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供水资质规范标准

村镇供水资质规范标准
村镇供水资质规范标准

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村镇供水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供水单位的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充分发挥供水工程的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居民社区)等集中式供水的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

1.0.3 村镇供水单位按实际日供水量可分为五类,见表1.0.3。

表1.0.3 村镇供水单位分类表

1.0.4 达到本标准规定的供水质量、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等指标的村镇供水单位方可取得相应的资质。

1.0.5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标准:

《氯气安全规程》(GB119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

《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

《城镇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

1.0.6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村镇供水 Water supply for villages and towns

为村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供水统称。

2.0.2饮用水安全 Sufficient and clean drinking water

居民生活饮用水供应及时、充足,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统称。

2.0.3供水规划 Planning of water supply

村镇范围内供水建设与管理的总体安排。

2.0.4 供水水质 Water supply q uality

供给用户水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

2.0.5供水水源 Source of water supply

供水工程所取用的地表和地下原水的统称。

2.0.6村镇供水工程 Water supply for villages engineering

向村镇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工程设施。

2.0.7 集中式供水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由水厂统一取水净化后,集中用管道输配至用水点的供水方式。

3 供水工程基本要求

3.0.1 供水工程的规划应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水利发展规划,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取水许可证。

3.0.2供水工程的设计应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3.0.3 供水工程的施工应由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完成,按国家有关的验收程序和规范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供水工程,其供水能力、供水水质应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无安全隐患。

3.0.4 供水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的技术交接工作应及时、全面,手续完备。

4 供水水源

4.1 水源水质

4.1.1地表水水质应符合GB3838的有关规定。

4.1.2 地下水水质应符合GB/T14848的有关规定。

4.1.3 水源水质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2 水源保护

4.2.1 供水单位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水源保护的实施方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在防护地带明显处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4.2.2地表水水源防护地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表水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应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2地表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畜圈、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3以河流为供水水源时,可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将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J36和GB3838的有关规定,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4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防护范围, 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监测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5 以水库、湖泊和池塘为水源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防护措施与上述要求相同。

4.2.3地下水水源防护规定: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再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修建渗水厕所、畜圈、粪堆和污废水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管(渠),并不应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4.2.4 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泵站、预沉池、粗滤池及清水池的外围30m的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或铺设污水管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环境。4.2.5 供水单位应对水源保护区定期巡视,对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5 供水水质

5.1 水质标准及检验

5.1.1 Ⅰ、Ⅱ、Ⅲ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IV、V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5.1.2 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

5.1.3 Ⅰ、Ⅱ、Ⅲ类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按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确定)和仪器设备;IV类供水单位应逐步具备检验能力;V 类供水单位应有人负责水质检验工作。全分析项目检验可根据情况自行完成或委托具有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完成。

5.1.4 水质采样点应选在水源取水口、水厂(站)出水口、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管网末梢等部位。管网末梢采样点数应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1个;人口在2万以下时,应不少于1个。

5.1.5 水质检验方法按GB5750规定执行。

5.1.6 供水单位应采取措施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1 采用氯消毒时,消毒剂应与水接触30min后出厂。出厂水中余氯含量不应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余氯含量不应低于0.05mg/L。

2 采用氯胺消毒时,消毒剂应与水接触120min后出厂。出厂水总氯不应低于0.6 mg/L;管网末梢水总氯不应低于0.05 mg/L。

3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消毒剂应与水接触30min后出厂。出厂水二氧化氯余量不应低于0.1 mg/L;管网末梢水二氧化氯余量不应低于0.02 mg/L,亚氯酸盐含量不超过0.8 mg/L。

4 采用其他消毒措施时,应检验相应的消毒控制指标,保证消毒效果。

5.2 水质检测项目及频率

5.2.1 水质检验项目及检测频率不应低于表5.2.1的要求。

5.2.2 进行水样全分析时,感官性指标、pH、细菌学指标和消毒控制指标为必检项目;苯并(a)芘、DDT、六六六和银等四个项目可不检测;其他检测项目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5.2.3 当水源受有机物污染时,应增加检测耗氧量(COD Mn),出厂水耗氧量不应超过3mg/L,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5 mg/L;当水源受粪便污染时,应增加检测粪大肠菌群 ,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粪大肠菌群的限值是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当水源受重金属或其他污染物污染时,应增加检测相应指标,出厂水水质不应超过该指标限值。

