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细则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2.11.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工作,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2号修改),国家铁路局组织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8〕80号)进行了修订。
《细则》及编制说明附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1.将意见发送至sbjg 。
2.函寄至以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9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
附件:1.《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关于《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的修订情况说明国家铁路局2022年11月22日附件1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由国家铁路局公布。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03-10-21)铁道部文件铁科技〔2003〕104号关于发布《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设计院,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意见》(铁科技〔2002〕39号),铁路系统已初步建立了铁路产品认证制度,为了加强对铁路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规范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特制定《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由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分批公布《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简称《目录》)。
凡列入《目录》的铁路重要产品,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式,未获得铁路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律不得在铁路销售、使用;对没有列入《目录》、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产品,按部有关规定办理;没有列入《目录》的铁路其他产品,一般不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式,企业可自愿申请铁路产品认证。
铁路使用的通用产品,凡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的,按国家CCC认证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再进行铁路产品认证。
《第一批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认管委〔2003〕1号)具体实施时间,由管委会另行通知。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铁路产品质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有效开展铁路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铁路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铁路上使用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铁路产品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经铁路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认证产品的活动。
铁路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产品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依据是:(一)国家、行业技术规范及其补充技术要求;(二)国家、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三)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道岔产品认证要点

道岔产品认证要点一、范围、程序:认证范围:单开整组道岔、尖轨、护轨、基本轨(v≤120km/h),其中后三项产品是整组道岔申请的必备项。
1、根据国家铁路局生产许可证文件,不知是否可以一起提出申请(4项)?2、根据CRCC文件,4项可以同时申请。
二、申请企业硬性要求(铁路局与CRCC一致)铁路局是强制性的,CRCC是自愿性,需要明确是否有铁路局生产许可证后就可不办理CRCC认证。
1、整组单开道岔型号:尖轨:普通AT基本轨:护轨:槽型钢普通轨2、生产检验设备A、生产过程设备按尖轨要求,其中组装及检验平台≥20m.B、检验设备见整组道岔要求及尖轨要求,其中金相显微镜需能成像,建议增加微机控制万能材料试验机(500kN),成立试验室。
3、人员A、工程师≥6人,其中:必须有热处理、锻压专业工程师,且必须有1名高级工程师。
B、技术工人:钳工2、锻工1、铣/刨工1、热处理工1、检验员3——岗位工电焊工1、吊车工1、技师1、——专业工种证书探伤工——II级探伤证(探伤种类与探伤设备匹配)4、申请产品的铁科检验报告(尖轨、基本轨、护轨)检验项目及样品制作需与金化所协商。
5、生产厂房、设备资产的所有权证明6、人员在册证明(工资单、保险单),技术人员需备案。
7、项目(生产厂房)需有立项及环保审批手续(文件)8、认证产品的授权图纸(如涉及)三、软件部分1、质量体系需按CRCC要求重新编写(包括必备的程序文件、质量负责人、安全文明生产等重要制度),建议找有铁路认证经验的体系审核员编写。
2、技术文件、内控标准、工艺文件、检验规程等重新核对编制。
3、场地划分及设备调试(达到CRCC认证要求)。
4、供应商选择(必须有证)。
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4号):2014年2月23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岔设备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道岔设备是指整组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和护轨。
铁路道岔设备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道岔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由国家铁路局公布。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体要求详见附件6);(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详见附件7);(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8);(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铁路道岔设备的适用范围(结构类型、速度等级、轨型、辙叉号)提交申请。
第六条生产整组道岔的企业,应当以单开道岔为代表进行申请,且应当取得辙叉、尖轨、基本轨、护轨中任意三种铁路道岔设备生产许可证;外购的作为整组道岔组成部件的铁路道岔设备,其生产企业也应当取得国家铁路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铁路道岔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该结构类型的同等级或低等级(速度等级、轨型、辙叉号)铁路道岔设备。
