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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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全国级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全国级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全国级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级困难职工(以下简称“困难职工”)的档案管理,对困难职工进行精准识别,确保困难职工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进一步夯实精准帮扶、解困脱困工作基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厅字〔2017〕1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各级工会组织对全国级困难职工的审核认定及管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含农民工),均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接受帮扶救助。

第三条困难职工建立档案应当以家庭为认定单位。

职工向工会组织申请帮扶救助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章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第四条困难职工家庭的认定均应考虑收入支出差额与当地低保标准比较,以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

困难职工家庭包括:(一)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三)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没有低收入标准的,应控制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四)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或虽超过3倍,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五)户籍在农村、已加入工会组织、办理务工地《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期限为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一)(二)(三)(四)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有关政策,规范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充分发挥困难职工档案在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的基础性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的建档、审核、审批、帮扶救助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动态管理、分类施策原则;(三)精准帮扶、解困脱困原则;(四)分级负责、协同推进原则。

第二章建档第四条工会困难职工家庭以家庭为单位,一户一档。

第五条建档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地区户籍或在本地区居住满一年的非户籍人员;(二)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因疾病、残疾、子女教育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第六条建档程序:(一)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工会困难职工家庭申请表》;(二)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工会组织进行初审;(三)县级工会组织进行审核、审批;(四)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第三章审核与审批第七条审核与审批工作由县级工会组织负责。

第八条审核与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困难原因等;(二)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讨论;(三)形成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予以审批;(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告知原因。

第四章动态管理与帮扶第九条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困难职工家庭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条工会组织应根据困难职工家庭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帮扶措施:(一)提供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二)开展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三)协调社会资源,开展综合帮扶。

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档案工作,责任心强;(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备一定的档案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企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确保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经认定属于困难职工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企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困难职工;(二)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致困原因的变化,动态调整档案信息;(三)保密原则:保护困难职工的个人信息,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困难职工档案的认定,以家庭为单位,主要依据以下条件:(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三)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导致家庭收入降低。

第五条困难职工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及致困原因,分为以下类别:(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家庭人均纯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仍有困难的职工家庭;(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因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六条企业应设立困难职工档案管理专责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七条困难职工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等;(二)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财产状况、社会保障等;(三)致困原因: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企业关停并转等;(四)帮扶措施:帮扶资金、帮扶项目、帮扶责任人等;(五)动态调整情况:家庭收入变化、致困原因变化等。

第八条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收集:对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职工,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建立档案;(二)规范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装订,确保档案完整、清晰;(三)安全保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四)定期更新: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致困原因的变化,定期更新档案信息。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困难员工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员工家庭的生活状况,有针对性地实施困难帮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是公司工会掌握困难员工群体状况,反映困难员工的情况,开展帮扶救助工作,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动态管理。

第四条档案根据困难员工等级,分为一般困难等级和特别困难等级。

一般困难等级: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5%-50%的;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50%,但因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害、丧失主要劳动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因难的。

特别困难等级:除符合一般困难等级外,员工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因重伤或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五条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1.困难员工原始档案,即困难员工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本人自然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类别、致困主要原因等。

2.综合统计资料档案,主要是与档案建立、管理和开展帮扶工作有关的各类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3.工作资料档案。

主要是在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各种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新闻报道资料, 图表、照片、音像资料等。

第六条建档单位为公司工会及各区域分工会。

第七条档案通过个人申报和工会摸查两种方式建立。

个人中报程序:困难员工个人提供相关证明(凡息重大疾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书、医药费正式凭据;凡遭受火灾、水灾等天灾人祸的,须提供乡镇、街道或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子女考取高校, 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关系证明等),经分工会初审,报公司工会审定建档。

工会模查程序:通过定期调查摸底,对符合困难条件的员工审定建档。

模查周期不低于一年一次。

第八条各建档单位工会要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销档。

第九条建立困难员工建档公示制度。

困难教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困难教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困难教职工档案管理,确保困难教职工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困难教职工帮扶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对困难教职工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困难教职工档案是指我单位在开展困难教职工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困难教职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困难教职工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归档第六条困难教职工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困难教职工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家庭住址等;(二)困难教职工的家庭经济状况,如收入、支出、资产等;(三)困难教职工的帮扶措施,如救助金发放、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四)困难教职工的帮扶效果,如救助后的生活改善情况等。

第七条困难教职工档案的归档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性:档案材料应在形成后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二)完整性:档案材料应齐全、完整,不得遗漏重要信息;(三)准确性:档案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虚构、篡改;(四)安全性:档案材料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困难教职工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存放:按照档案材料的性质、内容、时间等进行分类存放;(二)安全措施: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措施,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三)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材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困难教职工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档案需经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批准;(二)查阅档案时,需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查阅档案后,需及时归还,不得擅自复制、转借。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十条困难教职工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二)销毁档案前,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材料齐全、完整;(三)销毁档案时,应由两人以上共同监督,确保档案材料全部销毁。

国企员工个人档案管理制度

国企员工个人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国有企业员工个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在职、离职及退休员工的个人档案。

三、档案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个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个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

3. 员工个人应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提供。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员工入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2)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其他与员工入职相关的证明材料。

2. 档案整理:人力资源部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档案保管1. 档案保管地点应安全、通风、防潮、防虫、防火、防盗。

2. 档案保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制度。

3. 档案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档案保管期限。

六、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范围:员工个人档案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外借。

