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业劳动卫生规程
冶金企业工业毒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4篇)

冶金企业工业毒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一、引言工业毒物作业是指在冶金企业生产过程中,对涉及或可能引致职业病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处理、加工和使用的过程。
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制定冶金企业工业毒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是必要的。
二、管理原则1. 综合治理冶金企业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对工业毒物作业过程进行全面管理,包括物料的选择、生产工艺的改进、设备的更新等方面。
2. 风险评估与防控冶金企业应对工业毒物作业过程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包括技术措施、个体防护措施等,以控制工业毒物对员工的影响。
3. 及时监测与评价冶金企业应对工业毒物作业过程进行及时的监测与评价,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状况得到有效掌握。
4. 健康监护冶金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健康监护制度,对从事工业毒物作业的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并进行职业病防护与教育。
5. 培训与教育冶金企业应加强对从事工业毒物作业的员工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能力。
三、工业毒物作业管理措施1. 物料选择冶金企业应优先选择无毒、低毒或替代品,减少对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
2. 工艺改进冶金企业应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生成与释放。
3. 设备更新冶金企业应定期对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理设备进行检修和更换,确保设备的密闭性和安全性。
4. 技术措施冶金企业应采取技术措施,如通风、防尘、隔音等,减少工业毒物对作业场所和员工的影响。
5. 个体防护措施冶金企业应提供适当的个体防护用品,如防护面具、防护服等,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6. 废物处理冶金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废物处理制度,对产生的有毒有害废物进行规范处理,防止对环境和员工产生污染和危害。
四、健康监护1. 定期体检冶金企业应对从事工业毒物作业的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包括一般体检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病患。
2. 职业病防护与教育冶金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职业病防护与教育,对工作岗位上的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解析,提醒员工注意防护措施,如佩戴个体防护用品、避免直接接触工业毒物等。
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通用规程模版

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通用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本规程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涉及有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应遵守。
第三条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预防为主,注重综合治理;2. 科学、技术为依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3. 主要责任由企业承担,充分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权益。
第二章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第四条冶金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每一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评估和记录。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职业史、健康状况、体检结果等内容,并定期更新。
第五条冶金企业有义务向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护口罩、防护手套等。
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并参与相关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害作业的危害性、防护知识和技能、危险源的识别和防控等。
培训记录应及时保存,并留存相关证件。
第三章有害作业环境管理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对有害作业环境进行全面评估,确定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
评估内容应包括空气质量、噪声、振动、尘埃、化学物质等。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有害作业环境污染物的排放,减少有害物质对从业人员的危害。
有害物质的应急处理措施应做好,并及时通知从业人员。
第九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有害作业环境进行监测。
监测结果应及时通报从业人员,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制定有害作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预案应包括事故的定义、紧急处理措施、救护方法等。
从业人员应掌握并遵守预案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冶金企业应建立事故事后处置制度,并及时记录事故的原因、经过和处理结果。
对于重大事故应报告有关部门,并组织调查,落实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评估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对有害作业环境、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进行检查。
2023年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通用规程

2023年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通用规程第一条总则为了保护冶金企业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有害作业所带来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冶金企业中从事有害作业的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安全责任冶金企业负有有害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有害物质防护1. 冶金企业应当对有害物质进行辨识、评价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2. 冶金企业应当对有害物质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从业人员不暴露于有害物质。
采用合理的工艺和技术措施,减少有害物质的产生。
