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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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解读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解读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解读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是党中央持续深化国有企业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从三个方面对此意见进行解读。

首先,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最大程度地防止违规经营行为的发生。

国有企业是国家财产的重要承载者,其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和规范性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国有企业制定合理的经营决策、正确的投资决策、合规运营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国有企业的责任主体,实行权责统一的原则,将国有企业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并加以追究,可以使国有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真正认识到自己的权力和责任,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其次,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经济。

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绩效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违规经营投资往往导致国有企业财务风险,进而影响到国家财经安全甚至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追究制度,可以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这一制度还能激励国有企业管理者提高能力素质,切实担负起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经营效益,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最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改进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推动国有企业的体制机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

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的决策制度、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有着重要意义。

追究责任使国有企业管理者在决策时更加审慎,避免盲目扩张和追求短期利益的行为。

同时,这也是国有企业深化的一个方向,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企业可以借鉴市场化的管理模式,引入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进一步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解读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解读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解读一、背景介绍《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4年共同发布的一份文件,旨在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并对违规经营投资的责任追究进行明确和规范。

本文将对这一文件进行解读,帮助读者对其内容和意义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二、制度目标与原则《意见》明确了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目标主要包括:形成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风险防控能力、增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等。

原则主要包括:强化领导责任、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督机制、推动产权保护、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等。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与范围《意见》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主体和范围。

主体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党委、政府和领导班子成员,对于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及对投资项目提供不实资料的人员等。

范围主要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滥用职权、不当决策、失职渎职等。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度《意见》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度。

方式主要包括警告、通报、组织处理、实施问责等。

程度主要包括政纪处分、行政处罚、经济追偿、法律追究等。

文中明确指出,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包括: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能力提升、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制度等。

六、推动制度落地和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这一制度,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推动责任追究制度落地和实施。

同时,还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查处,坚决纠正各种不良经营行为。

七、意义与影响《意见》的发布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6•【文号】国资厅发监责〔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责〔2020〕10号各中央企业: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国有企业改革“1+N”系列文件要求,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二〔2019〕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件),对中央企业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作出全面安排。

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扎实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实现了集团层面责任追究组织机构、专门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的全覆盖,以责任追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强化管理等取得积极成效,保障企业合规经营及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持续强化。

为切实落实《意见》提出的“在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的改革目标任务,现就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体系建设方案的优化实施工作。

按照43号文件要求,中央企业已制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方案。

各中央企业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与《意见》提出的目标要求再对标对表,分析查找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和相关工作开展中存在的短板,根据需要补充完善体系建设方案。

在此基础上,逐项明确具体举措、时间表和责任人,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扎实推进,确保改革目标任务落实落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30•【文号】国资发监督二〔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二〔2019〕43号各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件),按照国资委有关要求,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均成立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其中大部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序推进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体系建设。

目前,责任追究工作专门制度、职能部门、报告机制已基本实现全覆盖,责任倒查机制基本形成,以追责促进企业强化管理、完善制度等取得积极成效,保障企业合规经营及高质量发展作用逐步显现,63号文件明确的第一阶段目标初步完成。

为进一步落实63号文件“在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的第二阶段目标,做好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责任追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化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国资国企改革系列文件对强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等作出一系列部署。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站在守护好全体人民共同财富的高度,深刻理解责任追究工作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方面的重要作用,将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作为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抓手,通过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促进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规范履职、勤勉尽责,推动企业合规经营、行稳致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9•【文号】国资发监责〔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监责〔2020〕62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和严格责任追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在总结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使用。

国资委2020年9月29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按照《实施办法》和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等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以下简称问题线索)查处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规、处理适当。

第四条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条本指引所指的中央企业有关违规责任追究机构及职责如下:(一)违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建议,审议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经企业党委(党组)会议审议形成处理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15
•【字号】津国资法规〔2018〕18号
•【施行日期】2018.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快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津国资法规〔2018〕18号
各市管企业:
2017年11月24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市管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津政办发〔2017〕109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企业要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具体受理部门,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办法》同时提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制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为落实《办法》要求,请已经制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市管企业在5月底前将制度(正式文件一份,电子文档一份)报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备案,尚未制定制度的市管企业要加快工作进度,最迟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制度制定和备案工作。

