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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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辽政办发〔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进一步建立我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政策扶持、保险联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的监管部门,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组织调查省域内跨市、县(市、区)流入的病死畜禽违法案件。

县级政府要负责本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的收集处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要负责本区域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收集处理,调查死亡畜禽来源。

跨省际流入的,由省政府组织省畜牧局等部门协助农业部组织调查;省域内跨市、县(市、区)流入的,由相关地方政府组织畜牧等部门组织调查。

二、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以及采取其他动物防疫措施等法定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新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同时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新职责 新使命 任重道远

新职责  新使命  任重道远

新职责新使命任重道远“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有着更高的期待,食品安全问题已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媒体聚光的焦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亦成为衡量政府管理水平和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指标。

猪肉作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占有重要位置。

生猪屠宰是整个猪肉产业链条的关键环节,是连接养殖和消费的重要纽带,是把住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关口。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是国家赋予我们畜牧兽医部门一项重要的新职责,也是我们的新使命。

夷陵区作为全市国土面积最大的市辖区,集城区、坝区、库区、矿区于一体,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的任务十分繁重。

总结回顾屠宰职能划转以来我区畜禽屠宰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践,主要有以下体会: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是保障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的前提条件(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强化组织保障。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夷陵区委、区政府历届领导高度重视包括肉食品在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率先在湖北省建成了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县(区),今年我区正在开展“建设全国最佳食品安全放心城市”活动,持之以恒地把畜禽屠宰、畜产品安全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

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划转以来,进一步从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财力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一是下发了《关于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涉及有关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和区委《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及人员划转的专题办公会议纪要》等文件,对屠宰监管职责划转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机构和职责。

二是区政府下发了《关于成立和调整宜昌市BRT夷陵区段项目建设工作等领导小组的通知》,及时调整了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理顺区、乡镇一级屠宰管理体制。

三是将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动物卫生监督局确定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4人,招聘执法工作人员13人,工作经费和聘用人员工资由财政全额拨款,配备执法车辆7台。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两法衔接”这个概念是国务院在2000年10月组织开展打假联合行动中第一次提出。

它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尽管从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南充市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两法衔接”的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但各县级检察机关的“两法衔接”工作成效并不明显,笔者就营山县“两法衔接”工作为例,对“两法衔接”工作目前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一、近年来营山县院“两法衔接”工作开展基本情况自“两法衔接”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和县监察局、公安局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会签了一系列文件。

特别是2011年中央部署开展“两法衔接”专项监督工作以来,我院与公安局、监察局、经信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烟草局、卫生局联合签发文件成立了领导小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7件23人,办理了一些较有影响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例如2012年郭某某生产、加工“地沟油”案件、2013年董某、李某、胡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案件、胡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等,有力的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

二、“两法衔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移送刑事立案案件数量少我县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案件总量在六七百件,但每年平均移送刑事立案的案件不超过5件,移送立案率不到1%,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执法机关处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

虽然我院不断地创新工作方式,主动走访、联系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并与县法制办召开联系会,强调“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但仍有很多行政执法机关不按时上报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不愿主动接受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是其自身权利和利益得以体现和实现的过程,而司法机关的介入可能会触及到行政执法机关的这一“软肋”。

当前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难点与对策思考

当前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难点与对策思考

X u m u s h o u y i一、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难点分析1、监督执法难度较大近年来,随着畜牧养殖产业不断向前发展,集约化规模化养殖产业进一步扩大,但从总体情况来看,中小规模养殖模式依然占据主导地位。

在广大基层地区动物养殖总体上较为分散养,殖规模相对较小。

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执法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

由于基层地区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的数量配置不足,工作范围较广,待遇条件较差,资金不到位,监督职责越来越严重,疫情发生风险越来越大,造成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开展难度较大,开展范围较窄。

部分地区的动物监督工作人员不敢执法,不想办案,工作积极性不足,使得基层地区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出现被动化的趋势。

