗口部门应当制定受理投诉的标准和程序,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进行退回告知。

第十五条投诉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工作,包括投诉人信息、投诉内容、受理时间等。

第十六条投诉受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流程处理接到的投诉,确保每个投诉都能得到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投诉受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得随意泄露投诉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窗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工作评估机制,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进行评估,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投诉调查第十九条窗口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核实,了解相关情况,明确投诉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7•【字号】鲁政办发[2002]60号•【施行日期】200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6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受理和处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效能投诉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依法行政,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为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政府工作部门也应当确定相应工作机构。

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和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行政效能情况的投诉;(二)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三)受理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潍坊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办法

潍坊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办法

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办法为切实维护服务对象的切身利益,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有效地处理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促进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高效廉洁、依法行政、优质服务,根据《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投诉内容服务对象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事项时,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不满意,或有异议的,均可投诉。

二、投诉方式(一)现场投诉。

投诉人可以通过到市政务服务办考核监督科(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03房间)或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进行现场投诉。

(二)书面投诉。

投诉人可以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意见箱或邮寄投诉信函(邮寄地址:潍坊市东方路3396号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考核监督科,邮编:261061)进行书面投诉。

(三)网络投诉。

投诉人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地址:)或登录潍坊市政务服务平台(平台网址:)进行网络投诉。

(四)电话投诉。

(五)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投诉人应提供书面投诉材料。

三、投诉受理(一)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市政务服务办考核监督科作为投诉处理的牵头科室,必须确保投诉渠道畅通,现场投诉必须立即有人受理,对外公布的投诉电话在工作时间内随时有人接听,工作日每天要定时查看意见箱、网络投诉及政务服务热线(12345)转办情况。

(二)认真做好投诉接待工作。

投诉受理人员要对投诉人有礼貌,热情、诚恳的了解投诉人投诉事项,及时平复投诉人情绪,在事实未调查核实前不得主观随意表态;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事项,要及时告知投诉人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投诉,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三)认真做好投诉登记工作。

投诉受理人员要认真做好投诉登记工作,将投诉人的姓名、单位、投诉的事情原委、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联系方式等了解清楚,填写《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单》(见附件2),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同时,对于投诉人要求不便于公开的事项,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范文(三篇)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范文(三篇)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受理和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接受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举报投诉事项的机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应以实事求是、公正公平、依法依规的原则,确保举报投诉事项得到合理解决。

第四条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被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举报投诉的受理第五条接受举报投诉的机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窗口,确保举报投诉事项能够及时受理。

第六条举报投诉受理窗口应当明确显示受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提供便利的举报投诉受理通道。

第七条举报人和投诉人可通过书面、口头、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举报投诉受理窗口提出举报投诉。

第八条举报人和投诉人应当提供真实、详细、准确的举报投诉内容和相关证据,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联系。

第九条举报人和投诉人提出的举报投诉应当涉及违法、不正当或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且未得到合理解决。

第十条举报投诉受理窗口应当在受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投诉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投诉能够进入下一步处理。

第三章举报投诉的处理第十一条举报投诉受理窗口应当将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据等材料,移交给相应的处理部门或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处理部门或单位应当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对收到的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处理部门或单位应当以公正、依法的原则进行调查核实,采集相关证据,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处理部门或单位应当在收到举报投诉事项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处理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判定举报投诉事项属实与否,并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处理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将调查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通知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投诉人。

第十七条处理部门或单位应当将受理、调查核实、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

举报制度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举报制度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理论举报制度相关法律问题探析O文I徐嫣K、右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I简政放权的同时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举报投诉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是行政机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均明确鼓励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要求民政部门对于举报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

近年来,举报投诉数量不断增加,登记管理机关如何既能保障社会监督,又能保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同时还要防范监管风险,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举报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厘清其内涵和外延,明确处理程序要求以及相应救济途径等。

