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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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各成员: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注意到动植物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的适当保护;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特殊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全心全意的帮助;因此期望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检疫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①的实施制定具体协定如下:第一条总则1.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检疫措施。

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定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定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定范围的措施,本协定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与本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的境内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中英文)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中英文)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 SPS协定)SPS协议全称为《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对国际贸易中的动植物检疫提出了具体的严格的要求,它是WTO协议原则渗透的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产物,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成果。

Members, 各成员:Reaffirming that no Member should be prevented from adopting or enforcing measures necessary to protect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 that these measures are not applied in a manner which would constitute a means of arbitrary or unjustifiable discrimination between Members where the same conditions prevail or a disguised restric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Desiring to improve the human health, animal health and phytosanitary situation inall Members;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民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Noting that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are often applied on the basis of bilateral agreements or protocols;注意到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Desir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 multilateral framework of rules and disciplines to guide the development, adoption and enforcement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order to minimize their negative effects on trade;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Recognizing the important contribution tha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can make in this regard;承认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能作出重大贡献;Desiring to further the use of harmonized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between Members, on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developed by th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cludingthe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the International Office of Epizootics, and th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organizations operating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without requiring Members to change their appropriate level of protection of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的统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合理的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Recognizing that developing country Members may encounter special difficulties in complying with the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of importing Members, and as a consequence in access to markets, and also in the formul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their own territories, and desiring to assist them in their endeavours in this regard;承认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他们帮助;Desiring therefore to elaborate rule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GATT 1994 which relate to the use of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particula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XX(b);(1)期望因此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实施制定具体规则;Hereby agree as follows: 协议如下:Article 1: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总则1. This Agreement applies to all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which may,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ffect international trade. Such measures shall be developed and appl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来制定和实施。

SPS协议与我国动植物卫生检疫

SPS协议与我国动植物卫生检疫

作者: 王占伟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黑龙江对外经贸
页码: 51-53页
主题词: 中国 SPS协议 GATT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摘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关于农产品方面的谈判旨在降低各国保护国内市场的壁垒,其中包括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在达成了关税约束减让和出口补贴消减比例的同时,很多国家担心一些进口农产品的国家会利用GATT第20条第2款的一般例外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一项措施对保护人类、动植物和生命健康是必要的,该措施就可以被免予执行其他GATT的规定,但GATT及其他所有协议对所采取的措施的范围、方法、程度没有清楚和详细的规定,为防止一些进口成员方政府打着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旗号,制定各种限制进口的措施,保护本国农业,从而阻止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实施,基于此原因,GATT在乌拉圭回合农产品谈判达成协议的同时,达成了另一协议,即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

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3、风险评估和保

护水平的确定
就某项产品是否会对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进行 适当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为防止对人类、动植 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而需采取的SPS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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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

4、透明度

协议第7条规定,各成员制定、实施的SPS措施应具有透明 度,应按协议的规定通知其SPS措施的变动情况及有关信 息。 有关的控制、检验与批准程序中不得有意延误时间, 应通知申请者每一程序的标准办理期和预计的办理期,并予 及时办理;检验、审批的程序费用应公开; 对进口产品的抽样及厂家厂址的选择应限于合理、必需的 要求; 建立复审监督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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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目的与意义
目的:建立食品卫生与动植物检疫领域的基本模式,界定各 国应有的权利义务,以促进各国在合乎科学原则、等效及协
调的方式下采取SPS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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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

1、基本权利和 义务

仅限于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范围之内 无歧视地适用于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以及来源于不同成员 的进口产品 各成员应平等地接受其他成员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
2、检疫措施与
国际标准的协调

各国间实行统一的SPS措施,将有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 避免因采取SPS措施而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和扭 曲
logowwwthemegallerycom无歧视地适用于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以及来源于不同成员的进口产品各成员应平等地接受其他成员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1基本权利和义务各国间实行统一的sps措施将有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避免因采取sps措施而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和扭2检疫措施与国际标准的协调就某项产品是否会对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进行适当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为防止对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而需采取的sps措施3风险评估和保护水平的确定logowwwthemegallerycom协议第7条规定各成员制定实施的sps措施应具有透明度应按协议的规定通知其sps措施的变动情况及有关信应通知申请者每一程序的标准办理期和预计的办理期并予及时办理

《SPS协议》对国贸的影响

《SPS协议》对国贸的影响

《SPS协议》对国贸的影响06级国贸一班冯广华学号:2006484022SPS协议,即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指一国政府为了维护本国国民健康安全和本国动植物健康安全,对进口的食品.动植物检疫所指定的一系列强制性标准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

