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农村房屋拆迁的问题与对策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随着温州生态园市政基础建设及三垟湿地保护工程的启动,需要大范围的房屋征收,牵涉到被征收房屋农民的利益是多方面的,牵涉的人数往往是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影响大,涉及面广,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稍有疏忽,就易引起上访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现就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作以下几方面的阐述。
当前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按照土地性质不同,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一种是集体土地的征地与补偿。
二者的征收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补偿安置的标准也不一样。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适用依据不完善、不健全、不确定,形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不规范。
现实中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法律依据不一,大致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将房屋视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对待,按照征地程序进行,但土地法对土地上的附着物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均无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二是参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理由是集体土地已经被征用,土地性质已改变为国有土地。
这样出现的问题就多种多样,比如: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尚未转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未补偿,用地单位却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过申请就可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房屋征收,房屋所有者却以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征收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由抵制拆迁。
以上问题突出反映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交付和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
2、法定补偿标准的缺失造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随意性极大。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第三款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征收却没有补偿标准。
现实中,一般是由政府参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细则》进行补偿,由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农村征地拆迁是农村发展中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农民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信息不透明造成农民难以了解自己的权益;部分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合理制定补偿标准,加强信息公开,增加农民参与度,加强监督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征地拆迁过程公平公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为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关键词】农村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建议、补偿标准、信息不透明、农民权益、参与度、监督管理、发展方向、农村改革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城市化建设而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和拆迁的行为,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项工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征地拆迁频繁发生,给农民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许多案例曝光出存在的一些弊端和不足。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着补偿标准不合理、信息不透明、部分农民权益受损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引发了农民的不满和抵触情绪,也容易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确保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1.2 问题意义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意义是十分重要的。
农村征地拆迁是涉及到农民利益的重大事件,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计和生活质量。
如果征地拆迁补偿存在问题,就会直接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不稳定和民生问题。
征地拆迁涉及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发展的平衡,如果补偿标准不合理或者信息不透明,就可能导致资源浪费和不公平现象,影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也是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的体现,如果管理不当或者缺乏监督,就会导致腐败和失信问题,影响政府的形象和权威。
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房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房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城市的发展,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城市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一些老旧、破旧的房屋,进行拆迁重建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拆迁房屋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拆迁补偿不公、拆迁安置不妥、拆迁程序不规范等,这些问题给原居民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我们需要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房屋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找到更加合理和公正的解决方案。
