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供水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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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

我国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

中国农村饮用水安全评价标准1、术语和定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向县(市)以下(不含县城城区)的国镇、村庄、学校、农场、林场等居民及分散住户供水的工程,主要满足农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需要;又称农村供水工程或村镇供水工程,它包括集中式供水项目和分散式供水项目。

集中供水率:某地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城市供水管网扩建工程供水人口占农村供水总人口的比例。

供水人口指某区域农村户籍人口或常住人口,取高值,下同。

自来水普及率:区域内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城市供水管网扩建工程向家庭供水(含小区或院子,下同)的农村人口占农村供水总人口的比例。

水质符合标准率:分为水样水质符合标准率与水样覆盖人口水质符合标准率两种。

水样水质符合标准率是指水样的所有检测水质指标符合GB5749要求的样本数占总样本数的比例。

水质覆盖人口水质符合标准率是指水样的所有检测水质指标符合GB5749所需样本对应的项目供水人口占总样本对应的项目供水人口的比例。

供水保证率:农村居民获得充足安全饮用水的可靠性。

2、基本规定2.1农村饮水安全,指农村居民能够及时获得足够的饮用水,和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

2.2农村饮用水安全评价指标包括水量、水质、用水的便利性和供水保证率4项。

2.3农村饮用水安全评价4项指标全部符合标准才能评价为安全;4只有当所有指标基本达到或高于标准时,才能被评估为基本安全,只要有1项未符合标准或未基本符合标准,就不能评价为安全或基本安全,农村饮水安全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见附录A。

2.4对未实现基本符合标准要求的评价指标,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供水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限期符合标准。

2.5农村供水工程的分类应符合表的规定1的规定。

表1农村供水工程分类工作类型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项目分类标准万吨万人供水工程万吨以下万人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1000m3/d或设计供水人口≥1万人设计供水规模<1000m3/d和20人≤设计供水人口<1万人设计供水人口,< 20人2.6供水单位应综合采取改造、配套、升级、联网等方式,不断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完整版)村镇供水资质标准

(完整版)村镇供水资质标准

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村镇供水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供水单位的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充分发挥供水工程的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居民社区)等集中式供水的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

1.0.3 村镇供水单位按实际日供水量可分为五类,见表1.0.3。

表1.0.3 村镇供水单位分类表1.0.4 达到本标准规定的供水质量、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等指标的村镇供水单位方可取得相应的资质。

1.0.5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城镇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1.0.6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村镇供水 Water supply for villages and towns为村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供水统称。

2.0.2饮用水安全 Sufficient and clean drinking water居民生活饮用水供应及时、充足,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统称。

2.0.3供水规划 Planning of water supply村镇范围内供水建设与管理的总体安排。

2.0.4 供水水质 Water supply q uality供给用户水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

2.0.5供水水源 Source of water supply供水工程所取用的地表和地下原水的统称。

2.0.6村镇供水工程 Water supply for villages engineering向村镇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工程设施。

村镇供水资质标准

村镇供水资质标准

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村镇供水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供水单位的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充分发挥供水工程的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居民社区)等集中式供水的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

1.0.3 村镇供水单位按实际日供水量可分为五类,见表1.0.3。

表1.0.3 村镇供水单位分类表1.0.4 达到本标准规定的供水质量、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等指标的村镇供水单位方可取得相应的资质。

1.0.5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城镇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1.0.6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村镇供水 Water supply for villages and towns为村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供水统称。

2.0.2饮用水安全 Sufficient and clean drinking water居民生活饮用水供应及时、充足,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统称。

2.0.3供水规划 Planning of water supply村镇范围内供水建设与管理的总体安排。

2.0.4 供水水质 Water supply q uality供给用户水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

2.0.5供水水源 Source of water supply供水工程所取用的地表和地下原水的统称。

2.0.6村镇供水工程 Water supply for villages engineering向村镇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工程设施。

