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的50问题
排污许可50问答

1. 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 关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党中央、国务院有哪些重要文件?2013 年11 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这是中央决定中第一次提出排污许可制,并且是作为改革的一项重大问题提出的,从而确定了实施排污许可制的重大改革意义。
2015 年4 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在“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篇章中强调,“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明确了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属于必须禁止的行为。
2015 年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从改革的高度提出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不仅强调了禁止行为,还明确排污许可制要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
2016 年11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入实施阶段。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对策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对策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体系中的两大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工作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虽然各自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之间的数据共享不畅、监管部门职责不清、评价标准不一致等,这些问题导致了环境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不佳,影响了环境质量的改善和保护。
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存在的现实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对于完善我国环境管理体系,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分析现实问题及对策研究,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提升我国环境管理水平,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1.2 研究意义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法规和管理措施。
它们的衔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关系到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质量的改善。
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优化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推动环境管理体制改革。
对于企业来说,研究如何使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更好地衔接,有助于准确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规范生产行为,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和管理水平。
对于全社会来说,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可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本研究的意义不仅在于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和效能,更在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概述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是现代环境管理中重要的工具和措施,它们旨在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常见问题解析

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常见问题解析江苏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制作2020年4月28日CONTENTS目录1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疑难问题解读2 平台注册、操作常见问题解读3 清理整顿、发证登记常见问题解读1 Part One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疑难问题解读问有一家企业同时涉及多个行业,还有通用工序,其中主行业是重点管理,其他行业和通用工序是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或者主行业是登记管理,其他行业和通用工序是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
这个时候该如何确定这家企业的管理类别,如何给他发证呢?四个原则答根据《名录》第五条,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或登记)存在两个及以上行业的,管理类别从严确定各个行业的申报要求按照各自适用的行业规范,分别明确既要发证又要登记的,登记部分在补充登记表中填报《名录》第六条:属于本名录第1至107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按照本名录第109至112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若企业仅涉及水处理通用工序,则企业只需要对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申请重点或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
锅炉属于印染企业自身生产设备,同时还涉及污水处理站,则应根据锅炉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对锅炉、根据印染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对水处理和其他生产设备及相应排放口申请重点或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
锅炉和水处理作为印染企业的一部分,全部登记问根据《名录》要求,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可以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来确定。
那么对于已有规定的行业,地方是否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类别提出调整建议?比如有家金属钙冶炼企业,行业类别为3219,有熔炼炉、还原炉,污染也相对较大,但是按名录属于登记管理。
能否提高其管理类别,或者纳入名录第108类,参照工业炉窑的规范去管理呢?答《名录》第八条明确,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现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现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位和行政部门申请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技术文件资料,技术规范从原材料使用、生产工艺等方面来界定排污单位发证范围,与部分排污单位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难以确定是否应纳入发证范围。
部分技术规范中存在的定义模糊、许可量核算与实际存在较大差异
2.4 加强排污许可制度和相关规范的培训,提高意识,明确责任追踪
强专业培训,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出台相关制度或规定,明确排污。
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专业班级:法学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争论焦点)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八项制度之一,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等的一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凡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排污投资、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正常作业下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是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
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门为了减轻或者消除排放污染物对公众健康、财产和环境质量的损害,根据排污者的申请,依法对各个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排污单位守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以及社会监督的凭据。
这个书面凭据就是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对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前置性条件(如排污单位的建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即排污者是否有合法身份),日常管理性要求(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维护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按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按期参加年检等),技术性要求(如排放口设置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浓度、速率、数量、时段、烟囱高度等参数)等。
排污者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虽然我国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都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尚未制定排污许可证条例,除部分省、直辖市在地方法规中作了具体规定外,其他地区难以实施这项制度。
总的看来,在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设方面,立法滞后于实践,目前排污许可证制度不仅实行的是以对环境有较严重影响的重点污染物控制为主,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对排污许可证作出的是原则性规定,在发证主体、许可条件、程序、法律责任方面的尚缺乏规定,既缺乏综合性、统一性、规范性,又与其他制度之间存有冲突之处,未能满足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需要;其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有的情况甚至“领取/发放排污许可证成为一件可有可无的麻烦事,在实践中存在的有证无证一个样,使排污者存在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甚至更改排放污染物方式和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情况;发生变更后又不及时提出申请变更,甚至不参与年审,不办理排污许可证等违法现象。
排污许可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分析及改进建议

