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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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生产、使用、检修、维护等方面。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必须经过防爆认证,并定期进行检测维修。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防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有效地进行防爆管理。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应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应具备防爆要求,禁止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工作环境、工艺要求、爆炸危险性评估等确定,并进行合理布局。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程,保证良好的接地和绝缘。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掌握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工作应定期开展,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工作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检修设备。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报废处理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禁私自拆卸或改造设备。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措施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措施包括防爆壳体、防爆隔离、防爆电缆等。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壳体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保证设备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隔离应合理设置,确保设备与爆炸源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电缆应具备耐火、耐热、耐腐蚀等特性,具备良好的绝缘性能。

第十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措施应采用可靠的技术手段,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责任第十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责任属于使用单位,应明确责任人并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一)防爆电气设备除按《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执行,还应遵守下列要求: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MA标志。

2、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必须经过矿级(或相当于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不得对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3、防爆电气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 标志”及安全性能。

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5、推广使用高效、低耗、节能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电气设备产品。

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电气设备,严禁在井下使用。

其他应符合下列要求:⑴电缆护套深入器壁5-15㎜,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弹簧垫片,接线整齐,无毛刺。

螺母、垫片不压绝缘外皮,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要求,接线室和本体腔无杂物。

⑵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⑶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

电气设备严禁超容量、超电压等级使用。

⑷螺栓和螺母不允许用塑料或轻合金材料制成。

⑸设在护圈内的螺栓头或螺母的上端不得超出护圈的高度。

⑹闲置的喇叭嘴内必须使用完好的密封圈。

⑺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

⑻隔爆开关控制进线装置严禁出负荷线或动力线(监测、监控检漏继电器的电源除外)。

⑼电源进线的截面必须大于等于负荷线的截面积。

⑽地线长度应适宜,松开线嘴卡爪拉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不掉。

⑾电气设备台台上架(台),放置时尽量与地面垂直,最大倾角不超15,尽量放在通风良好处,不得有淋水、滴水。

⑿电气设备实行包机管理,悬挂标志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证等。

⒀电气设备紧固用螺栓、螺母、垫圈等应进行防腐处理,作供电用的螺栓、螺母应使用铜件或热镀锌件,同一部位紧固件规格一致,弹簧垫圈规格与螺栓直径相适应,螺母应上满丝,并露出1-3丝。

井下防爆设备的管理规定范文(4篇)

井下防爆设备的管理规定范文(4篇)

井下防爆设备的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作业的安全,防止井下发生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矿井内的井下防爆设备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煤矿、金属矿等。

第三条井下防爆设备是指在有爆炸危险的井下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和部件,具有防爆性能,能够阻止或减少爆炸传播,保护人员和设备安全的设备。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矿井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编制井下防爆设备的管理办法,并在井下防爆设备使用场所予以张贴。

第五条井下防爆设备使用前应检查其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要求,若不符合要求应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六条井下防爆设备应在井下专用场所存放,不能随意丢弃或遗失。

第七条井下防爆设备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井下防爆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和应急措施。

第八条井下防爆设备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严禁违规操作或擅自拆卸设备。

第三章设备维护第九条井下防爆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防爆性能。

第十条矿井应建立完善的设备台账,记录井下防爆设备的购置、更换、维修等情况。

第十一条井下防爆设备的维护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设备维护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进行,不得违反相关要求或私自更改设备结构。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三条在井下发生火灾、瓦斯泄漏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启用井下防爆设备,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使用井下防爆设备进行应急处置时,应遵循安全原则,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井下防爆设备使用后应立即进行检查,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备,以确保下次使用时正常运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矿井安全监管机构应定期对井下防爆设备进行检查,督促矿井落实井下防爆设备的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矿井应将井下防爆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情况向矿井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定期进行整改和汇报。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井下防爆设备管理规定的行为,矿井安全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一、防爆检查要由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具体操作。

二、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取得防爆检查合格证才准入井,井下安装完毕必须经过防爆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准投入运行。

三、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1、由机电科负责入井防爆电气设备和检修后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由防爆检查员签发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并负责组织入井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各队值班电工负责井下所管辖防爆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

2、防爆电气设备在检修过程中和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要认真做好检修记录,特别是装配后不能测试的防爆间隙和隐蔽件的技术数据,在检修过程中应首先做好测试和记录。

