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供水资质规范标准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2004年11月11日发布 2005年2月1日起实施前言本规范是根据我国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按照水利部2002第30号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合同和水利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在认真总结各地村镇供水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以村镇供水工程设计为主,同时兼顾了规划、施工和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共12章292条。
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供水规划,第3~9章为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第10章为集中式供水工程施工与验收,第11章为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第12章为分散式供水工程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
本规范由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和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持单位: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扬州大学,山西省临汾市水利局,四川省巴中市水利局,福建省水利厅供水公司,陕西省水利厅供水处,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山东省水科院,重庆市亚太环保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南京水文水资源研究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文朝崔招女刘学功王永胜胡亚琼李仰斌赵乐诗严家适杨广欣张敦强刘群昌丁昆仑周玉文尚琪沙鲁生张健王维平刘亨益窦以松张鸿涛吕俊蒋吉发康永滨张剑峰刘城鉴目次1 总则 (1)2 供水规划 (2)3 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基本要求 (3)3.1供水规模和用水量33.2供水水质和水压 53.3水源 53.4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 63.5防洪和抗震 64 取水构筑物设计 (7)4.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74.2地表水取水构筑物115 泵站设计 (13)6 输配水设计 (17)7 调节构筑物设计 (18)8 水厂总体设计 (18)9 净水设计 (18)9.1一般规定189.2预沉189.3粗滤和慢滤189.4凝聚剂和助凝剂的选择与投配189.5混合189.6絮凝、沉淀和澄清189.7过滤189.8净水器189.9深度净化189.10地下水除铁和除锰189.11地下水除氟189.12电渗析189.13消毒1810 施工与验收 (18)10.1一般要求1810.2土建工程1810.3材料设备采购1810.4管道、设备安装1810.5试运行1810.6竣工验收1811 运行管理 (18)11.1一般要求1811.2水质检验1811.3水源管理1811.4净水厂管理1811.5泵站管理1811.6输配水管理1812 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18)12.1一般要求1812.2雨水集蓄供水工程1812.3引蓄供水工程1812.4分散式供水井18规范用词说明 (18)1总则1.0.1 为规范我国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村镇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和管理,提高供水水质和服务水平,保证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村镇供水工程应建立健全供水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调度管理、设备维护、应急响应等制度和管理体系。
第四条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卫生、环保、安全等要求。
第五条村镇供水工程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和评估,对检查和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整个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村镇供水工程应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类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涉及村镇供水工程运行和管理的职务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八条村镇供水工程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验收、水质监测、维护等程序和标准进行管理,禁止私自改变供水工程的设计、工艺、水源、运行等情况。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理。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村镇供水工程的扶持和管理力度,保证村镇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并不断提高水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供水水源保护管理第十一条村镇供水工程所涉及的水源应实施保护,保证水源水质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村镇供水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供水水源的周边环境和水质状况进行常态化监测和评估,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等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村镇供水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周边居民和农民保护水源,禁止污染水源。
第十四条对于存在污染水源的情况,村镇供水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水源,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村镇供水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照《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编制水源保护区划、标志,并制定巡查任务,严禁未经批准占用水源保护区或破坏水源保护设施,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发生水源污染事件时,村镇供水工程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加以处置,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村镇供水资质标准

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村镇供水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供水单位的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充分发挥供水工程的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居民社区)等集中式供水的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
1.0.3 村镇供水单位按实际日供水量可分为五类,见表1.0.3。
表1.0.3 村镇供水单位分类表1.0.4 达到本标准规定的供水质量、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等指标的村镇供水单位方可取得相应的资质。
1.0.5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城镇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1.0.6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村镇供水 Water supply for villages and towns为村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供水统称。
2.0.2饮用水安全 Sufficient and clean drinking water居民生活饮用水供应及时、充足,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统称。