2、兽医素质有待加强作为动物防疫的主体,官方兽医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动物卫生防疫工作质量。

在当前基层畜牧兽医工作队伍普遍存在着人员配备不足,老龄化现象较为严重的问题,这些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普遍较差,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工作能力较差,专业知识长时间不更新,在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现象,严重影响到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水平的提升。

3、监督执法手段单一动物防疫法规的出台实施使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同时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更加规范,监管范围更广,这就使得执法情况变得更加复杂。

从现阶段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监督管理和执法较为单一的形式,调查取证水平欠缺,调查证据能力薄弱。

基层地区的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由于缺乏独立性,经常受制于其他部门,再加上没有配置专业化的设备,缺乏独立的工作场所、必要的交通工具,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之后,不能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使得大量证据被消灭,执法难度较大,执法不到位,取证难度较大。

二、做卫生监督工作对策分析1、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能力,规范执法文书制作。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典型案例的发布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

马鞍山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马鞍山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马鞍山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方案一、出台背景近年来,我市在环保、食品药品、国土等领域办理了一批两法衔接案件,两法衔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成立了相关组织机构。

2014年,为加大打击食品、药品、农资、环境污染、劳动保障、非法行医和侵权盗版等领域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由市公安局牵头成立了加强两法衔接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副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食药监、工商、质监、农委、环保局、卫生局、烟草局、人社局、盐务局、文化委分管领导,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市检察院检查监督处处长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二是建立了相关制度。

市公安局等12个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两法衔接机制建设的通知》(马公发〔2014〕12号),建立了季度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协作联动机制等制度机制。

三是加入了省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2014年,省商务厅建立了该信息平台,具备工作动态、通知、通告、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经验交流、业务指导等信息录入和信息共享功能,我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检察院均加入了该平台。

四是开展了两法衔接监督工作。

每年市检察院均牵头开展两法衔接检查工作,赴有关单位进行案卷抽查。

从目前实施情况看,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体制机制不够完善,行政执法力量偏弱,不适应两法衔接要求等。

二、出台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包括总则、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附则,共六章、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研究——以食品安全案件移送为视角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研究——以食品安全案件移送为视角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研究——以食品安全案件移送为视角一直以来,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公众重点关心的问题。

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惩治和预防作为典型行刑案件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需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共同努力,实现有效的“双向衔接”。

然而,在司法实务中,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存在一定不足,不但移送标准的弹性较大导致移送上的罅隙,而且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案件移送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双向配合和互动,甚至因为知识体系欠缺而难以判断是否需要移送。

为了健全双向衔接机制,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第5条强调:“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

”2021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高检发办字〔2021〕84号)(以下简称《行刑衔接规定》),进一步统筹规定行刑案件双向衔接机制,突出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要求“区分案件性质,实现精准打击”,推动形成“专业性问题专业部门解决,法律问题司法机关解决”的理念和机制,突出强调双向衔接机制的良好运行,尤其是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衔接和移送,优化了证据使用流程。

本文拟结合上述规定,以食品安全案件移送为视角,重点对其具体的证据移送机制、案件移送标准、反向移送机制等问题作些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机制。

一、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体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虽然都是执行法律,却在执行模式上有明显区别,必须从制度上有效解决行刑衔接问题。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研究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研究

