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WTOSPS通报

WTO Notification /WT O通报W T O/S P S通报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 g r e e m e n t o n the A p p l i c a t i o n of Sanitary a n dP h y t o s a n i t a r y M e a s u r e s,简称《S P S协定》)中的透明度原则,成员应保证迅速公布所有拟采用的但尚没有对应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或与其在内容实质上不同的,且可能对其他成员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使利益相关方知晓。
通报统计分析1.通报数量2020年12月,共有41个国家或组织向W T O秘书处发送280件S P S通报,其中发达国家 发布49件,发展中国家发布99件,最不发达国家 发布20件,详见图1。
提交通报数量位列前十三位的国家或组织依次是巴西(23件)、曰本(17件)、坦桑尼亚(14件)、欧盟(12件)、加拿大(10件)、智利(8件)、阿联酋(8件)、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7件)、澳大利亚(4件)、肯尼亚(4件)、俄罗斯(4件)、乌干达(4件)。
详见图2。
图12020年12月不同发展状态国家的通报情况图2 2020年12月SPS通报数量前十一位的成员2.通报类型在2020年12月发布的280件S P S通报中,常规 通报102件,占总通报量的61%;紧急通报24件,占总通报量的14%;补遗40件,占总通报量24%;紧急 勘误2件,占总通报量1%。
详见图3。
图3 2020年12月SPS通报类型3.通报热点问题通过分析S P S通报的关键词,2020年12月SPS 通报涉及的关键词有34种,出现次数排名前十位的关 键词依次是人类健康、食品安全、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动物卫生、植物卫生、无病虫害地区/区域化'动物疾 病、法规的采纳/发布/生效、人畜共患病。
具体情况 如表1所7K。
261W T O通报/ WTO Notification表12020年12月SPS通报涉及关键词列表序号关键词通报数量1人类健康1202食品安全1183农药354最大残留限量335动物卫生326植物卫生327无病虫害地区/区域化298动物疾病279法规的采纳/发布/生效2610人畜共患病234.通报目的及理由2020年12月S P S通报涉及通报目的及理由如 图4所示,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通报目的及理由最多, 达119件,动物卫生32件,植物保护31件,保护 国土免受有害生物的其他危害13件,保护人类免受 动/植物危害11件(注:每件S P S通报所涉及的目 的及理由可能不止一项)。
WTO《SPS协定》下风险评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对科学 证据 的标准 问题 ,S S 定》 (P 协 ( 并未有 具 体的标 准 , 对 具体 到何种 程度 方 可构成 科 学证据 也 不甚 明 了 。 目前 仅存 在 以
何种科 学观 点为依据 的探 讨, 如学 界有依 据主流 科学 观 点和非主
关 键词 E P S S协定》 风 险评 估 制度 风 险评估 案例
中图分 类号 : l7 F1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 oo 2 .2 10 . 22 1)i 20 5 0
近 年来 , 随着 农产 品 国际 贸易 的发展 , 国农 产 品质量 安全 的法律 依据 。 而对程 序性 义务 的否 定 , 一 然 实际 导致 了成 员在 任何 也面 临着诸 多来 自他 国进 1农 产品 的挑 战 , 由于进 1他 国农产 时刻提 出证据 皆有 可能 被采 信 , 是对 程序 公 正的 忽略 。 2 1 如 2 1 这
定科学畲理的 S S措施的基础。 P
二 、 S S 定》 {P 协 下风 险评 估 制度 的缺 陷 ( ) 险评 估 义务 不 明确 一 风
备充 分的科 学证 据 。 然而 实践 中对何 为科 学证 据却 不甚 明了 , 对
(P ( S协定 》 51 S 第 . 条规 定 : 各成 员应保 证其 卫 生与植物 卫 风 险评估 方法 的科学 性探讨也 不 明确 , 易导致 风险 评估 的认定 “ 容 生 措施 的制 定 以对人 类 、 动物或 植物 的生命或 健康所 进行 的 、 适 缺乏科 学性 。
根 据 ( P 协 定》 ( S S 的规 定 , 险评 估是 指 “ 风 根据 可 能适用 的卫
生与 植物 卫生措 施评 价虫 害或病 害在进 口成 员领土 内传入 、 定居
sps协定——精选推荐

(一)SPS协定1.内容SPS协定指在各成员国有权采用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和植物卫生(SPS)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1)保护人和动物生命免受来自食品、饮料中食品添加剂、污染物、有毒物质或致病性生物的危险。
(2)保护人类生命免受来自植物或动物携带的疾病或致病生物的危险。
(3)保护动物和植物生命免受来自害虫、疾病或致病生物的危险。
(4)保护国家免受来自害虫进入、存留或传播所造成的损害。
这些SPS措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包括:终产品的标准、检疫措施、加工要求、出证、监督检查、测试和健康有关的标识。
在权益和义务方面,SPS协定规定,各国有权限止贸易来保护健康;但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基于科学原则的、非歧视性和不对贸易产生隐藏的限制性。
2.SPS协定的其他原则(1)SPS协定的协调一致原则鼓励“成员国应尽其所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特别是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兽医办公室(OIE)及国际植物保护条约(1PPC)框架下的国际和地区组织的工作,以推动这些组织根据卫生措施的各方面内容,制定和定期审议有关标准、准则和建议”。
