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噪声产生和控制工作,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的身体健康,维护公共秩序,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乡村等建设活动中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对于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分类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噪声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施工噪声的产生和扩散。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管理措施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噪声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施工噪声的规定第七条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声音,主要包括机械设备的声音、爆破声、车辆行驶噪声、人声等。
第八条建筑施工噪声的产生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限值标准。
具体的噪声限值标准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九条建筑施工噪声的评估和监测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并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与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保持沟通。
第十条建筑施工噪声的产生和控制应当参考《建筑施工噪声源分级与控制》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噪声控制方案,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选择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进行施工,减少噪声的产生。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夜间和休息日进行噪声大的施工作业。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合理布置工地,减少噪声传播到周边居民的程度。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噪声管理人员,负责噪声源的控制和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噪声监测设备,定期检测施工噪声的情况,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按照要求改正违规行为。
施工单位噪音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减少施工噪音对居民的影响,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施工单位所有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工业等建筑工地。
三、噪音控制目标1. 严格控制施工噪音,确保施工期间噪音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2. 针对夜间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3. 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进行持续监测,确保噪音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四、噪音控制措施1. 施工现场管理:1.1 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明显标志,告知周边居民施工时间及噪音情况;1.2 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减少车辆行驶噪音;1.3 施工现场设置隔音屏障,降低噪音传播;1.4 施工现场内设置临时厕所,减少人员流动噪音;1.5 施工现场内禁止高音喇叭等噪音设备的使用。
2. 施工时间管理:2.1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夜间(22:00至次日6:00)禁止进行高噪音作业;2.2 工作日12:00至14:00、18:00至次日8:00,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2.3 法定节假日全天禁止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3. 施工设备管理:3.1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应尽量选用低噪音、低振动设备;3.2 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稳定,减少噪音;3.3 对高噪音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措施。
4. 施工人员管理:4.1 加强施工人员噪音控制意识,提高环保意识;4.2 对违反噪音控制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噪音监测与处罚1.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噪音进行监测,确保噪音控制在规定范围内;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噪音扰民的行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以相应罚款;3.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2024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噪声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城市范围内进行的建筑施工活动,包括房屋、道路、桥梁、管道等。
第三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措施,减少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
第四条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应当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噪声的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方制定详细的噪声控制方案,并按照该方案进行施工。
第六条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由城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建筑施工噪声的限制第七条建筑施工期间,白天(07:00-22:00)的噪声限制为55分贝。
第八条建筑施工期间,夜间(22:00-07:00)的噪声限制为45分贝。
第九条建筑施工期间,施工机械设备的噪声限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有效的噪声隔离设施,减少噪声向周围环境的传播。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现场中的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降低噪声的传播。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责任第十七条建筑施工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噪声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污染责任由施工方承担,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噪声。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对建筑施工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噪声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监测和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施工项目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筑施工噪声,居民有权向城市环境保护部门投诉要求整改或控制噪声。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的监测与评估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噪声应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并记录施工现场的噪声数据。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噪声监测应采用专业的噪声监测设备和方法,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噪声评估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评估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施工现场噪音控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施工现场噪音控制标准1. 引言2. 施工现场噪音控制标准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噪音控制标准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法规制定的。
根据该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前,需要制定施工现场噪音控制方案,并遵守下列标准。