逾期未完成的,市国资委将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孙天电话:83605850
2018年5月15日。

浅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成因及其责任追究的实施建议

浅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成因及其责任追究的实施建议

浅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成因及其责任追究的实施建议作者:任敏来源:《财会学习》2019年第33期摘要:在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作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项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依托公司治理理论,剖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背后的治理原因,并据此探讨国有企业落实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治理保障及实施建议,期望有效落实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以缓解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关键词: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公司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企改革进入全面深化阶段,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8月颁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据此,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多项指导意见,更为具体地,2018年7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明确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界定为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在此背景下,本文基于公司治理理论,探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原因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建议,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实践工作提供必要的理论借鉴。

一、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成因分析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产生了多层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拥有所有权的股东与拥有经营权的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成为第一类委托代理关系;拥有委派董事的大股东与无委派董事的小股东之间存在第二类委托代理关系[1]。

由此可见,若国有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该从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分析其原因。

(一)国有企业体制痼疾尽管国有企业实现了公司改制,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但其经营管理仍无法脱离政府的影响。

很多国有企业凭借先天的资源垄断或行政垄断,享受政策福利,不需要担忧市场竞争压力,从而导致缺乏创新意识,经营效率低下,甚至在出现亏损时仍由国家补齐亏空。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专项培训 PPT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专项培训 PPT
•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 [2015]79号)及本次《意见》,进一步细化操作。
责任追究范围
•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 责致使发生规定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质押等) 货
或预付

款项,

利用业

务预付

或物资

交易等

方式变

相融资

或投资
未按 规定 对应 收款 项及 时追 索或 采取 有效 保全 措施 等
三、 工程 承包 建设 方面
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 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
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 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
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 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 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四、 转让 产权、 上市 公司 股权 和资 产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 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
目录
•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 见解读
• 1、总体要求 • 2、责任追究范围 • 3、资产损失认定 • 4、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 5、责任追究处理 • 6、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 • 7、工作要求
《意见形》成出背台景的背景
• 《意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1 N”系列文件的组成 部分,系顶层设计文件的配套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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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资产损失认定
集团公司职工奖惩管理规定的资产损失认定标准

一定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
元)或给公司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后果的;

较大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 元)或给公司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后果的;

重大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
•相同的处理
–同时按照标准扣减薪酬
-13-
责任追究处理
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 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 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 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 行,但不合并使用
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责任的人员,包括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重要
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一般责任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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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购销管理责任认定

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 ;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
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 ; 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 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 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 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 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 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
警告
客户 服务
记大过
--
记过
警告
--
-23-
--
造成巨大损失的
解除劳动合同
记过
销售 合同
造成重大损失的
留用察看
警告
造成较大损失的
记大过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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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职工惩处细则
产品 定价 泄露产品定价保 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 密数据的 露产品定价保密数据的 造成巨大损失的 留用察看 记大过 留用察看、 记大过 记大过、 记过 记过 警告 留用察看、 记大过 记大过、 记过 记过 --
-7-
责任追究处理
《集团公司职工奖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责任认定
直接责任者:主观故意或过失违章违纪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负有直接责 任、直接管理责任等人员。 主要责任者:对直接主管或直接参与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责任的人员,包括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主要领导 责任等人员。 相关责任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全措施的;

签订虚假合同,提供虚假产品或者服务的; 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10-
责任追究处理
根据资产 损失程 度、问题 性质等, 对相关责 任人采取 五种方式 追究责任
1
组织处理
扣减薪酬 禁入限制 纪律处分 移送司法机关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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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处理
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 •对相关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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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四条
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 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未按照规定订立销售服务合同的; 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
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未按照应收账款和信用销售 规定执行,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
销售 管理
集团公司职工惩处细则
市场 信息 调研分析不够详 细、市场信息把 握不准确 提供数据与信息导致决策 失误的 服务不到位等主观故意原 因,导致订单取消、市场 丢失,造成巨大损失或给 公司造成形象、品牌、信 誉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 对客户服务不到 位,出现异议不 认真处理,受到 投诉的;违背客 观事实对产品异 议进行赔付,损 害公司利益的 记过 警告 --
最终目标
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 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2-
意见出台意义
宏观层面:意见的出台在于贯彻十八大以来党的若干发展思想指导文 件,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企, 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行质量 和经济效益,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