《SPS协议》在WTO规则中的地位通过其相互补充、良好衔接来保证整体制度体系的周延与完整,防止出现“真空地带”所致的漏洞;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各司其职、分工有序的条件下形成“合力效应”以保证高效、便捷的调整来体现自身的规范价值。

首先,《SPS协议》与其他11个附属协议一样,虽然与GATT94同属于《WTO 协议》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项下的协议,但它们与GATT94之间构成类似于单行法典中的分则与总则的关系,或相当于同一部门法中的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

12项附属协议各自从不同的角度诠释GATT的原则性规定,并加以具体化。

正因如此,WTO关于附件1A的总体解释性说明中,为GATT条款与各附属协议条款发生冲突时确立了特别法优先的法律适用原则。

其次,《SPS协议》是与《农产品协议》相伴生的产物,并构成《农产品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农产品协议》是乌拉圭回合的一大贡献,它把长期游离于GATT 体制之外的占世界贸易总额13%的农产品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轨道。

关税化的过程彻底改变了反对进口农产品的世界范围内存在的保护性壁垒结构。

许多国家担心在关税化后,由于农产品的非关税措施被禁止采用,可能会导致一些国家更多地和不合理地对贸易使用动植检限制措施变相地限制农产品贸易。

《SPS协议》就是为了消除这种威胁而制定的。

再次,《SPS协议》与《TBT协议》在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两方面呈互补之态。

在适用范围上,《SPS协议》的适用范围界定清楚但相对狭窄。

由该协议所调整的SPS 措施其实就是用于防范所列举的四种风险的各种技术措施。

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书范本

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书范本

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书范本甲方(检疫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动植物产品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动植物产品接收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动植物卫生检疫的法定机构,乙方为动植物产品提供方,丙方为动植物产品接收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动植物产品的卫生检疫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检疫范围及标准1.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动植物卫生检疫标准的动植物产品。

1.2 甲方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乙方提供的动植物产品进行检疫。

1.3 丙方接收的动植物产品应符合甲方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条检疫程序2.1 乙方应在动植物产品交付前向甲方提交检疫申请,并提供必要的产品信息及相关资料。

2.2 甲方在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检疫工作,并出具检疫结果。

2.3 丙方在接收动植物产品时,应查验甲方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条检疫费用3.1 乙方应承担检疫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疫费、检测费、材料费等。

3.2 甲方应在检疫工作开始前,向乙方明确告知所需费用,并在乙方支付后进行检疫。

第四条检疫结果及处理4.1 甲方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是丙方接收动植物产品的前提条件。

4.2 如检疫结果表明动植物产品不符合卫生检疫标准,甲方应通知乙方,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4.3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处理不合格产品。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各方应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未公开信息予以保密。

5.2 未经信息提供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提供动植物产品或提供虚假资料,甲方有权拒绝检疫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6.2 如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检疫工作,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3 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接收动植物产品,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1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1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1
黄印尧;方元炜;李自强
【期刊名称】《福建畜牧兽医》
【年(卷),期】2001(023)004
【摘要】@@ SPS协议是WTO诸多协议中的一个重要协定.内容涉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食品的进出口规则.WTO支持各成员按照国际组织(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标准、指南和建议来制定各自的SPS协议,实施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并且强调这些措施对贸易的不利影响要降到最低程度,不应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总页数】3页(P44-46)
【作者】黄印尧;方元炜;李自强
【作者单位】厦门检验检疫局,361012;厦门检验检疫局,361012;厦门检验检疫局,361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
【相关文献】
1.从“中美家禽案”看WTO/SPS体制下中国利益的维护——兼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协定》第5条 [J], 张超汉;张亮
2.技术创新背景下的政府管理风险刍议——以《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为例 [J], 杨向东
3.国际贸易中《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与中国相关规定的比较分
析 [J], 郭璟坤
4.卫生检验检疫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以《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协议》为例 [J], 段辉娜
5.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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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20条第2款的具体化。

它既是单独的协议,又是《农业协议》的第八部分。

简介产生背景及主要内容组成及条款《SPS协议》在WTO规则中的地位及其规范价值《SPS协议》的动态价值效应概述《SPS协议》适用中所涉具体法律问题分析展开简介《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以下简称《SPS协议》)是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一项新协议,隶属于WTO多边货物贸易协议项下。