排污许可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分析及改进建议摘要:排污许可制在现阶段的实施应用确实发挥出了一定的作用价值,为环境保护工作做出了贡献,有效降低了工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程度。
但是在排污许可制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明显缺陷和不足,文章即首先分析了当前常见问题,然后针对性探讨了改进建议,希望具备参考借鉴作用。
关键词:排污许可制;问题;改进引言在现阶段我国环境治理要求不断提升的背景下,污染源的控制成为关键手段,排污许可制的实施在该方面就可以发挥出较强的作用价值,有助于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应该引起高度关注。
虽然排污许可制的实施确实对于各个排污企业发挥出了一定的监管作用,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导致该制度的功能难以最大程度体现,相关部门以及管理人员应该在准确掌握常见问题的基础上,予以必要改进调整。
一、排污许可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分析(一)审核部门方面的问题排污许可制在实施过程中,比较关键的环节就是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如果在该方面出现偏差问题,则必然会影响到排污许可制的实施效果。
基于当前排污许可证审核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最为直接的原因就是相应审核部门存在技术力量薄弱的现象,难以形成较为理想的审核效果,进而导致排污许可证的发放不是特别合理,错误发放排污许可证,则必然会导致一些污染源失控。
排污许可证在审核方面之所以出现错误,除了审核部门自身的技术力量薄弱外,往往还和相关技术规范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有关,因为相关技术规范陆续更新,导致审核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最新技术规范,对于相关参数指标缺乏准确掌握,进而也就容易在审核过程中出现漏判和错判,严重影响到排污许可制的实施效果。
(二)发证后的监管不到位在排污许可制实施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往往过度关注于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环节,明显忽视了发证后的监管工作,进而同样也会带来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致使排污许可制的作用价值受到影响。
具体到排污许可证发放后的监管工作实施中进行分析,相关部门往往要求企业能够按证管理,严格规范自身生产工艺和行为,虽然行政部门也对其进行按证监管,但是往往并不能够深入企业一线进行全面详尽监督,只是针对企业排污进行随机取样检测,甚至因为监管不规范,给企业弄虚作假的机会,无法达到较为理想的审查监管效果,致使相应企业无所顾忌,认为只要获得了排污许可证就可以随意排放,影响了排污许可制的应用效果,给环境带来了严重影响和危害。
排污许可证注册常见问题解答

排污许可证注册常见问题解答Q1、如何把营业执照上传到电脑上去?答:可以通过QQ或微信的“文件助手”功能上传,具体操作:手机和电脑同时登陆QQ或者微信,然后通过文件助手功能上传至电脑上,建议将营业执照照片名称改成“营业执照”,放到电脑桌面上,方便找。
Q2、申报单位名称和总公司单位名称怎么填?答:请根据以下不同情景进行判断Q3、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怎么填答:此次排污许可证发证地址为环评办理地址,分以下情况自行判断情景情况注册地址处理方法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处理方法备注情况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环评批复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地址一致就填营业执照地址就填营业执照地址/情况二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环评批复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地址一致就填营业执照地址尽快办理实际生产地址的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发证地址一定是办理出环评手续的地址看一看环评批复地址情况三一个公司不同厂区就填营业执照地址参照申报单位名称这里情况四,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就按照不同厂区填写具体见案例案例:如安吉张三有限公司,有塘埔工业区一个厂区和孝丰工业区一个厂区,且都具有环评手续,该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塘埔工业区,该企业分为不同厂区分别申领排污许可证,具体操作如下:A、塘埔工业区注册B、孝丰工业区注册Q4、流域选择哪个流域?答:安吉地区请在流域选择中选择“长江流域”Q5、行业类别选择什么?答:生产内容行业类别选择家具及家具配件家具制造业C21 竹木地板人造板制造C202 酒类生产酒的制造C151Q6、选择行业为什么选择不了?答:具体操作方式有以下两种,具体如下方式一:方式二:注意:不是家具行业的企业,请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具体工艺确定行业分类。
Q7、其他行业要不要选?答:1、如果企业有锅炉,请在其他行业中选择热力生产和供应;2、如果你们公司有金属表面处理的,请选择金属表面处理;3、如果跨行业的,请补充其他对应的行业;Q8、为什么营业执照上传不成功?答:点击上传没有成功过可能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浏览器问题,第二网络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只能请大家换换浏览器,请使用IE9以上的浏览器进行操作,换换电脑,尽可能不要用苹果电脑操作,换个时间段试试;Q9、为什么注册不成功?答:1、请先检查企业用户名、密码设置“是否否”和要求(要求在系统页面下方的蓝色字体),如果用户名、密码设置不符合,请先行修改;2、如果其他信息都对的,请多次刷新验证码,再重新输入验证码,多试几次会成功的;。
排污许可常见问题 2020 年第 5 期

