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从近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比过去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也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检察机关有效指控犯罪目的的实现。
因此,笔者拟就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指导公安侦查取证,尽快提高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的质量,以便到达有效指控犯罪的目的谈点粗浅意见。
一、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
1、一些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比较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重破案,轻收集证据。
有相当部分侦查人员往往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破案和抓获犯罪嫌疑人上,忽略了侦查过程的证据收集。
二是重口供,轻查证核实,言词证据固然对破案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具有不稳定性,必须相互印证,形成锁链。
如不重视其它证据的收集来锁定口供,犯罪嫌疑人翻供就导致证据“一比一”的局面。
三是重收集有罪证据,轻收集无罪证据。
这样往往不能客观准确地证实犯罪及其情节,划分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所住的地位和作用。
四是重收集客观方面的证据,轻主观方面的证据。
2、一些侦查人员对各个罪名的必备要件研究不深,不能按照构成要件进行收集证据,导致该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无需收集的证据却收集不少。
3、一些侦查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在办案过程中,对及时、全面地收集与固定犯罪证据缺乏内在动力,导致有的证据因时过境迁而无法收集。
4、侦查手段仍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科技含量不高。
二、公安机关批捕阶段撤回案件的原因分析。
公安机关在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后撤回,其启动原因有二,一个是公安机关主动撤回,另一个是由检察机关建议撤回。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撤回案件的具体操作一般是参照退查的规定进行。
1、案件不属于本地管辖,由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后,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2、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有同案犯被抓捕的,需撤回案件后合并处理。
3、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其他罪名的,需要撤回案件进一步补充侦查的。
抓捕工作总结不足

抓捕工作总结不足
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活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不可否认
的是,抓捕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这些不足不仅影响了犯罪分子的抓捕,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因此,有必要对抓捕工作进行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抓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息收集不够全面,导致对犯罪分子的抓捕工作难以展开;二是抓捕行动的准备不足,导致抓捕行动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三是对抓捕行动的安全保障不够,导致抓捕人员和周围群众的安全受到威胁;四是对犯罪分子的审讯和调查不够深入,导致案件的侦破工作进展缓慢。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要加强信息收
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和分析的机制,确保对犯罪分子的情况有所了解。
其次,要加强抓捕行动的准备工作,包括对抓捕地点、抓捕时间、抓捕人员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抓捕行动的顺利进行。
再次,要加强抓捕行动的安全保障工作,包括对抓捕人员和周围群众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抓捕行动的安全进行。
最后,要加强对犯罪分子的审讯和调查工作,确保对案件的侦破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总之,抓捕工作总结不足,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找出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
的措施加以解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活动,保障社会治安。
公安机关批捕案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公安机关批捕案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公安机关批捕案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一)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逮捕缺乏监督制约机制。
而我国则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自侦案件由检察机关自侦自捕,缺乏外部的监督程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自侦部还是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一般是掌握一定线索后即讯问犯罪嫌疑人,再以嫌疑人供述的线索获取其他证据。
这种侦查模式很难在短暂的拘留时间内获得符合逮捕条件的证据,通过逮捕来完成证据的收集成为侦查部门的实际需要。
虽然在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与负责审查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是分开的两个部门,但两者都属于同一个检察机关,相互之间必然存在配合关系,而且逮捕的最后的决定权由检察长作出,这就难免出现以捕代侦情况,使逮捕措施失去正当性。
?(二) 逮捕适用过于广泛,羁押比率过高。
没有细化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全凭办案人主观判断,造成适用上的混乱和泛滥。
由于对不捕后可能发生的犯罪嫌疑人逃跑过于担心,加上对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漠视,办案人员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往往一捕了之,不论有无实际羁押的必要,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在审判前受到不必要的剥夺。
(三) 取保候审与逮捕相脱节,诉讼保障手段不能很好地互相衔接。
(四) 犯罪嫌疑人对逮捕羁押没有法定的抗辩权,使其审前的人身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大多数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不必有充分的理由就可以驳回申请,有的驳回的理由只是办案人主观的猜测,没有实际的根据。