3、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完毕后,检修人员要通知机电科组织防爆检查人员根据标准要求进行核实、复查和通电试验,验收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由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填写签发《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合格证》,并填写验收记录台帐。

4、凡是新调入(购入)、初次使用或大修的防爆电气设备,机电科必须组织检查、验收。

5、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对自己签发的合格证负责,凡在验收或检查中发现该设备失爆或有重大隐患问题,有权随时收回合格证,并要求检修或安装人员限期处理。

四、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时,安装人员要严格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电气部分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失爆处理:1、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的绝缘基座破裂,接线螺杆杆孔间隙超限,绝缘基座与接线盒内间隙超限,绝缘基座边缘厚度小于25mm为失爆。

2、螺旋式嗽叭口要用手拧紧,不得使用钳具强拧,在检查时以右手拇指、食指、中指三个指头能旋入一扣者为喇叭咀松动为失爆。

3、压盘式嗽叭口上紧要有余量,余量要求不小于3mm,检查时眼睛看不到余量为失爆。

4、动力电缆橡套损伤,已看到分相绝缘层,即为失爆。

5、橡套电缆除伸入设备器壁部分允许外径细外,器壁以外部分(包括嗽叭口密封圈部分)一律不准细,否则为失爆。

井下防爆设备的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井下防爆设备的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井下防爆设备的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井下防爆设备的管理,确保井下工作环境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开采、生产、工程、施工等作业中使用的防爆设备。

第三条井下防爆设备的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管理,依法运行;(三)技术标准,优质产品;(四)全员参与,共同管理。

第四条井下防爆设备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五条矿井(企业)应当设置井下防爆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井下防爆设备的管理工作,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井下防爆设备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井下防爆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监督井下防爆设备的使用情况,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三)组织开展井下防爆设备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四)处理井下防爆设备的故障和事故,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井下防爆设备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应当有以下权利:(一)对井下防爆设备的设计、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二)要求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技术资料;(三)对违反使用规定的井下防爆设备进行处罚和警告;(四)要求管理单位改正违规行为。

第八条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的知识和理解能力;(二)具备井下防爆设备常见故障和事故处理的能力;(三)具备一定的检查、评估和报告能力。

第三章设备选型和验收第九条井下防爆设备的选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经过专家评审和验收。

第十条井下防爆设备的选型应当充分考虑矿井实际情况,包括瓦斯、煤尘等防爆要求、温度、湿度和其他特殊环境因素。

第十一条井下防爆设备的验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井下防爆设备的验收包括原材料验收、产品性能检测、连接装置检查、外观检查等。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井下电气防爆管理,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是指安装在井下作业场所,且能够产生、输送、分配、使用电能的设备。

第四条井下作业人员是指在井下作业场所从事作业的人员,包括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合理布局、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井下电气防爆管理责任第六条井下电气防爆管理责任制度:(一)单位负责人对井下电气防爆工作负总责,确保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二)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组织具体工作,落实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三)井下作业场所负责人负责保证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及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井下电气防爆管理措施。

(四)井下电气设备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负责按规定操作和使用井下电气设备。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日常管理措施:(一)定期进行巡视和维护,确保电气设备正常运行。

(二)建立电气设备巡视记录,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三)建立电气设备维护记录,确保维护工作按时完成。

(四)生活区与工作区要分开布置,避免电气设备造成火灾。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措施:(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电气设备,禁止超负荷运行和乱拉乱拽电线。

(二)禁止在电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物品。

(三)禁止没有操作资质的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管理措施:(一)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计划,按计划进行电气设备检查和维修。

(二)严格按照维修规程进行维修,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维修材料和工具。

(三)修理后的电气设备要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安全措施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措施:(一)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防爆性能。

(二)井下敏感区域必须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三)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确认其防爆性能。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本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本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包括电缆、接线盒、分配箱、开关、插座等各类电气设备。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加强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操作、检修和维护,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职责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完善相关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人员遵守和执行。

(二)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三)组织开展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五)与相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及时获取与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相关的信息,做好信息沟通、交流与共享。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具体职责由相关部门明确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安装和验收、操作和维护、定期检查和巡视、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安装和验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电气设备的正确安装和接线。

安装和验收完成后,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备工作。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使用规程和操作要求,严禁擅自调整和更改设备的参数和设置。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使用设备。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检查和巡视的频次和方法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时可以借助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鉴定。