一、拆迁房屋存在的问题1. 拆迁补偿不公在拆迁过程中,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着对居民的拆迁补偿不公的情况,比如对同一片区域内不同的居民进行不同程度的补偿,导致一些居民感到不满和不公平。
2. 拆迁安置不妥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迁后的安置安居问题上存在不妥当的情况。
一些原居民在拆迁后没有得到合适的安置,导致他们的生活质量受到了影响,这也给城市的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3. 拆迁程序不规范在实际拆迁过程中,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着拆迁程序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况,这给原居民带来了很多困扰,也引发了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对策建议1. 完善拆迁补偿政策针对拆迁补偿不公的问题,政府部门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完善拆迁补偿标准和程序,确保对每一位原居民都能够得到公平和合理的补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 规范拆迁安置程序在拆迁安置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他们按照相关规定为原居民进行合理的安置和安居安排,维护原居民的基本利益。
3. 强化拆迁程序监督为了保障拆迁程序的规范和合法,政府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拆迁监督机构,加强对拆迁程序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4. 加强宣传和沟通政府部门可以加强与原居民的沟通和宣传工作,及时向他们介绍拆迁的政策法规和程序流程,解释相关政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使原居民对拆迁过程有更清晰的了解,减少矛盾和争议的发生。
5. 建立投诉渠道为了及时发现和解决拆迁过程中的问题,政府部门可以建立相应的拆迁投诉渠道,让原居民可以随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和投诉拆迁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解决矛盾和纠纷,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摘要当前,我国城镇建设飞速发展,同时征地拆迁工作也进行得如火如荼。
城市化建设能够为广大农民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但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是部分居民不愿意配合拆迁工作,尤其是中老年人。
在征地拆迁中存在着两种最为严重的问题:即“钉子户的不配合”和“村民们闹大事情企图牟利”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上述的两种问题展开阐述。
1.农村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城市化建设能够为广大农民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但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是部分居民不愿意配合拆迁工作,尤其是中老年人。
其中主要原因是他们大都丧失了劳务能力,并且拆迁后的置换房屋普遍楼层偏高,置换房面积变小。
另外,一部分地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影响推进拆迁工作。
除此之外,最为严重的问题便是钉子户阻碍工作进程和农户“闹事”企图牟利。
2.农村征地拆迁中问题的实质2.1“钉子户”问题的实质针对钉子户是如何产生的这个问题,有两种解释,其中一种从抗争角度出发,另一种从博弈的角度出发。
从抗争的视角来看,钉子户之所以会产生,是因为拆迁的补偿不够。
由于没有正确的维护利益的途径,并且个体相较于政府处在弱势方,只能选择采取极端的方式来进行“抗议”。
从博弈的角度来看,大多数钉子户的目的是牟利,想通过非正常的方式来取得远超正常金额的补偿。
由此看来,“钉子户”实际上是非常精明的,企图通过拆迁的机会,与政府进行博弈来谋取最大利益,他们为了达成目的不仅会采取“种房”这种策略,也可能通过“把事情闹大”的方式来获得更多利益,这都是村民们通过理性分析后做出的抉择,而善于“闹大”的农户大多数都是钉子户。
2.2“闹大”现象的实质“闹大”现象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农民选择主动将事情闹大,由于地方政府对于居民提出的诉求不能及时的回应,因此居民只好采用闹大这种方式来获得外界关注;第二种是演变性的闹大,对于民众诉求,政府不管不顾,任舆论发酵、不予重视,最终使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在一次次摩擦中爆发。
如何应对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

如何应对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引言:房屋拆迁是城市更新和发展的重要环节,然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是不可避免的。
如何应对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既关系到个人权益,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合理协商和依法维权三个方面,探讨应对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的方法和建议。
第一节:理解法律法规房屋拆迁的纠纷处理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房屋拆迁由行政部门负责,并且拆迁补偿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因此,在遇到拆迁纠纷时,我们要确保自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节:合理协商解决1. 寻求对话沟通:与拆迁方进行积极的沟通和交流是解决纠纷的第一步。
双方应坐下来,听取对方的观点和需求,尽可能达成共识和妥协。
2. 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在对话中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如政府部门或社区组织。
调解员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并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帮助双方达成妥协。
3. 签订协议: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双方可以考虑签订协议。
协议应该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且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