5.2.4 水质检验记录应真实、完整,保存完好。

6 供水水压与水量

6.1 水压

6.1.1一般情况下,供水干线末端压力不宜低于0.12MPa。

6.1.2经济发达,规模较大的社区,供水干线水压宜为0.28 MPa。

6.1.3边远或条件较差的地区,服务于用户的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6.1.4 供水管网每10km2应设置一个测压点,不足10km2的最少应设置二个测压点。

6.1.5 加压泵房测压点的压力应每班观测一次;管网测压点的压力每月应至少观测二次。

6.2 水量

6.2.1 供水单位制定用水计划时,应优先保障生活用水。

6.2.2 出厂水应设计量装置;有净水工艺的水厂宜增设进厂水计量装置。

7 运行管理

7.0.1 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7.0.2 主要设备、设施及仪表应配套齐全,性能可靠;检测仪表应定期检验校正。

7.0.3 供水单位可参照CJJ58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供水设备、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及日常保养、定期检修和大修三级维护检修制度。

7.0.4 水泵和电动机的运行管理应符合SL255的有关规定。

7.0.5 电气设备操作应符合DL408的有关规定。

7.0.6 取水口与净水构筑物,应及时清除漂浮杂物;取水、净水与调节构筑物应定期清淤、清洗。

7.0.7 出厂水应进行消毒。

7.0.8 加药间、加氯间工作人员,应按时记录各种药剂用量、配置浓度和投加量。

7.0.9 管道上分设的各类阀门应定期检查、启闭与维护,并认真做好记录。应定期、分片对管线进行巡视、维护,并有工作日志。

7.0.10 各种设备、设施档案应完整齐全和实物相符。管网有变化时布置图应及时更新;管网应具有大比例分区切块网图,有完整的闸门卡。

7.0.11 运行过程应有规范的原始记录,做好运行管理日志。

7.0.12 厂区内外应整洁美观,环境优美。

8 安全生产

8.0.1 发生突发事件时,供水单位应有应急供水措施。

8.0.2 供水单位应有完整配套的设备、设施及人身安全的操作规程及安全保护措施。

8.0.3 供水单位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8.0.4 供水单位应有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及抢修故障的人员和手段。

8.0.5 氯气使用、运输和储存等应执行GB1198的有关规定。加氯间应备有防毒面具,应有泄氯处理措施;二氧化氯的制备及原料储存,应有安全措施。

8.0.6 水源保护区的巡视和厂区的保卫,应有制度、人员和措施。

8.0.7 水厂制水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8.0.8 供水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9 经营管理

9.1 人员管理

9.1.1 供水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应执行水利部《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规定。

9.1.2劳动用工管理, 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9.2 水价、水费管理

9.2.1 供水水价, 应按水利部水财(1991)88号文“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核算,由县(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9.2.2 出厂水量、电耗及物耗应依表核算,向用户售水应按表计量收费。

9.2.3 供水单位应规范水费计收行为,计收水费应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9.2.4供水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示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9.2.5 水费回收率宜高于90%。

9.3 财务管理

9.3.1 会计工作应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的要求。

9.3.2 供水单位应建立资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产损失审批、财务报告和分析、会计检查、会计档案等管理制度。

9.4 生产业务管理

9.4.1 供水单位应有营业章程及服务规范。

9.4.2 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应有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9.4.3 出厂水水质检测项目单项合格率应符合表9.4.3的要求。

表9.4.3 水质检测合格率

9.4.4 管网测压点的供水水压合格率不应低于95%。

9.4.5 常规净化工艺水厂的自用水率应控制在10%以下。

9.4.6应有节水措施。水量损失率应控制在15%以下。

9.4.7 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2%以上。

9.4.8 管网修漏及时率应高于95%。

9.5 档案资料管理

9.5.1 供水单位应将工程规划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设报告、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资料说明,招投标文件,材料设备合格证明,中间检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水质化验报告,试运行报告,竣工报告和图纸等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9.5.2 档案管理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时,标准用词应遵守下表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文件【新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 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 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 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 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 3.2.1 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 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 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 以下(或供水人口在 1 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 1 和表3 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 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 2 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 4 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 和表3 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 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 A 表 A.1 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导则

附件 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导则 (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9年7月