取得整组单开道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还可生产该结构类型的同等级或低等级渡线道岔(含交叉渡线)、对称道岔、组合道岔和相对应的复式交分道岔:(一)取得直向允许速度达到160km/h整组单开道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允许速度不超过9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二)取得直向允许速度达到200km/h整组单开道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允许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
铁路道岔认证细则

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细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岔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道岔产品是指整组道岔、道岔尖轨、道岔基本轨、道岔辙叉、道岔护轨和道岔混凝土枕产品。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铁路道岔产品的企业,必须经铁道部认定,获得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证书。
第四条企业可根据铁路道岔产品的适用范围(速度等级、轨型、辙叉号等),按照以快代慢、以大代小的原则选择申请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专业生产设备;(二)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第六条生产整组道岔产品的企业申请认定,必须先获得铁道部对于整组道岔产品的关键部件辙叉、尖轨、基本轨、护轨中任意三种产品的生产认定,外购的作为整组道岔产品组成部件的道岔产品其生产企业也必须获得铁道部认定。
第七条已获得下列整组道岔产品生产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相对应的复式交分道岔:(一)获得直向容许速度超过120km/h整组道岔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容许速度不超过9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二)获得直向容许速度超过160km/h整组道岔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容许速度超过9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
第八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审查表;(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格式文本见附件4);(五)企业从事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资料(格式文本见附件5);(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等资料,已取得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的应提供证书复印件;(七)企业标准、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明细表;(八)遵照的国家技术标准全文或有关条款内容;(九)详细技术说明(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去);(十)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技术审查的,须提供相应的鉴定证书和审查意见;2(十一)近3年无产品质量事故的说明(加盖本单位印章)或用户提供的使用报告。
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细则

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细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岔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道岔产品是指整组道岔、道岔尖轨、道岔基本轨、道岔辙叉、道岔护轨和道岔混凝土枕产品。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铁路道岔产品的企业,必须经铁道部认定,获得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证书。
第四条企业可根据铁路道岔产品的适用范围(速度等级、轨型、辙叉号等),按照以快代慢、以大代小的原则选择申请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专业生产设备;(二)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第六条生产整组道岔产品的企业申请认定,必须先获得铁道部对于整组道岔产品的关键部件辙叉、尖轨、基本轨、护轨中任意三种产品的生产认定,外购的作为整组道岔产品组成部件的道岔产品其生产企业也必须获得铁道部认定。
第七条已获得下列整组道岔产品生产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相对应的复式交分道岔:(一)获得直向容许速度超过120km/h整组道岔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容许速度不超过9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二)获得直向容许速度超过160km/h整组道岔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容许速度超过9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
第八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审查表;(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格式文本见附件4);(五)企业从事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资料(格式文本见附件5);(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等资料,已取得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的应提供证书复印件;(七)企业标准、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明细表;(八)遵照的国家技术标准全文或有关条款内容;(九)详细技术说明(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去);(十)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技术审查的,须提供相应的鉴定证书和审查意见;(十一)近3年无产品质量事故的说明(加盖本单位印章)或用户提供的使用报告。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铁道运输与经济》
【年(卷),期】2005(27)5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页(P89-9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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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要接触网器材是指接触网零部件、接触线、承力索、绝缘子、分段、分相绝缘器、钢支柱和接触网补偿装置等(见附件1)。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经铁道部认定,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
第四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机构)负责受理重要接触网器材生产企业认定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重要接触网器材生产企业认定审查和认定证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证书类别和使用范围第五条重要接触网器材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分为甲级、甲级(准)和乙级。