而对逮捕措施的滥用,嫌疑人没有任何救济的途径。
嫌疑人对自己人身权利的保护完全是被动的。
国家的相关体系存在不少的程序漏洞,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着一定的侵害,因此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需要有关部门做好充分的调查以及证据的收集,尽量不要出现程序上的错误,但是更为重要的就是有关的当事人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进而确定自己的权益。
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措施

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措施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对安全需求的不断增加,公安任务变得越来越繁重而复杂。
然而,在应对这一挑战时,我们也必须正视公安机关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职责执行、信息化建设、警察素质等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一、职责执行问题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构之一,其最基本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现实中我们仍然面临着以下几个问题:1.执法不公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不少案件处理不公平以及腐败现象。
有些警察滥用职权或者接受贿赂而放纵罪犯,导致了司法制度的信任危机。
2.资源分配不均衡:某些地区的警务资源配置明显不足,导致重要案件无法得到有效追踪侦查。
同时,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存在的发展差距使得资源更少地传递到农村地区。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1.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加强督察制度,增加惩罚力度以及规范警察行为。
通过建立信用体系和监管机制,确保执法公正。
2.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调配警务人员和物资,根据地区不同的治安形势和犯罪情况来进行科学分配。
同时,在比较发达的城市地区帮助相对贫困地区进行资源支持。
二、信息化建设问题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是公安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数据管理滞后:由于数据系统不完善或过时,导致了大量重要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和国内外资料共享的难题。
2.信息安全威胁:网络攻击、恶意软件和侵害隐私等威胁日益严重。
缺乏足够的网络防护措施使得社会安全感受到影响。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措施:1.推进数字化转型:加大对公安系统信息化水平投入,推动数据系统更新升级。
加强内部培训,提高警察操作信息系统的能力和技术水平。
2.网络安全保护:建立高效安全的网络防护体系,对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持续监测和漏洞修补。
同时,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提高警惕性和应对能力。
三、警察素质问题警察作为公安机关的主要执法力量,在执行职责时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道德品质。
公安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公安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国家治理能力提升,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依法办案不够严谨作为国家最基层的执法机构,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但现实中仍有一些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一些无辜者受到牵连甚至不正当刑事处罚。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收集不完整:部分执法人员在快速立案的压力下,未能全面搜集证据材料或未确认其真伪性。
这种偷懒行为会导致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链断裂,从而使得合乎规定认定被告人罪与否变得困难。
2. 确认嫌疑人身份流程混乱:部分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未按规定进行身份核实,导致嫌疑人身份交叉混淆,可能引发错误的指认和不公正的刑事处罚。
3. 强制措施合法性审查欠缺:执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容易忽视对措施合法性的审查,从而导致一些无辜者被非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的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公安机关应加强内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依法办案意识。
同时,在立案、证据收集、嫌疑人确认等环节设置严格流程,并建立监督机制来确保依法行事。
二、文明执法意识待提升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具备高度的文明素养,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言语暴力与恶劣态度:个别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不文明用语频出或态度恶劣,给当事人带来心理伤害,损害了公安形象。
2. 不合理使用武力手段:极少数警察在执行职责时滥用职权,不合理使用武力手段,给当事人带来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
3. 执法过于“粗暴”:少数执法人员面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居民群众的抵触情绪时显得无礼、高傲,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容易引发冲突甚至恶性事件。
为解决上述问题,公安机关应加强组织文明执法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沟通能力。
同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与问责机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公安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维护的重要力量,执法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否认,公安执法领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问题分析1. 执法权威不够彰显在公安执法中,有时候办案民警无法充分展示自身的职务权威,给犯罪嫌疑人造成错误认识,从而导致了一些暴力抗拒行为。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打击黑恶势力等重大行动中,当地公安机关可能面临与非法组织斗争时所带来的困难。
2. 执法过程中权益保护不完善公安执法涉及到侦查、逮捕和审判等各个环节,在处理案件时需要确保相关当事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但由于缺乏统一而明确的制度规范以及专业化能力不足等原因,有时候会出现严重违背合法性原则的事件,导致一些无辜者受冤枉。