第三节:依法维权如果通过合理协商无法解决纠纷,那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就需要依法行事。
以下是一些应对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的法律途径:1. 法律援助: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请律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以获得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2. 提起诉讼:如果遭到不公平的拆迁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3. 寻求媒体曝光: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向媒体曝光问题,可以增加舆论压力,促使相关部门采取行动。
结论:房屋拆迁纠纷是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我们积极应对。
通过深入了解法律法规,合理协商和依法维权,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同时,政府和拆迁方也应该加强沟通和合作,以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平公正,最大程度地减少纠纷的发生。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实现和谐的城市发展。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随着温州生态园市政基础建设及三垟湿地保护工程的启动,需要大范围的房屋征收,牵涉到被征收房屋农民的利益是多方面的,牵涉的人数往往是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影响大,涉及面广,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稍有疏忽,就易引起上访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现就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作以下几方面的阐述。
当前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按照土地性质不同,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一种是集体土地的征地与补偿。
二者的征收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补偿安置的标准也不一样。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适用依据不完善、不健全、不确定,形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不规范。
现实中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法律依据不一,大致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将房屋视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对待,按照征地程序进行,但土地法对土地上的附着物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均无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二是参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理由是集体土地已经被征用,土地性质已改变为国有土地。
这样出现的问题就多种多样,比如: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尚未转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未补偿,用地单位却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过申请就可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房屋征收,房屋所有者却以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征收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由抵制拆迁。
以上问题突出反映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交付和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
2、法定补偿标准的缺失造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随意性极大。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第三款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征收却没有补偿标准。
现实中,一般是由政府参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细则》进行补偿,由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
房地产拆迁评估的难点及应对措施

房地产拆迁评估的难点及应对措施现阶段,随着我国城市的发展,会对于一些老旧的房区进行拆迁重建,在房地产拆迁评估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若不能及时解决,将会严重阻碍城市的发展进程,进而还会影响我国经济发展。
本文主要针对房地产拆迁评估的过程中出现的难点以及对策进行深入研究。
标签:经济发展拆迁评估房屋建设一、房地产拆迁评估中出现的问题1.1确定房屋基准价格存在问题政府是评估房屋基准价格的主要部门,必须通过政府来确定房屋的基准价格,因为政府是确定基准房价过程中的主体。
降低评估工作的强度和难度,减少对市场因素的考虑,仅凭基准价格因素进行的评估,进而就无法准确反映出市场中房屋的价值和变化情况。
与此同时,若政府部门出现腐败现象,则他们会故意降低评估价格并获得大量利益,从而引起很多问题。
1.2估算方法不合理当前,房地产拆迁评估着重考虑地理位置、交通以及周围环境,然而对于有关房地产估算的法规诸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对房地产评估的要求多被忽视。
随着人们对住房需求的增加,房地产受到市场因素的严重影响,较多采用”基准价格+修正”的评估方法作为房屋拆迁的基本方法。
但是,在此过程中,基准价格相对较低,与相关市场价格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在一些地理位置优越的地区。
1.3答疑难度大由于房地产拆迁评估与拆迁人、被拆迁人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拆迁的评估容易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评估结果的错误。
根据相关调查数据,在拆迁项目中有90%以上的客户会有产生需要解答问题,甚至在答疑时会被客户误认为评估方与拆迁方存在利益输送的现象,进而严重影响评估业务的发展。
二、应对房地产拆迁评估问题的有效措施2.1注意合同作用为解决评估收费难的现状,应重点加强合同的作用。
其中,评估机构与拆迁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并包括评估进度、范围、深度和评估费用的支付。
