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噪声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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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噪声产生和控制工作,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的身体健康,维护公共秩序,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乡村等建设活动中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对于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分类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噪声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施工噪声的产生和扩散。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管理措施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噪声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施工噪声的规定第七条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声音,主要包括机械设备的声音、爆破声、车辆行驶噪声、人声等。

第八条建筑施工噪声的产生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限值标准。

具体的噪声限值标准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九条建筑施工噪声的评估和监测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并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与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保持沟通。

第十条建筑施工噪声的产生和控制应当参考《建筑施工噪声源分级与控制》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噪声控制方案,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选择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进行施工,减少噪声的产生。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夜间和休息日进行噪声大的施工作业。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合理布置工地,减少噪声传播到周边居民的程度。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噪声管理人员,负责噪声源的控制和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噪声监测设备,定期检测施工噪声的情况,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按照要求改正违规行为。

2024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2024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2024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噪声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城市范围内进行的建筑施工活动,包括房屋、道路、桥梁、管道等。

第三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措施,减少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

第四条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应当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噪声的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方制定详细的噪声控制方案,并按照该方案进行施工。

第六条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由城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建筑施工噪声的限制第七条建筑施工期间,白天(07:00-22:00)的噪声限制为55分贝。

第八条建筑施工期间,夜间(22:00-07:00)的噪声限制为45分贝。

第九条建筑施工期间,施工机械设备的噪声限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有效的噪声隔离设施,减少噪声向周围环境的传播。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现场中的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降低噪声的传播。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责任第十七条建筑施工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噪声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污染责任由施工方承担,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噪声。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对建筑施工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噪声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监测和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施工项目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筑施工噪声,居民有权向城市环境保护部门投诉要求整改或控制噪声。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的监测与评估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噪声应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并记录施工现场的噪声数据。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噪声监测应采用专业的噪声监测设备和方法,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噪声评估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评估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施工现场噪音控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施工现场噪音控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施工现场噪音控制标准1. 引言2. 施工现场噪音控制标准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噪音控制标准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法规制定的。

根据该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前,需要制定施工现场噪音控制方案,并遵守下列标准。

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噪音控制标准3.1 施工现场噪音限值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施工现场噪音限值如下:•白天(7:00-22:00):60分贝•夜间(22:00-7:00):50分贝3.2 施工现场噪音监测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时,需要进行施工现场噪音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噪音水平和噪音来源等。

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并随时向相关部门提供监测结果。

3.3 施工现场噪音控制措施为保证施工现场噪音不超过限值,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采取相应的噪音控制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使用低噪音操作设备和工具;•对噪音源进行隔离和封闭;•对噪音进行吸音和降噪处理;•严格控制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的使用时间和频率。

3.4 施工现场噪音整改和处罚如果施工现场噪音超过规定限值,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相关部门将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规情况,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工等。

4. 总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的施工现场噪音控制标准是为保障施工现场噪音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降到最低而制定的。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并采取相应的噪音控制措施。

相关部门将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将予以处罚,以保障城市居民的权益和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23年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管理办法

2023年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管理办法

2023年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防止扬尘、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改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施工现场的防扬尘、防噪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各种建筑工程、道路施工、矿山开采等活动场所。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防扬尘、防噪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扬尘污染管理第五条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扬尘污染预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确保扬尘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扬尘污染防治:(一)尽量使用无尘作业或低尘作业的工艺和设备。

(二)在扬尘源头采取封闭、密闭、围挡等措施,防止扬尘扩散。

(三)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扬尘源,定期清理施工现场。

(四)优先使用环保材料和设备,减少扬尘的产生。

改。

(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扬尘防治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合适的扬尘监测点位,并定期进行扬尘监测,确保扬尘污染的控制效果。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排放台账,记录扬尘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扬尘排放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扬尘污染控制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不得转嫁或外包。

第三章噪声污染管理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合适的噪声检测设备,并进行噪声污染预评价。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实施。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确保噪声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噪声污染防治:(一)尽量使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

