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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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2•【分类】其他正文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12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刑一庭庭长肖武昌发布全省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对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书面点评,四川省人大代表李毅,四川省政协委员罗俊进行现场点评。

案例1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8月,人民法院就周某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偿还周某某借款本金2.7万余元并给付资金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向李某送达相关执行文书,李某既未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2020年12月,法院扣划李某存款2500元,同月向李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8月,法院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及拟拘留人员主动归案的通告》,限李某十五日内归案,李某主动到案后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

后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仍未履行。

经协助查询,执行期间李某有数百万大额资金收支,通过转赠方式支出数十万元,且在限制高消费期间有多次娱乐性高消费行为。

2022年2月,周某某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且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仍然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遂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赠与等方式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且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下,仍进行娱乐性消费,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中,“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典型情形。

广东高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25•【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为提升办理拒执犯罪案件的司法理念、统一裁判尺度、捍卫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我们从近两年以来广东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拒执犯罪案件中,精选出十个典型案例,在此发布。

内容如下:案例一:拒执九年“打游击”,回家建房终落网——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2008年2月29日,兴宁市的曾某金临时雇请唐某明一起驾驶三轮摩托车运载货物,途中唐某明从摩托车上跌落脑部受伤造成二级伤残。

唐某明将曾某金诉至兴宁法院,要求曾某金赔偿其治疗费用,兴宁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责令曾某金赔偿唐某明治疗费用共计213267.37元。

判决生效后,曾某金拒不履行。

于是,唐某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干警多次上门,但曾某金均故意避而不见。

法院将曾某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其银行账号并扣划其存款、拍卖其摩托车共得款5300余元,但对于受害人家庭来说仍是杯水车薪。

而曾某金却通过隐姓埋名外出做工,在老家与外地之间往返,与执行人员“打起了游击”。

事隔九年后的2017年,执行法院得知曾某金回到老家兴建楼房后,立马再次上门执行。

在遭到曾某金明确拒绝后,法院将其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给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9月12日,曾某金被传唤到案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8年年初,兴宁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曾某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目前社会上存在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账不还,通过“打游击”、“躲猫猫”的方式来逃避执行的情况,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妨害了司法秩序,还低估了人民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和毅力,最终只能自食其果,为自己的失信行为负出更加沉重的自由代价。

最高法发布10起拒执典型案例老赖买宝马不还债被判刑

最高法发布10起拒执典型案例老赖买宝马不还债被判刑

最⾼法发布10起拒执典型案例⽼赖买宝马不还债被判刑店铺北京7⽉21⽇电(记者李婧)今天,最⾼⼈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集中打击拒不执⾏判决、裁定等犯罪⾏为专项⾏动的情况,并发布⼗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其中,被执⾏⼈李x拖⽋债务,还购买宝马豪车,被判处拘役六个⽉。

被执⾏⼈郭x欣有200余万元的收⼊却拒不履⾏21万元的法定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

被执⾏⼈李x军不仅不履⾏4500元的法定义务,还拿起⼀把⼆⼗多厘⽶长的⽔果⼑,对执⾏⼈员吼叫“给我滚”,并抢⾛执⾏⼈员的执法仪。

李x军因已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

案例1孙x恩拒不执⾏判决、裁定案——被执⾏⼈拒不履⾏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擅⾃将标的物拆毁,导致判决⽆法执⾏,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基本案情孙x桂早年迁居⾹港,1994年回乡探亲时出资27500元委托其侄⼦孙x恩在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开发区购地建房。

孙x恩接受委托后,在霍邱县岔路镇开发区购地建门⾯房两间、后⼩房两间及院落。

房屋建成后,经孙x桂许可,由孙x恩⼀家居住。

其后,当孙x桂打算回乡养⽼居住时,孙x恩拒绝将房屋交还,双⽅因产权问题发⽣争议。

2007年8⽉,孙x桂为此向霍邱县⼈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11⽉,安徽省六安市中级⼈民法院终审判决孙x恩将房屋及院落交付孙x桂。

判决⽣效后,孙x恩拒绝履⾏交付义务,孙x桂遂向霍邱县⼈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执⾏⽴案后,霍邱县⼈民法院发出公告,责令孙x恩在2012年6⽉30⽇前迁出房屋,但孙x恩不仅不履⾏,还威胁执⾏⼈员,使得案件执⾏陷⼊僵局。

