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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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防材料验收要求

北京消防材料验收要求

北京消防材料验收要求1. 材料的耐火等级验收时,必须确保所使用的消防材料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耐火等级。

对于不同的使用环境和功能需求,应选择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

2. 材料的燃烧性能材料的燃烧性能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验收时,应进行燃烧试验,检查材料在燃烧时的火焰传播速度、燃烧时间、残渣特性等指标。

3. 防火涂料质量用于涂覆在可燃基材上的防火涂料,应具有合格的防火性能和防腐性能。

在验收时,应对涂料的粘度、附着力、干燥时间、耐火时间等指标进行检测。

4. 管材的阻燃性能消防管材应具有良好的阻燃性能,以防止火灾时火势的迅速蔓延。

在验收时,应进行阻燃试验,检查管材的阻燃等级和耐火时间。

5. 消防设备的合格证明消防设备应具有合格证明,以证明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在验收时,应核对设备的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

6. 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对于特定的消防产品,应具有相应的产品认证证书。

例如,灭火器、烟雾探测器等应具有国家认证机构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

7. 材料的放射性核素某些材料可能含有放射性核素,应确保所使用的消防材料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

在验收时,应进行放射性核素检测。

8. 材料的环保性能消防材料应具有环保性能,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在验收时,应检查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等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

9. 材料的稳定性消防材料应具有较好的稳定性,能够在不同的环境和使用条件下保持良好的性能。

在验收时,应进行材料稳定性试验,包括耐候性、耐腐蚀性、抗疲劳性等方面的检测。

10. 材料的防潮性能在潮湿的环境中,消防材料容易受潮而影响其性能。

因此,材料的防潮性能也是验收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验收时,应进行防潮性能试验,检查材料在潮湿环境下的性能表现和变化情况。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一、背景和目的消防产品质量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是确保消防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实施机制,提高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确保消防产品质量安全。

二、抽查对象抽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器材、消防装备、消防设施等各类消防产品。

三、抽查范围和比例1. 抽查范围根据消防产品的重要性、普及程度和市场占有率等因素确定。

2. 每年抽查比例为抽查范围内消防产品的百分之十。

四、抽查依据抽查工作以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为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

五、抽查程序1. 制定抽查计划:根据抽查范围和比例,制定每年的抽查计划,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中,报相关部门批准。

2. 抽查对象确定:根据抽查计划,确定抽查对象,并通知相关生产企业。

3. 抽查样品采集:依据抽查对象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分布情况,合理选择样品,并与相关生产企业取得联系,进行样品采集工作。

4. 检验检测:将所采集到的样品送往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5. 结果评定:根据检验检测结果,评定样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6. 处理结果: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样品,责令生产企业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进行追溯和追责工作。

六、抽查工作的保密和公开1. 抽查工作应保持严格的保密性。

2. 抽查结果将及时与相关生产企业沟通,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3. 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样品,可以鼓励生产企业进行宣传和推广。

七、监督和评估抽查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估,根据抽查结果和市场反馈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八、预算和人力资源为了保证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合理安排预算和人力资源,并建立相关的管理机构和工作团队。

九、实施时间和进度安排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并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进行合理的时间和进度安排。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制度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第四章产品评价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保证消防产品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使用和评价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及特殊性)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预防、扑救火灾和火灾现场防护、逃生的产品。

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实行强制性管理。

第四条(监管原则)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单位负责、行业自律、中介评价,政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制度第五条(准入制度)国家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

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应当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标志。

尚未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

采用强制检验制度的消防产品,应当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抽样,并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验合格。

进口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与境内生产的消防产品实行相同的市场准入制度。

不符合上述市场准入制度的消防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安装、维修和使用。

第六条实行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调整,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会同公安部共同实施。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市场准入制度的消防产品信息由公安部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站向社会发布;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信息同时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七条(执行标准)消防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时,生产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作为市场准入的评价依据时,应当委托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其安全和使用要求进行评审确认。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一、背景和目的消防产品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物资。

为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增强其可靠性和安全性,需要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