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噪音控制标准3.1 施工现场噪音限值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施工现场噪音限值如下:•白天(7:00-22:00):60分贝•夜间(22:00-7:00):50分贝3.2 施工现场噪音监测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时,需要进行施工现场噪音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噪音水平和噪音来源等。
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并随时向相关部门提供监测结果。
3.3 施工现场噪音控制措施为保证施工现场噪音不超过限值,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采取相应的噪音控制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使用低噪音操作设备和工具;•对噪音源进行隔离和封闭;•对噪音进行吸音和降噪处理;•严格控制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的使用时间和频率。
3.4 施工现场噪音整改和处罚如果施工现场噪音超过规定限值,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相关部门将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规情况,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工等。
4. 总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的施工现场噪音控制标准是为保障施工现场噪音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降到最低而制定的。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并采取相应的噪音控制措施。
相关部门将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将予以处罚,以保障城市居民的权益和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23年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管理办法

2023年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防止扬尘、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改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施工现场的防扬尘、防噪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各种建筑工程、道路施工、矿山开采等活动场所。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防扬尘、防噪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扬尘污染管理第五条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扬尘污染预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确保扬尘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扬尘污染防治:(一)尽量使用无尘作业或低尘作业的工艺和设备。
(二)在扬尘源头采取封闭、密闭、围挡等措施,防止扬尘扩散。
(三)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扬尘源,定期清理施工现场。
(四)优先使用环保材料和设备,减少扬尘的产生。
改。
(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扬尘防治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合适的扬尘监测点位,并定期进行扬尘监测,确保扬尘污染的控制效果。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排放台账,记录扬尘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扬尘排放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扬尘污染控制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不得转嫁或外包。
第三章噪声污染管理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合适的噪声检测设备,并进行噪声污染预评价。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实施。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确保噪声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噪声污染防治:(一)尽量使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
(二)控制施工设备的噪声排放,采取隔声、吸音等措施。
(三)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噪声源,减少噪声的产生。
(四)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减少夜间施工噪声。
改。
(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噪声防治意识和操作技能。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范本(2篇)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范本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
由于建筑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各种机械设备和工具,以及进行钻孔、打击、冲击等作业,都会产生噪声扰民。
为了保护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权益,需要对建筑施工噪声进行管理和控制。
一、总则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环境和居民健康权益,合理规范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而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公共建筑等区域。
三、责任主体1. 建筑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现场的噪声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噪声控制方案、配备噪声监测设备、培训工作人员等。
2.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和执法,及时处理违规建筑施工单位,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噪声。
3. 监测机构应负责对建筑施工噪声进行监测和评估,提供科学依据,为各方决策提供参考。
四、噪声控制措施1. 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环境需求,制定相应的噪声控制方案,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备。
方案需包括噪声排放源的预防、减轻和控制措施,施工期间的噪声限值等内容。
2. 建筑施工单位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且噪声较低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进行施工作业。
3. 建筑施工单位应使用降噪设备,如降噪罩、隔音板等,减轻噪声的传播和影响范围。
4. 建筑施工单位应设置隔离带或屏障,将施工现场与周边居民区分隔开,减少噪声的传播。
五、施工时间限制1. 白天施工时间应控制在早上7点至晚上10点之间。
2. 夜间施工时间应尽量避免,如确有必要,应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并在噪声控制方案中说明夜间施工的原因和措施。
六、噪声监测与评估1. 建筑施工单位应配备噪声监测设备,对施工现场的噪声进行实时监测,并记录监测数据。
2. 建筑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噪声评估,评估施工现场的噪声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七、罚则1.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筑施工单位,政府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符合噪声标准。