供水项目的工程等级及标准

供水项目的工程等级及标准

供水项目的工程等级及标准同学们!今天咱们来聊聊供水项目的工程等级及标准。

这可是关系到我们日常生活用水的重要事儿呢。

咱们得明白为啥要有工程等级和标准。

就像我们考试有不同的分数等级一样,供水项目也得有等级划分,这样才能根据不同的需求来建设合适的供水设施。

不同的地方,用水的情况可不一样呢。

有的地方人多,用水量大;有的地方可能比较偏远,用水要求相对低一些。

所以,有了明确的工程等级和标准,就能更好地满足大家的用水需求啦。

供水项目的工程等级一般是根据供水规模、重要性等因素来划分的。

比如说,大型城市的供水项目肯定和一个小乡村的供水项目等级不一样。

大城市人多,用水量大,对供水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就特别高。

而小乡村可能用水量相对较小,要求也会稍微低一点。

咱们先来说说大型供水项目的等级和标准。

像大城市的供水工程,一般都属于高等级的。

这些供水项目要保证有足够的水源,可能会从很远的地方引水过来,或者建设大型的水库。

在管道的铺设上,也会用很粗很结实的管道,保证水能顺畅地流到各个地方。

而且,还会有先进的水处理设备,把水净化得非常干净,让大家喝上放心水。

比如说,会去除水中的杂质、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还会调整水的酸碱度等指标,让水更适合人们饮用和使用。

对于中型的供水项目呢,可能服务的范围相对小一些,但也得保证一定的供水质量和稳定性。

这些项目可能会从附近的河流或者湖泊取水,经过适当的处理后供给大家使用。

管道的规模可能没有大型项目那么大,但也得保证能满足当地的用水需求。

在水处理方面,也会有一定的标准,确保水的安全卫生。

小乡村或者一些小型的供水项目呢,等级相对较低。

可能会用一些简单的水源,比如井水、山泉水等。

这些水源的水量可能不是很大,但也能满足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在水处理方面,可能没有那么复杂的设备,但也会进行一些简单的处理,比如沉淀、过滤等,让水变得相对干净一些。

除了工程等级,还有一些具体的标准呢。

比如水的压力标准。

如果水的压力不够,住在高楼的人可能就用不上水了。

村镇供水资质标准(乡村农村)

村镇供水资质标准(乡村农村)

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村镇供水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供水单位的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充分发挥供水工程的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居民社区)等集中式供水的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

1.0.3 村镇供水单位按实际日供水量可分为五类,见表1.0.3。

表1.0.3 村镇供水单位分类表1.0.4 达到本标准规定的供水质量、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等指标的村镇供水单位方可取得相应的资质。

1.0.5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城镇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1.0.6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村镇供水 Water supply for villages and towns为村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供水统称。

2.0.2饮用水安全 Sufficient and clean drinking water居民生活饮用水供应及时、充足,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统称。

2.0.3供水规划 Planning of water supply村镇范围内供水建设与管理的总体安排。

2.0.4 供水水质 Water supply q uality供给用户水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

2.0.5供水水源 Source of water supply供水工程所取用的地表和地下原水的统称。

2.0.6村镇供水工程 Water supply for villages engineering向村镇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工程设施。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标准[详]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标准[详]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2004年11月11日发布 2005年2月1日起实施前言本规范是根据我国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按照水利部2002第30号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合同和水利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在认真总结各地村镇供水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以村镇供水工程设计为主,同时兼顾了规划、施工和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共12章292条。

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供水规划,第3~9章为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第10章为集中式供水工程施工与验收,第11章为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第12章为分散式供水工程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

本规范由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和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持单位: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扬州大学,山西省临汾市水利局,四川省巴中市水利局,福建省水利厅供水公司,陕西省水利厅供水处,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山东省水科院,重庆市亚太环保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南京水文水资源研究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文朝崔招女刘学功王永胜胡亚琼李仰斌赵乐诗严家适杨广欣张敦强刘群昌丁昆仑周玉文尚琪沙鲁生张健王维平刘亨益窦以松张鸿涛吕俊蒋吉发康永滨张剑峰刘城鉴目次1 总则 (1)2 供水规划 (2)3 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基本要求 (3)3.1供水规模和用水量33.2供水水质和水压 53.3水源 53.4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 63.5防洪和抗震 64 取水构筑物设计 (7)4.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74.2地表水取水构筑物115 泵站设计 (13)6 输配水设计 (17)7 调节构筑物设计 (18)8 水厂总体设计 (18)9 净水设计 (18)9.1一般规定189.2预沉189.3粗滤和慢滤189.4凝聚剂和助凝剂的选择与投配189.5混合189.6絮凝、沉淀和澄清189.7过滤189.8净水器189.9深度净化189.10地下水除铁和除锰189.11地下水除氟189.12电渗析189.13消毒1810 施工与验收 (18)10.1一般要求1810.2土建工程1810.3材料设备采购1810.4管道、设备安装1810.5试运行1810.6竣工验收1811 运行管理 (18)11.1一般要求1811.2水质检验1811.3水源管理1811.4净水厂管理1811.5泵站管理1811.6输配水管理1812 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18)12.1一般要求1812.2雨水集蓄供水工程1812.3引蓄供水工程1812.4分散式供水井18规范用词说明 (18)1总则1.0.1 为规范我国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村镇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小型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提升技术规程》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小型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提升技术规程》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小型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提升技术规程》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24.05.18
•【文号】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24.05.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
2024年第8号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小型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提升
技术规程》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小型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提升技术规程》(SL/T 825—2024)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水利部
2024年5月18日。

