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样和见证管理规定
工程材料见证取样管理规定

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和检测结果,对见证取样管理规定进行持续改进 和优化,提高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水平。
04
见证取样的责任与义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1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确保工程材料见证取样的 规范性和准确性,对取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
2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见证取样计划 ,明确取样的范围、频次、方法和责任人,并确 保计划的执行。
监督内容
取样操作规范
监督取样操作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如 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部位等。
取样记录与报告
审查取样记录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是否 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取样设备与工具
检查取样所使用的设备与工具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经过校准和检定。
取样人员资质
核实取样人员的资质和培训情况,确保取样 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暂停施工或撤销资质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使用不合 格材料导致质量事故或虚假检测 报告情节恶劣的,可能会被暂停 施工或撤销相关资质。
07
附录:见证取样管理规定表格 与示例
见证取样管理规定表格
见证取样计划表
用于记录工程材料的见证取样计划,包 括取样部位、取样数量、取样人员等信
息。
见证试验委托单
用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机构进 行见证试验,包括试验项目、试验要
检测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检测单位应对工程材料见证取样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测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检测计划,明确检测的范围、频次、方法和标准, 并确保计划的执行。
检测单位应确保检测的操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并对检测的结果进行记 录和报告。
05
见证取样的监督与管理
监督方式
最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最新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

最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最新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篇一: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1. 概述建筑行业是一个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而合格的建筑材料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基础。
为了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可靠,建筑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见证取样规定,以确保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的细化内容。
2. 水泥类材料见证取样规定2.1 混凝土见证取样规定2.1.1 取样方法:根据工地实际情况,采用现场取样或从搅拌车提取样品。
2.1.2 取样点位:应在搅拌车排料口或混凝土泵的接口处设置取样点。
2.1.3 取样数量:根据工程用量和施工进度,每批次取样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2 砂浆见证取样规定2.2.1 取样方法:从砂浆搅拌机的出料口或现场手工调和的砂浆取样。
2.2.2 取样点位:取样点位应位于砂浆搅拌机的出料口。
2.2.3 取样数量:根据工程用量和施工进度,每批次取样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 钢筋类材料见证取样规定3.1 钢筋见证取样规定3.1.1 取样方法:从运输车辆中取样,保证取样的代表性。
3.1.2 取样点位:取样点位应位于运输车辆的出料口或卸料区域。
3.1.3 取样数量:根据每车运输量和工程需要,合理确定每车取样量。
3.2 预应力钢筋见证取样规定3.2.1 取样方法:从预应力钢筋的运输车辆中取样,保证取样的代表性。
3.2.2 取样点位:取样点位应位于运输车辆的出料口或卸料区域。
3.2.3 取样数量:根据每车运输量和工程需要,合理确定每车取样量。
4. 高分子材料见证取样规定4.1 弹性体见证取样规定4.1.1 取样方法:从弹性体制备设备的出料口或现场手工调和的材料取样。
4.1.2 取样点位:取样点位应位于制备设备的出料口。
4.1.3 取样数量:根据工程用量和施工进度,每批次取样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2 密封胶见证取样规定4.2.1 取样方法:从密封胶生产设备的出料口或现场手工调和的材料取样。
见证取样的规定

见证取样的规定一、一般规定1、根据建设部建《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2000】211号)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二、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1、工程项目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共同对见证取样的检测机构进行考察确定。
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室,专业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考察。
试验室一般是和施工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
试验室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试验项目能够满足工程需要。
2、项目监理机构要将选定的试验室报送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同时将项目监理机构中负责见证取样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取样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并将检测试验计划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试验室管理制度4、实验人员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以上内容逐一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四、见证取样的要求1、施工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应是试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担任。
2、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工程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编号编号 TZ-001致:(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见证取样检测中心、试验室)说明:此《备案书》由见证人所在单位,在履行见证前,分别送达该工程和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检测中心(试验室)备案。
致:(施工单位)×××建筑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见证取样检测中心、试验室)×××检测中心说明:此《备案书》由见证人所在单位,在履行见证前,分别送达该工程和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检测中心(试验室)备案。
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记录编号:钢材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记录编号: JZ-005原材料、试件见证取样送检台帐见证取样送检人员:。
见证取样制度