610政执 法的一种 , 行政执 法是指 国家行政机 关、 被授权或受托的组织根据其职权
对违法违规 管理相对人所采取 的监督 、 强制 、 等行政行 为。刑事 司法是指 国家司法机 关对触犯刑法严重危 害社 处罚 会的犯罪行 为所采取 的惩罚行为。在行政执 法实践 中, 当违法违规行 为达到某种危 害程度 并触犯刑法时 , 违法 行政 行为就转化为刑事违 法行为 , 而行政执法就过渡到刑事 司法 [ 从 1 ] 而在一些行政案件的办理 过程 中, 执法机构 时常 因 为认识 上的偏差或兼顾部 门利益等方面的原 因, 常常执 法不严 、 有罪不究 、 打击不力, 使得执法 实践 中逐步暴露 出行 政执 法与刑事 司法相 脱节的 问题 。 因此 , 从理论上和 实践上研 究和解决行政执 法与刑 事司法相衔接的 问题 , 确保 是 畜牧业健康发展 、 动物卫生安全 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 动物卫生; 事司法; i 机制 刑 #- - I  ̄ 中图分类号:8 13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0 5 94 2 1 )7 O 0 — 3 ¥5.3 c 10 — 4 X(00 0 一 0 8 0
1 动物卫生监督执 法与刑事 司法衔 2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 司法工 的关 注度较 高 ,涉 及 民生案 件的快 作 衔 接 的 必要 性 速 、 确办 理 , 仅有利 于维 护社会 准 不 接工作开展现状 是动物 卫生监 督机 构履 职 避 稳定 , 强人 民群众 的安全感 , 增 而且 随着人们对食 品卫生 , 尤其是 肉 对于树 立动监 机构 的社会 形象 起到 食品卫 生安全 的越来越 关注 , 涉及动 责的要求 。 随着我国法治制度的不断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 物 卫生 安全的各类 行政 案 件会层 出 健全 , 各级检察机关对行政权 的监 督 重要作用。因此 , 及时移交达 不穷 , 相应被追究 当事人刑 事责任 的 与制约力度 的不断加强 , 动物卫 生监 事司法 工作的有效衔接 , 不仅是 案件也逐步增多 。现就重庆市为例 , 督机 构作为执法机关很可能因为“ 以 到追刑 案件的行政执法案件 , 罚代刑 、 该移 未移 ” 的履职 不到位 问 行政执法机 构的本职工作, 也是法律 20 o5年 以来 该市动物 卫生监 督机构 查办 的各类行 政案 件 中移交 司法机 题 , 行政违 法责任者会被追究相应 的 规定的一项重要义务 。 关追 究刑事责任的共有 5起 , 追刑人 行政 责任 乃至刑 事责任 ( 如失职罪、 3 目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与刑事司 【二 ・ ; 数 1 人 , 期 最 长 达 2 , 计 处 罚 渎 职 罪 或 玩 忽 职 守罪 )] 是 遏 制 违 法衔接 中存在 的问题和原 因分析 1 刑 年 累 . 金7 9万元 ( 见表 1 。 ) 法分子嚣张气焰 的重要手段 。 动物卫 3 1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 事司法 衔接中存在 的主要 问题 表1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基本情况 3 1 1 部分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构 .. 年 份 案 由及 处 罚 区县 案件 追 刑 刑 期 罚 金 起 数 人 数 — — ( 元) 万 成犯罪 应 当移 送 司法机 关处 理的案 2 0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行贿罪 粱平 05 1 1 2 年 2) ( 件降格 处理, 以罚代刑 。实际 中暴露 2o O 6 出“ 四多四少 ’ 象 。即违法违规案件 觋 20 生产 、销售不 符合 卫 生标 准的食品 荣 昌 07 1 4 8 发生 多、 查处少; 简易程序多 、 一般程 罪 1 个月 0 1 8 ;销售伪 劣产 品罪 序少 ; 检补免 多 、 补 移送 司法机 关追 20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 准的食 品罪 黔江南川 o8 2 6 6 1 个月 —2 4 1 究刑 事 责任少 ;查 处一般 犯罪 分子 2 o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高新区 1 o9 2 起诉阶段 多、 追究源头或幕后操纵主犯少 。 .. 上述追刑案件 , 在动物 卫生监督 生监督执法工作 的执法 面极广 , 涉及 3 12 移送 案件定性欠标 准、有权 机构 移交之 前 , 由多 为“ 营检 疫 动物及 动物 产 品 由产地 到餐 桌 的一 部门出具有效鉴定结论难度大 。目前 案 经 屠 加工 、 藏 、 贮 销售 等 移送 追刑案件立案理 由多为 “ 生产 、 不合格或病死 、 因不 明动物产 品 ” 系列饲 养 、 宰 、 死 , 由于 此类案 件直接 涉及 公共 卫生 安 经营活动 , 执法工作事关养殖业 健康 销售不 符合 卫生标 准 的食 品罪或 生 销 , 刑 全 , 于 民生类 案件 , 属 公安机 关乃至 发展 、人 民身体健 康及 公共卫 生 安 产 、 售伪 劣 产 品罪 ” 根据 《 法》 4 最高人 民法院、 高人 民检 最 政府都十分重视 , 但是常 常由于行政 全 。 目前 , 以上 各 个 环 节 中案 件 发 13条和 《 在 销售伪劣商 品刑事案 机 关移送 不及 时 、司法机 关 介入偏 生多、 查处少, 行政处理多、 追究刑责 察 院关于生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30•【字号】鲁政办字〔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升野生动物保护效能,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风险防控的原则,严格落实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措施,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力度,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健全完善野生动物保护长效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二、强化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一)摸清野生动物资源底数。