3. 冶金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个体防护用品,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五条劳动环境监测冶金企业应当对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1. 冶金企业应当对空气中有害物质、噪声、震动等因素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 冶金企业应当对有害作业场所的温度、湿度进行监测,保持合适的劳动环境。
第六条健康监护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保健资源。
1. 冶金企业应当对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调查,确保其健康状况得到及时掌握。
2. 冶金企业应当对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合理的职业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诊断职业病,并做出相应的控制和防护措施。
第七条应急措施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有害作业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进行预防和应对。
1. 冶金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药品,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 冶金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培训教育冶金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职业健康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健康意识和安全技能。
1. 冶金企业应当制定职业健康教育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冶炼车间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冶炼车间清洁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一、为了保障冶炼车间生产安全和提高生产效率,保证员工身体健康和生产质量,特制定本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冶炼车间各个生产岗位及相关设施的清洁卫生管理工作,是冶炼车间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本制度的宗旨是规范冶炼车间清洁卫生管理,加强员工卫生习惯的培养,促进生产、生活环境的良好状况和工作秩序的良好进行。
第二章清洁卫生管理制度一、清洁卫生责任制1.1 管理层应当设立专责机构或分配专责人员负责车间卫生工作,并明确清洁卫生任务分工。
1.2 所有员工都要对所属区域的清洁卫生负有责任,杜绝“有害于他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
二、清洁卫生标准2.1 定期进行车间内外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清洁卫生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清洁卫生标准和措施。
2.2 严格要求车间生产区域、办公区域以及休息区域的日常清洁卫生工作,保持整洁无尘、无异味、无垃圾的状态。
三、清洁卫生管理3.1 规定清洁卫生工具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保证清洁卫生工具的清洁、完好和安全。
3.2 加强对员工卫生习惯的培养和督促,提高员工卫生保健意识和责任心。
四、清洁卫生监督4.1 设立专门的卫生检查组织,对车间清洁卫生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4.2 加强内部和外部卫生检查力度,确保车间清洁卫生的质量和良好环境。
第三章清洁卫生管理流程一、清洁卫生日常工作流程1.1 制定清洁卫生日常工作计划,周密安排各项清洁卫生任务的执行时间和责任人员。
1.2 定期组织车间清洁卫生专项培训、推广和督导,提高员工清洁卫生意识。
二、清洁卫生检查流程2.1 召集相关人员进行清洁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配合整改。
2.2 对车间清洁卫生检查进行及时记录和报告,形成记录档案,并进行汇总分析。
三、清洁卫生问题整改流程3.1 根据清洁卫生检查结果及时分析问题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
3.2 设立整改责任人,对整改措施进行跟踪督导,直至问题完全解决。
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通用规程

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通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冶金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预防和控制有害作业中的职业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冶金企业有害作业中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将职业卫生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
第四条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控制、全员参与的原则,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施策。
第五条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规模、工艺过程、作业环境等情况,确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责任人,明确职责权限,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技术人员,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二章职业卫生风险评价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对有害作业进行职业卫生风险评价,明确工作内容、工艺过程、作业环境对从业人员的健康危害程度。
第九条冶金企业应当选择专业机构,进行职业卫生风险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当根据职业卫生风险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降低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风险。
第三章有害作业控制第十一条冶金企业应当根据有害作业的具体情况,采取控制措施,降低有害物质的浓度和暴露水平。
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控制、行政控制等有效手段,控制有害作业中的职业卫生风险。
第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制定控制措施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当监测有害作业中的职业卫生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控制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有害作业危险源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章个人防护第十六条冶金企业应当根据从业人员的具体工作环境和职业病危害的特点,为其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设备和设施。
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通用规程

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通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企业有害作业的职业卫生管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冶金企业的有害作业职工,包括冶炼、热加工、焊接、喷涂、研磨、电镀等有害作业环境。