这里明确指出在食品安全方面(即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方面)应以CAC标准为协调各国食品标准的依据;而在保护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方面,则分别以OIE和IPPC的标准为基础。
(2)等同性原则即进口国应该受出口国的SPS措施,只要能在保护水平上具有等同性,即使两者的具体措施可能不同。
在成员国间应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商就某些SPS 的等同性达成协定。
(3)SPS措施的制定必须采用危险性评估的方法在制定适宜的保护水平时,应考虑经济损失和成本一效益,及减少对贸易的负面影响。
(4)透明度的原则要求成员国向WTO和其他成员国通报,其新的SPS措施和现有SPS措施的变化;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措施;以及对贸易有显著影响的措施;并考虑所收到的反馈意见。
(5)关于技术援助主要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SPS协定,包括技术、研究、机构设置、建议、资助、培训及设备等,并允许最不发达国家5年延缓期来达到SPS协定的各项要求。
sps的名词解释

sps的名词解释SPS(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个术语,指的是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它是由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在《关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中定义的。
一、SPS的定义与目的SPS包括卫生措施和植物卫生措施。
卫生措施是指为了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免受有害生物、有害物质以及疾病的威胁,国家或地区采取的措施。
植物卫生措施则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根除植物有害生物以及有害物质,国家或地区所采取的措施。
SPS的目的是确保国际贸易中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既能满足贸易的需求,又能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
通过SPS措施的执行,国际贸易可以避免传播疾病和有害生物,减少有害物质对人类和环境的伤害。
二、SPS的原则和要求SPS协议规定了SPS措施的原则和要求,其中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 非歧视性原则:SPS措施不应歧视进口和出口商品的国家或地区,应以科学原则为基础。
国家或地区不能随意设置不合理的卫生和植物卫生要求,从而无形中成为贸易壁垒。
2. 高标准原则:国家或地区可以根据其国内的卫生和植物卫生风险,设置适当的标准和要求。
这些标准和要求应当是科学、可行和公正的,并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3. 科学依据原则:SPS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应基于科学的证据和风险评估。
国家或地区不应以未经科学论证的理由限制贸易。
4. 透明度原则:国家或地区制定和实施的SPS措施应当透明,包括及时发布信息、建立询问点和通知程序,并与其他成员进行信息交流。
5. 区域化原则:对于某些有害生物或有害物质,国家或地区可以按照适当的区域划定,采取不同的SPS措施。
这样可以减少贸易中的无谓限制,同时保护有关区域的卫生和植物卫生状况。
实施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各成员: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注意到动植物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的适当保护;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特殊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全心全意的帮助;因此期望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检疫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①的实施制定具体协定如下:第一条总则1.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检疫措施。
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定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定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定范围的措施,本协定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与本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的境内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简介

法典分委员会
法典分委员会分为:
一般委员会 商品委员会
除外极少数情况,分委员会由一个成员国 主持,它主要负责该委员会的日常费用、管 理以及任命一名主席
一般问题分委员会
工作涉及所有产品标准,因此与所有产品分委员 会相关。一般问题分委员会有时也称作“横向委
一般原则委员会
4.如果CAC大会通过了该标准草案,则需按程 序步骤多次递交各国政府征求意见,如果进 行得顺利,该草案即可成为法典标准(codex standard)。按照标准的快速制定程序,原来 最多的8个步骤可减为最少5步。有些情况下, 制定步骤可能要重复。大多数标准的制定需 要多年时间。
5.CAC大会通过,它即被编入食品法 典(Codex Alimentarius)。
CAC起草和制定食品法典标准的基本 程序 主要包括:
1 成员国政府或CAC分委员会向CAC 大会提交制定某一标准的议案;
2.CAC大会或执委会作出决定, 同意制定该标准.