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监测,用3-5年时间查清资源底数,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

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监测,通过数据汇总和分析评估,建立资源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监测。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开展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普查与重要物种的常规资源调查监测,建立栖息地生态环境的常规监测系统,掌握山东省与周边地区水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分布区域和洄游规律等数据。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二)完善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体系。

科学规划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体系,充分考虑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系统完整性,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聚区、鸟类迁徙停歇地等重要区域纳入保护范围,注重生态廊道建设,增强野生动物栖息地连通性,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保护与修复。

根据野生动物自然分布情况和生物学特性,指导各市依法划定野生动物禁猎(渔)区、禁猎(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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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研究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赵卫华摘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属于行政执法的一种,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被授权或受托的组织根据其职权对违法违规管理相对人所采取的监督、强制、处罚等行政行为。

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惩罚行为。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当违法违规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程度并触犯刑法时,行政违法行为就转化为刑事违法行为,从而行政执法就过渡到刑事司法。

[1]而在一些行政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法机构时常因为认识上的偏差或兼顾部门利益等方面的原因,常常执法不严、有罪不究、打击不力,使得执法实践中逐步暴露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脱节的问题。

因此,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研究和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问题,是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动物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力保障。

一、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开展现状随着人们对食品卫生,尤其是肉食品卫生安全的越来越关注,涉及动物卫生安全的各类行政案件会层出不穷,相应被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逐步增多。

2005年以来,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办的各类行政案件中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共有5起,追刑人数11人,刑期最长达2年,累计处罚金79万元。

基本情况如下表:其中,2005年1起(梁平王北权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2007年1起(荣昌兰明亮、陈亮群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廖正美、曹进销售伪劣产品罪);2008年2起(黔江陈衍波、龚明学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南川吴桂伦、任世华、刘松柏、黄学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2009年截止目前,共1起(市动监所移送市公安局治安总队高新区陈燕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当事人已被依法逮捕>)。

上述追刑案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移交之前,案由多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

经调查,在2005年区县动监所报送上来的45个典型案例当中,有26件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件,其中情节严重,达到移送追刑条件的就有7件,而当年竟无一起,使违法分子逃避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的必要性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职避责的要求。

随着我国法治制度的不断健全,各级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力度的不断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执法机关很可能因为“以罚代刑、该移未移”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行政违法责任者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如失职罪、渎职罪或玩忽职守罪)[2];二是遏制违法分子嚣张气焰的重要手段。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执法面极广,涉及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到上餐桌前的饲养、屠宰、加工、贮藏、销售等一系列经营活动,执法工作事关养殖业健康发展、人民身体健康及公共卫生安全。

目前,以上各个环节中案件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追究刑责的少,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给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三是顺民意、树形象的窗口。

涉及动物卫生方面的案件多数属于“民生案件”,当前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媒体部门对此类案件的关注度较高,涉及民生案件的快速、准确办理,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而且对于树立动监机构的社会形象起到重要作用。