2014年年初,孙x恩竟擅⾃将房屋拆除,在原址上重新建房,导致执⾏标的物灭失,⽣效判决⽆法执⾏。

因孙x恩的⾏为涉嫌构成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执⾏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公安机关⽴案侦查后,将其抓获。

2015年1⽉8⽇,霍邱县⼈民法院对孙x恩被指控犯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告⼈孙x恩对⼈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执⾏⽽拒不执⾏,故意将⼈民法院⽣效判决确定应交付他⼈的房屋拆除,致使执⾏标的物灭失,情节严重,其⾏为构成拒不执⾏判决、裁定罪。

拒执罪典型案例

拒执罪典型案例

拒执罪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拒执罪是指被法院判决有罪或裁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故意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法治和社会秩序。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拒执罪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类犯罪行为。

案例一,张某因交通事故被判决支付赔偿金,但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一直逃避执行。

法院多次传唤,但张某始终不配合,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李某与他人签订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但到期后,李某却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货款,甚至不接受法院的执行通知,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济交易秩序。

案例三,王某离婚后,法院判决他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和赡养费,但王某却拒不执行判决,导致子女生活困难,给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这些案例都是拒执罪的典型案例,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法治。

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加大法律的惩治力度,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同时,对于广大市民来说,我们也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意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遏制和打击拒执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公民,不仅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权益,更要尊重他人的权益,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拒执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介绍,能够引起更多人对拒执罪的关注,从而减少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3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 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基本案情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扬民终字第002194号民事判决,判令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某返还位于高邮市郭集镇万民粮行的仓库和设备(含四台输送机、两台扒粮机、一台通风机和两台地磅)。

因吴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6年1月向高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针对双方当事人原系夫妻关系、矛盾尖锐情况,为实现案结事了,执行人员数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协调,并到现场勘查,争取妥善解决此案,但被执行人吴某一直拒不配合,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16年5月26日下午,该院组织执行人员、法警十多人,对被执行人吴某的粮行仓库和设备实施排除妨碍,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兄弟、儿子、朋友等人围成“人墙”,堵在仓库门口,阻挡执行人员进入。

尽管执行人员多次劝说,但还是不予配合。

无奈之下,执行人员只能将被执行人吴某父亲安置在警车里。

吴某的兄弟一看到父亲被带上了警车,当即冲向警车,猛敲警车玻璃,并大喊:“爸,你跳下来,跳下来!”。

吴某的儿子死死咬住执行员的胳膊致其鲜血淋漓。

法院当即对吴某儿子予以拘留。

当晚,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将锁撬开,被执行人吴某再次强行占用上述仓库、设备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拒不迁出。

2016年11月17日吴某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2017年1月23日,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在公安机关对吴某刑事拘留期间,吴某的亲属配合法院,主动向陈某返还位于万民粮行的仓库和设备,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有能力履行义务拒不履行,并组织人员暴力阻碍执行,虽然案件已执行完毕,但其违法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法院“打击拒执强化执行威慑”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打击拒执强化执行威慑”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打击拒执强化执行威慑”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打击拒执强化执行威慑”典型案例隐匿资金、转移资产、销声匿迹、抗拒执行……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挑战了法律权威和诚信底线。

2022年,全省法院始终保持对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减少违法、失信行为。

一年来,依法对244人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量为历年来最多。

全省各地法院围绕打击拒执犯罪,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专项行动。

苏州、南通、盐城、常州等地法院联合公安检察部门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扬州中院开展“扬法护企”主题执行周活动,宿迁中院开展“利剑”涉民生执行网络直播活动,常州天宁法院开展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公开宣判拒执罪等活动,对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震慑,有效维护了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现从中选取十则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旨在警示所有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同时,鼓励申请执行人利用拒执自诉程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更好提升社会诚信。

