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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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0.07.15•【文号】•【施行日期】1980.07.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发布日期:1996年1月16日实施日期:1996年1月16日)废止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一九八0年七月五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0年七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了使人民警察依法有效地执行公务,以及时制止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和采取正当防卫,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逻、处理治安事件等公务时,可以根据本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

武器和警械是指:枪支、警棍、警笛、手铐、警绳和其它警械。

第三条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开枪射击:(一)逮捕、拘留、押解人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或脱逃等非常情况,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二)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坏社会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三)人民警察保卫的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四)犯罪分子劫狱或还抻人犯越狱、行凶、暴劫、抢夺武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五)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第四条人民警察依照第三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开枪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

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五条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警棍:(一)依法执行逮捕、拘留,遇到抗拒时;(二)处理打砸抢、聚众骚乱和结伙斗殴事件,警告无效时;(三)遭到犯罪分子袭击,需要使用警棍自卫时。

第六条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棍制止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

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就即停止使用。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第一章总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人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授权、警械和武器的概念和范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适用原则、法律保护与限制以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无关人员的保护等问题。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根据《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1、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完成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一系列的职责,如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等。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国家必须赋予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

2、保证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条例》规定了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件和情形,同时还规定了在什么情形下不能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

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要求人民警察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一方面,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条件、方式使用警械和武器,以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制定《条例》的法律根据制定《条例》的法律根据主要是《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1、《人民警察法》。

2、他有关法律。

他有关法律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监狱法》等。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人民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条例_2022年学习资料

第八章人民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条例_2022年学习资料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水-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必-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 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 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目的是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制服犯罪分子。-减少财产损失,是指在可能的情况下,避免-或者减少 用警械和武器对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害。
·五、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 得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六、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无关人员-的保护-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 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 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 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必-十三实施放火 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警械使用条例

警械使用条例

警械使用條例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公(發)布第一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

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第三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第四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第五條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

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第六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七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九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第十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第八章 人民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条例ppt课件

第八章  人民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条例ppt课件



二、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授 权 警告、徒手强制 使用警械 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 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 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 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 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三、警械和武器的概念和范围 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用于对 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人身强制的物质工具,是 人民警察武装性质的集中体现。警械,是指 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 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 警用器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 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四、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 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 原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根本出发 点是能够及时、有效地阻止正在实施的违法 犯罪行为以保护合法、正当的权利不受违法 犯罪行为所侵害,而不能用作其它目的。


在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过程中,当违法犯罪 行为被制止时,应当停止使用警械和武器。 减少人员伤亡,包括减少违法犯罪人员的伤 亡和无辜人员伤亡,特别要最大限度的避免 伤及无辜人员。其次,对违法犯罪人员使用 警械和武器,要以有效地阻止违法犯罪行为 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被制止时,应停止 使用警械和武器。能使用警械制止的,就来不及警 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二、人民警察禁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 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 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 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 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

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

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人民警察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学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第一章总那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人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那么授权、警械和武器的概念和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适用原那么、法律保护与限制以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无关人员的保护等问题。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根据《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与时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1、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犯罪活动。

〞为了完成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一系列的职责,如预防、制止和侦查犯罪活动;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等。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国家必须赋予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

2、保证人民警察依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条例》规定了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件和情形,同时还规定了在什么情形下不能使用警械和武器,以与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

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一项根本原那么,它是要求人民警察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一方面,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那么、条件、方式使用警械和武器,以有效地制止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制定《条例》的法律根据制定《条例》的法律根据主要是《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1、《人民警察法》。

2、他有关法律。

他有关法律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监狱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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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抢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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