本实施方案旨在建立健全抽查检验机制,确保消防产品的合格率。

二、抽查检验内容和范围1. 消防产品的主要类别:消防器材、灭火设备、防护装备等;2. 抽查检验依据: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3. 抽查检验范围:根据市场销售情况、消防产品的关键性和紧急性,结合往年抽查结果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三、抽查检验计划1. 编制年度抽查计划:由专业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和需求,制定年度抽查检验计划,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2. 检验对象的选择:从生产企业、销售渠道中,按照抽查计划选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验。

3. 抽样方法:采用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等方法,确保抽样过程公平、客观。

4. 检验周期:根据抽查计划确定,保证年度内各类消防产品都能得到检验。

5. 检验机构的选择:严格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检验流程1. 样品采集: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从生产企业或销售渠道采集检验样品,并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检验项目: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样品进行必要的物理、化学、机械性能等方面的检验。

3. 检验记录:对样品的检验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包括检验方法、设备、人员、结果等相关信息,并制作检验报告。

4. 检验结果评估:根据检验结果,对样品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合格、不合格等级。

5. 数据统计和分析:统计检验结果,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为后续的质量提升提供参考依据。

五、检验结果处理1. 合格产品:予以合格认定,允许产品正常销售和使用。

2. 不合格产品:分类别处理,包括责令生产企业整改、下架召回、追究责任等,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3. 结果公布:定期公布检验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抽查检验情况,提高消费者对消防产品的认知度和质量意识。

北京市消防检测标准

北京市消防检测标准

北京市消防检测标准北京市消防检测标准是指在北京市范围内对建筑物、设施和设备进行消防安全检测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消防检测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而标准化的消防检测则是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障。

首先,北京市消防检测标准涵盖了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检测要求。

建筑物作为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其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完好性对于灭火和疏散人员至关重要。

因此,消防检测标准对于建筑物内部的消防设施如消防栓、灭火器、喷淋系统等,以及消防设备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了详细的检测要求,以确保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使用。

其次,北京市消防检测标准还涉及了建筑物的结构和材料的消防性能检测。

建筑物的结构和材料的消防性能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时的承载能力和阻燃性能。

因此,消防检测标准对于建筑物的结构材料如墙体、屋面、隔墙等进行了相应的检测要求,以确保其在火灾发生时不会过早失效,从而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另外,北京市消防检测标准还包括了建筑物的消防通道和疏散系统的检测要求。

消防通道和疏散系统是在火灾发生时保障人员安全疏散的重要保障措施,其畅通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人员的生命安全。

因此,消防检测标准对于建筑物内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等进行了详细的检测要求,以确保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使用。

最后,北京市消防检测标准还对于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进行了相应的检测要求。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在火灾发生时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的重要依据,其健全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火灾事故的应对能力。

因此,消防检测标准对于建筑物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进行了详细的检测要求,以确保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总之,北京市消防检测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依据,其严格遵循和执行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加强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积极配合消防检测工作,共同营造安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消监字【2008】216号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消监字【2008】216号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文件消监字〔2008〕216号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防火部科研所、重点一处、重点二处、建审处、验收办、奥运办、受理室: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人员聚集场所亡人恶性火灾,主要原因是未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设计要求,使用相应燃烧等级的装修材料,致使火灾危险性上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使用,2005年4月15日,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并于2005年8月1日开始实施。

该规范明确规定对建筑内部装修材-1-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为认真贯彻《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规范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施工与消防验收工作,总队决定,自2008年4月开始,在全市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见证取样检验的依据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第2.0.5条规定:“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二、见证取样检验的对象根据装修材料使用的实际情况,主要是针对B1、B2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原则上不对A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但在消防验收中对使用的A级防火材料有质疑时,是否对A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包括: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材料以及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其他材料(具体材料种类见附件1)。

三、见证取样检验的范围见证取样检验的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新、改、扩建高层公共建筑;-2-(二)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新、改、扩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内装修工程;(四)奥运工程或涉奥场所的内装修工程。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83]公发(消)26号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83]公发(消)26号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一九八三年三月二日公安部、国家标准局颁发[83]公发(消)26号)第一条根据《消防监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确保消防产品安全可靠,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全国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标准局指导。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处,是当地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管理部门,业务上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部门指导。

