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建筑飘窗等若干问题建筑面积计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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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面积规则

浙江省建筑面积规则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
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2.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
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4.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5.不计建造面积
6.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
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7.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8.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9.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
混凝土计量
1.打桩场地硬化的费用在措施项目单独列项计算。

2.预制混凝土管桩、沉管灌注桩工程量“以米计量,按图示尺寸以桩长(不包括桩
尖)计算”。

3.砼找平层、砼散水、砼坡道等模板包括在砼清单项目中。

4.钢筋直径大于18mm的按焊接或机械连接考虑,其余均按绑扎考虑,搭接工程量
并入清单钢筋工程量。

5.设计要求螺纹钢做为箍筋时,应对该部分钢筋单独编码列项并计算工程量
垂直运输
垂直运输基础制作、安装费用。

我省应单独列项。

【房地产】关于规范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杭规发[2007]458号)

【房地产】关于规范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杭规发[2007]458号)

xx发〔2007〕458号关于执行《关于规范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关于规范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下发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

杭州市规划局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阳台面积通知xx规划局办公室2007年12月13日印发关于规范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为规范阳台设计及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统一阳台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阳台设计、建设及房屋测绘。

二、阳台的定义1、阳台泛指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底板、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使用者进行室外活动和晾晒衣物的空间。

2、阳台按结构形态可划分为凸阳台、凹阳台和凸凹复合型阳台(以下简称复合型阳台)三种基本类型。

凸出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凸阳台,凹入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凹阳台,当阳台由凸凹两部分构成时,为复合型阳台。

三、按阳台计算面积的界定形式1、凹阳台: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8.0平方米且其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大于2.4米。

2、凸阳台和复合型阳台: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且其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大于2.4米。

3、房屋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符合以上1、2款形式的,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不属于以上1、2款形式的,均视为非阳台建筑空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四、阳台的面积计算细则1、阳台当其上盖高度小于两个自然层时,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2、阳台上盖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线不完全一致时,按上盖或阳台围护结构较少的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上盖宽度不大于0.6米时,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飘窗和设备平台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飘窗和设备平台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飘窗和设备平台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号:台建规〔2011〕277号发布日期:20110929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飘窗和设备平台的设置,明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建筑飘窗(一)建筑飘窗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凸出外墙的窗。

(二)飘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得少于0.3米;2.进深(自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外)不得大于0.7米;3.净高(自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应小于2.2米;4.窗台及其与楼板连接部分应为钢筋混凝土一体结构。

(三)符合以上设置要求的飘窗,不计入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设置要求的飘窗,应按照挑出外墙部分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四)窗与外墙在同一轴线,窗台下内凹部分设置分体式空调室外机,不视作建筑飘窗,应按设备平台处理;窗台下内凹部分无实际功能的不得设置。

二、关于设备平台(一)设备平台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二)设备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设备平台的进深应不得大于2.1米;2.每层设备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应不大于该层所有阳台(含入户平台、外廊、设备平台等)水平投影面积1/3;3.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

确需分散设置的,设置数量上不得超过套内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

(三)符合以上设置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入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设置要求的设备平台,应按照设备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计入容积率指标。

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建筑方案未审查以及建筑方案已审查、施工图预审未受理的建设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

我局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名称:《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法规分类: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颁布日期:2011-07-20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发布日期:2016-12-08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杭州市规划局正文:杭府法审告[2011]30号杭州市规划局: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杭规发[2011]273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2、市委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杭规发〔2011〕273号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及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并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层高容积率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市法制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交警支队;局各处室、各分局、市规划信息中心。

杭州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0日印发校对人:段丽联系电话:85085482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现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萧山、余杭除外)的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不包括工业、仓储等建筑类别。

三、基本规定:1、多层、高层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3.2米(建筑面积大于240平方米的大户型因特殊技术等需要的,可适当增加其标准层高度,但不得大于3.4米),低层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3.6米。

浙江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则4.1 一般规定4.1.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a)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b)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堂,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堂内的,层高2.20m以上的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c)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d)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斜面结构屋顶层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分(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e)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f)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g)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h)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i)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j) 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k) 作为房屋外墙的玻璃幕墙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 属永久性有柱的车棚、货棚等建筑物,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m) 依山(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n)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4.1.2计算1/2建筑面积的范围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b)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的,视为有围护结构的檐廊)。

c)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及通知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及通知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及通知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随着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新建筑结构形式和设计风格不断涌现,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成为共同关注的焦点,这对房屋面积计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我局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制定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第1号)为我市的建筑面积计算的规范化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已使用多年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一是原有的条款是原则性的,不够细化;二是专业术语较多,难以理解;三是新出现的建筑形式(如阳光屋、入户花园、飘窗等)如何计算,未予以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各种计算方法进而引发纠纷。

