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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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
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仅限于
体外诊断试剂。

上述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如需增加经营范围,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经营、医疗器
械经营的规定,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体
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
筹建验收注意事项及 常见问题分析
申请条件及检查条款
•申请条件:共9条。
•1-3条为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 ; •第4条为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5-7条为办公营业场所和仓储设施设备配置; •第8条为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第9条为运输设施设备的要求。
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制定了《体外诊断试
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
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经营企业,可同时发给
什么是体外诊断试剂 ?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 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 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 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 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 质控品(物)等。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 断试剂按照药品管理。
国家局同时还要求,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 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一)按药品进行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包括:
• 1.血型、组织配型类试剂;ABO血型
• 2.微生物抗原、抗体及核酸检测类试剂;
• 3.肿瘤标志物类试剂;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
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
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
作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

4.免疫组化与人体组织细胞类试剂;

5.人类基因检测类试剂;

6.生物芯片类;

7.变态反应诊断类试剂。
• (二)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 • 1.临床基础检验类试剂; • 2临床化学类试剂; • 3.血气、电解质测定类试剂; • 4.维生素测定类试剂; • 5.细胞组织化学染色剂类; • 6.自身免疫诊断类试剂; • 7.微生物学检验类试剂。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
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主管检验师证书原件、复印件;

4.拟经营产品的范围;

5.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 • •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 别做出处理:
国食药监市Leabharlann Baidu2007]299号
•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 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预先核准证明文件;

4.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5.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
面积、功能布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6.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8.拟办企业经营范围。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 (五)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 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体外诊断 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做 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 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同时发给 《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 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 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根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
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 条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 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 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 (六)申办人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应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 规定时间内向发证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认证。发证部门应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组织对其进行认证,认证合 格的,发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认证不合格的,按有关认证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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