农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

农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

农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是指在农村地区开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水利水电工程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组织才能在农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资质要求1. 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农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企业应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其中,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应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达到一定要求。

3. 施工设备: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施工设备,包括施工机械、仪器仪表等,能够满足农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需要。

4. 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应具备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事故应急预案等。

5. 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农村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6. 财务状况:企业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承担农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能力。

二、资质等级农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不同等级的资质对应不同的工程规模和难度。

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申请相应等级的资质,以确保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资质申请和审批企业申请农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时,应向相关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企业章程、企业负责人简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职称证明、企业施工设备清单、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等。

相关部门对企业的资质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设备、安全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

审查合格的企业,将被授予相应等级的农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

四、资质管理和监督获得农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按照资质等级要求承担工程,不得超范围承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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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村镇供水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供水单位的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充分发挥供水工程的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居民社区)等集中式供水的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

1.0.3 村镇供水单位按实际日供水量可分为五类,见表1.0.3。

表1.0.3 村镇供水单位分类表1.0.4 达到本标准规定的供水质量、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等指标的村镇供水单位方可取得相应的资质。

1.0.5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城镇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1.0.6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村镇供水 Water supply for villages and towns为村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供水统称。

2.0.2饮用水安全 Sufficient and clean drinking water居民生活饮用水供应及时、充足,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统称。

2.0.3供水规划 Planning of water supply村镇范围内供水建设与管理的总体安排。

2.0.4 供水水质 Water supply q uality供给用户水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

2.0.5供水水源 Source of water supply供水工程所取用的地表和地下原水的统称。

2.0.6村镇供水工程 Water supply for villages engineering向村镇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工程设施。

2.0.7 集中式供水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由水厂统一取水净化后,集中用管道输配至用水点的供水方式。

3 供水工程基本要求3.0.1 供水工程的规划应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水利发展规划,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取水许可证。

3.0.2供水工程的设计应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3.0.3 供水工程的施工应由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完成,按国家有关的验收程序和规范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供水工程,其供水能力、供水水质应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无安全隐患。

3.0.4 供水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的技术交接工作应及时、全面,手续完备。

4 供水水源4.1 水源水质4.1.1地表水水质应符合GB3838的有关规定。

4.1.2 地下水水质应符合GB/T14848的有关规定。

4.1.3 水源水质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2 水源保护4.2.1 供水单位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水源保护的实施方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在防护地带明显处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4.2.2地表水水源防护地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表水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应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2地表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畜圈、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3以河流为供水水源时,可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将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J36和GB3838的有关规定,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4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防护范围, 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监测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5 以水库、湖泊和池塘为水源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防护措施与上述要求相同。

4.2.3地下水水源防护规定: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再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修建渗水厕所、畜圈、粪堆和污废水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管(渠),并不应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4.2.4 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泵站、预沉池、粗滤池及清水池的外围30m的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或铺设污水管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环境。

4.2.5 供水单位应对水源保护区定期巡视,对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5 供水水质5.1 水质标准及检验5.1.1 Ⅰ、Ⅱ、Ⅲ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IV、V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5.1.2 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

5.1.3 Ⅰ、Ⅱ、Ⅲ类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按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确定)和仪器设备;IV类供水单位应逐步具备检验能力;V 类供水单位应有人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全分析项目检验可根据情况自行完成或委托具有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完成。

5.1.4 水质采样点应选在水源取水口、水厂(站)出水口、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管网末梢等部位。

管网末梢采样点数应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1个;人口在2万以下时,应不少于1个。