在收取评估费的过程中,必须嚴格遵守以下两个要求:首先,为避免发生拆迁人毁约或不交付费用的现象,应在评估工作开始之前先收取总费用的30%-50%,其次,尾款在评估报告出具后即可开始收取。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征地拆迁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征地拆迁问题日益凸显。
虽然针对农村征地拆迁的政策和法规已经制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农民的合法权益仍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分析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1. 补偿不公在一些地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农民因征地拆迁而导致的损失无法得到合理补偿。
一些地方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不够科学,导致补偿不公,给农民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2. 权益保护不力在一些地方,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和开发商往往是强势的一方,农民的小产权利益得不到保障。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开发商为了谋取私利,会采取不当手段,对农民实施威胁恐吓,使得农民丧失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3. 补偿方式单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地方只关注到了对农民的经济性补偿,忽略了对农民的社会性和心理性的关怀。
征地拆迁带来的社会关系和心理压力没有得到及时化解。
二、解决建议1. 合理设定补偿标准政府应该根据国家公布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结合当地土地市场行情,合理设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加强监督管理政府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3. 维护农民权益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权益的保护,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民利益得到保障。
4. 多元化补偿方式政府应该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充分考虑农民的社会和心理需求,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让农民在失去土地的获得一定程度的社会和心理支持。
5. 完善农民安置政策政府应该完善农民安置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农民融入城市生活,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补偿标准不合理、权益保护不力、补偿方式单一等方面。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和规范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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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的问题与对策——江苏省通州市农村房屋拆迁调查报告杨建【关键词】拆迁、现状、问题、对策【全文】一、通州市概况通州,地处江苏省东南部长江口北岸,南濒长江、东临黄海,与上海陆江相望,拥有长江岸线34.2公里,黄海岸线16.2公里。
江苏省直辖县级市,下辖23个镇和一个省级开发区。
总人口约138万,总面积1166平方公里,是全省人口十大市(县) 之一,人口过于稠密,人与地的矛盾较为突出,土地稀少成为当地农民普遍担心的问题。
因城镇发展、开发区建设等,房屋拆迁大量增加(且有越来越集中于农村地区的趋势)。
目前,农村房屋拆迁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有的只是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地方政府都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操作较为混乱、任性、不规范,由此引发的纠纷以及所面临的问题都比较严重。
为了保证调研结果的科学性,我们在大体了解通州农村房屋拆迁分布的情况下,将调查地点定为刘桥镇、新联镇、平东镇以及市中心镇金沙镇(主要在通州市经济开发区)。
调查人群以40-60岁为主(占到67.9%),学历以小初为主(占到62.8%)。
二、调查内容1、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农民此次调研改变了前几次的做法,突出了访谈笔录的重要性,使访谈笔录与调查问卷之间的比例提高到1∶3,通过面对面的交谈,调研组记录、整理了大量的笔录,这其中,农民占到了93.56%,就整个访谈对象而言,有过拆迁经历的农民占到74.84%,也就是说,整个活动以农民为主(其中又突出被拆迁农民),同时调研组也没有忽视了解和征询村、镇、市负责人及未被拆迁农民对农村房屋拆迁的意见。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实地调查一开始,调研组了解到当地(通州市)将拆迁分为大交通拆迁和普通拆迁(大交通拆迁是指因铁路、高速公路建设等这一类原因所导致的拆迁;普通拆迁是指除了大交通之外的因公益用地或商业用地所引发的拆迁),无论是拆迁的模式、依据还是补偿的范围、标准等,两者都表现出相当大的差异,因此笔者将对某些问题区分两者分别予以论述。
从调查结果看,农民普遍持不愿意拆迁的态度,在回答调查问卷第6题“你愿意自己的房屋被拆迁吗?”时,大交通拆迁中有47.29%的农民选择不愿意,而在普通拆迁中这一比例达到了66.33%。
也许问卷第10题的回答能够解释一部分原因,在对“是否满意房屋拆迁的补偿”时,大交通拆迁中的农民54.26%选择了不满意,普通拆迁中则有60.20%的农民选择了同样的答案。
而在调查农民在房屋拆迁前后生活对比时,选择“差不多”和“比以前差”的在两种拆迁中更是分别达到79.07%和89.80%。
也就是说,拆迁对农民来说是个无利可图,更多是亏本的生意。
农民的生活因拆迁普遍有了下降,因而表现出抵触的情绪。
这种下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大交通拆迁中不考虑农民房屋的区位价、房屋建造所使用材料的质量以及装潢程度,只是固定政府统一定价乘以房屋面积(房屋面积还要打折)。
新建一栋房屋,农民往往需要贴进好几万;普通拆迁中,各户之间补偿不一、差距较大,拆迁补偿买不起条件相当的安置房。
(2)拆迁过渡期过长(往往耗上半年到一年时间,甚至更久),在大交通拆迁中,政府不提供或很少提供中转房,没有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相关补贴,由于先拆后建,农民只有住在牛棚、简易棚,条件相当艰苦;而普通拆迁中一般虽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和相关补贴,但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支付过渡期生活开支,生活很是不便。
(3)过渡期导致农民失业的情况增加,被拆迁农民无法正常经商、打工、务农,政府不补偿农民这部分损失和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4)重新建房所需宅基地通常划在其他农民的田地里,因而引发一系列矛盾、争端,但村、镇不予以协商处理,而是试图置身事外,交由双方自己处理。
往往被拆迁农民因建房用地及农田使用需要从补偿款中支出一大笔资金以支付其他有地农民。
(此外,大好农田用于建筑房屋也着实加剧了笔者对农用地锐减的担忧)(5)政府在农民拆迁及建房过程中会收取一系列费用,加上所谓的各种罚款,累加起来也是不小的一笔数目,这还不算宴请与送红包。