第四条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职权是:1.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开业和已经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进行审查,对不具备生产、维修条件的企业,可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

2.对企业生产的消防产品和商业部门经销的消防产品,有权进行抽检,受检单位应积极配合。

3.对不按消防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维修的企业,有权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令其停产整顿,并通知销售部门暂停收购和销售该企业产品。

4.对经销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商业单位,有权停止其销售。

属于生产质量问题的,通知该产品生产厂所在地区的消防监督机关,追究生产厂的责任;属于保管不善造成不合格的,由经销部门负责。

5.对因产品质量差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由公安部负责在现有消防科研所的基础上筹建。

其职责是:1.研究制订消防产品质量的专业检测方法,负责对各地检验站的技术指导。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合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发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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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消防部门垄断经营消防产品的壁垒被打破,社会上经营消防产品的单位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增多。

下文是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实施公安部、国家标准局颁发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各种防火、灭火设备、装置、器材设备、材料、涂料(浸料)等消防产品(以下简称消防产品)
的单位,均须通过《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服从管理和监督。

个人不得经营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业务。

第三条市公安局消防处是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
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指导,其职责是:
1、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企业进行审查;
2、组织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3、审查消防产品广告;
4、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5、调查消防产品质量事故,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第四条市建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检验站),受市公安局消防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的指导,其职责是:
1、对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填发检验证,向有关部门报告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2、对评优产品提供检测数据;对获奖产品建立技术档案,进行定期复查;
3、主持或参与本市消防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工作;
4、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检验;
5、承担消防产品的其他委托检验;
6、指导生产、维修单位的质量检验工作,参与培训、考核检验人员;
7、协助市公安局消防处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五条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必须先经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变更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时同)。

外地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来京举办联营的,须持有所在地区省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报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

第六条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完整的产品图纸、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生产设备、工艺
2、有正常生产所必需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备必要的产品检验和测试手段,有专门的检验人员和场所及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生产消防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专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执行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正式发布的企业标准。

新产品投产前,须经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其产品技术标准报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审定。

压力容器类的消防产品,须符合国家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消防产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产品技术档案和出厂检验记录;出厂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并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第九条消防产品的维修单位须按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维修消
防产品。

对需要充气、装药的产品,充气、装药前,要进行耐压试验。

经维修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除尚有使用价值、经质量监督检验站批准,可继续使用或改作他用的以外,维修单位应填写报废单,通知送修单位。

第十条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购入消防产品时,须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经销外地消防产品,须向市公安局消防处备案,并附送产品生产地省级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检验证明(或复印件);销售国外产品,须经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批准。

2、不准销售未批准生产的、检验不合格或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消防产品;
3、因储运、保管的原因,质量下降、影响使用的消防产品不得出售。

第十一条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须按产品技术标准进行监督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受检单位应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对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复验一次。

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认为必要时,可报请公安部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验。

进出口的消防产品的检验管理工作,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检验的成本费,由受检单位负担。

仲裁检验费由责任一方负担。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市公安局消防处令其限期改进,追回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外,应视情节轻重,由市公安局消防处分别给予责令停产、没收产品和非法所得等处罚,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
2、长期不具备生产、维修条件,或连续三次抽检产品不合格的;
3、不按产品质量标准生产、维修的,出售无产品技术标准、不合格的或无合格证的产品的;
4、弄虚作假,或因忽视产品质量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的。

外地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在京销售不合格产品、无技术标准的产品的,由市公安局消防处会同销售单位所在地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和市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消防产品认证
合格评定机构
从事合格评定服务的机构(认证机构不是合格评定机构)。

(本定义引自GB/T27000-20xx合格评定词汇与通用原则)
我国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机构是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是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可的消防产品认证机构。

目前开展: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汽车消防车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工作;灭火剂、灭火器、防火门、消火桂、消防水枪、消防接口、消防应急、灯具、防火阻燃材料、可燃气体报警设备等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工作。

同时负责"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的信息发布和日常管理。

检验机构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除了自行对货物进行必要的检验外,还必须由某个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境或入境。

这种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进出境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
管理的机构就是商品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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