5.1.5 水质检验方法按GB5750规定执行。

5.1.6 供水单位应采取措施对饮用水进行消毒:1 采用氯消毒时,消毒剂应与水接触30min后出厂。

出厂水中余氯含量不应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余氯含量不应低于0.05mg/L。

2 采用氯胺消毒时,消毒剂应与水接触120min后出厂。

出厂水总氯不应低于0.6 mg/L;管网末梢水总氯不应低于0.05 mg/L。

3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消毒剂应与水接触30min后出厂。

出厂水二氧化氯余量不应低于0.1 mg/L;管网末梢水二氧化氯余量不应低于0.02 mg/L,亚氯酸盐含量不超过0.8 mg/L。

4 采用其他消毒措施时,应检验相应的消毒控制指标,保证消毒效果。

5.2 水质检测项目及频率5.2.1 水质检验项目及检测频率不应低于表5.2.1的要求。

5.2.2 进行水样全分析时,感官性指标、pH、细菌学指标和消毒控制指标为必检项目;苯并(a)芘、DDT、六六六和银等四个项目可不检测;其他检测项目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5.2.3 当水源受有机物污染时,应增加检测耗氧量(COD Mn),出厂水耗氧量不应超过3mg/L,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5 mg/L;当水源受粪便污染时,应增加检测粪大肠菌群 ,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粪大肠菌群的限值是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当水源受重金属或其他污染物污染时,应增加检测相应指标,出厂水水质不应超过该指标限值。

5.2.4 水质检验记录应真实、完整,保存完好。

6 供水水压与水量6.1 水压6.1.1一般情况下,供水干线末端压力不宜低于0.12MPa。

6.1.2经济发达,规模较大的社区,供水干线水压宜为0.28 MPa。

6.1.3边远或条件较差的地区,服务于用户的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6.1.4 供水管网每10km2应设置一个测压点,不足10km2的最少应设置二个测压点。

6.1.5 加压泵房测压点的压力应每班观测一次;管网测压点的压力每月应至少观测二次。

6.2 水量6.2.1 供水单位制定用水计划时,应优先保障生活用水。

6.2.2 出厂水应设计量装置;有净水工艺的水厂宜增设进厂水计量装置。

7 运行管理7.0.1 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7.0.2 主要设备、设施及仪表应配套齐全,性能可靠;检测仪表应定期检验校正。

7.0.3 供水单位可参照CJJ58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供水设备、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及日常保养、定期检修和大修三级维护检修制度。

7.0.4 水泵和电动机的运行管理应符合SL255的有关规定。

7.0.5 电气设备操作应符合DL408的有关规定。

7.0.6 取水口与净水构筑物,应及时清除漂浮杂物;取水、净水与调节构筑物应定期清淤、清洗。

7.0.7 出厂水应进行消毒。

7.0.8 加药间、加氯间工作人员,应按时记录各种药剂用量、配置浓度和投加量。

7.0.9 管道上分设的各类阀门应定期检查、启闭与维护,并认真做好记录。

应定期、分片对管线进行巡视、维护,并有工作日志。

7.0.10 各种设备、设施档案应完整齐全和实物相符。

管网有变化时布置图应及时更新;管网应具有大比例分区切块网图,有完整的闸门卡。

7.0.11 运行过程应有规范的原始记录,做好运行管理日志。

7.0.12 厂区内外应整洁美观,环境优美。

8 安全生产8.0.1 发生突发事件时,供水单位应有应急供水措施。

8.0.2 供水单位应有完整配套的设备、设施及人身安全的操作规程及安全保护措施。

8.0.3 供水单位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8.0.4 供水单位应有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及抢修故障的人员和手段。

8.0.5 氯气使用、运输和储存等应执行GB1198的有关规定。

加氯间应备有防毒面具,应有泄氯处理措施;二氧化氯的制备及原料储存,应有安全措施。

8.0.6 水源保护区的巡视和厂区的保卫,应有制度、人员和措施。

8.0.7 水厂制水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8.0.8 供水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9 经营管理9.1 人员管理9.1.1 供水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应执行水利部《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规定。

9.1.2劳动用工管理, 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9.2 水价、水费管理9.2.1 供水水价, 应按水利部水财(1991)88号文“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核算,由县(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9.2.2 出厂水量、电耗及物耗应依表核算,向用户售水应按表计量收费。

9.2.3 供水单位应规范水费计收行为,计收水费应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9.2.4供水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示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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