目录案例1 转让债权“逃债”,难逃拒执罪责任案例2 瞒报偷卖小产权房,被判拒执罪案例3 卖了法院查封的螃蟹,被判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案例4 判你别干你偏干,获刑1年半案例5 欠款近千万仍炒股票、高消费,被判拒执罪案例6 四女工刑事自诉最终拿回“血汗钱”案例7 借用会计私人账户隐匿财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刑案例8 私自处分征收补偿款获刑2年案例9 私下交易被冻结股权,公司个人同判刑案例10 协议离婚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终获刑案例1转让债权“逃债”,难逃拒执罪责任(常熟法院)【基本案情】某机械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在明知该公司有大量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且尚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仍将该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共计408274.1元转让给该公司的债权人之一陈某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1.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2017年1月24日)一、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擅自处理法院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一)基本案情2012年3月17日,姜海龙驾校雇员任瑞国驾驶驾校所有的吉A7A855号大型普通客车载学员于洋等人,沿3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39公里处,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驶入路左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吉J95117中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于洋等人受伤。

任瑞国负事故全部责任。

于洋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骨盆多发骨折、尾骨骨折、骶骨右侧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脾脏周围血肿、局限性腹膜炎、双肾周血肿,住院治疗37天,共发生各种费用合计287890.52元,姜海龙在于洋住院期间支付了104500元,其余183390.52元,双方未能自行解决,于洋遂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3)吉农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于洋11000元。

二、姜海龙、刘景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于洋医疗费、伙食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72390.52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姜海龙、刘景志未能自动履行。

于洋于2015年3月10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两台轿车(一台现代、一台捷达)的车籍。

2015年6月30日因被执行人姜海龙既不履行义务,亦不申报财产,对其实施了拘留,拘留时在其衣袋内搜出人民币3000元。

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提出和解。

湖南高院发布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1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被告人姚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基本案情】易某某诉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株县法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姚某偿还原告易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姚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易某某依法向株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某假借与申请人和解欺骗申请人和人民法院,达到拖延时间之目的。

被执行人一直隐瞒自己所有的房产被征收的情况,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房屋被拆立即将情况告知株洲县人民法院。

接到申请人线索后,执行法官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确已被征收。

被执行人为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委托自己的母亲将房屋征收款领走并存入其母亲账户,后将征收款分两次由其母亲账户转入其前妻账户,最后将征收款分两笔购买了理财产品。

株洲县人民法院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2月9日被执行人偿还了所欠借款本金及迟延履行利息675140元,取得了易某某的谅解。

2018年5月25日株洲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姚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隐匿、转移自己的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姚某立案侦查,被执行人姚某迫于压力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并投案自首。

人民法院重拳打击拒执犯罪,有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体现了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

案例二:被告人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基本案情】2012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和周某某开办长沙宇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人潘某某系法定代表人。

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潘某某雇佣的员工杨某某在彭某某经营的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路捷汽修厂工作时不慎从屋顶坠落,造成身体多处骨折、急性脊髓神经损伤并高位截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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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02-14 10:32:57∙字号:小大∙打印本页惩治抗拒执行切实保障民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年初以来,在全国法院组织开展了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重点清理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相关执行案件,截至今年2月14日,全国各地法院共执结各类涉民生执行案件21.9万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87.8亿元,进行司法救助19230件,涉及21147人,司法救助金额达2.19亿元。

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今年元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明确要求,各地法院在2015年春节前,要竭力做好涉民生执行案件的清理工作,切实加大对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力度。

各地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行动,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执结追索拖欠民工工资的执行案件12323件,执行到位标的额36372万元,发还农民工19495人,受到一致好评。

为配合正在开展的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有效遏制一段时期以来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2014年1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了为期五个月的打击各种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

三家联合通知下发以来,各地法院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了一大批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的犯罪线索,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立案侦查、实施抓捕和审查起诉,部分案件已经宣判,相关行为人受到了法律惩处,有力震慑了各种规避执行行为,强化了社会诚信意识,教育、鼓舞了群众。

案例1: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拖欠73名公司职工14万余元工资后逃匿,被依法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庭审期间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

执行法院:重庆市开县法院执行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执行人:袁祖桃等65人被执行人: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案情摘要】2008年12月5日,陈联会、雷必容出资设立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从事针织品加工销售业务,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开县。

截止2011年6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累计拖欠袁祖桃等73名职工工资共计144474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联会逃避支付工人工资。

同年7月、8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职工为此多次群体上访。

8月10日,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联会下达了限期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告知书,陈联会未予理会。

2011年9月,袁祖桃等65人依法向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年11月,开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支付袁祖桃等65人工资合计124311元。

由于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袁祖桃等65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开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查封了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遗留在租用场地内的机器设备。