3 CAC秘书处安排起草,并征求各国 政府意见。
3.负责起草建议标准草案的分委员会 研究各方意见并作修改后,向CAC 大会提交标准草案(draft standard)的文本。
制定和审查CAC标准的主要原则
1 科学性——“危险性评估”,对人类 健康的保护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 则;
2 合理性—— 其它非科学因素的考虑; 3 协调性—— 各成员国都能接受。
食品法典产品标准的格式及其内容
它包括以下项目: .范围——包括标准的名称; .说明,主要成分及质量要素——规定了 食品的最基本标准; .食品添加剂——只有FAO和WHO批准的食 品添加剂方可使用; .污染物; .卫生要求; .重量和度量; .标签——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法典 标准执行; .分析和采样方法。
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3、风险评估和保
护水平的确定
就某项产品是否会对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进行 适当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为防止对人类、动植 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而需采取的SPS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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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
4、透明度
协议第7条规定,各成员制定、实施的SPS措施应具有透明 度,应按协议的规定通知其SPS措施的变动情况及有关信 息。 有关的控制、检验与批准程序中不得有意延误时间, 应通知申请者每一程序的标准办理期和预计的办理期,并予 及时办理;检验、审批的程序费用应公开; 对进口产品的抽样及厂家厂址的选择应限于合理、必需的 要求; 建立复审监督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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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目的与意义
目的:建立食品卫生与动植物检疫领域的基本模式,界定各 国应有的权利义务,以促进各国在合乎科学原则、等效及协
调的方式下采取SPS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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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
1、基本权利和 义务
仅限于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范围之内 无歧视地适用于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以及来源于不同成员 的进口产品 各成员应平等地接受其他成员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
2、检疫措施与
国际标准的协调
各国间实行统一的SPS措施,将有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 避免因采取SPS措施而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和扭 曲
logowwwthemegallerycom无歧视地适用于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以及来源于不同成员的进口产品各成员应平等地接受其他成员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1基本权利和义务各国间实行统一的sps措施将有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避免因采取sps措施而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和扭2检疫措施与国际标准的协调就某项产品是否会对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进行适当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为防止对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而需采取的sps措施3风险评估和保护水平的确定logowwwthemegallerycom协议第7条规定各成员制定实施的sps措施应具有透明度应按协议的规定通知其sps措施的变动情况及有关信应通知申请者每一程序的标准办理期和预计的办理期并予及时办理
国际贸易中《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与中国相关规

为一种隐蔽性很强 的技术壁垒措施 。 ( 二) S P S 协议协定的主要 内容 ( 3 )保护成 员领土 内的人 类的生命或健 康 免受 动物 、植 物或动 植物 产 品携 带的病 害 ,或
农 畜 产品 行 业 ,其 中动植 物检 疫就 成 为一 种 隐 蔽性很 强 的技 术壁 垒措 施 。我 国的农 畜行 业 面 临 贸 易壁 垒 带 来的 严 峻 考 验 ,通 过 对 国 内外政 策 的 对 比 ,进 而制 定 了一 系列 的对 策 ,对 其 产 生的 问题 进 行 解
决。
关键 词 :国 际贸 易 检 疫措施 比较
一
、
制定S P S 协定的背景及其主要 内容
( 一 )制 定 SP S 协 定 的背 景
是:
( 1 )保 护 成 员 领 土 内的 动 物 或 植 物 的 生 命
随着 国际贸 易的发 展和 贸 易 自由化 程度 的 或健 康 免受 虫害 、病害 、带病 有机 体或 致病 有
货物进 出 口、技 术进 出 口和 国际服 务贸 易 的应 主要 目的之一 就是 为 了保 护本 国农 业生 产免 遭 急 预 警 机 制 , 以应 对 外 贸 中 的 突 发 和 异 常 情 外来病 虫害的损害, 而低于 国际标准或无 国际标
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
准 的动植 物检 疫 , 由于检 疫不 出病 虫害 或其 他
提 高 ,各 国实 行动植 物检 疫制 度对 贸 易的影 响 机体 的传入 、定居或传播所产生 的风 险;
已越 来越 大 ,特 别 是一些 国家 为 了保护本 国农
( 2 )保护成 员领土 内的人类 或动物 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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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各成员: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注意到动植物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的适当保护;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特殊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全心全意的帮助;因此期望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检疫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①的实施制定具体协定如下:第一条总则1.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检疫措施。