微观层面: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 岗位的监督为重点,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
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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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范围
资金 管理 集团管控 转让产权、上市 公司股权和资产
工程承 包建设
改组 改制
其他违反规定 应当追究责任 的情形
风险管理
购销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
元)或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后果的; 巨大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给公司造成巨大不

利影响后果的。
-6-
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直 接 责 任 根据
经 营 投 资 责 任
工作
职责
主 管 责 任 领 导 责 任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 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 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解除劳动合同 留用察看 记大过 记过 解除劳动合同 留用察看 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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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 警告 警告 -记过 警告 警告
合同 履行
未按销售合同等 规定错发、漏发、造成重大损失的 超发、无提货单 发货或无故拖延 发货的;被对方 造成较大损失的 索赔或者退货的
造成一定损失的 不执行公司相关 造成巨大损失的 规定擅自决定销 售废次材、废旧 设备、副产品、 造成重大损失的 物资的;违反规 定赊销产品的; 造成较大损失的
责令辞职:对应当辞去现岗位职务的人员,本人不提出辞去现岗位职务的, 应由公司或单位责令其辞去现岗位职务。
-19-
集团公司职工惩处细则
行为 行为描述 界定标准 造成巨大损失的 直接责任者 解除劳动合同 留用察看 主要责任者 留用察看、 记大过 记大过、记 过 记过 相关责任者 记过 警告
物资 管理
解除劳动合同、 记大过、 留用察看 记过
警告
违背客观事实对产品异议 解除劳动合同、 记大过、 进行赔付,损害公司利益, 留用察看 记过 造成公司巨大损失的 服务不到位等主观故意原 因,导致订单取消给公司 30-50万元损失;给公司 造成形象、品牌、信誉照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服务不到位等主观故意原 因,给公司造成30万元以 下损失或给公司造成形象、 品牌、信誉照成较大不利 影响的 -22记过、警 告
在生产、管理等 各环节中,由于 造成重大损失的 工作失职,使物 资在存放、储藏、 运输工作中丢失、 造成较大损失的 损坏、变质、浪 费的 造成一定损失的
未经授权或超越 授权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时未审 核对方当事人有 效证件,合同的 变更、解除未办 理合法手续
记大过
警告
记过
警告 留用察看、 记大过 记大过、记 过 记过
惩处种类 : 警告:对职工轻微违章违纪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过错行为提出书面告诫处
罚。
记过、记大过:对职工违章违纪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过错行为,给予记载 的处罚方式。情节及影响后果严重的,可给予记大过处罚。
留用察看:职工违章违纪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利影
响后果的,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给予调整到劳务市场进行培训或安排工 作岗位。 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发生主观故意违章违纪、不履行职责、损害公司利益 等行为,达到规定的情形标准的;职工失职失误违章违纪造成巨大损失的; 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18-
责任追究处理
《集团公司职工奖惩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组织处理
对违章违纪职工在给予相应惩处的同时,也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 查、警示谈话、经济考核、调离岗位、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解聘)等组织处理。 引咎辞职:对管理严重失察失误、主管的工作推进不力、对发生重大事故 或重要事件承担领导和管理职责、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 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应当辞去现岗位职务。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解读
徐俊北 风险防控室 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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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目标
Contents
Contents
2
意见出台意义
责任追究范围 投资责任认定 责任追究处理 职工奖惩细则
3
4
5
6
-1-
主要目标
初步目标 2017年年底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 机制基本形成,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式清晰 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实现有章可循
–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 等处理
•对领导责任人
–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相同的处理
–同时按照标准扣减薪酬
-12-
责任追究处理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
•对相关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 禁入限制等处理
•对领导责任人 –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 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
-16-
责任追究处理
《集团公司职工奖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惩处期限: 警告:6个月。6个月内不得评优评先、晋升职务。 记过、记大过:6-12个月。12个月内不得评优评先、晋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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