经依法评估后,开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委托公开拍卖。

由于机器设备陈旧,无人竞买,两次降价后流拍。

开县人民法院对以上设备进行公告变卖,亦无人购买,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该设备抵偿债务。

期间,陈联会始终不予露面。

2014年1月26日,开县人民法院经研究后认为,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及人数众多,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犯罪,于是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年5月22,陈联会在昆明机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期间,陈联会通过家人向袁祖桃等65人支付了所欠的全部工资124311元。

2014年11月27日,开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联会将没有到法院起诉的另外8名职工的19313元劳动报酬也支付完毕。

考虑到陈联会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行动,开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轻判处陈联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在该系列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高度重视追索劳动报酬等与群众生计休戚相关的案件执行,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依法进行了打击,提高执行威慑力,效果良好。

该案顺利执结再次表明,人民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都必须自觉执行,不能心存侥幸,抗拒、逃避执行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黄起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将银行存款转移至案外人名下,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

执行法院:福建三明市大田县法院执行案由:继承纠纷案申请执行人:林兰香被执行人:黄起滨【案情摘要】2014年3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林兰香与被告黄起滨继承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黄起滨须于2014年4月2日前付清林兰香继承余款19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黄起滨未如期履行义务,林兰香向大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大田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黄起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裁定冻结、扣划黄起滨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

大田县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后,以当面谈话等方式责令黄起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黄起滨仍拒不履行。

之后,大田县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查询,查明黄起滨曾在调解书生效后,将其帐户中的存款130余万元转入案外人名下,且其无法说明转款事由,大田县人民法院遂以黄起滨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发后,黄起滨于2014年11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次日与与林兰香达成执行和解,支付林兰香执行款及利息共人民币23万元,林兰香书面请求对黄起滨从轻处理。

大田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起滨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鉴于被告人黄起滨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同时,其支付了全部执行款及利息,取得申请执行人的书面谅解,可从轻处罚。

据此,大田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黄起滨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生效调解书也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范畴。

本案被执行人黄起滨在调解书生效后,将其130余万元银行存款转至案外人账户,致使生效调解书无法履行,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案还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对那些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如能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案例3:许军燕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以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执行法院: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执行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申请人:徐守龙被执行人:高雪珍【案情摘要】2006年3月5日,高雪珍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徐守龙发生碰撞,造成徐守龙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高雪珍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徐守龙伤势构成八级伤残。

徐守龙将高雪珍诉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赔偿款107026.45元。

经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5月18日达成(2007)南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高雪珍赔偿原告徐守龙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83800元,并定于2007年12月底前分三次付清。

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高雪珍并未如约履行,徐守龙遂于2007年8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过程中,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雪珍有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07年11月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2年底,随着嘉兴市南湖区“三改一拆”活动展开,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高雪珍家庭所有的猪舍列入拆迁范围,应当有相应的款项予以补偿,于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查,2013年5月,高雪珍家与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人民政府就猪棚拆除有相关补偿,且相关猪舍拆迁协议系该家庭以许军燕(高雪珍之子)名义与拆迁单位签订。

2013年7月19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对补偿单位新丰镇竹林村村委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补偿款项共计155492.18元(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其后,许军燕于2013年12月4日通过在中国农业银行新丰支行挂失补偿款的农行存单,转移该笔补偿款人民币226170元至张理伟(高雪珍之女婿)账户。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遂以许军燕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高雪珍于2015年1月20日将全部赔偿款85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2118.22元交至执行法院。

有关机关对许军燕的刑事追责程序正在进行中。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之子许军燕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

正是在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责程序之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执行义务,从而促成了本案的执结,维护了交通肇事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在当前被执行人抗拒、逃避执行现象多发,“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对于依法实现判决、裁定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无疑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案例4:曾木生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被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立案侦查。

执行法院:广西富川县法院执行案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执行人:何品文被执行人:高顺举、曾木生【案情摘要】2014年3月22日,曾木生雇请司机高顺举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广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石家乡公路上行驶,与行人何平(系申请执行人何品文之子、滕梅之继子)发生碰撞,造成何平当场死亡。

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调查后,认定司机高顺举承担主要责任,何平承担次要责任。

2014年6月9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高顺举、曾木生互负连带责任,赔偿何品文、滕梅因何平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9695.14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何品文、滕梅于2014年7月24日向富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于7月30日向高顺举、曾木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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