3. 反腐败力度不够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构,应当坚守廉洁自律之道。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有部分公安干警存在腐败现象,如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
这不仅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还削弱了人民对其的信任。
4. 效率与公正问题并存在执法过程中,既要确保案件的高效办理,又要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但由于一些制度缺陷和执法水平等方面的问题,在实践中难免存在着时间拖延、收取“速费”等不正当行为。
这种情况不仅导致了人民群众对执法部门失去信心,并且也妨碍了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对策建议1. 强化职业素养和执法技能培训为有效彰显执法权威,公安机关需要加强警察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
通过提升干警们的法律素养、专业技能和情绪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使其在执法过程中不仅有足够的自信,还能严肃而公正地履行职责。
2. 完善权益保护机制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
特别是在侦查取证工作中,要提高办案民警对于依法搜查、讯问及嫌疑人尊严的认识,确保符合程序规定,并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进行有效记录。
3. 健全反腐败机制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从严治警原则,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培训。
公安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公安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一、问题分析公安单位作为国家治安管理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的重任。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公安单位面临着一些主要问题,影响了其工作效能和形象。
1. 信息不畅通造成侦查困难:公安单位与其他部门间信息沟通不畅,导致案件侦破困难。
警方往往难以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协助,甚至出现信息断档现象。
2. 执法公平性有待提高:在一些地区和领域,公安机关执法对个人和企业存在不同待遇,执法尺度不够统一。
这给社会带来了信任危机,并导致执法者形象受损。
3. 内部管理漏洞引发腐败问题:某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内部存在管理漏洞和监督缺失。
这种情况下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并增加了系统性腐败的风险。
二、对策建议针对上述主要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以提高公安单位的工作效能和形象。
1. 信息共享与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公安单位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
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实现信息畅通有序流动。
同时,通过建立跨部门联动会议、定期交流会等形式,促进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提高侦查研判水平。
2. 执法标准统一化加强对公安执法标准的规划和统一执行,确保执法尺度公正透明。
建立相关指导文件和培训体系,使执法人员具备一致的行动标准和素质要求。
同时,注重社会监督机制的构建,倡导市民参与执法过程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3. 内部管理与监督机制完善加强公安单位内部管理及监督体系的建设。
完善各级警务室、派出所及警察支队等管理层级,并拓宽权责界定。
加大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的规范力度,并依法追究腐败分子责任。
另外,也要推进公安机关内部纪律建设,严肃处理违规行为,避免漏洞与腐败问题。
4. 提高警察队伍素质加强公安机关人员的培训、教育与选拔,提高其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注重警察职业道德教育的普及和强化,树立正确的工作价值观和职业操守。
同时,推动警察队伍的技术化改造,并探索智能化手段在执法过程中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公安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公安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一、问题现状公安单位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的重要力量,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安单位存在的问题:1. 执法不规范:部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缺乏专业素养,处理案件时存在依据法律的不足,导致了比例较高的冤假错案率。
2. 治安防控不到位:随着犯罪形式和手段的不断变化,部分公安单位在治安防控上存在盲点,无法及时预测和应对新型犯罪活动。
3. 群众满意度低:由于工作压力大、工作方式旧化等原因,公安单位与群众之间缺乏有效沟通渠道和互信机制,使得群众对其工作满意度较低。
4. 内部管理混乱:部分公安单位内部管理不严格,监督机制薄弱。
涉嫌违纪行为被发现后,监督审查处罚不力。
二、问题原因1. 人员素质待提高:部分公安干警在理论知识和职业技能方面存在欠缺,导致执法水平不高。
2. 制度不健全:一些公安单位缺乏科学规范的制度,对工作流程、权责界定等方面存在不足。
这种制度性问题容易导致管理混乱和决策失误。
3. 压力过大:公安单位的工作压力大,繁重的工作任务和长时间驻守一线容易引发情绪消极、压力过大等问题,进而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
4. 缺乏专业培训:一些公安干警没有得到定期系统的专业培训,无法及时跟上犯罪手段与技术的变化,导致防范措施相对滞后。
三、对策分析为解决以上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1. 提高素质和能力:加强公安干警的理论培训和实践技能训练。
通过提升警察的综合素质,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增强执法严谨性和专业性。
2. 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引入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公安单位的信息化建设,提升对犯罪活动的预测和侦查能力。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联合行动机制,形成有效的犯罪防控网络。
3. 加强与群众的互动:建立健全公安单位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渠道和互信机制。
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增加公众对警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同时改善内部纪律,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增加群众满意度。