见证取样制度(一)见证取样的定义: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二)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材料和比例:1、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2、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三)见证取样人员资格: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岗位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四)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要求:1、工程质量检测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员。
2、工程质量检测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等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
施工单位负责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批准。
3、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见证取样送样细则(3篇)

见证取样送样细则工程见证取样监理细则项目监理部(章):专业监理工程师:________总监理工程师:________日期:________本工程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结合本工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的进行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编制该工程抽样监理方案。
本工程施工质量除受质监站监督管理外,在施工全过程中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现场取样,并送至经总监审批确认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并出具质量检测结果。
一、监理现场监督抽样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管理实施质量标准1、《建筑法》2、《合同法》3、《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201-____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规范》gb50201-____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____6、《砌体工程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____7、《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____8、《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____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____10、《玻璃幕墙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____11、《铝合金门窗安装验收规程》dbj15-30-____1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____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____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情况,尚可以采用调整抽样方案二、见证取样的材料、部位及方法监督(一)原材料材料进场应先检查其出场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目测、测量等初验收、合格后,再根据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1)砂、石每400m3或600t见证取样一次(同一产地)(2)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烧结砖____万块、多孔砖____万块,各为一批验收,抽样数量为____组(3)进场的钢材按按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以60t为一批取样送检,每批取一组试件(共3根试件,两根作拉伸试验,一根作冷弯试验)(4)水泥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____吨为一批,散装不超过____吨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____次(5)防水卷材以1500卷或5000m2为一批,同一批次至少抽一次(6)防水涂料每____吨为一批,不足____吨按一批抽样一次。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细则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工作。
第三条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工作应遵循公正、独立、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备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从业资格。
第五条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现行的质量标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见证取样工作第七条见证取样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确定专职见证取样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八条见证取样人员应在关键节点进行现场取样,确保取样的全程可追溯。
第九条见证取样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操作,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见证取样的样品应以正式见证样品和委托样品为主,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见证取样人员应及时将取样的样品送至检测机构进行分析和测试。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收到见证取样的报告,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第三章送检监理工作第十三条送检监理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确定专职送检监理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送检监理人员应熟悉相关的检测标准和程序,对送检的样品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送检监理人员应及时将送检的样品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收到送检监理的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和处理。
第十八条送检监理人员应及时记录、整理检测结果和报告,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四章质量监督和处理第十九条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的工作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和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建设单位应及时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见证取样管理工作,保障取样的真实、准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见证取样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见证取样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食品、医药等领域。
第三条见证取样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执行,确保取样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见证取样管理应注重取样人员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提高取样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作,保障取样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强化对取样设备和取样现场的监督,确保取样工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七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加强对取样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取样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操作能力。
第八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和资料归档制度,保留取样过程的所有相关信息。
第二章取样方法第九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具体的取样对象确定取样方法,确保取样的全面、公正、准确。
第十条见证取样应严格按照取样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保证取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见证取样应加强对取样设备和工具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取样的质量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见证取样应根据不同的取样场所和条件,选择适合的操作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三条见证取样应加强对取样现场的环境监测和控制,确保取样的安全和卫生。
第三章取样流程第十四条见证取样应严格按照取样计划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取样的规范和有序。
第十五条见证取样应对取样现场进行勘察和评估,确定取样点和取样量。