前言 为规范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依据农村供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现行标准规定,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9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导则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规划布局、工程设计、工程施工与安装、工程验收、运行管理等9个方面内容,以及1个验收鉴定表附录。 本导则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导则起草单位:浙江省河湖与农村水利管理中心、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本导则解释单位:浙江省河湖与农村水利管理中心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曹鑫、张清明、陈晓东、贾怡、颜成贵、王培风、江锦红、李爱霞、邵红艳、林锐、麻勇进、王恺、万俊毅

目录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2) 4 基本规定 (3) 5 规划布局 (3) 6 工程设计 (4) 6.1 一般规定 (4) 6.2 供水规模与用水量 (5) 6.3 供水水质和水压 (5) 6.4 水源 (5) 6.5 取水工程 (6) 6.6 输配水管网 (7) 6.7 调节构筑物 (8) 6.8 水厂的总体设计 (8) 6.9 净化与消毒 (9) 6.10 水质检测与自动控制 (11) 7 工程施工与安装 (12) 7.1 一般规定 (12) 7.2 土建工程 (13) 7.3 材料设备准备 (13) 7.4 管道设备安装 (14) 8 工程验收 (14) 8.1 一般规定 (14) 8.2 试运行 (15) 8.3 合同完工验收 (15) 8.4 竣工验收 (15) 8.5 工程移交 (16)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办法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范村镇供水经营活动,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X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和《X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工程运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镇供水工程是指为镇、村提供生活用水为主的各类供水工程。 第二章工程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县水务局负责指导全县范围内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镇水务站及其镇、村供水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内镇、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镇供水工程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晰产权,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 第六条由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含入户部分),县水务局负责业务指导,辖区供水站和受益单位行使管理权。 集镇供水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运行管理。跨镇、跨村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相关镇、村(或成立供水站)负责运

行管理。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会成立专门组织机构负责运行 管理。水窖(旱井、水窖)等单户工程由用户自行管理。 单村、单户供水工程管理接受镇水务站监督和指导。 由县城供水扩网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工程验收后移交县自来水公司(辖区水厂)管理。 第七条社会资金投资为主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原则上由投资人进行管理,接受县水务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对供水构筑物、管道、水池和泵房等设施应当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应设立明显的工程保护标志。 第九条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沙取土; (三)打桩、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十条其他建设项目对村镇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县水务局同意。对村镇供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赔偿、补偿和改建、迁建的费用由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村镇供水资质标准

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村镇供水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供水单位的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充分发挥供水工程的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居民社区)等集中式供水的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 1.0.3 村镇供水单位按实际日供水量可分为五类,见表1.0.3。 表1.0.3 村镇供水单位分类表 1.0.4 达到本标准规定的供水质量、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等指标的村镇供水单位方可取得相应的资质。 1.0.5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标准: 《氯气安全规程》(GB119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 《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 《城镇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 1.0.6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村镇供水 Water supply for villages and towns 为村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供水统称。 2.0.2饮用水安全 Sufficient and clean drinking water 居民生活饮用水供应及时、充足,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统称。 2.0.3供水规划 Planning of water supply 村镇范围内供水建设与管理的总体安排。 2.0.4 供水水质 Water supply q uality 供给用户水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 2.0.5供水水源 Source of water supply 供水工程所取用的地表和地下原水的统称。 2.0.6村镇供水工程 Water supply for villages engineering 向村镇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工程设施。 2.0.7 集中式供水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由水厂统一取水净化后,集中用管道输配至用水点的供水方式。

给排水规范表.docx

精品文档 1.1.1 给水排水规范采用的规范及标准 综合部分 1).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3). 《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4). 《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125-2010) 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6).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 7). 《埋地钢质管道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GB/T 50538—2010) 8). 《埋地钢质管道环氧煤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SY/T 0447-96) 9). 《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032-2003) 10).《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CECS246: 2008) 11).《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 12).《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13).《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 版) 14).《湖南省建筑设计院设计深度规定》(市政公用工程) ( HNJY-JS-2013-01) 15).《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建标 [2007]164 号) 16).《给水排水工程砼构筑物变形缝设计规程》(CECS117:2000) 17).《浆体长距离管道输送工程设计规程》(CECS98:98) 18).《市政工程施工、养护及污水处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CJJ18-88) 19).《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给水排水设计规程》(CECS14:2002) 20).《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2008) 21).《给排水用软密封闸阀》(CJ/T216-2005) 22).《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 2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05) 24).《湖南省镇区(集镇)供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技术导引》( 2013 年) 25).《钢结构防腐涂装工艺标准》(508-1996) 26).《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版】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保障村镇供水安全,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向村镇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服务,日供水量为2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200人)及以上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长宁县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以“供水安全、保障供给”为宗旨,不断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工作。长宁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县国有企

