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合集下载

新纶科技公司章程(XXXX年5月)

新纶科技公司章程(XXXX年5月)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3年05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3第三章股份3第一节股份发行 (3)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4)第三节股份转让 (5)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6第一节股东 (7)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3)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5)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7)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8)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1)第五章董事会24第一节董事 (24)第二节董事会 (30)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4第一节总裁及副总裁 (34)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36)第七章监事会38第一节监事 (38)第二节监事会 (39)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0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40)第二节内部审计 (43)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4)第九章通知和公告44第一节通知 (44)第二节公告 (45)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5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5)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6)第十一章修改章程48第十二章附则48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以深圳市新纶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司于2007年6月15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440301102886961。

第四条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00万股,并于2010年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 SELEN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第六条公司住所:深圳市高新区科技南十二路曙光大厦九楼邮政编码:518057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344万元。

网络科技公司章程_3

网络科技公司章程_3

网络科技公司章程网络科技公司章程(篇1)甲方:乙方:鉴于:乙方愿意被聘用到甲方工作,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本保密协议。

本协议涉及保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

1.本协议所称任职期间,是指自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止。

2.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以下商业秘密:甲方所有、使用、支配、提供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或经营、管理信息、技术秘密、财务信息、客户信息以及其他对甲方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和/或资料以及按照法津和/或合同,甲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3.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甲方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4.在甲方任期期间,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何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甲方商业秘密,以保持其机密性。

5.在甲方任职期间,乙方承诺遵守职业道德和商业领域公认的准则,不做、不参与下列行为:设置任何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障碍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造成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获取或者设法获取乙方工作之必需的甲方商业秘密等:利用甲方的客户或公关渠道等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益。

乙方如发现甲方商业秘密被泄漏或者因其过失泄漏甲方商业秘密,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范围的进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乙方同意,因完成甲方所交给的工作任务和/或主要利用甲方仪器、设备、资料等物质或技术条件完成的作品、技术成果等智力成果,乙方享有署名权和/或者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甲方享有该智力成果的其他全部相关权利。

智力成果为专利的,乙方应协助甲方申请专利权。

乙方进一步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将本协议第一条所涉及的有关资料、信息等用作商业目的或者为他人用于商业目的提供方便。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格式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格式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格式一、公司名称及注册资本1. 公司名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 注册资本: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整,由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以货币形式认缴。

二、公司经营范围1.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科技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技术咨询;软件开发、软件服务、软件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培训;信息技术咨询;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及配件;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仪器仪表及配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交电;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销售文化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具;销售纺织品;销售服装;销售鞋帽;销售箱包;销售食品;销售饮料;销售烟草;销售酒类;销售药品;销售医疗器械;销售保健品;销售汽车及配件;销售摩托车及配件;销售自行车及配件;销售燃料油;销售润滑油;销售涂料;销售化肥;销售农药;销售种子;销售兽药;销售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燃料;销售机动车用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

华天科技公司章程(XXXX年4月)

华天科技公司章程(XXXX年4月)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二〇一三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函[2003]146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现在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620500000000067。

第三条公司于2007年10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00万股,并于2007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TIANSHUI HUATIAN TECHNOLOGY CO., LTD.第五条公司住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双桥路14号,邮政编码为7410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980.80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北京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北京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原章程第一章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现变更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原章程第四章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xxx 身份证 622xxxxxxxx060xxxx
现变更为: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xxx 身份证 622xxxxxxxx060xxxx
原章程第五章第八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方式
xxx xx万元xx% 货币
现变更为: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方式
xxx xx万元xx% 货币
法定代表人签字:(新法人签字)
2014年x月x日
(公章)。

亚太科技公司章程(XXXX年3月)

亚太科技公司章程(XXXX年3月)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〇一三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4)第三章股份 (4)第一节股份发行 (4)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第三节股份转让 (6)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7)第一节股东 (7)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3)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5)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第五章董事会 (23)第一节董事 (23)第二节董事会 (25)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8)第七章监事会 (30)第一节监事 (30)第二节监事会 (31)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2)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2)第二节内部审计 (35)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5)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36)第一节通知 (36)第二节公告 (36)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7)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7)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8)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39)第十二章附则 (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江苏亚太铝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320200*********。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1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9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并于2011年1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大富科技:公司章程(XXXX年10月)

大富科技:公司章程(XXXX年10月)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二〇一〇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第三章股份 (2)第一节股份发行 (2)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3)第三节股份转让 (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5)第一节股东 (5)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0)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2)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5)第五章董事会 (20)第一节董事 (20)第二节董事会 (23)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6)第七章监事会 (28)第一节监事 (28)第二节监事会 (28)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0)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0)第二节内部审计 (31)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2)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32)第一节通知 (32)第二节公告 (33)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3)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3)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4)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36)第十二章附则 (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深圳市大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306503320365号)。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于2010年10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个人独资章程)

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个人独资章程)

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个人独资章程)标题: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个人独资章程)
引言概述:
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个人独资形式设立的公司,其章程是公司运作的基本规范和指导原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科技有限公司的章程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组织架构和公司运作方式等方面。

一、公司名称
1.1 公司全称:科技有限公司
1.2 公司简称:科技公司
1.3 公司英文名称:Tech Co., Ltd.
二、注册资本
2.1 注册资本数额:人民币100万元
2.2 注册资本来源:个人独资
2.3 注册资本认缴情况:已全额认缴
三、经营范围
3.1 公司主营业务:科技产品研发、销售和服务
3.2 公司辅助业务:技术咨询、软件开辟、信息技术服务
3.3 经营区域:全国范围内
四、公司组织架构
4.1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
4.2 公司董事会:由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设立董事会
4.3 公司监事会:设立监事会,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五、公司运作方式
5.1 公司财务管理: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5.2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培训和绩效考核
5.3 公司运营管理:设立运营部门,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和业务拓展
总结:
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是公司运作的基本规范和指导原则,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组织架构和公司运作方式等内容。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执行对公司的健康发展和持续经营至关重要,必须严格遵守并不断完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XX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由XXX出资设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为了建立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申请人对办理公司登记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公司名称:XXXX科技有限公司第六条公司住所:XXXXXXXX;邮政编码:XXXX第七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X。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认缴。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章股东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第十条股东姓名:XXX股东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13XXXXXXXXXXXXXXXX。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股东承担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章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第十三条,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XXX万元,以上出资于 2038年12月31日前缴足。

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一)股东增加投资:(二)公司盈利;(三)吸收其它公司;(四)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因经营需要,全体股东或部分股东减少出资;(二)股东无法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出资额缴足出资;(三)公司分立;(四)其他原因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十五条股东对公司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向其他人转让股权,股权转让由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七条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设股东会。

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及为他人提供担保;(二)决定自任或者聘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及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查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四)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九)修改公司章程;(十)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做出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有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由股东自任。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五)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做出的决定,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名。

执行董事对所作决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

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

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评人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

监事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监事的任期每届任期三年。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五) 《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的决定提出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六条监事做出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监事应当在决定上签名。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执行董事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送交股东。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提取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

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二)弥补公司亏损。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的利润弥补亏损。

(三)剩余利润,由股东处置。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第三十四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负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收回。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股东不得收回。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报股东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的其他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