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举报投诉处理规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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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与内部投诉机制

举报与内部投诉机制

举报与内部投诉机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举报与内部投诉机制在各个领域都逐渐得到了广泛运用。

它为个人提供了一个安全、公正的渠道,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举报与内部投诉机制的重要性、运作原理以及应对措施。

一、举报与内部投诉机制的重要性举报与内部投诉机制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是强化社会监督与保护公众利益的重要途径。

通过建立健全的机制,个人可以对违法行为、腐败行为等不合法、不道德的行为进行实时曝光和举报,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政府和企业的透明度。

其次,举报与内部投诉机制是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

它为个人提供了一个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途径,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让公正与正义真正落地生根。

最后,举报与内部投诉机制有助于改善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权益。

通过内部投诉机制,员工可以向公司管理层反映工作环境不良、违规行为等问题,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解决内部矛盾,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二、举报与内部投诉机制的运作原理举报与内部投诉机制的运作原理可以总结为“忠诚、保密、公正、效率”。

首先,举报人应当保持对举报事项的忠诚,确保所举报的问题属实,真实客观地反映情况,杜绝虚假陷害他人的行为。

其次,保密是举报与内部投诉机制运作的重要原则。

举报人可以选择匿名举报,这样不仅能保护举报人的个人隐私,还可以有效防止被举报人采取报复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公正是举报与内部投诉机制运作的核心要素。

所设立的相关机构应当公正、中立地处理每一起举报或投诉。

对涉及的证据、相关调查等都要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确保处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对待。

最后,效率是举报与内部投诉机制运作的关键。

机构应当建立高效的处理流程,确保举报与投诉的快速处理和及时反馈,让举报人或投诉人能够感受到制度的公正和态度的积极。

三、应对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举报与内部投诉机制的作用,我们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举报与内部投诉机制的认知度。

窗口部门投诉处理规章制度

窗口部门投诉处理规章制度

窗口部门投诉处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窗口部门的工作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窗口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窗口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接受消费者投诉并按照规章进行处理。

第四条窗口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投诉处理部门或者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处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窗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信访制度,保障消费者投诉的及时、准确、公正处理。

第六条窗口部门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使其具备娴熟的投诉处理能力,提升服务质量,保证工作效率。

第七条窗口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投诉处理工作程序,并不断完善和优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窗口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诉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对服务流程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条窗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档案,保存核实的资料,为相关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依据。

第十条窗口部门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行业的投诉处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十一条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网络等方式向窗口部门投诉。

第十二条窗口部门应当建立24小时投诉受理工作制度,确保消费者的投诉能够及时受理。

第十三条窗口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向投诉人确认相关情况,并告知处理方式和时间节点。

第十四条窗口部门应当制定受理投诉的标准和程序,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进行退回告知。

第十五条投诉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工作,包括投诉人信息、投诉内容、受理时间等。

第十六条投诉受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流程处理接到的投诉,确保每个投诉都能得到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投诉受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得随意泄露投诉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窗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工作评估机制,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进行评估,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投诉调查第十九条窗口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核实,了解相关情况,明确投诉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4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4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各部门试行。

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知省监察厅。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促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改进机关作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省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

法律、法规、规章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行政效能的投诉。

(二)督促、检查、指导各市、县(市、区)以及省各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有关行政效能的投诉。

(三)承办省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四)综合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向上级机关报告,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7•【字号】鲁政办发[2002]60号•【施行日期】200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6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受理和处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效能投诉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依法行政,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为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政府工作部门也应当确定相应工作机构。

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和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行政效能情况的投诉;(二)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三)受理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7•【字号】盐政办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06〕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督促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改进机关作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

法律、法规、规章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投诉中心在办理投诉事项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行政效能的投诉。

(二)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以及市各部门、单位和省属驻盐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有关行政效能的投诉。

(三)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处理反馈制度范文(4篇)

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处理反馈制度范文(4篇)

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处理反馈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公开咨询投诉的处理工作,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府部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条政务公开咨询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部门在政务公开方面提供的信息、操作、服务等提出的疑问、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政务公开咨询投诉的处理原则是公正、透明、高效、便民。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处理机构,并确保专门人员负责政务公开咨询投诉的受理、登记、处理、反馈等工作。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处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政务公开咨询投诉的在线受理、处理、反馈等环节。

第二章政务公开咨询投诉的受理第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将政务公开咨询投诉的受理渠道向社会公开,并在合适的场所进行公告,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咨询投诉。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向政府部门提出政务公开咨询投诉。

第九条政府部门应当对政务公开咨询投诉进行登记,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包括咨询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咨询投诉的内容、受理时间等。

第十条对于政务公开咨询投诉,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就咨询投诉的内容进行核实。

第三章政务公开咨询投诉的处理第十一条政府部门接到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后,应当及时评估咨询投诉的问题性质和处理的难易程度,并分别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对于一般性问题,政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解答,并将解答结果反馈给咨询投诉人。

第十三条对于复杂性问题,政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解答,并将解答结果反馈给咨询投诉人。

第十四条对于重大性问题,政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成立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咨询投诉人。

第四章政务公开咨询投诉的反馈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将政务公开咨询投诉的处理结果反馈给咨询投诉人,并告知咨询投诉人可以向上级政府部门、有关监督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查、复议的权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7•【字号】•【施行日期】2004.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一月七日青岛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投诉人)对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依法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为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市和各区市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与本级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形成网络。

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原则上设在监察机关,对外公开投诉电话,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和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的投诉;(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三)办理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四)对下级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六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在处理投诉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二)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三)要求被投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义务;(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六)向被投诉人的职务任免机关提出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的建议。