因此,及时移交达到追刑案件的行政执法案件,不仅是行政执法机构的本职工作,也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义务(《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三、目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降格处理,以罚代刑。

实际中暴露出“四多四少”现象。

即违法违规案件发生多、查处少;简易程序多、一般程序少;补检补免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源头或幕后操纵主犯少。

2、移送案件定性欠标准、有权部门出具有效鉴定结论难度大。

目前移送追刑案件立案理由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1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规定,需要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或“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其他污染物”的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后,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第310号国务院令)中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需要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有法定机构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附有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作为法定鉴定机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鉴定机构”(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类案件的送检物品鉴定,由于目前无实验室参照标准,检测项目只能限定某几类细菌的检测上,尚不能得出“追刑”所需结论,已追刑的几个惯例就是依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诸多书面材料,最后以专家意见的形式做出最后鉴定结论。

而这种结论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往往较低,司法机关往往不易采信。

3、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嫌犯罪案件,有些得不到及时依法处理。

由于移送案件往往涉及违法违规事件较为严重、牵涉面广,有时甚至牵扯到行政执法机关本系统的个别违规行为。

导致一些地方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案件移送不够及时,贻误办案时机,甚至发生主要犯罪嫌疑人逃逸的严重问题,给侦破工作带来困难。

据了解,在移送、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不同程度地存在依法该立案的没有立案,该批捕的没有批捕,该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该起诉的没有起诉,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作撤案处理,某些危害严重的犯罪重罪轻判等现象,严重削弱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的原因分析1、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在认识上存在偏差,影响了执法力度。

一是在办案中,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只要把违法犯罪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违法行为纠正过来就可以了,没有必要给予刑事制裁。

不论违法行为影响大小,一味强调“教育为主、一人为本”的行政执法理念;二是执法机构嫌麻烦、担心承担风险。

每一个案件在移送之前都涉及许多相关重要证据的收集,收集结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案件最终办理的成败。

尤其是涉及病害产品的证据收集、保全方面,除了要有业务熟悉的执法人员外,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三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是否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认识不一。

相当一部分执法机构认为已经由自己单位做出行政处罚过后的案件不能再次移送公安机关,因而就出现了以罚代刑的现象。

2、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够完善,执法中存在不少困难。

目前,《动物防疫法》对“病害、病死”或“疑似染疫”等术语的概念界定模糊,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尚未对此做出明确界定,因此,实际执法当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常常以“动物检疫结果意见书”的形式来对这些情形进行认定,进而作为刑事审判的依据。

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相当危险;另外,卫生鉴定机构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这一结论的得出,也缺乏相应标准,他们对样品的检测项目只能限定某几类细菌的检测上,而不能确切得出追刑所要的证据结论。

3、一些执法活动存在地方保护或部门保护的倾向。

有些区县执法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打着解决经费不足的旗号,明确给下级执法部门下达罚没收入指标,并将完成任务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加之有些地方少数执法人员执“人情法”、“关系法”,导致一些执法部门为完成任务或增加职工福利待遇、互送人情、互通私人友谊而“大案化小、小案化了”。

4、司法机关对动物卫生案件追刑界限模糊。

由于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平时与公安等司法部门移送案件少、业务联系少,因此公安部门部分办案人员对动物卫生相关案件不够熟悉,对此类案件的办案能力不强,影响了对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

有的办案人员对《刑法》法条中140、143条规定的一些罪名的法律适用不够清楚,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凭经验办案,导致一些案件以罚代刑或不了了之,甚至发生定性不准、处臵失当的问题。

四、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依据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不但有现实必要性,而且同时具有切实可行性,这种可行性表现以下法律法规依据。

(一)基本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在《行政诉讼法》中第10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动物防疫法》第84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这方面,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就是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第310号国务院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其中第3 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11 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14 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法律责任章节中第43-48条,均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检法释字[2001]4号)第10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

”第11 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或者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

”(四)国家和重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中规定“行政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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