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令
公安内务管理规定(2)

公安内务管理规定(2)第二十三条证件(一)证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发放。
(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三)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四)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
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五)公安民警工作单位、职务或者警衔发生变动的,发证部门应当将其原证件收缴,并换发新证件。
(六)公安民警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补办。
第二十四条印章(一)各级公安机关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
严禁私刻公章。
(二)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
严禁利用印章谋私或者开具空白信件。
(三)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
印章丢失的,必须及时上报,并通报有关单位。
(四)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文件收发和保管各级公安机关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
收发文件应当办理登记,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登记造册、指定专人销毁。
第二十六条保密公安民警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公安秘密。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六章接待群众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以及公示栏、牌匾或者印发书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群众,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各警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文明用语和忌语,严格遵照执行。
警卫、职责与相关要求

通过对武警部队警卫、 通过对武警部队警卫、职责与相 关要求的学习, 关要求的学习,使同志们了解武警部队警 职责与相关要求的重要意义, 卫、职责与相关要求的重要意义,掌握执 勤警卫目标的具体方法和要求, 勤警卫目标的具体方法和要求,从而进一 步提高执勤警卫的能力。 步提高执勤警卫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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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卫兵特别守则 (一)营门卫 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 必要时还应当检查携带的物品;指引客人和来队 亲属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 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发现重要情况和问题 及时报告领班员。 (二)警卫机场(库)和 车场、炮场、发射场、仓库等卫兵的特别守则, 由部队首长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三)警卫 舰(船)艇卫兵的特别守则,按海军舰艇条令; 陆军船艇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卫兵队长通常由排长担任(人 数少的卫兵队,可由班长担任),受团值班员领 导(由营组织的卫兵队受营首长领导)。其职责: (一)了解警卫目标的性质和特点,熟悉哨所位 置和联络信号。 (二)经常检查卫兵队人员 的值勤情况。 (三)接到卫兵报告或信号时, 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处理。 (四)听到警报 或接到命令时,立即按照团值班员(营首长)的 指示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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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营区内、外围的警戒巡逻执勤任务, 维护正常办公秩序,保证部队内及周边的绝 对安全。 2、检查并登记好外来车辆进入进入营区,维 护好营区内及门前的交通秩序,指挥车辆有 序停放,保证营区院内车辆通行。 3、负责营区物资进出的查验工作,严防未经 许可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入营 区内;阻止外来人员无有效手续携带违禁物 品出楼,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熟悉部队内部的车牌号,确保其在营区内 通行安全;熟悉营区内电源开关分布和消防 器材设施的操作方法,及时报告设备故障并 协助排除;熟悉营区周围环境,经常进行安 全巡查,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5、执勤哨兵负责来访人员和本部外出人员登 记工作,有效阻止无证件或未经会见人同意 进入营区内。 6、夜间哨兵进行流动巡逻,携带好警械器材 和强光灯,发现人员要问清口令方可放行。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民警察法常用法律法规100条

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100条(一)1、宪法对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如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第十三条)2、宪法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如何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七条)3、宪法对保护公民住宅是如何规定的?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第三十九条)4、公民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有哪些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第五十一条)5、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的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人民警察法》第七条)6、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采取哪些强制措施?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民警察法》第八条)7、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8、在什么情况下,机关可以实行现场管制?现场管制的具体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经上级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法院警械管理制度

法院警械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确保法院内部的治安和秩序,保障法官、律师、当事人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法院必须建立健全的警械管理制度。
本文将围绕法院警械的管理与使用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法院内部的警械管理提供有效指导。
二、警械的种类与管理1. 警械的种类法院所使用的警械主要包括手铐、警棍、防身喷雾剂等。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还可使用枪械、防弹背心等装备。
对于枪械的使用,则需严格遵守枪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2. 警械的管理所有警械应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统一管理,并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定,包括警械的存放、保管、使用、检查等内容。
管理人员应对警械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同时对警械的使用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出现滥用或意外伤害的情况。
三、警械的使用原则1. 合法合规的原则在使用警械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的权限范围,确保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必要适当的原则在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进行警械制止或控制时,必须具备必要的事实根据和适当的情形判断,确保使用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3. 临危防危的原则在面临紧急情况时,尤其是当面临严重威胁或危险情况时,可以对警械进行使用,以保障法官、律师、当事人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警械使用的程序和流程1. 预防性使用在庭审或者其他活动场所,如果发现安全隐患或潜在威胁,应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包括增加安保力量、增强警戒等。
如果必要,可以使用防身喷雾剂等警械。
2. 针对性使用当遇到有明显攻击性或者造成严重威胁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使用警棍等警械,对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制止或控制。
3. 应急使用当出现极端情况时,可以使用枪械等特殊警械,必须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使用,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操作。
五、警械使用的法律风险和责任1. 法律风险警械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滥用职权的风险,一旦造成不良后果将承担法律责任。
2. 相关责任在使用警械过程中,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警械使用的合法合规,一旦出现问题,管理人员也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民事责任。
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制