第十六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取样计划进行取样设备的准备和校准,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见证取样应对取样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取样工作的专业性和标准化。
第十八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取样计划和程序对取样现场进行布置和操作,确保取样的实时监控和记录。
第十九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取样计划和程序对取样样品进行包装和标识,确保取样的全程可追溯。
第四章取样记录第二十条见证取样应建立完善的取样记录和资料归档制度,保留取样的所有相关信息和数据。
见证取样(送检)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送样)管理制度对建设工程中结构用钢筋及机械连接、焊接试件、砼用的原材料、砼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项目,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结合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见证人职责:1、取样时,见证人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见证人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3、见证人必要时应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4、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必须亲自封样。
5、见证人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
6、见证人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二、见证取样和送检范围1、结构用钢筋及机械连接、焊接试件;2、砌筑砂浆试块;3、混凝土试块;4、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水泥;6、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程序:1.项目监理部要求施工单位报送材料进场、焊件加工制作等用料计划,监理部据此编制见证取样及30%第三方试验室送检计划。
2.施工单位材料进场或焊件、试块制作及时通知监理部见证人到场旁站见证。
3.施工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在检验委托单上署名并加盖监理部见证取样专用章。
4.见证人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到检测单位(包括按计划送至第三方试验室),或由见证人采取有效的的封样措施后由施工单位单独送样。
5.监理部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进入下一道工序、加倍取样直至材料退场。
6.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监理部名称和见证人姓名,发生四、见证取样应建立工作台账,通过工作台账对见证员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台账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监督检验部门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武汉市轨道交通蔡甸线第二标段项目监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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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规范巴陵分公司12万吨/年苯乙烯建设项目建(构)筑工程中试块﹑试件和材料的取样和见证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巴陵分公司12万吨/年苯乙烯建设项目建(构)筑工程中的有关取样和见证工作的管理。
3 定义
3.1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的见证监督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格的现场材料试验取样人员对工程中的试块、试件和原材料按相关规范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质量部审核批准的试验检测单位。
3.2 试验检测单位:本规定所指的试验检测单位是指经质量部审核批准,具有对设备、材料、工程质量独立进行检测资质,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无任何利益关系的检测单位。
4 职责
4.1 烯烃事业部苯乙烯项目部(以下称项目部)负责本规定的制修订,负责检查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在制取试样、试块过程中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对整个过程行为做出评价。
4.2 监理单位负责委派具备相应资格的见证人员,负责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委派的取样人员的任职资格;见证人员负责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见证监督取样人员制作试样﹑试块及送检的过程,并在送检委托单上签字确认。
4.3 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负责委派具备相应资格的取样人员;取样人员负责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在见证人员的见证监督下,制作试样﹑试块,并负责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4 试验检测单位负责建立相应的试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试验检测质量符合本规定要求,对所检测部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5 工作程序
5.1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a)混凝土试块;
b)砌筑砂浆试块;
c)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d)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e)混凝土和砌筑砂浆(包括配合比试配)的原材料和添加剂;
f)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g)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5.2 取样人员由施工单位指派1~2名;见证人员由监理单位指派1~2名。
5.3 取样人员、见证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相应专业材料检试验知识。
取样人员应持有质检员证,对具有较丰富的取样经验,且从事质量检验工作满15年的,条件可适当放宽;见证人员应持有监理员证或监理工程师证。
5.4 具有地方行政部门或地方工程质量监督站签发的取样员证和见证员证的人员视为已具备取样员、见证员相应资格。
5.5 取样人员、见证人员应遵守国家、湖南省、中国石化有关法规及行业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在取样和见证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对不良现象要敢于抵制。
取样人员、见证人员对取样的代表性、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5.6 取样人员应按经监理单位或质量部审核批准后的检试验计划进行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应按照检试验计划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督促取样人员按期、按规范进行取样和送检。
5.7 取样人员在现场取样和制作试件前,见证人员应首先检查取样人员是否持作业证上岗。
符合要求后,根据相关规范的规定对其组批、取样和制作试件的数量、方法在旁见证监督。
5.8 取样人员应在制取的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共同签字。
见证人员应做好见证记录,并建立台账,对不合格材料应注明处理情况。
5.9 取样结束后,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包括现场养护期间的监护,并会同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委托检测单位。
5.10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试验检测单位应查验以上人员是否持作业证,核对是否与提供的名单相符,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是否完整无损,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封、登记、收样,安排检测。
对无取样人员、见证人员签字送检的试件检测单位应予拒绝收样。
5.11 试验检测单位应对接受委托单后至出具检测报告的整个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检测单位应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检测单位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
5.12 出现不合格项目时,检测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单位和见证单位,并以电子版形式报送项目部和质量部。
影响结构安全的项目,应在2小时内报告项目部和质量部。
5.13 实行第三方抽检的项目,检测内容由项目部和质量部指定,监理单位负责填写委托单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取样人员负责取样和送检,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负责见证。
如抽检合格其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否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6 检查和考核
本规定由项目部土建技术组负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取样和见证的,按照《巴
陵石化12万吨/年苯乙烯项目质量考核管理细则》进行考核。
本规定起草部门:
本规定起草人:
本规定审核人:
本规定批准人:
本规定解释权归烯烃事业部苯乙烯项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