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控制管理规定
4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环境噪声是指日常生活中不同类型的环境噪声,例如道路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等。
这些噪声对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制定环境噪声管理规定来规范相关行为和限制噪声水平。
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不仅包括国家层面的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文件和企业内部规定。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些噪声管理规定。
一、国家层面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国家层面的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环境噪声监测规范》等。
其中,《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噪声的控制原则和管理要求,要求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环境保护,防止环境噪声对人类身体健康、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则针对城市环境噪声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和措施,包括划定噪声控制区域、限制噪声源的强度和运营时间等。
《环境噪声监测规范》规范了环境噪声监测的要求和方法。
二、地方性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地方性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包括各地方性环保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条例、规定和补充性文件。
例如,在北京市,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北京市的噪声控制标准和控制措施,包括设立噪声控制区域、规定噪声源的标准和持续时间、实施噪声治理等。
各地市和县市级环保部门也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了不同的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三、企业内部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企业内部环境噪声管理规定是指企业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定,从源头上控制噪声污染。
企业可以通过改进生产工艺、采用低噪声设备、增加隔音设施等手段,降低噪声污染。
此外,企业还可以制定噪声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以及对员工进行噪声健康风险评估和培训。
总之,环境噪声是一种常见的污染,需要制定相应的环境噪声管理规定来控制和治理。
各级政府和企业应该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实施有效的噪声治理措施,保护公民健康和环境质量。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与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工业噪声防治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周围环境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第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防治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各类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音响器材、扬声器等设备时,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罚。
噪声管理规定

噪声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噪声污染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居民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噪声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_____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工业企业、建筑工地、交通运输、商业经营、文化娱乐场所、居民生活等产生噪声的活动。
二、噪声排放标准1、工业企业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各类工业设备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应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2、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过程中,昼间噪声不得超过_____分贝,夜间(指_____至次日_____)噪声不得超过_____分贝。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3、交通运输噪声:在市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其喇叭声不得超过_____分贝。
铁路机车通过市区时,应按照规定限制鸣笛。
4、商业经营噪声: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风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5、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经营期间应采取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不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6、居民生活噪声:居民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控制音量,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
三、管理措施1、规划与布局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充分考虑噪声对居民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合理布局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和交通干线等。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2、监督与监测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各类噪声源进行监测。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
3、投诉与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环境噪音污染控制规定

环境噪音污染控制规定噪音污染是指抑制人们正常听觉功能,干扰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声音,它不仅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还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为了有效控制噪音污染,保护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各行业应该遵守相应的环境噪音污染控制规定。
本文将对噪音污染控制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噪音源与分贝限制不同行业、场所的噪音源种类和噪音水平各不相同。
根据噪音水平和影响范围的不同,可以制定相应的噪音限制标准。
例如,在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噪音敏感场所,白天通常要求噪音水平低于55分贝;夜间要求低于45分贝。
而在工业区、交通干道等产生较高噪音的场所,则要求按照各行业的具体要求进行限制。
二、噪音防治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为了控制噪音污染,各行业在使用有噪音的设备时,应合理设置隔音和降噪设备。
例如,在工程施工中,可以采用隔音围挡、降噪设备等措施避免噪声波及到周围的居民区。
交通工具如汽车、飞机等,也需要合理配置降噪装置,减少噪音对居民和社区的影响。
三、噪音管理与源头防控源头防控是控制噪音污染的最有效手段。
各行业应该加强管理和监控,采取措施减少噪音产生。
例如,工业企业应该定期维护和检修设备,确保设备运转时噪音水平达到标准。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考虑周围环境的噪音敏感性,合理划定噪音污染控制区域,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噪音波及到敏感区域。
四、噪音治理与技术创新噪音治理需要不断创新,采用新技术和方法来降低噪音水平。
例如,采用新型材料和结构设计可以减少机械设备噪音的产生;使用静音技术和材料可以降低交通工具噪音的传播和影响;发展植被覆盖和环境绿化等手段可以阻隔噪音的传播。