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制仲崇玲;赵国勇【摘要】枪支是法律赋予警察威慑与惩治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而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范则是作为公权力代表的"警察权"与作为私权利代表的"公民权"博弈的结果.在面对警察使用枪支可能侵害公民权利并有不断扩张和任意行使的危险时,国家多采用较为严格的立法手段进行管控,于是"最小使用武力原则"便成为警察使用枪支的基本准则.我国迄今为止涉及到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范已不下十余部,在它们陆续颁布实施的几十年时间里,诸种不足也在警务实践中显露端倪,需要我们尽快加以弥补和完善.【期刊名称】《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10)003【总页数】3页(P61-63)【关键词】警察使用枪支;立法控制;完善措施【作者】仲崇玲;赵国勇【作者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廊坊,065000;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廊坊,06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警察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权力体系中都是具有相当特殊性的,他们往往是国家公务员群体中唯一有权做出即时的、强制的、单方面的、不可撤销的限制公民自由甚至剥夺生命的决定。
尤其是警察使用枪支的行为——当警察举起手枪扣动扳机的那一刻,子弹以每秒几百米的速度冲向嫌疑人,这个尚未有机会经过周密审查的决定恐怕就不再有任何挽回的余地了。
所以,各国立法者往往对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制倍加关注。
这不仅仅是因为法律具有稳定、权威、明确的特质,具有指引、规范、教育、制裁的功能,更因为法律具有严密的逻辑思维,表述的确定方式和明细的操作规范,这有利于为警察使用枪支行为划定清晰的边界,从而更好地在国家利益与公民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一种法律制度如果没有特定的理念为指导,它就不会是自觉的、理性的和科学的,而必定是盲目的、非理性的和支离破碎的。
各国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范是在其特定的法治文化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关于警察枪支使用的一整套规则体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民警察纪律条令颁布单位:监察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号:监察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第20号令颁布⽇期:2010-04-21执⾏⽇期:2010-06-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违法违纪⾏为及其适⽤的处分第三章附则《公安机关⼈民警察纪律条令》已经 2009年11⽉27⽇监察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2009年11⽉2⽇⼈⼒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2次部务会议、2009年7⽉28⽇公安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2009年9⽉29⽇国家公务员局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3⽉10⽇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2010年6⽉1⽇起施⾏。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民警察的⾏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察依法履⾏职责,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中华⼈民共和国⾏政监察法》、《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条公安机关⼈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民警察纪律的规定。
公安机关⼈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员和直接责任⼈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12]23号颁布日期:2012-10-29 执行日期:2012-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警务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保安警械管理制度

保安警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保安人员使用和管理警械,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保安人员警械的使用和管理1.保安人员使用警械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警械使用规程执行。
2.保安人员应熟悉并妥善保管所使用的警械,保证其完好无损。
3.使用警械时,应当对瞄准目标进行确认,避免误伤无辜。
4.保安人员应定期参加警械使用培训,提高自身警械使用技能。
第三章保安公司警械管理1.保安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警械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使用范围。
2.保安公司应对所属保安人员的警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3.保安公司应对警械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完好无损。
4.保安公司应定期对警械进行清点和盘查,确保警械数量和使用情况符合规定。
第四章警械的申领和管理1.保安人员需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方可申领警械,申领人员需具备相关背景和资质。
2.警械的申领需进行登记,明确使用范围和期限。
3.保安人员需定期上交使用的警械进行检查和维护,不得擅自私藏或改变警械的使用用途。
4.警械使用完毕需及时上交,不得擅自带离工作场所。
第五章警械的损坏和遗失1.保安人员发现所使用的警械损坏或遗失,需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2.警械损坏或遗失需进行登记和报备,明确责任人和赔偿义务。
3.保安人员对于故意损坏或遗失警械的行为,保安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1.对于违反警械使用管理制度的保安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甚至解雇。
2.对于表现突出的保安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第七章监督和检查1.保安公司应定期开展对警械使用和管理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
2.相关监管部门将定期对保安公司的警械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3.保安公司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警械管理情况的审核和验收。
第八章其他1.保安公司应定期向保安人员宣传警械使用管理制度,提高其对警械使用规定的认知和遵守。
2.对于新型警械的使用和管理,保安公司应及时对保安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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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191号
∙【颁布时间】1996-1-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item/flfgk/gwyfg/1996/112102199601.html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
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
李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
1996年1月16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
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
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
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
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
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
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
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
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
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三章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