排污许可常见问题2020年第5期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第二批)21、排污单位以前申领的简化管理许可证,但根据《名录(2019版)》被列为重点管理的,在首发许可证期限内,排污单位未申请变更的,是否无需强制变更?答:原证书有效,排污单位可以申请变更,但无需强制要求排污单位进行变更。
22、根据《名录(2019版)》,很多行业均以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来区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每年年初定期更新一次。
如新建排污单位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示后申领,尚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但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又符合重点排污单位的筛选条件,初次申领是按照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答:此类行业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划分只看其是否在重点排污单位目录中,不考虑其是否满足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
23、除《名录》涉及的排污行业,其他行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申报省版排污许可证?答:对于未纳入《名录》的其他行业,地方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办理省版排污许可证。
24、对于《名录》第七条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申请重点管理排污许可,是只针对第108类的排污单位吗?1-107类行业的排污单位需要考虑这六种情形吗?答:《名录》第七条六种情形只适用于第108类排污单位,对于1-107类行业的排污单位不需要考虑以上六种情形。
25、《名录》第七条规定,存在六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如何实现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答:排污单位应当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动对照《名录》判别自身属于哪一种管理类别,是否符合《名录》第七条六类情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对排污单位排查、日常环境监管、环境税征收等监管过程,提醒排污单位依法申领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具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申请填报。
26、请问关于家具行业的“或者”的理解,《名录》中写到“年使用20吨及以上水性涂料或者胶粘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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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排污许可的50个问答个人整理仅供参考1. 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 关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党中央、国务院有哪些重要文件?2013 年11 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这是中央决定中第一次提出排污许可制,并且是作为改革的一项重大问题提出的,从而确定了实施排污许可制的重大改革意义。
2015 年4 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在“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篇章中强调,“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明确了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属于必须禁止的行为。
2015 年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从改革的高度提出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不仅强调了禁止行为,还明确排污许可制要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
2016 年11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入实施阶段。
3. 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有哪些规章文件?2016 年12 月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2018 年1 月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有什么区别?《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是《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继承和发展,前者是规章,后者是文件,是针对两个不同发展阶段作出的规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不符的内容,不再实施。
5. 什么是综合许可?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和水污染物。
6. 什么是一证式管理?一证式管理既指大气和水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
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
排污许可证将成为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行期间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和接受环保部门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
企事业单位排放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要求全部在排污许可证上予以明确。
换言之,排放单位依法排污,只要持有一张许可证就可以了。
7. 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主要承担什么责任?主要是无证排污的法律责任,违证排污的法律责任,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自行监测的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
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8. 排污许可证是申领还是发放?排污许可制度,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依申请许可,由排污单位主动向政府申领。
排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向谁申请?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10. 排污单位承诺书主要承诺哪些内容?一、承诺真实合法。
填报申请时,承诺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
二、承诺按证排污。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一旦发现排放行为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将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承诺规范管理。
规范运行、管理、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并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1. 申请单位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环保部门没有发现而核发了许可证,责任在谁呢?责任在排污单位。
承诺是排污单位作出的,提供完整、真实和合法的申请材料,是排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2. 发证部门主要审核什么内容?发证部门充分相信申请单位,对申请重在形式审核。
一、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政策。
按照应发尽发的要求,只要符合产业政策,都要发证。
首先看项目建设地,不能是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其次看产业政策,不能是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最后看环保要求,必须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如果通过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控制指标的,出让单位需要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三、审核排污有关许可事项,审相关证明。
13. 核发部门需要到现场核验吗?不需要。
只要排污单位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其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环保部门就认可。
14. 申请材料满足哪些条件,核发部门即应当核发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三、排放浓度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量符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15. 环保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之后,应当如何处理?一、对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出具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四、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以上事项均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核发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
16. 核发部门受理之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核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许可证。
核发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17. 排污单位申请材料不齐,核发部门逾期未告知怎么办?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18. 排污单位对核发部门的不予许可决定有异议的怎么办?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9. 排污许可证有哪些内容?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
应当同时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载明的信息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
20. 由排污单位申报,并在副本中记录的登记事项有哪些?一、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二、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等。
21. 由排污单位申请,经核发环保部门审核后,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的事项有哪些?一、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二、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三、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22.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是否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23. 需要核发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等,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的事项有哪些?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二、自行监测要求、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等要求;三、排污单位信息公开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4. 排污单位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一、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二、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采样方法;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25.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26.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监督检查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收费吗?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