五、噪音监测与违规治理各行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噪音监测网络和违规治理机制。
定期进行噪音监测和评估,对超过限制的噪音源进行处罚和整改,保障噪音污染控制规定的执行和有效性。
六、公众参与与宣传教育公众参与是噪音治理的重要环节。
各行业应该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噪音控制规定的制定和执行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噪声,是指人为产生的,对人类生活、工作和休息造成干扰的声音。
第三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污染、谁负责;(三)公众参与、共同治理;(四)科技进步、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在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排放,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降低噪声排放;(二)设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对噪声进行有效控制;(三)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四)采取必要的减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9.09.26•【文号】国务院令第四十号•【施行日期】1989.1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发布日期:1996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1997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国务院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十号发布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产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防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需要,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因特殊需要,又具有经济、技术条件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作场所噪音污染防治规定
工作场合噪音污染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规范企业工作场合的噪音环境,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质量,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工作场合内的噪音污染防治工作。
2.工作场合包含但不限于办公区域、生产车间、会议室等。
第三条定义1.噪音:指超出环境标准规定的声音,对人的听觉和生理功能产生妨害的声音。
2.声级:用分贝(dB)作为单位,表示声音的大小与强度。
3.噪声频谱:噪音中各种频率成分的分布情况。
4.声源:产生噪音的设备、机器、工艺等。
5.噪声掌控:通过技术、管理和监测措施,降低噪音源的发声量,减少噪音扩散和传播,掌控噪音达标。
第二章噪音评估与监测第四条噪音评估1.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定期对工作场合的噪音进行评估。
2.噪音评估包含对噪音源进行测量,分析噪声频谱,计算噪音的声级等参数。
第五条噪音监测1.企业应当配备相应设备,进行日常噪音监测,及时掌握工作场合的噪音情况。
2.噪音监测频率不低于每月一次,重点关注噪音污染程度较高的区域和设备。
第三章噪音防治措施第六条技术防治1.企业应当选用低噪音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
2.对于存在高噪音的设备、工艺,应当采取隔声措施和降噪设备。
3.在设计和改造工作场合时,应当优化声学环境,采取隔音、吸音等措施。
第七条管理措施1.企业应当建立噪音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
2.噪音源应当设置标识,标明噪音等级和防护措施。
3.企业应当开展员工噪音防护培训,让员工了解噪音的危害和防护要求。
4.工作场合应当合理布置工作流程,避开同时产生大量的噪音。
第八条个体防护1.依据噪音评估结果,企业应当为高噪音作业的员工供应必需的个体防护装备,如耳塞、耳罩等。
2.个体防护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定期检测使用效果。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监督检查1.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对企业的噪音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
噪声污染控制管理规定
4职责
4.1安全环保科负责本厂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确定噪声监测区域。
4.2安全环保科负责噪声污染监测的外部联络,并将监测结果保存好。
4.3各车间严格按操作规程控制设备的运行。
4.4设备科负责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
5规定
5.1厂界噪声的控制与管理
5.6噪声源治理
安全环保科每年一次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厂高噪声源进行研讨分析,并确定是否列入本厂环境目标和指标。
6支持性文件
7记录
7.1噪声源要求测量一览表
噪声源需要测量一览表
上海造漆厂
序号
噪声源的设备名称
噪声源的位置及其影响范围
监测时间
(年月日)
监测者签名
监测结果
5.3人员的噪声防护
若本厂被确认有高噪声区域,则进入该区域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耳塞。
5.4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
设备科每6个月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噪声污染控制管理规定
SZEO1-4.4.6-04-06
版本/修改: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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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噪声监测点
本厂的噪声监测点经环保部门确认后由安全环保科定期进行自行测量,具体操作按《环境监测与测量管理》程序进行。
5.2装置区噪声污染的控制
5.2.1安全环保科根据各部门环境因素的调查情况,编制本厂《噪声源要求测量一览表》。
5.2.2安全环保科根据《噪声源要求测量一览表》对噪声源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保存好。
5.2.3安全环保科根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大于85分贝的高噪声区域张贴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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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减少噪声污染,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员工健康,对噪声源进行有效的控制管理。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一汽伊顿变速箱有限公司。
3 术语和定义(无)
4 职责
4.1 维修部职责
负责组织噪声源相关设备的维修管理。
4.2 工厂服务部职责
负责噪声排放日常监督检查。
4.3 技术部职责
负责施工噪声的控制。
4.4 质量保证部职责
负责产品噪声的控制。
5 管理规定
5.1 噪声分类
5.1.1 生产设备及辅助设施噪声
5.1.2 施工噪声
5.1.3 车辆噪声
5.2 生产设备及辅助设施噪声的控制
5.2.1 生产设备噪声:喷丸机、风动扳手及其它生产设备运行时产
生的噪声;
5.2.2 辅助设备噪声:打号机、检测试验设备等产生的噪声;
5.2.3 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生产设备相关操作规程工
作,每日上岗前检查设备,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2.4 检测试验设备运转严格按操作规程运行,必要时关闭门窗以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5.2.5 在噪声超标区域工作的员工在设备运行时按有关劳保规定配
备相应防噪声劳保用品。
5.3 施工噪声的控制
5.3.1 在施工或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噪声,应事先作好环境因素分析与评价,制定预防措施。
5.3.2 对外来承包方在服务中产生的噪声,由项目负责人进行监督并制定相应措施进行管理。
5.4 车辆噪声的控制
在厂区内标有“禁止鸣笛”的区域内严禁鸣笛。
5.5 噪声排放的监测按《环境/ 职业健康安全监测与测量管理程序》执行。
5.6 工厂服务部对各单位的噪声排放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按《事
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执行。
6 相关文件
6.1《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监测与测量管理程序》6.2《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