(二)控制施工设备的噪声排放,采取隔声、吸音等措施。

(三)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噪声源,减少噪声的产生。

(四)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减少夜间施工噪声。

改。

(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噪声防治意识和操作技能。

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施工噪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减少施工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噪声污染是指施工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将施工噪声排放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各分部(场)是施工过程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各分部(场)经理要对环保工作负全责,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所有员工有责任保护环境,并有权对施工噪声污染环境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施工噪声排放标准第六条《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第七条凡是向已有地方噪声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施工噪声污染的,应当执行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与管理第八条工程项目向周边排放施工噪声污染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开工前,各单位要针对工程特点、设计要求、施工方案和工程所在区域的环保要求,认真制定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的影响,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十条各分部(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应当纳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含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报经理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

第十一条经理部和各分部(场)要确定环保管理主责部门,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各分部(场)要切实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低噪声机械设备和先进的防治噪声技术和施工工艺,减少施工噪声排放,保护和改善施工场界环境。

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办法

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办法

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地夜间施工行为,控制施工噪音污染,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工地所有夜间施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土方开挖、混凝土浇筑、材料运输等作业。

第三条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控制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施工噪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工地成立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夜间施工噪音控制工作。

第五条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小组应制定详细的噪音控制计划,明确各项控制措施和责任人,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工地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夜间施工噪音控制措施,确保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第三章噪音控制措施第七条严格执行夜间施工时间限制,非必要情况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

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优先采用低噪音施工设备和工艺,减少噪音源的产生。

对现有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降低噪音排放。

第九条合理规划施工布局,将噪音较大的作业区域尽量远离居民区,并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如设置声屏障、隔音罩等。

第十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车辆进出有序、速度适中,减少因车辆行驶产生的噪音。

第十一条在夜间施工期间,应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和大声喧哗,保持施工现场的安静和秩序。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工地应建立夜间施工噪音监测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噪音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工地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地内部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对在夜间施工噪音控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工地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道路施工噪声控制管理办法

道路施工噪声控制管理办法

道路施工噪声控制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道路施工噪声对城市居民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和影响。

为了保护居民的身心健康,维护城市社会和谐稳定,制定道路施工噪声控制管理办法是必要且紧迫的。

2. 法律法规依据在制定道路施工噪声控制管理办法时,必须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具有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规规定了环境噪声的管理、控制和处罚等问题,对道路施工噪声的防治有明确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该条例针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进行了规定,包括对噪声的控制要求。

《城市规划法》该法规对城市规划中的噪声控制进行了规定,在道路建设和施工中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3. 道路施工噪声控制原则合理规划道路施工前应进行噪声污染评估,合理规划施工阶段和施工时间,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技术措施通过采用降噪设备、减少施工机械噪声等技术手段,降低施工期间产生的噪音。

管理控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噪声控制标准,及时处理噪声投诉。

信息公开及时向居民公开有关道路施工噪声控制的信息和措施,提高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意识。

4. 道路施工噪声控制措施4.1 施工阶段规划在道路施工前,应详细规划施工阶段、施工时间、施工机械和设备的摆放位置等。

尽量避免在居民密集区域进行施工,减少噪声对居民的影响。

4.2 技术手段使用降噪设备在施工现场设置降噪设备,如噪声屏障、隔音板等,减少施工机械产生的噪音。

沥青路面施工选择低噪声的沥青施工方法,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音。

合理摆放设备合理布置施工机械和设备,减少噪音的传播。

4.3 管理控制施工现场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机械和设备符合噪声控制标准,减少噪音的产生。

工地通告提前向周边居民发送工地通告,告知施工时间、噪音控制措施等,增加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监测和检测定期对施工噪声进行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超标噪声问题。

5. 监督与执法为了确保道路施工噪声控制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需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与执法。

施工现场夜间作业噪音控制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夜间作业噪音控制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夜间作业噪音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夜间作业噪音的控制和管理,保障公民的休息权利,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施工现场夜间作业噪音的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夜间作业噪音控制和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夜间作业噪音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分别承担夜间作业噪音污染防治的责任。

