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案件举报受理制度
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制度

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制度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制度一、引言为了规范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高处理效率和质量,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外部的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举报投诉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员工、客户、供应商等主体通过各种途径反映的违规行为、质量问题、服务差错等。
三、举报投诉处理流程1.受理:收到举报投诉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并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紧急、重大的举报投诉,应优先处理。
2.调查:根据举报投诉的内容,成立调查小组,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3.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被举报人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合同等。
对于不存在违规行为的被举报人,应给予澄清证明。
4.反馈: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如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进行申诉处理。
四、举证责任及证据收集1.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举报信息,包括事件经过、涉及人员、证据材料等。
如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被举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小组的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如拒绝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调查小组应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包括听取双方陈述、现场勘查、调取监控录像等。
证据应确凿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五、监督与处罚1.公司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如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合同等。
2.对于故意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3.对于调查人员存在的失职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等。
六、制度落实与宣传1.公司应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确保本制度的顺利执行。
如建立举报投诉案件数据库、定期开展培训教育等。
受理群众举报工作制度

受理群众举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群众举报,是指公众对党组织、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的举报。
二、受理范围1. 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违反法律的行为。
2.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行为。
3. 其他涉嫌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受理渠道1. 举报电话:公开举报电话,方便群众随时进行举报。
2. 举报邮箱:设立举报邮箱,接受群众书面举报。
3. 举报网站:建立举报网站,便于群众在线举报。
4. 来访举报: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接受群众来访举报。
5. 信件举报:接受群众通过信件进行的举报。
四、受理流程1. 收到举报后,及时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举报内容符合受理范围。
2. 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及时分流转办给相关承办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送其他部门处理。
4. 承办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5.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送其他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五、举报人保护1. 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人员。
2. 举报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可视情况给予奖励。
3. 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依法严肃处理。
六、责任追究1. 受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举报工作制度,确保举报工作依法、规范、公正、高效进行。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五篇)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服务作风,促进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群众的投诉、举报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三)谁主管,谁负责。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镇履行公开义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二)不编制、不提供、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的;(三)公开的政务信息不真实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五)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六)公开信息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七)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政务公开投诉由镇监察室负责受理。
四、对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实行主管单位责任制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
五、政务公开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本机关各相关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对一般性投诉,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办结;(二)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办结;(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期限;六、政务公开投诉的办理工作由受理、转办、承办、反馈、存档五个部分组成。
(一)受理。
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镇监察室应及时受理,并填写《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登记表》。
(二)转办。
县监察局填写《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转办单》,于____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单位办理。
(三)承办。
相关部门收到《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转办单》后,由专人签收,报主管领导确定承办科室并送交其办理。
承办科室根据信件所反映的问题,按照依法、真实、准确的原则,提出解决办法,形成回复意见,报本单位领导审核后,由专人及时报镇监察室。
转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单位应对其投诉处理结果负责。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范本(3篇)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范本1、着装整齐、佩证上岗,举止庄重,用语文明,保持良好的执法形象;2、巡查人员接到中心指令后,应迅速行动,在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于____分钟内赶赴现场;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原则,依法行政,以理服人,尽心尽责地调解好每一次纠纷;4、遇有一时无法在现场解决的问题,应向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因,告知其处理方法;5、严守办案纪律,不徇私情,涉及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举报、投诉应主动向所里汇报,请求回避;6、坚持以调解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善于在投诉中发掘案源,不轻易放过每一条线索,牢固树立违法必究的思想;7、在调解中遇有疑难问题,应及时向所里汇报,不轻易表态,不草率从事;8、调解结束返回后,应及时处理结果和有关单据移交归档,防止丢失和遗忘。
“12315”出现场的规定(一)出现场的范围符合下列条件,各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赶到现场处理:1、发生消费争议后,消费者在商店或服务场所与经营者协商不成,要求出现场处理,受理人员认为应当到现场处理的;2、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如不当场赶到现场,事后很难取证的;3、发生啤酒瓶、高压锅、煤气钢瓶等爆炸或者家用电器、机动车辆起火或者食物中毒、煤气中毒、药物中毒、鞭炮伤人或者伪劣农资坑农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投诉,并在第一时间内申诉的;、举报的违法行为正在实施,如不及时出动,案件难以查处的;4、受理人员认为该消费纠纷应当到现场处理的。
(二)出现场的规定接到12315中心要求出现场的指令后:1、工作日上班时间。
工商所在辖区所属场镇(屏锦镇、回龙镇街道辖区)范围应在____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
回龙镇杨柳片、竹山镇在规定工作时间里及时赶到。
2、节假日和中午休息时间。
值班领导及时组织处理。
"12315"举报投诉承诺制度1、树立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努力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持做到"有问必答、有诉必接、有假必打、有案必查";2、凡符合受理范围和程序规定的举报投诉情况,中心及时予以受理,能当天解决的,力求当天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一般在____个工作日内解决(立案调查、送检取证的例外);3、接到"12315"电话举报投诉,以最快的速度登记,及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
是指一个组织或机构为了解决公众的举报投诉而建立的一套程序和机制。
这个制度旨在保护公众的利益,促进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举报投诉受理渠道: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受理部门或机构,明确受理渠道,公布联系方式,方便公众提出举报投诉。
2. 举报投诉受理程序:明确公众提出举报投诉后的处理流程,包括接收举报投诉、初步核实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决策处理等环节。
3. 举报投诉保护措施:确保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被举报投诉人的打击报复。
4. 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制定相应的处理准则和标准,确保举报投诉的公正、客观、权威,依法处理举报投诉案件。
5. 反馈结果和监督机制:对于受理和处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建立监督机制,接受社会舆论和监督的监督。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对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的打击力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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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15”举报中心案件受理制度