业,被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全县镇集中供水工程的具体运行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村级集中供水工程具体运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县镇人民政府应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扶持,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产权。 (一)由政府出资建设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并授权委托长宁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 (二)由政府出资建设的村级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村民委员会所有。 (三)由非公单位出资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建设

单位所有。 第八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管护经费由工程所有者承担,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九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国家补贴、逐级筹集的办法解决。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大型改造、重大技术改造、管网延伸和扩大供水规模等工程,建设资金为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业主自筹。村级集中式供水工程改造、管网延伸、扩大供水规模等,由工程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呈长宁县人民政府审批。建设资金为县级财政补助、受益群众自筹等资金。 第三章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十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公布监督报警电话和水源保护责任人。供水单位建立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当饮用水源被污染,可能危及饮水安全时,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环境保护、水利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凡因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活动造成水源污染或工程损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加强村镇供水建设的对策建议

加强村镇供水建设的对策建议 加强村镇供水建设的对策建议 随着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村镇供水建设的紧迫性日 益凸显。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尤其是近年来 国务院批准实施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十一五”期间解决了 2.1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期间解决了2.98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在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改善 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审计情况看,村镇供水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重视。 一、村镇供水的特点 与城市供水工程相比,村镇供水工程具有以下特点。 (一)农民居住分散,供水规模小。相对于城市居民,农民居住 比较分散,用水条件、用水习惯也有较大差异,日均供水规模较小。 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52万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平均 每处日供水能力154立方米,受益人口1061人,其中90%是单村供水工程,平均每处日供水能力仅50立方米,受益人口仅522人。不论是供水规模还是受益人口均远远低于城市供水工程的水平。 (二)水源易受污染,无应急机制。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 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所产生的污染,严重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同 时在环保监管薄弱的农村地区,承接经济发达地区污染企业的转移, 进一步加剧了农村水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水源一旦受到污染, 恢复十分困难。目前,村镇供水正处于从无到有的建设阶段,远未 达到城市供水具有后备水源、已经建立水源污染应急机制的层面。 (三)供水形式多样,水质标准低。结合农村地形条件、居民点 分布、投资效益、制水成本等条件,村镇供水水源主要包括水库、 河流湖泊、井水、雨水、引蓄供水等,水处理方法各不相同。因受 水质条件限制,水质要求低于城市水质标准。主要表现为,虽然城

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提纲(试行)

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提纲(试行) 总则 1. 综合说明 2 项目区概况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1项目区自然概况 2.2项目区社会经济概况 2.3供水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4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5项目区供水规划及供水范围 3 工程建设条件 3.1区域水资源概况 3.2地质情况 3.3建筑材料 3.4对外交通、通讯情况 3.5组织机构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3.6群众参与情况 4 设计依据和原则 4.1 设计依据 4.2 设计原则 5 工程规模 5.1供水范围、供水对象及设计水平年 5.2需水量预测 5.3供水规模的确定 6 水源选择 6.1水源选择的原则和要求 6.2水源论证 6.3水源的确定 7 工程总体布置 7.1总体布置原则 7.2供水系统方案比较 7.3水源及取水工程 7.4输水线路选择及管材选择 7.5净配水厂总体设计8 工程设计 8.1工程等级、类型和设计标准 8.2取水构筑物设计 8.3输水管(渠)道设计 8.4净(制)构筑物 8.4.1混合设计及絮凝剂投加方式 8.4.2反应池设计 8.4.3沉淀池设计 8.4.4过滤池设计 8.4.5消毒设计及投加方式 8.5调节构筑物设计 8.6配水工程及入户工程设计 8.7加压泵站及机电设备设计 8.8水厂及附属构筑物设计 8.9建筑设计 8.10结构设计 8.11供配电设计 8.12自动控制、仪表及通讯设计 8.13水质检验仪器及设备 9 概算投资与水价分析 9.1工程投资概算 9.2筹资方案 9.3水价分析 10 工程施工 10.1施工组织 10.2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法 10.3施工总进度 10.4质量和进度的保证措施 11 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及水源保护 10.1环境影响 10.2水土保持 10.3水源保护