第六条甲级适用于国内各种等级电气化铁路;甲级(准)适用于普通速度和既有线提速电气化铁路,也可在客运专线、高速电气化铁路试用;乙级适用于普通速度和既有线提速电气化铁路。
第三章取证条件和申报材料第七条申请乙级“重要接触网器材生产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证企业生产产品的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道部装备现代化的要求;(二)生产成熟技术的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的企业,所申请产品或同类产品已在铁路运用满3年,且近3年无质量责任事故;生产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新产品的企业,其产品已经铁道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合格的准予在铁路试用,在规定的试用期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有同类产品生产业绩的,其产品应当在铁路运用满3年,且近3年无质量责任事故;(三)申证企业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3),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技术条件和保证生产制造的能力;(四)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见附件2);(五)产品应通过型式试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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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细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岔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道岔产品是指整组道岔、道岔尖轨、道岔基本轨、道岔辙叉、道岔护轨和道岔混凝土枕产品。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铁路道岔产品的企业,必须经铁道部认定,获得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证书。
第四条企业可根据铁路道岔产品的适用范围(速度等级、轨型、辙叉号等),按照以快代慢、以大代小的原则选择申请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专业生产设备;(二)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第六条生产整组道岔产品的企业申请认定,必须先获得铁道部对于整组道岔产品的关键部件辙叉、尖轨、基本轨、护轨中任意三种产品的生产认定,外购的作为整组道岔产品组成部件的道岔产品其生产企业也必须获得铁道部认定。
第七条已获得下列整组道岔产品生产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相对应的复式交分道岔:(一)获得直向容许速度超过120km/h整组道岔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容许速度不超过9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二)获得直向容许速度超过160km/h整组道岔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容许速度超过9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
第八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审查表;(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格式文本见附件4);(五)企业从事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资料(格式文本见附件5);(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等资料,已取得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的应提供证书复印件;(七)企业标准、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明细表;(八)遵照的国家技术标准全文或有关条款内容;(九)详细技术说明(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去);(十)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技术审查的,须提供相应的鉴定证书和审查意见;(十一)近3年无产品质量事故的说明(加盖本单位印章)或用户提供的使用报告。
(十二)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道岔产品的生产技术属受让的知识产权,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技术转让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受理后将申请资料转铁道部运输局进行审查。
不予受理的,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条铁道部运输局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后,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企业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性产品质量检验。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收到铁道部运输局关于产品检验的书面通知后,应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验机构签订检验合同。
第十二条检验合同生效后,由专业检验机构组织检验组,检验组应为2人以上,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按《道岔产品检验办法》(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道岔产品认定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检验和认定产品质量检验。
特种规格型号的产品的抽样基数不符合要求时,由检验机构提出抽样方案,提交铁道部运输局核准。
第十四条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完毕后应将经主管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检测、检验报告转送铁道部运输局。
第十五条铁道部审查铁路道岔产品的生产企业认定时,对未经铁道部技术鉴定或评审的,应聘请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评审前通知企业做好相应准备。
第十六条经审查合格的,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企业。
第十七条铁道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产品检测、检验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之内。
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铁道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证书。
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条认定证书采用统一格式,证书编号为:REAC####—×××××。