4. 改革内部管理:完善公安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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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从近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比过去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也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检察机关有效指控犯罪目的的实现。
因此,笔者拟就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指导公安侦查取证,尽快提高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的质量,以便达到有效指控犯罪的目的谈点粗浅意见。
一、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
1、一些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比较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重破案,轻收集证据。
有相当部分侦查人员往往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破案和抓获犯罪嫌疑人上,忽略了侦查过程的证据收集。
二是重口供,轻查证核实,言词证据固然对破案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具有不稳定性,必须相互印证,形成锁链。
如不重视其它证据的收集来锁定口供,犯罪嫌疑人翻供就导致证据“一比一”的局面。
三是重收集有罪证据,轻收集无罪证据。
这样往往不能客观准确地证实犯罪及其情节,划分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所住的地位和作用。
四是重收集客观方面的证据,轻主观方面的证据。
2、一些侦查人员对各个罪名的必备要件研究不深,不能按照构成要件进行收集证据,导致该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无需收集的证据却收集不少。
3、一些侦查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在办案过程中,对及时、全面地收集与固定犯罪证据缺乏内在动力,导致有的证据因时过境迁而无法收集。
4、侦查手段仍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科技含量不高。
二、公安机关批捕阶段撤回案件的原因分析。
公安机关在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后撤回,其启动原因有二,一个是公安机关主动撤回,另一个是由检察机关建议撤回。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撤回案件的具体操作一般是参照退查的规定进行。
1、案件不属于本地管辖,由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后,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2、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有同案犯被抓捕的,需撤回案件后合并处理。
3、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其他罪名的,需要撤回案件进一步补充侦查的。
4、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5、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是退查,由于时间的流逝和证据的消逝,无法再查清案件疑点的,因此,公安机关为了避免不逮捕而撤回案件另作处理。
6、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的,而为了不影响公安机关的退查率考核,而由公安机关主动撤回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对于第1-4项原因,多属于程序性因素,而非案件的实体性原因;对于第5、6项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是在案件出现质量问题后,为了不影响公安机关的退查率和检察机关的不捕率的考核评比,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两家协调,由公安机关将案件撤回另作处理。
三、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由于撤回案件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多年来司法协调、配合行为所形成的历史习惯,因此,在具体的操作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存在诸多不足。
1、导致个案刑事诉讼程序无限延长。
由于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条件没有明文规定,其具体操作规范由各地具体把握,因此,公安撤回案件一般都将羁押期限用完用尽,可能使个案刑事诉讼程序被无理加长,程序的加长导致了诉讼成本的加大和公众对程序正义的信任危机。
2、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权得到合理的、迅速的、及时的结果。
如果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将在无形之中加长犯罪嫌疑人等待结果的时间及耐心,对其来说,是不应该的诉讼成本。
同时,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其强制措施特别是已羁押的期限也将会随之而延长,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便成为一种隐性的超期羁押,不利于保护其合法的诉讼权益。
同时,对被害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后进行审查起诉环节后,本应该由检察机关决定不捕的,却程序倒流到公安机关,不了了之,没有一家机关通知被害人诉讼程序的过程,对被害人也没有任何说法,因此,对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不利的。
3、不利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由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行使的权利是法律监督权,批准逮捕权是其侦查监督权的主要内容。
而案件由公安机关撤回后,检察机关将无法进一步行使检察监督权。
如证据不足的案件,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后,很容易不了了之,检察机关没有补查提纲,因此,对公安机关如何补查、补查效果如何等都无具体监督方式,因此,根本无法谈及检察监督权的行使。
4、容易产生暗箱操作。
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因此,没有任何规定来规范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具体操作程序,这样,就给一些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人留有一些可乘之机,利用这种漏洞,从而暗箱操作,滋生腐败。
产生这种不足的原因有三:首先是法无明文规定。
我国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对于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并无任何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六部委的联合规定,因此,对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由各地自由把握,对撤回的决定权、时间、次数、程序、后续处理等均不一致,造成撤回案件成为了案件处理的一个大口袋。