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施工噪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减少施工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噪声污染是指施工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将施工噪声排放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各分部(场)是施工过程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各分部(场)经理要对环保工作负全责,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所有员工有责任保护环境,并有权对施工噪声污染环境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施工噪声排放标准第六条《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第七条凡是向已有地方噪声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施工噪声污染的,应当执行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与管理第八条工程项目向周边排放施工噪声污染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开工前,各单位要针对工程特点、设计要求、施工方案和工程所在区域的环保要求,认真制定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的影响,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十条各分部(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应当纳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含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报经理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
第十一条经理部和各分部(场)要确定环保管理主责部门,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各分部(场)要切实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低噪声机械设备和先进的防治噪声技术和施工工艺,减少施工噪声排放,保护和改善施工场界环境。
工程夜间施工噪音管理(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已成为常态。
然而,夜间施工产生的噪音污染给周边居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
为了有效管理夜间施工噪音,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措施:一、加强夜间施工审批制度1. 环保部门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审批范围和条件应明确,如施工地点、施工时间、施工内容等。
2. 针对国家或本市重点工程、生产工艺要求须连续作业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审批部门应综合考虑,合理审批夜间施工许可证。
二、强化施工现场噪音污染防治1. 施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2. 施工现场应采取以下措施:禁止夜间使用空压机等高噪音设备;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尽量减少噪音产生;设置隔音屏障、吸音材料等设施。
三、明确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责任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夜间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范围和内容进行施工,并确保噪音排放符合标准。
2.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单位履行噪声污染防治义务。
四、加强执法监管1. 环保、城管、建筑业管理、市政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对夜间施工噪音扰民行为进行联合执法。
2. 对违规夜间施工行为,一经查实,应依法予以处罚,包括责令停工、罚款、取消文明工地评比资格等。
五、提高居民参与度1. 建立投诉受理与处理机制,方便居民对夜间施工噪音扰民问题进行投诉。
2. 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居民对夜间施工噪音管理的认识,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监督。
六、完善管理制度1. 制定夜间施工噪音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2. 定期开展夜间施工噪音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总之,工程夜间施工噪音管理需要政府、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居民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审批、强化污染防治、明确责任、加强执法监管、提高居民参与度以及完善管理制度等措施,才能有效减少夜间施工噪音污染,为居民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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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地控制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以防止噪声对施工作业人员身体,特别是听力伤害和对施工现场周围社区居民及相关机构的影响。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施工现场的噪声控制和管理。
第二章施工场界噪声控制限制
第三条施工场界噪场限值,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如下表。
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施工时间应安排在6:00~22:00进行,当由于施工工艺要求或其他原因,必须连续作业或进行夜间施工时,项目经理部要在施工前15日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通报社区居民等相关方,争取得到社区及相关方的认可和谅解。
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等效声级leq[dB(A)]
4
第三章噪声控制措施
第四条土石方施工前,施工场界围墙应全部建设完毕。
所选施工机械应符合环保标准,操作人员需经过环境教育。
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推土机一次推土量、装载机装载量,严禁超负荷运转。
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缩短维修保养周期,确保机械设备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在正常使用下,易产生噪声超限的加工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等,采取封闭的原则控制噪声的扩散。
封闭材料应选择隔声效果好的材料,其几何尺寸视现场实际情况决定。
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最大限度降低噪声。
在有噪声的封闭作业环境下,要为操作工人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对讲机、耳脉等。
第六条车辆噪声采取保持技术状态完好和适当减低速度的方法进行控制。
第七条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修理作业,塔吊指挥哨音、砼剔凿施工过程等,这些施工过程噪声的产生多数为人为因素。
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通过对全体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培养环境观念,树立正确的环境意识,减少环境噪声污染,使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对噪音影响予以控制。
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钢模板、钢管修理时,禁止用大锤敲打;使用电锯锯模板,切割钢管时,应及时在锯片上刷油,且模板、锯片送速不能过快。
第八条在噪声敏感区域均需选用低频振捣棒。
振捣棒使用完毕后,及时清理干净,保养好;振捣砼时,禁止振钢筋或钢模板,并做到快插慢拔;振捣砼时,配备相应人员控制电源线及电源开关,防止振捣棒空转。
第九条因施工场地狭小、砼泵必须设在场界外的,应做封闭处理,将固定泵围起来;向商品混凝土分包施加影响,要求其加强对砼泵的维修保养;加强对砼泵、
砼罐车操作人员的培训及责任心教育,保证砼泵砼罐车平稳运行。
第十条先封闭周围,然后装修内部;牵扯到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做作业(如预制构件、木门窗制作等),应尽量在工厂、车间完成,且有防尘降噪设施,减低噪声;使用电锤时,及时在各零部件间注油。
第十一条在敏感区域施工时,应在噪声影响区域的作业层采用降噪安全围帘包裹。
第十二条在高考期间和高考前半个月内,应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监管,按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对各类环境噪声源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和减少噪声扰民。
第十三条对于电锯、电刨等噪声较大的车间进行封闭式作业活动时,劳动者应穿戴防噪声的护耳设备。
第四章噪声监测
第十五条各项目经理部应在施工高峰期、噪声排放量较大时对现场的噪声进行测量,并注明测量时间、地点、方法,并做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监测记录”,以验证噪声排放是否符合要求。
监测仪器应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
发现不符合时,按《事件、事故、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噪声控制措施进行日常检查。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应对各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噪声控制管理工作进行季度检查。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噪声控制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附表1: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监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