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定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定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定范围的措施,本协定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与本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的境内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4.符合本协定有关条款规定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应被认为符合各成员根据1994关贸总协定有关采用动植物检疫措施的义务,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规定。
第三条协调一致1.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动植物检疫措施;各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应以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依据,除非本协定、特别是第3款中另有规定。
2.符合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应被视为是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并被认为本协定和1994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的规定。
3.各成员可以实施或维持比以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依据的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更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要由科学依据,或一成员根据第五条第1款至第8款中有关规定,认为该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是合适的。
除上述外,若某措施所产生的动植物卫生保护水平不同于以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依据制定的是所提供的保护水平,则一概不得与本协定中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相抵触。
4.各成员应尽其所能全面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特别是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范围内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以促进在这些组织中制定和定期审议有关动植物检疫措施各个方面的标准、指南和建议的制定和定期审议。
5.第十二条第1款和第4款规定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本协定中称“委员会”)应制定程序,以监控国际协调进程,并在这方面与有关国际组织协同努力。
第四条等同对待(等效)1.如果出口成员客观地向进口成员表明它所采用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达到进口成员适当的动植物检疫保护水平,即使这些措施不同于进口成员自己的措施,或不同于从事同一产品贸易的其他成员使用的措施,各成员应同等地接受其他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
为此根据请求,应给予进口成员进行检验、测试以及执行有关程序的合理机会。
2.各成员应请求进行磋商,以便就所规定地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等同性的承认达成双边和多边协定。
第五条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1.各成员应保证其动植物检疫措施是依据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做的适应环境的风险评估为基础,并考虑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
2.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应考虑可获得的科学证据:有关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检查、抽样和检验方法;某些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病虫害非疫区的存在;有关的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检疫或其他处理方法。
3.各成员在评估对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构成的风险,并决定采取措施达到适当的动植卫生物检疫保护水平,在防止这类风险所时,应考虑下列相关经济因素:由于虫害或病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对生产或销售造成损失的潜在损害;在进口成员境内上控制或根除病虫害的成本;以及采用其他方法来控制风险的相对成本效益。
4.各成员在确定适当的动植物检疫保护水平时,应考虑将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这一目标。
5.为达到运用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概念,在防止对人类生命或健康,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构成方面取得一致性的目的,每一成员应避免在不同情况下任意或不合理的实施它所认为适当的不同的保护水平,如果这类差异在国际贸易中产生歧视或变相限制。
各成员应根据本协定第十二条第1、第2和第3款中的规定,在委员会中相互合作来制定指南,以推动本条款的实际贯彻。
委员会在制定指南时应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人们自愿遭受的人身健康风险的例外情况。
6.在不损害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前提下,各成员在制定或维持动植物检疫措施以达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保护水平时,各成员应确保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为达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所要求的限度,同时考虑其技术和经济可行性。
7.在有关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成员可根据现有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自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方实施的动植物检疫措施的信息,临时采用某种动植物检疫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各成员应寻求获得额外的补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观地评估风险,并相应地在合理期限内评价动植物检疫措施。
8.当一成员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制定或维持的某种动植物检疫措施正在限制或潜在限制其产品出口,而这种措施不是以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依据,或这类标准、指南或建议并不存在,则可要求其解释采用这种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理由,维持该措施的成员应提供此种解释。