绿色宜居村镇技术创新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2 “绿色宜居村镇技术创新”重点专项 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绿色宜居村镇技术创新”重点专项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依靠科技创新引领和支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助推扶贫攻坚的重要步骤,是解决我国当前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紧迫任务,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为推动我国村镇领域技术创新,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启动实施“绿色宜居村镇技术创新”重点专项。 专项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为主线,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生产生活生态融合。针对不同规模不同特点的村镇,以建设绿色宜居村镇为导向,重点突破乡村清洁、村镇规划、宜居住宅、绿色建材、清洁能源等方面关键技术,构建基础研究平台、智慧乡村平台、生态建设平台等,促进绿色宜居村镇建设与发展。 专项按照产业链布局创新链、一体化组织实施的思路,围绕 —1—

总体目标,根据专项的统一部署,结合绿色宜居村镇技术创新链条的特点与规律,2019年度拟发布13个项目,其中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类项目12个,应用示范类项目1个。拟安排国拨经费4.62亿元。项目实施周期为2019年—2022年。每个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5个,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10家。 一、重大共性关键技术 1.村镇饮用水水质提升关键技术研究与装备开发 研究内容:根据我国不同地区村镇饮用水水源污染现状,识别主要风险污染源及典型污染物,研究南北不同地区水资源开发技术,研究村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技术和污染防控策略;分类研究提出村镇供水工程常规水源水质提升技术与工艺,研发标准化、系列化、智能化的村镇饮用水处理工艺和装备,实现产业化;辨识典型村镇地区水源特征污染物,开展村镇非常规水源水深度处理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研究村镇饮用水品质影响要素,开展村镇饮用水品质提升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聚焦村镇规模化水厂运营、管理薄弱的技术瓶颈,研究村镇饮用水厂运行监控、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管网二次污染防治及规范管理策略,构建适合我国村镇饮用水厂的集成技术和管理综合体系,并建立示范工程。 考核指标:研发水源保护、净水处理、管网输配等关键技术7项以上,村镇饮用水标准化处理装备涵盖5个以上系列并实现产业—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non-regular indices

国家饮用水标准(DOC)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2018年建筑工程常用标准、规程、规范有效版本清单

2018年建筑工程常用标准、规程、规范有效版本清单

常用标准、规程、规范目录有效版本清单 批准: 审查: 编制: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编制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技术标准,结合我公司具体实际应用进行编制。 2、凡是清单中未列入而工作中需要使用的现行有效技术标准,各项目监理部报公司技术部审批后参考使用,或增添为有效版本。 3、本清单出版之后发布的技术标准,技术部将以发文的方式通知各项目监理部,增添为有效版本。 4、本有效版本清单按拼音顺序索引、查询。

编号:MYJL—D—4.2.3—06 序 号 标准名称及编号 1.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2005 2.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3.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程 GB50348-2004 5.泵站安全鉴定规程 SL316-2015 6.泵站技术改造规程 SL 254-2000 7.泵站拍门技术导则 SL 656-2014 8.泵站设备安装及验收规范 SL317-2015 9.泵站设计规范 GB50265-2010 10.泵站施工规范 SL234-1999 11.泵站现场测试与安全检测规程 SL548-2012 12.超声波测深仪 JJG(水利)003-2009 13.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 GB/T50323-2001 14.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范SL 687-2014 15.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L 688-2013

