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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0【案件字号】(2021)辽02行终1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少琨车兆东徐建海【审理法官】王少琨车兆东徐建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冬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王冬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王冬云【当事人-公司】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冬云【被告】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上诉人提出申请,被上诉人予以答复,焦点是上诉人对答复的内容有异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上诉人提出申请,被上诉人予以答复,焦点是上诉人对答复的内容有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案中,上诉人诉求公开的是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信息,该信息涉及事业单位向有关部门呈报的有关绩效工资的统计数据、申报材料,有关部门获取上述数据、材料或者依职权制定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并非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权,而是基于人事管理的需要,也就是说,上诉人诉求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属于行政管理信息,而是人事管理信息,被上诉人据此依照前述规定予以答复,告知其不予公开,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4.01•【字号】大人社发〔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大人社发〔2015〕65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4月1日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21号)及全市人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保持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基本稳定,根据《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14〕54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与目标按照促进就业与储备人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全市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联动的方式,整合社会各方优势资源,从今年起,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行动,以此不断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及各类企业就业渠道,加快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为高校毕业生及早顺利实现就业提供动力支持和可靠保障。

确保有就业意愿的我市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全年就业率达到96%以上,其中有就业意愿的大连籍少数民族和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年底前就业安置率达到100%。

二、实施内容(一)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运行机制。

及时掌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完善信息分解、核查、反馈等工作机制,健全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逐步实现基于信息化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离休(含事转企)人员采暖费补贴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离休(含事转企)人员采暖费补贴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离休(含事转企)人员采暖费补贴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7.02.23
•【字号】大人社发〔2017〕62号
•【施行日期】2017.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离休(含事转企)人员
采暖费补贴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7〕62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社保中心、市退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委发〔2016〕19号)文件,加强基金支付管理,现将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离休(含事转企)人员采暖费补贴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7年起,严格按照《转发〈关于将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统筹外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批复〉的通知》(大劳发〔2003〕19号)规定执行,即未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制度的,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给离休(含事转企)人员采暖费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离休人员遗属采暖费补贴不在企
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范围内),超出部分,由当地自行确定支付渠道解决;已建立采暖费补贴制度的,离休人员的全部采暖费补贴由采暖费专项资金解决。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3日。

贺振东、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贺振东、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贺振东、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2【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6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少琨徐建海车兆东【审理法官】王少琨徐建海车兆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贺振东;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贺振东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贺振东【当事人-公司】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贺振东【被告】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退休行政审批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实际情况复杂的社会保障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退休行政审批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实际情况复杂的社会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对执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和政策予以具体细化。

原辽宁省劳动厅《关于核定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的通知》(辽劳险字[1993]83号)第二条规定“核定的程序和方法: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由企业单位根据职工档案记载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填写《辽宁省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核定表》及《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花名册》经与本人核对盖章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由企业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从我国对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的认定的相关规定看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并不等同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职工的连续工龄,也不等同于一般工龄、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其计算有着特定的规则均不以职工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为准而应当根据职工的个人档案的记载结合我国对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的认定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大人社发[2013]196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96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3〕275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时间和依据(一)2013年11月1日起,我市启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于2014年7月1日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拟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3〕275号)以及本通知要求开展。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分工(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关系工作的相关机构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保险滞纳金收取流程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保险滞纳金收取流程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保险滞纳金收
取流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12.26
•【字号】大人社发〔2014〕205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
正文
大人社发〔2014〕205号关于调整保险滞纳金收取流程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
为进一步贯彻《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号令),决定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收取社会保险滞纳金的经办流程,进行以下调整:
一、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本月全市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日期。

二、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三、经调查核实,确认用人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系统自动生成滞纳金后,任何部门不得减免。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26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费标准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63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费标准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63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大劳险字[1996]263号)
近年来由于煤炭价格的放开,我市城镇民用燃料价格也随之不断增长,根据这种实际情况,对居住房屋无暖气设施的职工(含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下同),1996年度冬季取暖补贴费按如下标准发给:
一、大连地区,每住房只有一名职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费的,由所在单位发给300元,每住户有两名职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费的,每位职工发给150元;每住户有三名及三名以上职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费的,每位职工发给100元。

二、住单位独身宿舍,家住享受冬季取暖补贴地区,并无他人领取冬季取暖补贴的职工,发给职工照顾补贴150元。

三、其费用在原开支渠道列支。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结束——。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4年大连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4年大连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4年大连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2.05•【字号】大人社发〔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4年大连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价格信号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合理协商确定工资水平,进一步提高双向选择效率,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现将我市2014年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以下简称工资指导价位),予以发布。

一、本次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是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编制的企业薪酬调查填报软件,对全市不同行业、规模、经济类型的3,033户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进行调查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归类、整理和分析得来,基本反映了2013年以来我市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水平,既可作为用人单位招工和劳动者求职确定工资标准的参考依据,也可作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参考依据。

二、本次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包括高、中、低和平均4个价位。

其中,工资指导价位高位数为样本数据从高到低排序后第10%位数的数据,中位数为排序中间的数据,如果排序数据是偶数,中位数则为中间2个数的平均数,低位数为样本数据从高到低排序后第90%位数的数据,平均数为全部样本数据的平均值。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结合实际,运用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协商确定工资标准。

经济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可参考高位数;经济效益一般的用人单位可参考中位数或平均数;经济效益较差的用人单位可参考平均数或低位数。

但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水平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可根据学历、职业技术等级、工龄及个人能力等情况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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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受清单
序号
项目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
2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等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3
就医材料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事故调查报告》
6
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目击证人身份证对照原件与复印件相同,留用复印件,原件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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