为统一规范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做到有章可循,参考无锡、深圳、福州等城市制定的有关操作办法和规则,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第1号)》进行了修正。

具体如下:一、建筑物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各层建筑面积。

1、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2、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半地下)车库、杂物间等,均按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3、坡顶建筑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4、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

因特殊原因(人防、地质、管线等)地下室整体抬高作为大空间停车使用的,经规划部门认定,可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但应进行竖向设计并组织好排水并与相邻地块平接,层高不得大于2.6米。

5、主体建筑物周边地下室下沉庭院及采光井的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地下室(除停车部分)建筑面积的30%;下沉庭院及采光井的外墙周长之和不得大于地下室(停车部分除外)的外边周长的30%;地下室的窗地比不得大于1/7。

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中常见问题的解释说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已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及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就一些常见问题作以下规定说明。

1、本说明术语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为准,本说明另有详细描述的以本说明为准。

2、建筑面积计算2-1、一般楼层建筑物四面有维护结构的用房,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2-1-1 居住建筑层高在3.6米以上(不含3.6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4.7米以上(不含4.7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

注:居室上空的吹拔空间,应参照此规定执行(入口大堂除外)。

2-1-2 网点(大型商场除外)层高在5.6米以上(不含5.6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6.7米以上(不含6.7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

2-1-3 办公建筑层高在4.7米以上(不含4.7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5.8米以上(不含5.8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

注:办公用房上空的吹拔空间,应参照此规定执行(入口大堂除外)。

2-2、半地下室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半地下室计算,其建筑面积1/2计入地上,1/2计入地下:2-2-1 超过1/2周边外墙在相邻室外地面以上,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5米,且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层层高1/3,并不超过1/2的建筑部分。

2-2-2 建筑物一个立面全部在地上,其他立面在地下的。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2-3、阳台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含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活动空间)。

2-3-1 阳台进深尺寸不应超过1.8米,进深超过1.8米的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关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条文细则解释纪要

关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条文细则解释纪要

2014年10月17日下午13:30,市规划局王松涛副局长在1011会议室主持召开了关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称“规范”)条文细则解释的研讨会。

会上规划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和测量公司就规范中的许多条文细则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形成纪要如下:
一、关于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
根据阳台周边的围合情况:凹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凸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具体详见图示:
二、关于室外走廊的界定
室外走廊指有顶盖的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三、关于结构净高的计算
根据规范第2.0.6条:结构净高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结构净高的计算应算至板底。

四、关于凸飘窗的界定
根据规范第2.0.15条:凸窗(飘窗)指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凸窗的底板需临空,建筑外立面上下两个凸(飘)窗间不应用实体封闭。

具体详见图示:
五、关于风井的建筑面积计算
根据规范第3.0.27条:建筑物以外的独立的风井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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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建筑飘窗等若干问题建筑面积计算的通知2011-04-08 18:55:26| 分类:个人日记|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阳台、设备平台、飘窗及花池的规划设计,统一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标准,根据《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除大型商业、工业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各类
建筑物的规划审批应遵守本规则要求。

第三条阳台是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住宅每户的阳台、露台等附属空间的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占该户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小于12%,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第四条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建筑面积90m2以下的户型,其设
备平台的总投影面积不大于3 m2,建筑面积90m2以上的户型,其设备平台的
总投影面积不大于5m2。

符合以上条件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以上面积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不得沿阳台的长边在阳台外部设置设备平台,沿短边设置时,其进深不得超过0.7米。

第五条建筑飘窗是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飘窗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大于或者等于0.3米,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6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应小于2.2米。

符合以上条件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高层住宅不得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

低、多层住宅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时,花池的底板标高应高于室内地坪或阳台地坪标高0.6米以上,花池放置花盆处及建筑底部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在阳台结构底板内设置花池时,
按阳台规定计算花池面积。

第七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本意见由杭州市规划局解释。

此前已经取得方案批复文件的项目按批复执行,未取得方案批复文件的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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