第二章夜间作业噪音排放标准第五条夜间作业时限为晚上10点至次日早上6点。

在此期间,施工单位应尽量减少噪音排放,不得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活动。

第六条夜间作业噪音排放限值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昼间作业噪音排放限值为70分贝,夜间作业噪音排放限值为55分贝;(二)在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等敏感区域,夜间作业噪音排放限值为50分贝。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进行夜间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污染,如使用低噪音设备、隔离噪音传播途径、加强设备维护等。

第三章夜间作业噪音控制与管理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夜间作业噪音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噪音污染防治措施。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进行夜间作业前,应向相关部门申报夜间作业计划,包括作业时间、作业内容、噪音排放等信息。

第十条相关部门对申报的夜间作业计划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未经批准,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夜间作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夜间作业期间,应设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噪音污染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夜间作业噪音的控制和管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夜间作业计划进行施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生态环境、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噪音污染,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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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噪声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地控制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以防止噪声对施工作业人员身体,特别是听力伤害和对施工现场周围社区居民及相关机构的影响。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施工现场的噪声控制和管理。

第二章施工场界噪声控制限制
第三条施工场界噪场限值,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如下表。

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施工时间应安排在6:00~ 22:00进行,当由于施工工艺要求或其他原因,必须连续作业或进行夜间施工时,项目经理部要在施工前15日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通报社区居民等相关方,争取得到社区及相关方的认可和谅解。

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等效声级leq[dB(A)]
4
第三章噪声控制措施
第四条土石方施工前,施工场界围墙应全部建设完毕。

所选施工机械应符合环保标准,操作人员需经过环境教育。

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推土机一次推土量、装载机装载量,严禁超负荷运转。

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缩短维修保养周期,确保机械设备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禁止夜间使用打桩机。

护坡桩为砼灌注桩时,其控制措施同结构阶段砼浇筑噪声控制措施。

第六条在正常使用下,易产生噪声超限的加工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等,采取封闭的原则控制噪声的扩散。

封闭材料应选择隔声效果好的材料,其几何尺寸视现场实际情况决定。

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最大限度降低噪声。

在有噪声的封闭作业环境下,要为操作工人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对讲机、耳脉等。

第七条车辆噪声采取保持技术状态完好和适当减低速度的方法进行控制。

第八条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修理作业,塔吊指挥哨音、砼剔凿施工过程等,这些施工过程噪声的产生多数为人为因素。

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通过对全体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培养环境观念,树立正确的环境意识,减少环境噪声污染,使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对噪音影响予以控制。

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钢模板、钢管修理时,禁止用大锤敲打;使用电锯锯模板,切割钢管时,应及时在锯片上刷油,且模板、锯片送速不能过快。

第九条在噪声敏感区域均需选用低频振捣棒。

振捣棒使用完毕后,及时清理干净,保养好;振捣砼时,禁止振钢筋或钢模板,并做到快插慢拔;振捣砼时,配备相应人员控制电源线及电源开关,防止振捣棒空转。

第十条因施工场地狭小、砼泵必须设在场界外的,应做封闭处理,将固定泵围起来;向商品混凝土分包施加影响,要求其加强对砼泵的维修保养;加强对砼泵、砼罐车操作人员的培训及责任心教育,保证砼泵砼罐车平稳运行。

第十一条先封闭周围,然后装修内部;牵扯到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做作业(如预制构件、木门窗制作等),应尽量在工厂、车间完成,且有防尘降噪设施,减低噪声;使用电锤时,及时在各零部件间注油。

第十二条在敏感区域施工时,应在噪声影响区域的作业层采用降噪安全围帘包裹。

第十三条在高考期间和高考前半个月内,应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监管,按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对各类环境噪声源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和减少噪声扰民。

第十四条对于电锯、电刨等噪声较大的车间进行封闭式作业活动时,劳动者应穿戴防噪声的护耳设备。

第四章噪声监测
第十五条各项目经理部应在施工高峰期、噪声排放量较大时对现场的噪声进行测量,并注明测量时间、地点、方法,并做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监测记录”,以验证噪声排放是否符合要求。

监测仪器应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

发现不符合时,按《事件、事故、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噪声控制措施进行日常检查。

第十七条分公司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应对各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噪声控制管理工作进行季度检查。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噪声控制管理工
作进行抽查。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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