一、举报是否等同于信访?举报与信访有相似之处,都是社会公众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的方式,工作中也经常发生举报与信访混用的情况,有的举报人通过信访的方式提交举报材料,有的举报人直接声称自己是信访。

研究举报与信访之间关系的意义在于,虽然目前没有关于举报的单行立法,但《信访条例》对信访的处理程序(如,应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处理时限(60日内办结)、处理方式(书面答复信访人)等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举报等同于信访或者属于信访,则意味着对举报事项的处理须适用《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

事实上,举报与信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区别:第一,受理事项不同。

这是区分举报和信访的最主要标准。

举报的受理事项是行政机关管理对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而言,就是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而信访的受理事项是行政机关等五类组织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投诉举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订立目的是规范和加强企业内部投诉举报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

制度依据企业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员工对违法、违纪、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等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定义1.投诉:指员工对他人或事件提出的针对性的不满、异议或举报行为。

2.投诉人:指提出投诉的员工。

3.被投诉人:指被投诉对象的员工。

4.投诉举报委员会:由企业内部构成的特地机构,负责受理、处理投诉举报事务。

第二章投诉举报程序第四条受理投诉1.投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投诉举报委员会提交投诉料子,包含投诉的内容、基本领实、证据料子等。

2.投诉举报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24小时内对投诉进行登记,并向投诉人发出确认函,告知投诉的受理情况。

第五条调审核实1.投诉举报委员会收到投诉后,应当立刻构成调查组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和调查。

2.调查组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委员会的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等相关方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料子。

第六条处理投诉1.调查组依据调查结果,结合企业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2.处理方式包含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判、记过处分、行政处分等。

3.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投诉,投诉举报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帮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4.投诉举报委员会应当对投诉处理结果向投诉人、被投诉人等相关方进行通报,并告知投诉人有权申诉。

第七条保密处理1.投诉举报委员会及其成员对投诉事项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随便泄露相关信息。

2.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人员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有意传播、炒作或造谣。

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八条保护投诉人权益1.对于真实、合理的投诉,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打压、威逼、报仇。

2.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随便泄露或公开。

第九条鼓舞举报嘉奖1.对于供应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企业将予以嘉奖,嘉奖内容和数额由企业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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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举报投诉处理规定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作风,加快办事节奏,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密切政府与群众的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一、受理范围原则:凡涉及建设系统职责范围内群众的各类举报、投诉和上级交办、转办的各类案件。

及群众对系统内工作人员在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的举报投诉案件,均为受理范围。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原则,受理各类举报投诉案件。

二、受理处理部门:由局办公室和局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

由监察室扎口管理。

三、受理形式:来信由局纪检监察室统一登记后,按来信处理程序办理。

来访电话:有首问人员接访、填写举报投诉记录后,由监察室登记。

联网转接的举报、投诉等紧急事件,由各职能部门统一登记处理,半年上报监察室备案。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接到举报投诉后,根据情况缓急,一般最迟不得超过2天,受理人向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
根据领导批示,明确具体承办单位(人员),基本工作程序为:受理、调查、处理意见、答复、整改、归档。

具体要求为填写《受理投诉登记表》和《调查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调查:由2名工作人员组成,查清事实,拟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报领导审批;答复注明举报投诉人,答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并注明举报人对处理意见的态度;结案归档要求:简单案件办结期限为7天,复杂案件办结期限为30-60天,办理情况必要时可视情况通报给举报人,告知其正在办理中。

五、加强督办:举报投诉案件,可由局纪检监察室直接办理或交有关单位(部门)办理,监察室加强监办。

办理单位办理复杂案件和疑难案件时,要随时与监察室联系,及时构通情况,必要时,监察室要直接参与,以保证办案的正确和案件的按时办结。

六、坚持责任追究
1、对久拖不办或敷衍完事、造成举报人强烈不满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承办人的责任;
2、举报投诉属实、属于工作人员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要追究被举报人员的责任,包括当面道歉、写出书面检查、移岗、调离岗位、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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