第三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加强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估,开展职业危害防控措施,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防护措施使用率。
第四条冶金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职业危害监测和评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等。
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定期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和技能,强化职业卫生防护意识。
第二章职业危害监测和评估第六条冶金企业应进行职业危害物质的监测和评估,确保职业卫生风险可控。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编制职业危害因素清单,明确有害作业的职业危害来源、性质、浓度、暴露途径和暴露时间等。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业危害物质的定性分析和定量检测,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冶金企业应定期对有害作业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职业危害超过国家标准或企业内部标准的,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确保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病例或职业病危害超标的,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控措施第十一条冶金企业应采取适当的职业危害防控措施,减少职工对有害物质的暴露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优先考虑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封闭、局部排风等,减少危害物质的泄漏和扩散。
第十三条冶金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如防护服、防护面具、防护手套等,确保职工在有害作业中的安全防护。
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系统,包括职业危害监测数据、健康检查记录、职业病病例和事故记录等。
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通用规程

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通用规程一、引言随着冶金企业的发展,相关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会接触到一系列有害物质,这对其职业健康造成了潜在威胁。
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通用规程》。
二、职业卫生管理的目的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目的是,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控制有害物质对员工的卫生危害,保障员工的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
三、有害作业的类型和特点1. 化学品接触:冶金企业的生产过程涉及一系列化学品的制备和使用,例如酸、碱、有机溶剂等。
这些化学品可能通过吸入、皮肤接触等途径对员工的卫生健康产生危害。
2. 有害粉尘接触:冶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例如金属粉尘、石棉尘、石英尘等。
员工长期接触这些粉尘会对呼吸系统和肺部造成伤害。
3. 高温作业:冶金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常常需要进行高温作业,例如熔炼、铸造等。
高温作业容易导致员工中暑、烫伤等职业病。
4. 噪声暴露:冶金企业的机器设备噪音较大,噪声暴露对员工的听觉健康产生不可忽视的危害。
四、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原则1. 预防为主:通过采取科学技术措施,优先预防有害物质的产生、排放和泄漏,减少员工接触有害物质的机会。
2. 综合防护:通过综合措施,对员工进行全方位的职业卫生防护,包括工程控制、个人防护和卫生教育。
3. 定期检测:建立完善的有害物质监测系统,定期对工作环境和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测,及时发现和控制潜在危害因素。
4. 全员参与:职业卫生管理需要全员参与,员工要积极配合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个人的职业卫生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措施1. 工程控制措施- 优化工艺,减少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排放。
- 封闭操作,减少有害物质的扩散。
- 使用高效的排风设备,有效清除工作场所的有害物质。
- 采用防护设施,例如穿戴合适的防护服、戴上适当的防护口罩等。
2. 个人防护措施- 根据具体工作环境和工种的特点,为员工提供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业劳动卫生规程

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业劳动卫生规程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业劳动卫生规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l本规程规定了控制和消除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业的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的劳动卫生管理要求。
1.2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一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等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2.引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2.l《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2.2《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及配套文件2.3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2.4卫生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2.5《上海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2.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2.7《劳动卫生国家卫生标准汇编(l)》2.8《劳动卫生国家卫生标准汇编(2)》2.9《劳动者防护用品选用总则(GB11651-89)》3.术语3.1有色金属冶炼:以含有杂质的有色金属矿产品或再生金属为原料,通过火法冶炼或湿法冶炼及其它物理化学方法,去除杂质,提取各种有色金属纯度的方法。
3.1.1火法冶炼:以工业炉为主要设备,包括鼓风炉、转炉、平炉、边转炉、感应炉、电阻炉等,以电能或燃料为加热方法,经加料、熔化、氧化、扒渣、还原、浇铸等工序,通过烟尘及炉渣除去杂质和提纯金属的方法。
作业温度都在金属熔点以上。
3.1.2湿法冶炼:以电解槽、反应塔、反应釜、萃取槽等为主要设备,通过金属的无机溶液或有机溶液,经过电解、萃取、置换、浸出、过滤等工序,除去杂质,提纯金属的方法。
3.2有色金属加工:以各种金属或合金为原料,通过熔炼,烧铸成坯料,经过压延、挤压、拉伸等工序,加工成各种线材、棒材、管材、带材、板材、箔材的方法。
3.3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是指劳动卫生防护措施中的技术措施。
是除尘系统、排毒系统和通风设施的统称。
不包括无排风罩和排风管等仅由排气扇组成的设施。