2.0.3供水规划 Planning of water supply村镇范围内供水建设与管理的总体安排。
2.0.4 供水水质 Water supply q uality供给用户水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
2.0.5供水水源 Source of water supply供水工程所取用的地表和地下原水的统称。
2.0.6村镇供水工程 Water supply for villages engineering向村镇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工程设施。
我国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

中国农村饮用水安全评价标准1、术语和定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向县(市)以下(不含县城城区)的国镇、村庄、学校、农场、林场等居民及分散住户供水的工程,主要满足农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需要;又称农村供水工程或村镇供水工程,它包括集中式供水项目和分散式供水项目。
集中供水率:某地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城市供水管网扩建工程供水人口占农村供水总人口的比例。
供水人口指某区域农村户籍人口或常住人口,取高值,下同。
自来水普及率:区域内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城市供水管网扩建工程向家庭供水(含小区或院子,下同)的农村人口占农村供水总人口的比例。
水质符合标准率:分为水样水质符合标准率与水样覆盖人口水质符合标准率两种。
水样水质符合标准率是指水样的所有检测水质指标符合GB5749要求的样本数占总样本数的比例。
水质覆盖人口水质符合标准率是指水样的所有检测水质指标符合GB5749所需样本对应的项目供水人口占总样本对应的项目供水人口的比例。
供水保证率:农村居民获得充足安全饮用水的可靠性。
2、基本规定2.1农村饮水安全,指农村居民能够及时获得足够的饮用水,和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
2.2农村饮用水安全评价指标包括水量、水质、用水的便利性和供水保证率4项。
2.3农村饮用水安全评价4项指标全部符合标准才能评价为安全;4只有当所有指标基本达到或高于标准时,才能被评估为基本安全,只要有1项未符合标准或未基本符合标准,就不能评价为安全或基本安全,农村饮水安全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见附录A。
2.4对未实现基本符合标准要求的评价指标,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供水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限期符合标准。
2.5农村供水工程的分类应符合表的规定1的规定。
表1农村供水工程分类工作类型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项目分类标准万吨万人供水工程万吨以下万人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1000m3/d或设计供水人口≥1万人设计供水规模<1000m3/d和20人≤设计供水人口<1万人设计供水人口,< 20人2.6供水单位应综合采取改造、配套、升级、联网等方式,不断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完整版)村镇供水资质标准

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村镇供水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供水单位的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充分发挥供水工程的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居民社区)等集中式供水的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
1.0.3 村镇供水单位按实际日供水量可分为五类,见表1.0.3。
表1.0.3 村镇供水单位分类表1.0.4 达到本标准规定的供水质量、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等指标的村镇供水单位方可取得相应的资质。
1.0.5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城镇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1.0.6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村镇供水 Water supply for villages and towns为村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供水统称。
2.0.2饮用水安全 Sufficient and clean drinking water居民生活饮用水供应及时、充足,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统称。
2.0.3供水规划 Planning of water supply村镇范围内供水建设与管理的总体安排。
2.0.4 供水水质 Water supply q uality供给用户水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
2.0.5供水水源 Source of water supply供水工程所取用的地表和地下原水的统称。
2.0.6村镇供水工程 Water supply for villages engineering向村镇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工程设施。
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L 688-2013)

单位工程名称项目工程工序编号分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单元工程名称部位施工日期年月日~年月日项次检验项目质量标准检查(测)记录合格数合格率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分部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提交资料 水源井平面位置图结 构图和地层挂状图 水源井含水层砂样和 滤料的颗粒分析资料 水源井抽水试验资料 出水量和含砂量具有计量认征资质 (CMA)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2 水源井的出水量 应满足设计要求3洗井完毕后应进行抽水试验抽水试验符合GB/T50625的规定抽水试验终止前应采集水样,分析水质,测定含砂量。
洗井后 井底沉淀物厚度应小于井深的5‰4管井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井身应圆正、垂直,井直径不应小于设计井径。
井深不大于100m的井段,其顶角倾斜度不应大于1°;井深大于100m的井段,每百米顶角倾斜度的递增斜度不应大于1.5°井段的顶角和方位角不应有突变。
滤料不应含有土、杂物和有棱角的碎石不符合规格的滤料数量不应超过设计值的15%过滤器 安装深度 ±300mm非取水层的含水层封闭应符合设计要求。
管外封闭位置的上下偏差≤300mm5大口井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井壁进水时,进水孔的反滤层应按设计要求分层铺设,装填密实。
井底进水时,铺设反滤层前,宜将井中水位降到井底以下每层厚度不应小于设计要求,且下一层铺设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铺设上一层。
井筒位置、井深以及井外四周封填材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大口井施工允许偏差井筒中心位置 30井筒井底高程 ±30井筒倾斜符合设计要求,且≤50表面平整度 ≤10预埋件、预埋管的中心位置≤5项次检验项目质量标准检查(测)记录合格数合格率6 辐射井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 辐射管的外观应顺 直、无残缺、无裂 缝,管端应呈平面 且与管轴线垂直。
每根辐射管的施工 应连续作业。
辐射管坡度符合设 计要求,且不小于 4‰辐射管施工完毕后 应进行冲洗;辐射管 与预留孔之间的孔 隙应封闭牢固,不 应漏砂。
村镇供水规范

ICS 93.025 SL310—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我国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村镇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1.0.3村镇供水工程应分类进行建设和管理。
村镇供水工程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大类,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按供水规模可分为表1.0.3中的五种类型。