从《SPS协议》在WTO规则整体结构配置中所担当的角色和其内容独有的制度安排来看,它突出地反映了WTO各成员国努力追求维护国家主权与实现开放式贸易体制利益之间的平衡。

由此,该协议的目标被巧妙地概括为:“维护任何政府提供其认为适当健康保护水平的主权,但确保这些权利不为保护主义目的所滥用并不产生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

”在WTO诸项协议实施六年多的时间里,《SPS协议》经WTO争端解决机构的适用而得以充分的展示与检验。

由于SPS问题涉及WTO体制中一类较敏感的事务,所以,《SPS协议》本身以及与此相关的贸易纠纷都产生出了大量的、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拟从该协议本身所构想的价值功能着手,重点针对它在争端解决机构适用中所体现的效用及相关法律问题加以考察与探讨,旨在为中国入世后有效地遵循与利用该协议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意见。

产生背景及主要内容《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简称S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

产生背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实行动植物检疫制度对贸易的影响已越来越大,某些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畜产品市场,多利用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阻止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农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其中动植物检疫就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技术壁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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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蒸薰指南”,前者规定了取消禁令的相关测试标准,后者规定了批准额
外种类产品进口的测试标准。对此美国有异议,并向 WTO 争端解决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提起诉讼。
美方主张
• 美国在本案中投诉的是日本第二个指南(昆虫死亡率比 较测试指南——蒸薰指南)中的“品种测试要求”,认为 它不符合 SPS 协议的规定。1997 年 4 月 7 日,美国要求 与日本磋商,内容涉及日本限制农产品进口的措施,美 国认为该措施违反了 SPS 协议第 2(基本权利和义务)、 5 条(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 定)、8 条(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和 GATT 第 11 条 (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农业协议》第 4 条(市场 准入),损害了美国的利益。 • 1997 年 6 月 5 日,双方举行了磋商,但未取得满意结果。 10 月 3 日,美请求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对实体问题的分析与裁定
专家组认为,第 5条 7款允许成员方采取临时措施, 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有关科学证据不足;根据已 经获得的证据可以做出决定。同时它也规定了成员 方在采取临时措施后的义务:设法获取补充资料; 在合理期限内审议该措施。 专家 组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指出,日本第一次 对美国产品实施争议措施是在 20 多年 之前,而此 后日本既未设法获取补充资料,也没有定期审查该 措施,因而认定日 本的措施不符合SPS第5 条7款 的规定。
投诉人: 美国 答辩人: 日本 第三方: 巴西,欧洲共同体,匈牙利 协议引用: (引自磋商请求)农业:第 4条 GATT 1994:第十一条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第2,4,5,7,8 条 收到磋商请求: 1997年4月7日 专家组的报告发行:1998年10月27日 上诉机构报告发行:1999年2月22日
关于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
制作者:国贸六班白彩虹 郭燕飞 邢晓青 高秋华
孙听听 张小玉 唐涵 陈姿羽
1997 年美国诉日本农产品进口限制措施案例
• 本案涉及的是日本对部分农产品实行的进口限制。1950 年 6 月 30 日,
日本农业部发布植物法实施条例,禁止从某些国家进口 8 种可能带有苹
果蠹 du 蛾的农产品,美国是被禁止进口的国家之一。1987 年日本农林 渔业部公布了两部试行检测指南:“取消进口禁令指南 —— 蒸薰”和 “昆虫死亡率比较测试指南——
专家组对程序问题的分析与裁定
日本提出,美国在磋商时并没有涉及 SPS 协议第 7
条,在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中才第一次提出,因此对此问题的审查不属于专家
组的职权范围。专家组指出,其职权范围应由成立专家组的请求决定,而不 是由磋商内容决定,因此它有权审理此项投诉。 • 案件争议措施的确定也应以投诉成立专家组的 请求为准。本案中,美国在提交的请求中明确指出:争议措施是日本对可能 带有苹果蠹蛾的任何种类农产品实行禁止进口的措施,该措施直至经蒸薰或 蒸薰加冷冻综合处理的效果得到确认时方可以解除。因此专家组决定对措施