检查和巡视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问题。

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三篇)

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三篇)

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安全,防止井下发生爆炸事故,制定本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在井下进行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井下防爆检查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监督有力、追究责任。

第四条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井下防爆检查管理的内容包括井下作业环境检查、设备设施检查、作业人员培训和制度落实等方面。

第六条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第七条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应有专门人员负责,保证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章井下作业环境检查第八条井下作业环境检查应对井下的气体、温度、湿度、风流等进行监测,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井下作业环境检查应定期进行,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井下作业环境检查应记录检查结果,包括检查时间、地点、人员、检查内容和结论等。

第十一条如发现井下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环境检查的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隐瞒和虚报。

第三章设备设施检查第十三条井下设备设施检查应对井下的电气设备、防爆设备、通风设备、排水设备等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井下设备设施检查应定期进行,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井下设备设施检查应记录检查结果,包括检查时间、地点、人员、检查内容和结论等。

第十六条如发现井下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修理、更换或停用,确保井下作业安全进行。

第十七条井下设备设施检查的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隐瞒和虚报。

第四章作业人员培训第十八条井下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的防爆培训,掌握基本的防爆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井下作业人员培训应包括防爆知识的学习和操作实践的训练,培训内容应针对井下作业的实际需求。

第二十条井下作业人员培训应定期进行,确保培训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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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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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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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近一步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生产矿井质
量标准化标准》《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防爆电
气设备管理规定,规范操作人员操作行为,保证防爆电气
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器火花引起
的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事故,确保矿井安全供电,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爆检查管理职责与分工
公司机电动力部是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监管
部门,负责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安全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管
检查。

公司机电队和各项目工程施工单位负责现场防爆电
气设备的日常维护、运行、检查、检修、负责对查出的隐
患问题整改落实。

公司机电动力部设立专职防爆检查员,负责对矿井井下所有防爆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凡入井的防爆电气设备都必须经防爆检查员检查,经检查符合入井规定要求,张贴“入井防爆合格证”才能入井使用,不经防爆员检查,无“入井防爆合格证”的设备禁止下井使用。

井下防爆检查管理范围:是指矿井井口以下高低压供电系统,通讯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缆,电气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五小电气设备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二、防爆设备购置验收管理办法:
1、进货验收关:供应部门在订购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气设备时,必须检验生产厂家有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标志证号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无“防爆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产品“铭牌”。

无以上证书严禁采购。

设备管理组在验收防爆设备时,要与矿机电防爆检查组共同检查设备防爆性能,发现有“失爆”时,应通知采购单位负责处理,并不的发放使用,否则产生的不良后果有验收人负责。

2、入井验收发放关:所有入井的设备必须由防爆检查组检查其防爆性能,各队组使用前到机电管理组,申请电气设备检查登记,检查时要持证上岗,必须按照标准对每一台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气设备的隔爆性能进行检查,符合标准的方可发放使用,并在同类设备相同部位粘贴“防爆检验合格证”,合格证应有:防爆检查员签章、签发时间、设备名称等内容,必须有防爆员记录在案,井下现场检查无“防爆合格证”为失爆。

防爆合格证应粘贴在电气设备外表,易方便检查。

3、安装使用维护关:防爆设备安装时,安装人员首先检查设备是否有“防爆合格证”,无证设备不得安装。

按设计新安装的防爆设备运行前,须经矿机电动力部牵头,由防爆检查组成员及使用单位负责人、电工共同验收却保质量完好,保护齐全无失爆后,按装、使用、检查组三方验收签字交接,然后有防爆组人员粘贴防爆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

新按装的防爆设备未验收的应有安装方管理。

三、防爆电气检查与失爆管理办法:
1、技改前施工队组工作面电气设备及设施,每班对每台至少检查1次。

每月必须开盖检查一次防爆性能并填写开盖标签,由当班电工实施。

诺发现失爆须当即整改。

生产过程中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设备当即停产更换。

2、主要进风巷道内及沿线硐室中的电气设备及设施,每天必须对外表巡查一遍,每月必须开盖检查一遍防爆性能并填写开盖标签,由包机电钳工负责实施。

自查中发现失爆或不完好必须当班处理
3、对井下临时性安装的电气设备及设施,要在安装前通知防爆管理组检查入井设备,并粘贴“入井合格证”。

安装后要有防爆管理组成员、安装组、使用方进行验收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用行。

诺检查不合格不得验收或使用。

4、公司防爆检查组成员有施工队组电气工陪合,对施工队组工作面电气设备及设施逐一台台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的检查。