如此种种,使得被拆迁农民原本就不够的拆迁补偿费更是少得可怜。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农民对国务院有关拆迁的法规、文件(主要是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简称“46号文”)高度认同,对乡镇拆迁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则多有不满,比较之下,认为地方篡改了中央的政策而愤愤不平,纷纷要求按照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进行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
调研组经对比发现,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性文件确实有不少与国务院条例不符的地方(房屋拆迁补偿在经历层层行政机关之后体现出标准和要求层层下降的特征),但苦在全国尚无有关农村房屋拆迁方面的条例(更不用说本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进行调整而不是国务院制定法规进行规范),有的只是国务院2001年修改颁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诸如“46号文”之类的规范性文件,这似乎留给了地方政府很多操作的空间。
事实上有些地方政府制订的拆迁规范性文件在权限方面存在问题。
如在江苏省拆迁管理条例1996年修订后,县级人民政府便无权再行制订拆迁管理实施意见,但现实中,各县级市都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这样做其合法性是存在问题的。
对于征地、拆迁行为本身,几乎所有的农民都支持政府这样的行为,并不管征地、拆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管房屋迁拆后土地的用途,不管是出于公益还是商业目的。
这有点出乎我们的预料。
用刘海桥村王女士的话讲“政府搞建设,我们都会支持,我们要的只是政府给我们安置、补偿、不闲置农地、按承诺履行协议就好了,其他的我们无所谓”。
持这种观点的人还很多,因此房屋拆迁中的纠纷大多集中在补偿款的多寡、发放补偿款的方式、次数等。
很少有农民会因为对农地、宅基地被征收后用途的合法性的顾虑而与政府发生争执。
看来,农地保护是靠地方政府的行政自觉,但这是有风险的。
在调查中,笔者和调研组其他成员还注意这样一种现象,并引起了我们的总结与反思。
用笔者在当时调查手记中记录的一段话来讲就是:“我们其实不应将贫富差距仅仅理解成城乡之间的差距,它同样存在于乡土社会,存在于不同的乡、镇、行政村之间,乡土社会已被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层次。
这一点在农村房屋拆迁中有很明显的体现,同一个县不同的村之间,迁拆补偿数额最多相差近3倍!用平东镇刘老人的话讲‘同样的房子,同样的材料,隔一条河差距怎么就这么大呢?’这种差距存在着急速扩大的趋势,我们应该予以警惕并加以控制、调整。
”农村内部的分化得到此次调研组的关注,调研组一行担心的是这种已存在的并在不断扩大的分化可能会因为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而加剧。
关于房屋拆迁中的房屋安置(或者叫产权交换),调查分析所得的结论是:并不是所有农民都愿意住进公寓小区,甚至可以说大多数农民不愿意住进小区,他们更倾向于自己再要一份地建房而不是商品房。
问及原因,他们谈到住进公寓邻里关系就冷淡了,锄头、钉耙带进去也觉得别扭,种田也不方便,住着觉得不自在。
笔者认为,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公寓式小区与乡土社会传统的行为模式、人际关系是不相适的。
而后者在房屋拆迁及与农民有关的相关问题的处理中需要得到重视。
换句话说,无论是房屋拆迁还是乡镇建设都要尊重乡土社会的生存方式、尊重传统、尊重乡土文化。
切不可操之过急或者一刀切。
对于拆迁中的农民我们观察与思考的并不仅仅这么多,我们有这样反复的感受即将农民不假思索的视为弱者是不对的,农民在房屋拆迁中从来就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量级谈判对手。
尽管在整体力量上处于弱势,但在面对行政权力时他们也拥有某些不对称的“优势”。
一来相较于有法律明文规定(限制)的行政权力,农民较为自由,他们在对比观察甚至是学习有关法规政策之后能够指出行政机关的某些错误并以此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之一,他们会娴熟地运用乡村人际关系和舆论(主要不是指媒体、报社)对一些官员施加影响;二来农民善于利用上级政府、人大、法院的力量对地方政府进行牵制,他们懂得联合其他被拆迁农民组成上访或上诉群体的作用,“农民”这个词语在我国行政话语中具有特殊的某种意识形态和战略上的重要意义;三是在面临即时或者紧急的情形时农民往往不惜以生命为要挟,这是他们最后的也是较为有效的手段(现实之中这更多的是一种手段而不真的是要失去生命,这往往是表达农民自己维护利益的决心,很多情形下是没有意识的自发冲动)。
除去这些“优势”,农民在拆迁中也表现出某种短视,他们往往只局限于自己的利益,目标明确直白的只剩下“你得多给我多少钱”。
未被拆迁农民(邻居)对已被拆迁农民的心态是嫉妒,认为他“赚了”;被拆迁农民之间则是互相攀比和隐瞒。
面对拆迁办的某些不公,他们往往是以“不法”对抗“不法”:临时突击建造新房(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搭建临时棚、装修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抢先结婚、生育以增加户口或者回迁户口等等。
在利益争夺面前,他们表现的有些赤裸裸且是理直气壮。
虽然这么做有其现实的基础甚至是制度上的原因,笔者也不是在进行道德判断(准确的说是没有也不应该有道德判断的因素,笔者认为在对农村、农民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时首先要避免的就是陷入先入为主的无意识的道德评判),但这并不是和谐,相反它陷入了一种恶的循环:地方政府的“恶”推动农民的“恶”,农民的“恶”又进一步加剧地方政府的“恶”,如此反复,在一片漆黑的“恶”的环境中是没有合法还是非法的顾虑的。
这需要政府对待自身的看法的切实转变,少几份获取利益的动机与冲动;同样这也需要广大被拆迁农民态度的转变,去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也应只限于此。
农村房屋拆迁需要营造一种善的氛围,一种和谐的环境。
这不是单单某一方的责任。
2、农村房屋拆迁中的政府很多甚至说绝大多数问题都出在这个环节,经调查发现,乡镇的农村房屋拆迁操作较为混乱、任性、不规范,矛盾也比较普遍甚至激烈。
很大程度上,这是直接负责、操作房屋拆迁的地方政府部门的过错。
这种过错,调研组总结为:(1)地方政府(更多地为县级市及下辖的建制镇)制定拆迁细则时的许多做法不合理。
通常对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市人民政府会统一制订标准,有些市人民政府再授权给县级人民政府。
在授权县级政府的地区,县级政府制订的标准往往低于该市的统一标准。
按照通常理解,市拆迁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适用于该市整个辖区范围,各县的标准可以高于,但不应低于该标准,因而再授权制订较低补偿标准的做法不够合理。
但这种现象却较为普遍的存在。
(2)地方政府的许多行为有规避法律、法规的嫌疑,不规范甚至是错误的程序侵犯了被拆迁农民的利益。
实践中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往往与土地征用混在一起,例如“净地出让”。
征地和出让是两个程序,应当由建设单位申请,政府征用土地,出让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再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协议,进行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