专家组对实体问题的分析与裁定 2、关于SPS协议第5 条6款 SPS协议第5条 6款规定:各成员应保证所采取的措施 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该条款的注释进一步明确了超过必要 的限度是指从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考虑存在 可合理获得的另 一措施,该措施可实现适用的卫生与植物保护水平,并且 对贸易 的限制大大减少。 专家组据此认为,如果本案存在这样的替代措施,日本 的措施 就是违反第5条 6款。美国和技术专家组向专家组 提出了两种替代方法:产品测 试法和附着程度测试法,专 家组经审理认为后者可以满足上述要求,因而认为日 本的 措施超过了适当的保护程度,违反SPS第 5条6款。
总结
本案涉及了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中的若干重要 问题, 对理解和适用SPS 的各项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本案有关程序问题的结论告诉我们:无论是 专家组的职权范围,还是争议措 施的内容,都应以 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为依据,而不是以磋商的内容或 其他标准来 确定。 2、关于SPS协议第2 条2款的规定,本案的解释 是:在实施检疫措施的成员应 当证明实施的措施有 充分的科学依据,二者之间应有足够的关联。
• 1997 年 11 月 18 日,争端解决机构(DSB)决定成立专家组。12 月 18 日, • 专家组组成如下:主席是 Kari Bergholm,成员有 Germain Denis、Eirikur Einarsson。 • 欧盟、巴西和匈牙利作为第三方参与。1998 年 4 月 2 日、3 日,专家组 与当事方 • 会晤。6 月 23 日,专家组向科技专家咨询。6 月 24 日,专家组再次与双 方会晤。 • 10 月 6 日,专家组报告分发给各成员方。
总结
3、关于SPS协议第5 条7款,本案的解释是:如果 一成员要以第5条 7款的适 用来排除适用第2条 2款, 它必须符合第5 条 7款规定的全部条件,即:有关 科 学证据还不充分;根据已经获得的相关资料;成 员方应设法获取补充资料;在合 理期限内审查这些 措施。 4、DSU第17条 6款规定: “上诉应限于专家组 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 做的法律解释。 ” 如果当事方对专家组认定的事实依据有争议而提出 上诉,上诉 机构会认为自己没有这方面的权限而予 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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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 8 种水果都进行分析,分析的内容是蒸薰或蒸薰加冷冻综合处理的
方法。
专家组对实体问题的分析与裁定 日本在审理中提出以SPS协议第5 条7款作为抗辩。 根据 SPS协议第2 条2 款的规定,第5 条7款规定的情况可以作 为适用第2条 2款的例外。 SPS协议第 5 条 7 款的规定是: “在有关科学证据不 充分的情况下,一成员可根据可获得的 有关信息, 包括 来自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实施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 施的信 息,临时采用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在此种情况下, 各成员应寻求获得更加客观 地进行风险评估所必需的额外 信息, 并在合理期限内据此审议卫生与植物检疫措 施。 ”
总结
• 5、根据SPS协议第 7条和附录 B的规定和注释,成 员方应当对普遍适用的有关 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法
律、法令和命令等予以公布,这里是否应当公布不是
该 措施以何种形式出现为准,而是以其是否普遍适用
于卫生与植物检疫中为准。
启示 农产品开发发进口贸易是发达国家惯用的贸易模式,无论 从进口国的内市场需求角度还是从政府保护本国农业的角 度以及的进口主体的趋利动机分析,该 贸易模式都有其存 在的必要性 。 所以我国应该培育新型的、能够获得国际认可且有利于 国家利益的农产品进口主体。开发进口是一种进口主导型 的贸易模式。从微观层面上看,农产品的生产者和最终消 费者的部分利益会逐渐流人到开发进口商手中;从宏观层 面上看,开发进口贸易模式具有稳定供给、削弱贸易摩擦、 缓解国内外政治压力的功能,这种贸易模式在农业资源短 缺的国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我国是一个人口多而资源 相对匮乏的大国。
专家组对实体问题的分析与裁定
3、关于SPS协议第7条 美国指出,日本没有公布两部测试指南的标准, 违反 SPS 协议第 7 条。 专家组指出,该条要求各成员根据SPS协议附 录 B(卫生与植物卫生法规的透明度 法规的公布) 公布其植物检疫规定,只要是已经采取的、普遍适 用的植物检疫 规定都应予以公布。据此专家组认定 日本的两个指南是应当公布的规定,日本没 有公布 这些规定,违反SPS协议第7条
裁决结果
•1999年12月31日,日本按照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取消了品种测试要求以及“实验指南”。 2000年1 月14日日本在DSB会议还表示,该国正美国进行磋 商进行有关进口限制对这些产品新的检疫方法,因 为它们是苹果蠹蛾的寄主。2000年2月24日日本在 DSB次会议指出,它预计将与美国就新的检疫方法 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2001年8月23日,日本和美国通知DSB,他们已 经达成了关于解除对这一水果和坚果进口限制的条 件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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