2. 档案查询:员工个人或有关部门需要查询档案时,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3. 档案复制:档案复制应经档案保管人员审核,并注明复制原因、用途和复制份数。

七、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前,应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2. 档案销毁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3. 档案销毁后,应做好销毁记录,并妥善保管。

八、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国企员工个人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质量,为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国营企业员工档案管理制度

国营企业员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营企业员工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及时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员工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完整、准确、及时;(三)安全、保密;(四)规范、高效。

第二章档案管理内容第四条员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员工基本情况档案: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等;(二)员工招聘档案:包括应聘登记表、面试记录、录用审批表、录用通知书等;(三)员工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记录、培训考核结果、培训证书等;(四)员工劳动合同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五)员工工资福利档案:包括工资条、奖金、津贴、福利发放记录等;(六)员工奖惩档案:包括奖励决定、处分决定、表彰决定等;(七)员工考勤档案:包括考勤记录、加班记录、请假记录等;(八)员工离职档案:包括离职申请、离职面谈记录、离职手续办理证明等;(九)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档案的统一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实施员工档案管理制度;(二)负责员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三)组织员工档案的审核、鉴定和销毁工作;(四)负责员工档案的保密工作;(五)指导各部门做好员工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员工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人力资源部门报送员工档案资料;(二)负责本部门员工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员工档案的审核、鉴定和销毁工作。

第四章档案管理要求第七条员工档案应当实行电子化、数字化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八条员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保障困难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工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困难职工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困难职工的生活状况;(二)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困难职工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档案内容;(三)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困难职工个人信息,确保档案安全;(四)便民高效原则:简化档案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困难职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二)家庭情况: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住房条件等;(三)工作情况: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工作时间、工资收入等;(四)困难原因及程度:因病、因残、因灾、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程度;(五)帮扶措施及效果:各级工会组织采取的帮扶措施及实际效果;(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档案建立与审核第五条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建立。

第六条档案审核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困难职工本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三)经审核合格的,由上级工会组织进行审批;(四)审批通过后,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第四章档案管理第七条困难职工档案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负责管理,实行一户一档。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热爱档案工作;(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三)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二)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三)对档案进行保密,防止泄露困难职工个人信息;(四)对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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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X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XX公司)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的实际状况和帮扶需求,有针对性地实施帮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职工档案是XXXXXX公司工会掌握困难职工群体状况,反映困难职工的情况,开展帮扶救助工作,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害、丧失主要劳动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第四条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建立、专人负责、动态管理。

第二章档案分级和内容
第五条依据困难程度将困难职工分为三个等级,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困难职工等级,相应分为一级档案、二级档案、三级档案。

(一)一级困难职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困难
职工:
1.本地低保标准线以下的困难职工;
2.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地低保标准上浮30%以内的困难职工;
3.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地低保标准上浮50%以内,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困难职工。

(二)二级困难职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困难职工:
1.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地低保标准上浮50%以内的困难职工;
2.因患重大疾病、意外灾害等原因遇到特殊困难,生活难以维持的困难职工。

(三)三级困难职工。

XXXXXX公司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困难职工。

第六条困难职工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困难职工原始档案。

即包含了职工本人的自然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等级、致困原因、技术特长、就业要求、帮扶需求等信息的原始材料。

2.综合统计资料档案。

主要是与档案建立、管理和开展帮扶工作有关的各类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3.工作资料档案。

主要是在开展各种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新闻报道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荣誉奖状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七条困难职工档案由XXXXXX公司工会组织建立,做到一户一档,不重复建档,不重复统计。

第八条XXXXXX公司工会要安排专人负责对困难职工档案材料的数据汇总、统计,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

第九条困难职工档案的原始材料应保持真实性和严肃性,发生困难职工信息调整时,不得在困难职工原始材料上做涂改,需重新制作材料。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调阅档案材料,需经XXXXXX 公司工会主席批准。

第十一条困难职工档案通过个人申报和工会调查两种方式建立。

个人申报程序:困难职工本人向XXXXXX公司工会申报,并对致困原因中涉及的事项提供相关证明。

其中,本人或亲属患重大疾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书、医药费正式凭据;遭受火灾、水灾、车祸等天灾人祸的,须提供乡镇、街道或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子女考取高校,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关系证明等。

以上材料,经所在单位或部门初审后,报公司工会审定建档。

个人申报不受时间限制,有实际困难可以随时申报。

工会调查程序:由XXXXXX公司工会通过定期调查摸底,调查摸底应由2名工作人员完成,并填写《困难职工确
认表》,在档案上签署意见,递交XXXXXX公司工会对符合困难条件的职工审定建档。

调查周期,不低于半年一次。

第十二条困难职工档案建立或调整等级时,必须进行公示,并同时公开困难职工建档的条件和标准。

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困难职工的家庭人口、家庭住址、就业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致困原因等。

第十三条困难职工在XXXXXX公司范围内发生岗位、职务、薪酬变动时,变动前困难职工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部门应及时报告XXXXXX公司工会。

XXXXXX公司工会依据规定标准对其困难程度重新认定,符合标准的保留档案,不再符合标准的应撤档。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XXXXXX公司工会每季度对原有困难职工档案进行全面分析,为实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五条XXXXXX公司各部门、各参控股公司、各直属单位,应加强对所属职工的调查了解,配合XXXXXX公司工会开展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XXXXXX公司工会应强化责任追究,对档案管理过程中,因工作人员责任,出现档案造假、损毁、遗失或当建未建等情形,对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XXXXXX有限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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