3.4有害作业:又称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性等因素的作业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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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业劳动卫生规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l本规程规定了控制和消除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业的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的劳动卫生管理要求。
1.2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一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等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2.引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2.l《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2.2《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及配套文件2.3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2.4卫生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2.5《上海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2.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2.7《劳动卫生国家卫生标准汇编(l)》2.8《劳动卫生国家卫生标准汇编(2)》2.9《劳动者防护用品选用总则(GB11651-89)》3.术语3.1有色金属冶炼:以含有杂质的有色金属矿产品或再生金属为原料,通过火法冶炼或湿法冶炼及其它物理化学方法,去除杂质,提取各种有色金属纯度的方法。
3.1.1火法冶炼:以工业炉为主要设备,包括鼓风炉、转炉、平炉、边转炉、感应炉、电阻炉等,以电能或燃料为加热方法,经加料、熔化、氧化、扒渣、还原、浇铸等工序,通过烟尘及炉渣除去杂质和提纯金属的方法。
作业温度都在金属熔点以上。
3.1.2湿法冶炼:以电解槽、反应塔、反应釜、萃取槽等为主要设备,通过金属的无机溶液或有机溶液,经过电解、萃取、置换、浸出、过滤等工序,除去杂质,提纯金属的方法。
3.2有色金属加工:以各种金属或合金为原料,通过熔炼,烧铸成坯料,经过压延、挤压、拉伸等工序,加工成各种线材、棒材、管材、带材、板材、箔材的方法。
3.3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是指劳动卫生防护措施中的技术措施。
是除尘系统、排毒系统和通风设施的统称。
不包括无排风罩和排风管等仅由排气扇组成的设施。
3.4有害作业:又称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性等因素的作业的统称。
3.5有效分隔:指A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在没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含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的B作业场所不得检出或不得超过其空气中的本底值。
3.6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包括对新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和从无害作业岗位转入有害作业岗位的人员,在从事该有害作业场所之前所进行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3.7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从事或曾经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根据其所接触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定期所作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具体间隔时间按照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规定》的要求执行。
4主要工艺特点、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卫生标准4.1火法冶炼:由于主要原料为铜、铅、锌等有色金属,且使用的原料及燃料、熔剂、氧化剂、还原剂和炉衬材料含有大量有毒元素,在高温作业条件下粉尘、烟气面广量多,浓度高,危害性大,其中铅尘、氧化锌粉尘和一氧化碳等职业危害尤为明显,应当采取防尘、通风、防暑降温和个人防护等有效技术措施,使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达到附表A的标准。
4.2温法冶炼:温法冶炼过程中大量酸雾、氯气和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挥发和泄漏,具有对作业场所影响范围大、持续时间长的特点,应当采取表面覆盖、降低作业区环境温度、通风和减少泄漏等有效技术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达到附表A的标准。
4.3有色金属熔炼:根据金属产品加工的需要,在冶炼的基础上再配比其它元素进行进一步冶炼,为制品加工提供相应的金属材料。
生产工艺类同火法冶炼。
其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金属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高温等,应当采取除尘、通风和防暑降温、个人防护等有效技术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符合附录A的标准。
4.4有色金属的加工:按照成品要求熔炼各种金属或合金坯料,经过熔化、成份调整、除去气体、脱氧、浇铸工序产出锭坯,其特点及危害性同火法冶炼。
将锭坯通过压延、挤压、拉伸等压力加工,在此作业过程中,锭坯表面的金属或合金裂片及氧化皮的细小颗粒会随着冷却剂和润滑剂的飞溅弥散在作业区内;作业场所中噪声强度较高,造成对人体的危害,必须采取通风降温、吸声、隔声和捕集粉尘等有效技术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达到附表A的标准。
4.5有色金属冶炼及其他加工作业:对筑炉工应加强粉尘防范措施;操作、贮运各种气体液体储罐;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使用、保管、运输;剧毒品的使用、保管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操作规程执行,杜绝其对人体的危害。
4.6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业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卫生标准见本规程附录A5.技术措施5.l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当尽量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措施,并结合工艺采取通风措施。
单位应当不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有害因素的危害。
5.2在同一建筑物内,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应当采用隔离屏障进行有效分隔;毒害大的与毒害小的也应当隔开。
5.3火法冶炼及有色金属熔炼过程中的技术措施。
5.3.1对产生粉尘的各类工业炉,应当匹配有效的除尘系统;对可以采用湿式作业的扬尘点,可以考虑湿式作业。
5.3.2对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金属烟尘及稀贵金属,应当在排风系统后装置回收设备。
5.3.3各种工业炉作业岗位,炉门可采取循环水冷却或使用隔热材料等措施控制温度;在工人作业点,应当采取岗位送风装置。
对散热物体应及时移至车间外作业场所下风侧。
5.3.4对产生强度在85dB〈A〉及以上的噪声作业岗位,工艺许可的,应设置隔声室;劳动者操作过程不能设置隔声室的,应向职工配发有效的防护耳塞。