编号:MYJL—D—4.2.3—06 序 号 标准名称及编号 16.大坝安全自动监测系统设备基本技术条件SL268-2001 17.大型灌区技术改造工程SL418-2008 18.大型螺旋塑料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50989-2014 19.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规程 SL 735-2016 20.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艺规程DL/T5038—2012 21.低热微膨胀水泥 GB2938-2008 22.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导则 SL/Z 679-2015 23.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188-2005 24.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171-96 25.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6-2013 26.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SL 260-2014 27.地面灌溉工程技术管理规程 SL 558—2011 28.地面灌溉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 558-2011 29.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关于村镇供水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村镇供水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村镇供水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一、村镇供水任重道远 水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条件,获得安全饮用水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事关群众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 胡锦涛总书记对饮水安全工作非常重视,曾明确指出:“要把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首要任务。科学规划,落实措施,统筹考虑城市饮水,统筹考虑水量水质,重点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等饮用水水质不达标的问题以及局部地区饮用水严重不足的问题。” 温家宝总理曾指出:“我们的奋斗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20xx年8月3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委会议,会议强调,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摆到优先位置,加快实施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十一五”期间,解决全国农村1.6亿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力争用两个五年计划的时间,解决全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村镇供水任务光荣重要,是农村重要的基本设施,关系到农村居民的生存、生活和生产等切身利益。但也很艰巨,有近 3亿人的饮水不安全,要求的时间紧迫,因此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照和谐社会的构想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村镇供水的成绩、作用与存在问题 1、取得的成绩、作用 (1)推动了农村城市化进程和乡镇企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城镇化速度加快,有些镇的人口规模已经非常大,例如全国有3个镇的总人口已在50万以上,人口大于10万的镇有403个。同时,乡镇工业的总产值和从业人员规模也不断扩大,不少小城镇不再是简单的农副产品集散地,已经成为区域性经济中心,在农村城镇化和乡镇企业发展得过程中,村镇供水作为小城镇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对小城镇的健康有序发展和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障。在全国村镇供水单位的供水量中,乡镇企业用水占50%以上,村镇供水的发展保障和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发展。 (2)改善了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提高了健康水平 世界各国一般以人均用水量、用水结构和供水水质标准及安全饮水普及率等指标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文明程度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发展村镇供水后,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有了保障,大大减少了水介传染病、水致地方病以及中毒性疾病的发病率,提高了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3)推动了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体制改革 由于对村镇防洪、排涝、蓄水、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及地下水回灌等实行一体化管理,为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提供了体制保障。 2、存在的问题 (1)供水水质不安全隐患突出 目前我国农村尚有5370万人饮水氟砷含量超标,3850万人饮用苦咸水。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水质问题,如有些地方饮用水中铁、锰超标,河北、山东等

农村给水设计规范

农村给水设计规范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研究所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批准日期:1996年5月30日 农村给水设计规范 CECS82∶96 目录 1 总则 2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2.2 水质 2.3 水压 3 给水系统 3.1 给水系统的分类与选择 3.2 常用工艺流程 4 水源 4.1 水源选择原则 4.2 水源选择的一般顺序 4.3 水源的卫生防护 5 取水构筑物 5.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5.2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6 设计规模 6.1 一般规定 6.2 设计流量 7 水泵与泵房 7.1 水泵选择 7.2 泵房布置 8 输配水 9 调节构筑物 10 水厂总体设计 11 水的净化 11.1 一般规定 11.2 自然沉淀 11.3 粗滤和慢滤 11.4 凝聚剂和助凝剂的选择和投配 11.5 混合 11.6 絮凝 11.7 澄清和沉淀 11.8 过滤 11.9 一体化净水器 11.10 小型净水塔 11.11 消毒 12 地下水特殊净化和深度净化 12.1 除铁和除锰 12.2 除氟 12.3 深度净化 13 分散式给水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前言 现批准《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推荐给各有关单位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平安里大帽胡同26号,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研究所(邮政编码:100035),以便修订时参考。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1996年5月30日 1 总则 1.0.1 为指导我国农村给水工程建设,使农村给水工程设计科学化、规范化,确保供水的水质、水量,提高人民身体健康水平和促进农村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集镇、中心村、基层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和独立的乡镇企业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包括集中式给水工程与分散式给水工程。 1.0.3 农村给水工程设计必须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根据农村的经济水平的管理水平,选择适宜技术,力求简单可靠,经济合理、操作维修简便。 1.0.4 农村给水工程规划应服从当地乡镇的总体规划。以近期为主,近、远期结合。合理利用水资源,优先保证优质水源供生活饮用。设计年限,以15a至20a为宜,并应依据本地区发展规划、经济状况和水量需求,统一规划设计,可分期实施建设。 1.0.5 农村给水工程设计中优先采用符合本规范的标准设计、标准设备。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必须经过工程实践和技术鉴定。 1.0.6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质构造地区进行农村给水工程设计,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1.0.7 农村给水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2.1 用水量 2.1.1 农村给水工程设计供水能力,即最高日的用水量应包括下列水量: 2.1.1.1 生活用水量; 2.1.1.2 乡镇工业用水量; 2.1.1.3 畜禽饲养用水量; 2.1.1.4 公共建筑用水量; 2.1.1.5 消防用水量; 2.1.1.6 其它用水量。 2.1.2 生活用水量可按照表2.1.2中所规定的用水规定额计算。当实际生活用水量与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分散式供水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常规指标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非常规指标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水利行业常用规范