“96315”举报中心案件受理制度为使举报案件管理规范有序,更好的服务于打假工作,在受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举报中心受理举报案件的方式,可以是书信、来访、电话等,或由上级部门交办或相关部门转办。
举报人可以是实名举报,也可以是匿名举报,举报中心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进行保密。
2、举报中心在受理举报案件时,应核实被举报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违法产品名称及其数量、违法事实。
3、认真、准确记录举报内容将其登记备案,及时将真实的举报内容输入微机系统并打印出举报信息记录表。
4、将举报信息记录表上报分局领导,经批示后转发至具体承办科室。
5、接举报科室应在24小时内将案件转交具体承办科室,该承办科室要最迟在3日内完成该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对于情况属实的案件应依法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中心,输入微机系统留档备查;对于举报内容失实的案件,也应说明理由及时反馈举报中心。
“96315”举报中心工作承诺“96315”举报中心是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为群众提供咨询,受理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举报的职能部门,为迅速、及时、有效的处理群众举报,维护质监系统的良好形象,特制定如下制度:1、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听举报电话时要认真、耐心,语言要平和,态度要热情,交谈中语言使用应规范、准确。
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讲服务忌语。
2、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举报记录,做到有话必接,有事必受,有问必答。
3、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依法受理用户和消费者的举报,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了解,积极、迅速、及时处理群众举报。
4、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工作应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做到合法、合理和公正。
5、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电话应当详细、全面、真实、有效的进行记录,情况汇报要做到及时、准确、无误,不得有漏报、瞒报、隐报、虚报情况发生。
6、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负责将受理的举报信息内容全面、准确、及时的录入微机,并在举报案件办理完毕时,将反馈回举报中心的查办处理结果录入微机进行备案,保证计算机内数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模版(三篇)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增强社会监督力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任何机关、组织、个人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法律法规、徇私舞弊、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三条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由相关机关负责,各级机关应当积极建立并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确保举报投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举报投诉人应当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并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不得捏造、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二章举报投诉受理程序第七条举报投诉受理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举报投诉的提出:举报投诉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互联网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提出举报投诉。
(二)受理环节: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并向举报投诉人提供受理告知书或受理凭证,告知举报投诉人受理时间、工作人员和联系方式。
(三)初步核实:有关机关应当对举报投诉涉及的事实进行初步核实,如果发现举报投诉明显不实、主观恶意,可以不予受理或者报案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说明理由。
(四)实质调查:对初步核实属实的举报投诉,有关机关应当进行实质调查,采取调查取证、走访调查、询问核实、查阅资料等方式,确保调查工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五)处理结论:根据实质调查的结果,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举报投诉人通报处理结论,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六)追踪反馈:对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举报投诉人追踪反馈处理结果,或者公开公示处理结果。
第三章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人员第八条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中包括法律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等。
第九条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举报管理制度(司法版)

举报管理制度(司法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国家机关反映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举报受理机构,负责举报的受理、审查、处理和反馈等工作。
第四条举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保密的原则,保障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举报受理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来访、来信、来电、网络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六条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进行登记,并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
第七条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三章举报处理第九条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对受理的举报进行分类处理,根据举报内容涉及的事项和性质,分别移送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第十条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举报事项涉及多个机关或者部门的,应当由牵头机关或者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举报事项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举报奖励和保护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对举报人进行保护,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举报人因举报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保护。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人保护制度,为举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举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举报人捏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举报材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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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举报受理制度
为了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违法案件举报受理工作,扩大案源线索,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的不法行为,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违法案件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违反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提出的举报。
提出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举报人。
第二条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并应指定专人负责;对群众来信来访及电话投诉举报,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登记。
为便于调查取证,提倡署名举报。
第三条对群众来信来访及电话投诉举报的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违法案件,要详细记录,包括违法事实或基本线索,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举报人的姓名(匿名除外)和联系方式,同时要求举报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以下基本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
(三)投诉的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购药凭证等相关证据。
第四条根据举报的具体内容,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及时受理登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予耐心解释,建议其到其他部门反映或举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原则上不应受理:
(一)提供不出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及购货凭证;
(二)其它部门已受理的投诉。
第五条对于举报的案件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办理。
第六条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的投诉、举报、管理程序:
(一)登记。
对涉及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的投诉应积极受理,由接待人做好登记,并报有关领导审批。
(二)核查。
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核实。
(三)处理。
对已核实的投诉或举报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解或做出行政处罚。
第七条节假日期间投诉举报的办理
(一)节假日投诉举报由值班人员登记,汇报给带班领导,由带班领导安排有关科室组织查处并作好记录。
(二)需抽调本局其它科室人员参加时,由带班领导协调,被抽调人应积极参与。
被抽调人员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赶到指定地点,按照统一安排,参加稽查办案。
(三)全局干部职工在节假日期间,保证24小时开通手机,保持通讯畅通,做好随时接受任务、参与市场稽查的准备。
凡不服从统一安排,不能按时间赶到指定地点参加稽查办案的,将按本局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八条投诉受理后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10日内回复投诉者处理结果。
第九条在办理举报案件的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案情以及与举报人有关的情况,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