其次,是由于公、检二家多年来形成的惯例,特别是对于一些有证据问题的案件,退查将会影响公安机关的退查率,所以,公安机关将案件撤回是避免考核成绩不好的最好办法,也是结案的最好选择。
再次,是因为公、检二家关系协调的结果。
公、检二家同为打击犯罪的专政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二者要相互配合,因此,在具体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协调关系在所难免,公安机关撤回案件也就有存在的基础。
最后,公安撤回案件也是公、检二家推卸责任的借口。
公安机关说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又让我们撤回来,检察机关不捕不是我们的责任。
检察机关说此案已经由公安机关撤回去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质量存在问题,不能批捕,因此,公安机关已经将本案撤回另作处理了。
这样,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成为了相互推卸责任的托词四、解决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存在问题的方法。
一是公、检二家必须严格执法。
检察机关应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不予逮捕,该退查的退查;公安机关也不再使用撤回案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
对于不同的撤回原因的案件,区别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如抓捕同案犯的,在侦查完毕后,移交检察机关与原案合并处理。
对于有质量问题的案件,则可以由检察机关退查,如实在无法查清,则由检察机关作不捕处理。
二是去掉退查率和不捕率的考核标准。
用比率来考核工作成绩,是对司法实践工作的一种极端机械化考察,不符合办理案件的具体实践。
正是由于这样的上级考核评比才使得公、检二家不得不采取规避法律的方式来避免考核的失败。
因此,这样的考核标准应当去掉。
三是取消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报表中的移送机关撤回案件一项。
审查批捕报表中移送机关撤回案件的一项,在无形之中便为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提供一定的依据,是一种默许和支持,给司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是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撤回案件问题的合法性作出联合规定,并规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如撤回的决定权、时间限制、次数限制、程序、文书、案件后续处理等问题,以此来具体指导公、检二家的具体司法行为,使公安机关撤回案件这种处理方式于理通顺,于法有据。
五、建立稳定长效的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制。
一方面,要切实提高对引导侦查重要性的认识。
其一、引导侦查是控诉职能的需要。
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刑诉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所谓“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相互支持,通力协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控辩式”的庭审模式,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为有效地追诉犯罪,就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而在我国,行使侦查权的是公安机关,其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质量如何,不仅直接影响对犯罪的指控,同时也降低诉讼效率,浪费司法资源。
由此可见,引导侦查对检察机关来说,不是分外工作,而是职能所需;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工作,而是非做不可而且非做好不可的工作。
其二、引导侦查及时查明犯罪、追究的需要。
犯罪现象是十分复杂的,仅靠某一个人或某一部门的力量查清案情、收集证据比较困难。
再且,承担收集固定证据责任的公安机关远离法庭,对审判缺乏切身体会,对法官最终的证据规格、标准等缺乏足够的了解,以致收集、固定证据的效率和质量难以满足控罪和庭审的需要。
而检察机关具有对法律研究足、理解够以及对法庭需要证据的足够了解的优势,应当充分发挥这一优势,从指控的角度引导、指导公安机关发现、收集、固定、完善证据,从而实现及时查明犯罪、追究犯罪的目的。
另一方面,要立足本职,切实抓好引导侦查工作。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当注意克服“闭门办案”的思想,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引导。
首先,要建立健全引导侦查机制,用制度保证引导侦查活动的有效开展。
如改变单纯文来文往的方式,建立和完善双方的联席会议制度。
通过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召开联席会议,就一定时期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特别是对不捕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又如建立疑难案件随时通报制度。
对于一些涉及罪与非罪供证矛盾突出或其他疑难的案件,公安机关报捕之前应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共同解决疑难问题。
检察机关对复杂疑难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之前,应主动与公安机关,邀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或向其讲明不捕理由,听取对方意见。
再是建立引导侦查质量考评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奖惩规则,明确办案人员引导侦查任务和要求,最大限度地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
其次,要加大提前介入的力度,把问题解决在报捕之前。
检察机关要坚持提前介入制度,加大提前介入力度。
对重大案件以及认为有必要介入的案件,要及时、适时介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侦查建议,使其及时、全面、合法地获取指控犯罪所必需的证据,把问题解决在公安报捕之前,以提高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
如:共同犯罪案件要引导办案人员既注重共同犯罪嫌疑人间的相互印证,又注重全面提取其他证据;对难以获取证据的,要引导办案人员核实固定证据,针对被害人、证人可能离开本地的情况,可向办案人员列明询问要点,如制作视听资料,随案移送有关部门审查认定,避免证据流失。
再次,切实改进《补充侦查提纲》、《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的制作方式,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
对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不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看案件,传统的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方式是向公安机关简要列出需要补充侦查的项目,而对为什么要补充这些内容、如何查、查到什么程度不做具体要求,造成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时的目的、方向和标准都不是很明确,以致有的侦查人员没有能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