举报投诉制度

举报投诉制度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为了加强我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烟草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投诉举报处理范围1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2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不秉公执法、不文明执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处罚不当、违法执法等行为;二、投诉举报受理对烟草专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由专卖稽查大队负责;对烟草专卖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由专卖办公室内部专卖监督管理股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应当设立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子,安排专兼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对违法行政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责任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三、举报投诉方式:、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四、举报、投诉工作的处理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县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管辖的地域范围对举报、投诉情况进行处理;五、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六、受理部门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对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姓名及地址、违法事实的,应予以登记,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七、受理部门应当对所受理的举报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度;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答复或者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负责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向有责任核实、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投诉,需上级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在上级部门统一协调下及时处理;八、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九、接到投诉举报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符合受理范围的,要认真登记投诉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核签后正式办理,并明确具体承办人;十、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告之其他投诉渠道;十一、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烟草专卖品市场秩序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十二、受理举报、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故意拖延时机贻误查处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举报投诉处理预案为加强我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烟草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对举报投诉处理的应急能力,特制定本预案;一、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举报投诉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范围内举报投诉处理的组织领导;二、建立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格按照举报投诉机制开展工作;三、积极组织开展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当接到举报投诉时,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责任人到现场调查了解;四、认真核实登记记录;当举报投诉情况较为严重超过授权范围时,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五、举报投诉的处理时限;1对违法案件投诉的处理时限:在接到举报投诉的其他部门,应当在当日内转交有处理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2对涉及卷烟非法经营的不含重大举报信息必须在十分钟内将举报、投诉信息通过的形式转到有管辖权的稽查中队处理,并将该信息用统一表格予以登记;对涉及内管、执法、违法违纪等投诉,必须当天将投诉信息移交至相关处理部门,并按规定填写投诉移交单;3相关责任部门在接到移交信息后,必须第一时间与举报、投诉人进行联系,具体核实相关信息;对涉及举报的,在核实相关信息后,立即向县局专卖办汇报,经专卖办同意后根据相关举报信息立即组织稽查人员出勤处理该举报信息;对涉及消费者购买假烟投诉的,为避免降低检查出勤效率,原则上在对投诉人卷烟鉴定后进行出勤处理;市场监管考核监督机制为持久深入扎实地推进烟草专卖市场监管工作,促进辖区内市场监管,切实加强对市场监管和内管工作的全过程的有效监督,特制定市场监管考核监督机制;一、考核对象考核单位和部门:各稽查中队考核岗位:全体市场监管员二、考核内容1所有稽查员负责监管零售户不得少于120户/人;权重10分;2所有稽查员每月必须对线路无证经营户进行摸底,并上报中队,无摸底记录,经中队和大队抽查发现有无证经营户1户扣分;抽查市场20户以上,发现有经营非渠道卷烟1户扣分,销售假冒卷烟1户扣分,城区、农村集镇发现无证经营公开摆卖卷烟1户扣分;权重10分;3每月上报中队1条以上具有价值的情报信息,未上报、上报无明显价值,不得分,工作未有效开展扣分;在完成情报考核指标,每提供一条准确情报被成功查获案值在1000元以上,每条信息加分;权重10分;4卷烟零售户许可证未悬挂在显着位置看不见1户扣分;许可证内容与实际不符,每户扣分;权重10分;5对上季度已办理零售户进行核查,是否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未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1户扣1分,对新申请人制定的位置平面图是否准确,勘查情况与实际不符,每户扣1分;如导致行政复议改判或者行政诉讼败诉,该项不得分;权重10分;6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进行检查,特别是对辖区内波动较大零售户有检查记录;无记录、无工作计划、月度总结视为未开展,为0分,每月至少开展1次,记录资料不齐全扣分;权重10分;7每季度对委托送货员监管覆盖率达100%,每低1个百分点扣分;检查无记录、无痕迹视为未监管,该项不得分;权重10分;8每季度对超量供货户监管覆盖率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分;监管无记录、无痕迹,视为未监管不得分;权重10分;零售户分类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卷烟市场秩序,建立现代商业信用机制,适应入世的挑战,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维护国家、经营者的利益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思南县烟草专卖局辖区范围内的卷烟零售户的管理;第三条通过评估卷烟零售户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诚信服务情况,并依据卷烟经营能力,评定卷烟零售户的诚信等级;第四条每月将所有卷烟零售户的诚信度根据积分高低分成一级诚信户、二级诚信户、三级诚信户三类;每半年对辖区零售户进行一次诚信等级的评定转换,调整诚信等级;第五条卷烟零售户诚信等级的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第六条思南县烟草专卖局专卖办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卷烟零售户诚信等级管理工作;各烟草专卖稽查中队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卷烟零售户诚信等级管理采取分类评星办法,每月根据各卷烟零售户诚信度分成一级诚信户、二级诚信户、三级诚信户三类;第八条诚信等级评定依据:日常管理中的守法经营情况、对专卖执法部门日常检查的配合情况、卷烟销量、服务、社会形象及店容店貌等因素;第九条卷烟零售户的诚信等级评定应按卷烟零售户诚信经营得分标准;第十条卷烟零售户诚信等级的划分,依据百分制考核积分,每月得分在91分以上的为一级诚信户,81-90分为二级诚信户,80分以下为三级诚信户;第十一条思南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卷烟零售户的诚信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差别服务办法:1货源供应;以诚信等级为标准,实施差别供应,即及时供应、定期供应、定量供应、优先供应、唯一供应、配额供应、限制供应;2执行价格;一是按规定摆放好由烟草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签;二是要求诚信卷烟零售户一律实行统一的零售价格;三是诚信卷烟零售户要对非诚信卷烟零售户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予以举报,由烟草公司对价格执行不到位或低价倾销的给予停供货源,直至由烟草专卖局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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