(一)REAC─认定证书标记,其中R代表铁路(Railway)、E代表设备(Equipment)、A代表认定(Authentication)、C代表证书(Certificate);(二)####─产品编号,按产品类别编排的四位阿拉伯数字,不再实行认定证书管理产品的编号不再重复使用;(三)×××××─认定证书序号,按发证先后顺序编排的五位阿拉伯数字,已撤销或注销的证书序号不再重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认定范围及执行标准2.道岔产品检验办法(另发单行本)3.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验机构4.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5.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人员一览表附件1:认定范围及执行标准认定范围及执行标准注:企业在申请认定时应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要求并按上表选择申请认定。
例如:企业申请直向容许通过速度120<V≤160km/h的60kg/m钢轨一级高锰钢12号道岔认定,若通过认定便可生产直向容许通过速度V≤160km/h的43、50、60kg/m钢轨一级高锰钢12号及以下所有型号道岔。
编号:ZJZ304(GW)-002-2005附件2道岔产品检验办法2005-9-24发布 2005-9-24实施铁道部批准目录附件2:道岔产品检验办法 (1)1.适用范围 (1)2.道岔产品认定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检验 (1)3.认定产品质量检验 (1)3.1检验依据(见表2-10) (1)3.2产品抽样 (1)3.3检验条件 (2)3.4使用现场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设备 (2)3.5检验程序 (2)3.6数据处理 (2)3.7整组道岔 (3)3.8道岔尖轨 (4)3.9道岔基本轨 (5)3.10道岔(高锰钢)辙叉 (7)3.11道岔(合金钢)辙叉 (9)3.12道岔(可动心轨)辙叉 (11)3.13道岔护轨 (13)3.14道岔混凝土枕 (15)表1-1道岔(整组道岔)产品生产企业必备设备和计量器具 (15)表1-2道岔(尖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设备和计量器具 (16)表1-3道岔(基本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设备和计量器具 (16)表1-4道岔(高锰钢辙叉)产品生产企业必备设备和计量器具 (17)表1-5道岔(合金钢辙叉)产品生产企业必备设备和计量器具 (18)表1-6道岔(可动心轨辙叉)产品生产企业必备设备和计量器具 (19)表1-7道岔(护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设备和计量器具 (20)表1-8道岔(混凝土枕)产品生产企业必备设备和计量器具 (20)表2-1道岔(整组道岔)产品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22)表2-2道岔(尖轨)产品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22)表2-3道岔(基本轨)产品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22)表2-4道岔(高锰钢辙叉)产品生产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23)表2-5道岔(合金钢辙叉)产品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23)表2-6道岔(可动心轨辙叉)产品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24)表2-7道岔(护轨)产品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25)表2-8道岔(混凝土枕)产品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25)表2-9道岔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26)表2-10检验依据 (28)表2-11特种规格型号铁路道岔产品抽样方案申请表 (31)附表3-3整组道岔厂内铺设检验基本项点表 (32)附表3-3-1整组道岔厂内铺设检验基本项点表(适用于时速200公里铁路道岔) (34)附表3-4整组道岔厂内铺设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及检验类别 (36)附表3-4-1整组道岔厂内铺设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及检验类别(适用于时速200公里铁路道岔) (39)附表3-6道岔(AT)尖轨检验项目与判定原则 (42)附表3-7道岔(普通)尖轨检验项目与判定原则 (44)附表3-8道岔(AT)尖轨类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检验类别 (45)附表3-9道岔(普通)尖轨类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检验类别 (47)附表3-11道岔基本轨检验项目与判定原则 (49)附表3-12道岔基本轨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检验类别 (50)附表3-14道岔(高锰钢)辙叉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52)附表3-15道岔(高锰钢)辙叉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检验类别 (53)附表3-18道岔(合金钢)辙叉检验基本项点 (56)附表3-19道岔(合金钢)辙叉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及检验类别 (58)附表3-21道岔(可动心轨)辙叉长心轨抽样方案及判定表 (60)附表3-22道岔(可动心轨)辙叉短心轨抽样方案及判定表 (62)附表3-23道岔(可动心轨)辙叉叉跟尖轨类抽样方案及判定 (63)附表3-24道岔(可动心轨)辙叉翼轨抽样方案及判定表 (64)附表3-25可动心轨辙叉长心轨类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 (67)附表3-26可动心轨辙叉短心轨类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 (70)附表3-27可动心轨辙叉叉跟尖轨类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 (71)附表3-28可动心轨辙叉翼轨类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 (72)附表3-29道岔(可动心轨)辙叉组装检验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检验类别 (76)附表3-31道岔护轨检验项目与判定原则 (77)附表3-32道岔护轨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检验类别 (78)附表3-34道岔混凝土枕外观质量与外形尺寸检验 (80)附图:道岔混凝土枕全长直线度测量方法 (82)附表3-35道岔混凝土枕力学性能检验 (83)附表3-36道岔混凝土枕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判定 (84)附件2:道岔产品检验办法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道岔产品认定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检验和认定产品质量检验。
2.道岔产品认定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检验2.1在企业进行现场质量保证能力检验时,与认定产品有关的生产线必须是正在运行的,否则立即结束现场质量保证能力检验。
2.2道岔产品认定企业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必须符合表1-1~表1-8的要求,且相关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精度满足生产要求,相关仪表、量具在检定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