对主要进风巷道内及沿线硐室中的电气设备及设施,必须每月全部检查一遍防爆性能。

检查时,防爆组成员监护,电气工操作开盖或保护试验等。

在检查过程中按“集团公司质量标准化”检查,发现失爆、不完好、电气设备保护不起作用、接地不完善、标志标牌不齐全或存在电气安全隐患等,要有公司防爆检查组成员填写三定表,有施工队组负责人或机电负责人在当天到防爆管理组三定问题。

如有不陪合防爆检查组成员的、故意拖延不三
定问题的或三定后不按时整改的,要按兴裕公司“电气设备管理考核制度”等文件进行加倍考核。

5、矿机电动力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对井下电气设备及设施进行防爆检查,诺发现失爆或电气隐患等问题要按兴裕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等文件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四、防爆检查考核办法:
1. 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及设施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出现失爆或电气隐患,对责任者考核1000元,并考核队组5000元至20000元。

2、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及设施在运输巷及各硐室出现失爆或电气隐患,对责任者考核1000元,并考核队组2000元至10000元。

3、井下回风巷道出现违章用电,失爆或电气隐患,对责任者考核1000元,并考核队组5000元至50000元。

4. 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及设施不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一项考核责任人100元,同时考核责任队组500元-1000元。

5. 井下电气设备及电缆标志标牌未按规定定期更换或无标志标牌,每项每台考核责任人50元。

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查及粘贴入井防爆合格证擅自入井考核责任队组5000元。

未经检查擅自入井有失爆或淘汰的电气设备,考核责任队组20000元并拆除上井。

6. 开关未上架、小型电气未上板管理,每台件考核责任人50-100元,考核责任队组500-1000元。

7. 电缆吊挂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一处不合格,考核责任人50-100元。

8. 井下照明灯、机组照明灯未安装或不亮,考核队组300元-500元。

9、井下电气设备及动力设备保护擅自脱保或综合保护不起作用,信号照明综保甩掉插件,对责任人考核100-500对责任队组5000元。

10. 各变电所、移动变电站高压开关或低压馈电开关甩掉保护,对责任人考核100-500元,对责任队组1000元。

11. 电气设备未按规定整定或整定值上下不符,一处考核责任人100元。

12. 局扇无风电闭锁或风电瓦斯电闭锁不起作用,机组无瓦斯探头或急停不起作用,考核责任队组1000元。

13. 配电硐室、移动变电站、配电点及三台开关等不装设主接地、局部接地、漏电保护的辅助接地或接地打设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考核队组500-1000元。

14. 馈电开关漏电、短路保护试验不动作考核责任队组200元。

15. 井下电气设备私自更改主回路,控制回路线路,影响电气设备性能、电气间隙、爬电距离,或私自增减电器元件影响设备防爆结构和防爆性能,按失爆处理。

16. 井下电气设备防潮剂失去作用或无防潮剂,考核责任人100元。

17. 设备外部淋水、积尘、被煤矸、物料埋压、工业卫生差考核100元,迎头耙岩机负荷线、操作线不加护套保护,考核责任队组200元。

18. 井下的电器设备到规定的时间未上井保养检修得。

考核责任队组500元。

19、在各巷道、各硐室等地点应有供电系统图,如果无供电系统图或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符、表明不清的考核责任队组200元。

20、在各机电硐室、配电点、移动变电站、皮带机头机尾、机组处、局部通风机处无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不合
制度文书样本 QCT/FS-ZH-GZ-K228格考核责任队组500元。

21、在规定的巷道或规定的地点风水管无绝缘段,每处考核责任队组500元。

22. 检查后到管理组三定问题,拖延不三定问题的、三定时互相推责任的、三定后逾期不整改的,除规定的考核外,在考核500-1000元。

23. 公司每次组织的机电检查,检查时各有管单位及施工队组必须派人员参加,如有不配合检查迟到或无故不到者考核责任队组500元。

检查要认真仔细,不得走过场,否则考核责任人200。

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相关规程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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