第六条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适用地区的条件1.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检疫措施适应地――产品的产地及发运地的动植物卫生检疫特点――不论该地区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其部分地区,或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在评估一个地区的动植物卫生特点时,各成员应特别考虑特定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程度,是否存在根治或控制方案,以及由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适当标准或指南。
2.各成员应特别认识到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概念,对这些地区的确定,应根据诸如地理、生态系统、流行病监测,以及动植物检疫有效性等因素。
3.出口成员声明其境内某些地区是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的,应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便向进口成员客观地表明这些地区分别是,并很可能继续分别是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
为此,根据要求应向进口成员提供检验、测试以及执行其他有关程序的合理的机会。
第七条透明度各成员应依照附件B的规定通知其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变更,并提供有关其动植物检疫措施的信息。
第八条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各成员在实施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时,包括批准在食品、饮料或饲料中使用添加剂,或确定污染物允许量的国家制度时,应邀守附件3的规定,并应保证其程序不与本协定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技术援助1.各成员同意从促成以双边形式或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便利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
这些援助尤其可以在加工技术、研究和基础设施,包括成立国家管理机构,也可以采取咨询、信贷、捐赠和转让,包括以寻求技术知识为和设备等方式,以使这些国家能调整并遵从为达到其出口市场上的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所必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
2.当发展中国家出口成员为达到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要求而需要大量投资时,后者应考虑提供这类技术援助,以使发展中国家成员得以维持和扩大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的机会。
第十条特殊和差别待遇1.各成员在准备和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时,应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
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需要。
2.在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允许留有分阶段采用新的动植物检疫措施的余地时,则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有利害关系的产品更长的适应期,以维持其出口机会。
3.为确保发展中国家成员能遵从本协定的规定,委员会有权根据这些成员的要求,并视其财政、贸易和发展需要,允许这些这些国家对于本协定项下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享有具体和有时限的例外。
4.各成员应鼓励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
第十一条磋商和争端解决1.除非另有特别规定,经争端解决谅解和适用的1994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本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
2.在本协定涉及科学或技术问题的争端中,专家组应征询由专家组与争端各方磋商后选出的专家的意见。
为此,专家组可根据争端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要求或自己主动在它认为适当时候,成立技术专家咨询组,或与有关国际组织协商。
3.本协定中的任何内容不应损害各成员在其他国际协定项下的权利,包括利用其他国际组织或根据任何国际协定建立的斡旋或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
第十二条管理1.现在成立动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为磋商提供经常性场所。
它应履行为必要的职能,以执行本协定的各项规定,并推动其目标,特别是有关协调一致的目标的实现。
委员会应通过商一致作出决定。
2.委员会应鼓励和促进各成员之间就特定的动植物卫生检疫问题进行不定期的磋商或谈判。
委员会应鼓励所有成员使用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在这方面,它应举办技术磋商并开展研究,以提高在批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确定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污染物允许量的国际和国家制度或方法方面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3.委员会应同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领域同有关国际组织,特别是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保持密切联系,以获得用于管理本协定的最佳科学和技术意见。
并确保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4.委员会应制定程序,监督国际协调进程及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采用。
为此,委员会应与有关国际组织一起拟定一份它认为对贸易有较大影响的与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清单。
该清单应包括各成员对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所作的说明:哪些被用作进口的条件,或者在符合哪些标准的基础上进口产品才能进入他们的市场。
在一成员不将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作为进口条件的情况下,该成员应说明其中的理由,特别是它是不以为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该标准不够严格,而无法提供适当的动植物检疫保护水平,如一成员在对采用标准、指南或建议作为进口条件做出说明之后又改变立场,则它应对改变做出解释,并通知秘书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除非它以根据附件2程序做出这样的通知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