水利行业常用规范 1、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SL/T4-1999) 2、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SL16-95) 3、水利基础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xx) 4、农村水电供电区电力发展规划导则(SL22-92) 5、渠系工程抗冻胀设计规范(SL23-xx) 6、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7、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设计规范(SL41-93) 8、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xx) 9、混凝土面板石坝施工规范(SL49-94) 1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11、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 12、农村水电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规范(SL/T53-93) 13、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址勘察规范(SL55-xx) 14、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 15、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 16、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基础制图(SL 73、1-95) 17、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工建筑图(SL 73、2-95) 18、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勘测图(SL

73、3-95) 19、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力机械图(SL 73、4-2) 20、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电气图(SL 73、5-95) 21、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 73、6-2001) 22、防汛抗旱用图图式(SL 73、7-2003) 23、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SL74-95) 24、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75-94) 25、小水电水能设计规程(SL76-94) 26、小型水利发电站水文计算规范(SL77-94) 27、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SL101-94) 28、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95) 29、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xx) 30、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 31、小水电供电区农村电气化规划编制规程(SL145-95) 32、水库渔业资源调查规范(SL167-96) 33、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 34、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35、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SL172-96)

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SL688-2013)

村镇供水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 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SL 688-2013 (中华人民国水利行业标准)

第一部分质量评定通用表格

0.1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填表说明 填表时必须遵守“填表基本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工程项目名称: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的项目名称填写。 2.工程等级:填写本工程项目等别、规模及主要建筑物级别。 3.建设地点:填写枢纽工程建设的具体地名,如省、县、乡。 4.主要工程量:填写1~2项数量最大及次大的工程量。有构筑物和建筑物数量、管道长度数量等主要项目时必须填写。 5.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填写全称。 6.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应填写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时所用的全称。若一个工程项目是由多个施工(或多个设计、监理)单位承担任务时,表中只需填出承担主要任务的单位全称,并附页列出全部承担任务单位全称及各单位所完成的单位工程名称。若工程项目由一个施工单位总包、几个单位分包完成,表中只填总包单位全称,并附页列出分包单位全称及所完成的单位工程名称。 7.开工日期:填写主体工程开工的年份(4位数)及月份。 竣工日期:填写批准设计规定的容全部完工的年(4位数)及月份。 8.评定日期:填写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评定的实际日期。 9.单位工程:一个或多个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 10.本表在工程项目批准设计规定的容已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已进行施工质量等级评定后,由项目总监填写,并进行工程项目质量评定,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若工程项目由多个监理单位监理时,各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负责统计本单位监理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含单元工程、分部工程质量统计)及主要工程量统计交项目法人。再由项目法人委托一个主要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汇总各单位统计资料,填写工程项目质量评定表,并签字、盖本监理单位公章。再交项目法人评定,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质量监督项目站长或质量监督机构委派的该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1.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标准。 (1)合格标准: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2)优良标准: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优良等级,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村镇供水工程施工及验收

村镇供水工程施工及验收 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农村供水工程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规划设计及其质量验收,施工及其质量验收。随着饮水安全工作的不断深入,投资越来越大,集中式供水工程越来越多,设计规范已经颁布,如何规范施工及其验收应尽快提到议事日程,本文主要介绍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施工及其质量验收。 1.有关术语和定义 单位工程: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分部工程: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控制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项目组成,是日常工程质量考核的基本单元。 隐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上一工序工作结束后,为后续的工序或工程所覆盖、包裹或遮挡,无法进行复查的工程。 验收: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确认。 竣工验收:在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后,投入使用前,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确认。 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的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外观检验: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基本规定

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施工,应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规模较小的工程,条件不具备时,可由有类似工程经验的单位承担施工。 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方案、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施工质量负责人和施工安全负责人,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施工过程中,应作好材料设备、隐蔽工程等中间阶段的质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应作好材料设备采购、见证取样检测、技术洽商、设计变更、质量事故处理、验收等记录。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需要变更设计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负责完成。 农村供水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施工准备 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设计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施工前,应根据合同规定与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和资料:现场地形、地貌、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上杆线和树木、地下管线和电缆情况;气象、水文、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用地、交通运输、供电、供水、排水及环境条件;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和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交通保障、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措施。 施工前,尚应完成有关拆迁协议签定。 4.水源工程施工 4.1 地表水源工程 地表水源工程的施工,应根据需要,合理作好防洪、导流、排水、清淤工作。施工,应不影响原有坝、堤等工程的安全和主要功能。 (1)施工围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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