5.3.5在夏季高温作业现场,除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外,还应当供应清凉含盐饮料。
5.4湿法冶炼过程中的技术措施5.4.1种类生产设备,应尽可能地采取密闭生产措施,不能采取密闭生产的,应当配备有效的排毒系统,防止酸雾等有害气体对人体的危害。
5.4.2对大面积敞开湿式冶炼作业,除采取必要的通风,应当设立工人操作室。
劳动者进入作业现场时,应当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4.3对有害气体挥发量大的作业点,应尽可能首先考虑采取覆盖措施,减少有害气体的挥发,并进一步采取通风和排毒措施。
5.4.4采用浸出工艺或湿法冶炼的作业场所,地面应当平整防滑,易于冲洗和清扫。
5.4.5在产生汞、砷等剧毒物的湿法作业场所,应当配备有冲洗设备,及时冲洗墙、顶和地面,必要时可以加设保护层。
5.4.6冲洗有害物质产生的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禁止与生活废水排放系统连接。
5.5有色金属的加工及其他工种的防护5.5.l对筑炉等产生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虑湿式作业;生产工艺不允许采用湿式作业的,应当使用除尘系统。
5.5.2在连铸连轧等产生金属烟尘和化学性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排毒系统和通风设备。
5.5.3对噪声作业首先考虑隔声措施,再考虑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6经采取技术措施,作业场所粉尘、金属烟尘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仍然未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对劳动者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只有在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值的1/2以下时,可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7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选用,应当符合GB1165l-89的规定,并设专人负责收发、清洁、维护保养和更新。
6.管理措施6.l涉及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
具体标准和要求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上海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方法》。
涉及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设计的审查和工程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项目需经过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卫生预防性审查、劳动卫生学预评价和竣工验收前劳动卫生学评价。
6.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需要试运转的,可在试运转前三个月后六个月内办理劳动卫生竣工验收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试运转时间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6.3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项目涉及附录A所列有害因素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并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及规定。
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劳动卫生审查,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6.4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劳动卫生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
6.5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劳动卫生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制订实施细则,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
6.6单位应当设置机构,配备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卫生工作,做好劳动卫生法规、标准的贯彻工作,检查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的运转情况,纠正违反劳动卫生法规、标准及本规范的行为,协调单位内各部门共同做好劳动卫生工作。
6.7单位内的有害作业部门应当配备人员负责劳动卫生工作,配合单位的劳动卫生机构,完成本部门的工作。
6.8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参与本单位的劳动卫生工作,组织本单位的劳动卫生工作网络,确保劳动卫生工作处于良好状态。
6.9单位应对劳动者开展劳动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每年至少接受五天的培训,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二天。
6.10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做好动态变化的记录,以明确劳动卫生管理的对象、范围和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6.11单位应当建立各项劳动卫生制度,制订各有害作业岗位的操作规程,至少每月一次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6.12单位发生职业病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发生三例以上(包括三例)或死亡病例,同时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6.13单位应当保持劳动卫生防扩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在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维修保养,平时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
6.14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损坏,在检修期间,应停止有害作业的生产。
如确因生产需要或流水作业无法停产的,必须立即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6.15用于紧急救援时使用的呼吸器和其他医疗急救用品,必须定期严格检查,落实专人,每周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妥善存放在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附近,确保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时及时使用。
6.16每六个月一次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进行测定,发现超标的应立即采取治理措施,测定结果应予十日内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有害因素测定结果公告栏,并按照测定周期更换。
7.劳动者的健康保护7.l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本规范附录A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和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
职业性健康检查应到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