表1.0.3 集中式供水工程类型划分1.0.4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合理利用水资源,有效保护供水水源;2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规定;3与当地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以近期为主,近、远期结合,设计年限宜为10a~15a,可分期实施;4充分听取用户意见,因地制宜选择供水方式和供水技术,在保证工程安全和供水质量的前提下,力求经济合理、运行管理简便;5积极采用适合当地条件并经工程实践和鉴定合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6充分利用现有水利工程;7尽量避免洪涝、地质灾害的危害,或有抵御灾害的措施。
1.0.5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供水规划2.0.1发展村镇供水,应制定区域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规划。
2.0.2区域供水规划应根据规划区域内各村镇的社会经济状况、总体规划、供水现状、用水需求、区域水资源条件及其管理要求、村镇分布和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
规划内容应包括供水现状分析与评价,拟建供水工程的类型、数量、布局及受益范围,各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投资估算,建设和管理的近、远期目标,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营的管理措施,以及实现规划的保障措施等。
区域供水规划,应能指导当地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2.0.3应根据水源的水量和水质、供水的水量和水质、供水可靠性、用水方便程度等,对村镇供水现状进行分析与评价。
《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规范》

《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村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
第三条村镇供水工程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四条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第五条施工前应对场地进行勘察,确定地质、水文、气象等情况,对施工条件进行评估,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施工前应进行材料的选型和数量核算,并做好材料采购准备。
第七条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经验。
第八条施工前应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期间安全生产。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进行围栏封闭,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区域安全。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现场秩序井然,工地清洁。
第十一条开挖施工时应进行深度、斜坡、防坍塌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设备应定期维护,并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设置监测点,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测。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记录,确保施工过程有据可查。
第四章施工质量管理第十六条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施工过程中应对材料进行验收,确保材料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工艺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九条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十条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第五章施工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进行提示。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五条特殊施工环节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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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村镇供水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供水单位的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充分发挥供水工程的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居民社区)等集中式供水的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
1.0.3 村镇供水单位按实际日供水量可分为五类,见表1.0.3。
表1.0.3 村镇供水单位分类表1.0.4 达到本标准规定的供水质量、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等指标的村镇供水单位方可取得相应的资质。
1.0.5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城镇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1.0.6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村镇供水 Water supply for villages and towns为村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供水统称。
2.0.2饮用水安全 Sufficient and clean drinking water居民生活饮用水供应及时、充足,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统称。
2.0.3供水规划 Planning of water supply村镇范围内供水建设与管理的总体安排。
2.0.4 供水水质 Water supply q uality供给用户水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
2.0.5供水水源 Source of water supply供水工程所取用的地表和地下原水的统称。
2.0.6村镇供水工程 Water supply for villages engineering向村镇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工程设施。
2.0.7 集中式供水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由水厂统一取水净化后,集中用管道输配至用水点的供水方式。
3 供水工程基本要求3.0.1 供水工程的规划应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水利发展规划,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取水许可证。
3.0.2供水工程的设计应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3.0.3 供水工程的施工应由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完成,按国家有关的验收程序和规范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供水工程,其供水能力、供水水质应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无安全隐患。
3.0.4 供水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的技术交接工作应及时、全面,手续完备。
4 供水水源4.1 水源水质4.1.1地表水水质应符合GB3838的有关规定。
4.1.2 地下水水质应符合GB/T14848的有关规定。
4.1.3 水源水质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2 水源保护4.2.1 供水单位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水源保护的实施方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在防护地带明显处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4.2.2地表水水源防护地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表水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应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2地表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畜圈、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3以河流为供水水源时,可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将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J36和GB3838的有关规定,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4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防护范围, 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监测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5 以水库、湖泊和池塘为水源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防护措施与上述要求相同。
4.2.3地下水水源防护规定: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再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修建渗水厕所、畜圈、粪堆和污废水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管(渠),并不应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4.2.4 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泵站、预沉池、粗滤池及清水池的外围30m的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或铺设污水管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环境。
4.2.5 供水单位应对水源保护区定期巡视,对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5 供水水质5.1 水质标准及检验5.1.1 Ⅰ、Ⅱ、Ⅲ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IV、V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5.1.2 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
5.1.3 Ⅰ、Ⅱ、Ⅲ类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按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确定)和仪器设备;IV类供水单位应逐步具备检验能力;V 类供水单位应有人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全分析项目检验可根据情况自行完成或委托具有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完成。
5.1.4 水质采样点应选在水源取水口、水厂(站)出水口、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管网末梢等部位。
管网末梢采样点数应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1个;人口在2万以下时,应不少于1个。
5.1.5 水质检验方法按GB5750规定执行。
5.1.6 供水单位应采取措施对饮用水进行消毒:1 采用氯消毒时,消毒剂应与水接触30min后出厂。
出厂水中余氯含量不应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余氯含量不应低于0.05mg/L。
2 采用氯胺消毒时,消毒剂应与水接触120min后出厂。
出厂水总氯不应低于0.6 mg/L;管网末梢水总氯不应低于0.05 mg/L。
3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消毒剂应与水接触30min后出厂。
出厂水二氧化氯余量不应低于0.1 mg/L;管网末梢水二氧化氯余量不应低于0.02 mg/L,亚氯酸盐含量不超过0.8 mg/L。
4 采用其他消毒措施时,应检验相应的消毒控制指标,保证消毒效果。
5.2 水质检测项目及频率5.2.1 水质检验项目及检测频率不应低于表5.2.1的要求。
5.2.2 进行水样全分析时,感官性指标、pH、细菌学指标和消毒控制指标为必检项目;苯并(a)芘、DDT、六六六和银等四个项目可不检测;其他检测项目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5.2.3 当水源受有机物污染时,应增加检测耗氧量(COD Mn),出厂水耗氧量不应超过3mg/L,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5 mg/L;当水源受粪便污染时,应增加检测粪大肠菌群 ,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粪大肠菌群的限值是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当水源受重金属或其他污染物污染时,应增加检测相应指标,出厂水水质不应超过该指标限值。
5.2.4 水质检验记录应真实、完整,保存完好。
6 供水水压与水量6.1 水压6.1.1一般情况下,供水干线末端压力不宜低于0.12MPa。
6.1.2经济发达,规模较大的社区,供水干线水压宜为0.28 MPa。
6.1.3边远或条件较差的地区,服务于用户的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6.1.4 供水管网每10km2应设置一个测压点,不足10km2的最少应设置二个测压点。
6.1.5 加压泵房测压点的压力应每班观测一次;管网测压点的压力每月应至少观测二次。
6.2 水量6.2.1 供水单位制定用水计划时,应优先保障生活用水。
6.2.2 出厂水应设计量装置;有净水工艺的水厂宜增设进厂水计量装置。
7 运行管理7.0.1 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7.0.2 主要设备、设施及仪表应配套齐全,性能可靠;检测仪表应定期检验校正。
7.0.3 供水单位可参照CJJ58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供水设备、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及日常保养、定期检修和大修三级维护检修制度。
7.0.4 水泵和电动机的运行管理应符合SL255的有关规定。
7.0.5 电气设备操作应符合DL408的有关规定。
7.0.6 取水口与净水构筑物,应及时清除漂浮杂物;取水、净水与调节构筑物应定期清淤、清洗。
7.0.7 出厂水应进行消毒。
7.0.8 加药间、加氯间工作人员,应按时记录各种药剂用量、配置浓度和投加量。
7.0.9 管道上分设的各类阀门应定期检查、启闭与维护,并认真做好记录。
应定期、分片对管线进行巡视、维护,并有工作日志。
7.0.10 各种设备、设施档案应完整齐全和实物相符。
管网有变化时布置图应及时更新;管网应具有大比例分区切块网图,有完整的闸门卡。
7.0.11 运行过程应有规范的原始记录,做好运行管理日志。
7.0.12 厂区内外应整洁美观,环境优美。
8 安全生产8.0.1 发生突发事件时,供水单位应有应急供水措施。
8.0.2 供水单位应有完整配套的设备、设施及人身安全的操作规程及安全保护措施。
8.0.3 供水单位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8.0.4 供水单位应有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及抢修故障的人员和手段。
8.0.5 氯气使用、运输和储存等应执行GB1198的有关规定。
加氯间应备有防毒面具,应有泄氯处理措施;二氧化氯的制备及原料储存,应有安全措施。
8.0.6 水源保护区的巡视和厂区的保卫,应有制度、人员和措施。
8.0.7 水厂制水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8.0.8 供水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9 经营管理9.1 人员管理9.1.1 供水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应执行水利部《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规定。
9.1.2劳动用工管理, 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9.2 水价、水费管理9.2.1 供水水价, 应按水利部水财(1991)88号文“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核算,由县(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9.2.2 出厂水量、电耗及物耗应依表核算,向用户售水应按表计量收费。
9.2.3 供水单位应规范水费计收行为,计收水费应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9.2.4供水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示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