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84号文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of maintenance for city bridgeCJJ 99---2003J 281---20032 0 0 3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0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99—2003,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2、4.3.15、4.4.3、5.4.4、5.4.10、5.6.11、5.7.2、5.8.1、5.8.6、5.9.1、5.9.6、5.9.12、6.1.3、8.0.4、11.0.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12月4日3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符号和代号、一般规定、桥梁检测评估、上部结构养护、下部结构养护、桥梁抗震设施的养护、人行通道的养护、隧道养护、附属设施养护、超重车辆过桥措施和养护工程的检查及验收。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砖角楼南里,邮政编码:100013) 参编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沈阳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中南大学土木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杨树丛任明星陈祖勋冯健理任辉罗时柳王德信聂建国熊学玉罗小勇商国平樊健生张列学王岚4目次1 总则 (1)2符号、代号 (2)2.1符号 (2)2.2代号 (2)3一般规定 (4)4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7)4.I一般要求 (7)4.2经常性检查 (8)4.3定期检测 (9)4.4特殊检测 (12)4.5城市桥梁技术状况评估方法 (14)5上部结构养护 (19)5.1桥面系 (19)5.2伸缩装置 (21)5.3桥梁支座 (23)5.4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梁 (25)5.5圬工拱桥 (27)5.6钢结构梁 (28)5.7钢.混凝土组合梁 (34)5.8吊桥和吊杆拱桥 (35)5.9斜拉桥 (37)6下部结构养护 (42)6.1墩台 (42)6.2基础 (43)7城市桥梁抗震设施的养护 (45)58人行通道养护 (46)9隧道养护 (47)10附属设施养护 (50)10.1排水设施 (50)10.2防护设施 (50)10.3挡墙、护坡………………………………………………5l10.4人行天桥的附属物 (51)10.5声屏障、灯光装饰…………………………………………5l10.6调治构造物 (52)10.7桥头搭板 (52)11超重车辆过桥措施…………………………………………s312养护工程的检查及验收 (54)附录A城市桥梁日常巡检日报表 (56)附录B城市桥梁资料卡 (57)附录C城市桥梁设备量年报表 (60)附录D评分等级、扣分表 (61)附录E城市桥梁监控测试 (75)附录F结构定期检测现场记录表 (77)附录G伸缩装置定位计算 (81)本规范用词说明 (84)条文说明 (85)目次1 总则 (1)2符号、代号 (2)2.1符号 (2)2.2代号 (2)3一般规定 (4)4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7)4.l 一般要求 (7)4.2经常性检查 (8)4.3定期检测 (9)4.4特殊检测 (12)4.5城市桥梁技术状况评估方法 (14)5上部结构养护 (19)5.l 桥面系 (19)5.2伸缩装置 (21)5.3桥梁支座 (23)5.4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梁 (25)5.5圬工拱桥 (27)5.6钢结构梁 (28)5.7钢-混凝土组合梁 (34)5.8吊桥和吊杆拱桥 (35)5.9斜拉桥 (37)6下部结构养护 (42)6.1墩台 (42)6.2基础 (43)7城市桥梁抗震设施的养护 (45)8人行通道养护 (46)9隧道养护 (47)10附属设施养护 (50)10.1排水设施 (50)10.2防护设施 (50)10.3挡墙、护坡 (51)10.4人行天桥的附属物 (51)10.5声屏障、灯光装饰 (51)10.6调治构造物 (52)10.7桥头搭板 (52)11超重车辆过桥措施 (53)12养护工程的检查及验收 (54)附录A城市桥梁日常巡检日报表 (56)附录B城市桥梁资料卡 (57)附录c城市桥梁设备量年报表 (60)附录D评分等级、扣分表 (61)附录E城市桥梁监控测试 (75)附录F结构定期检测现场记录表 (77)附录G伸缩装置定位计算 (81)本规范用词说明 (84)条文说明 (85)62符号、代号2.1 符号2·1·1 L——相邻墩台间跨径长度。
CJJ 28-200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规范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规范(CJJ 28-2004)目录前言21 总则42 工程测量42.1 一般规定42.2 定线测量42.3 水准测量42.4 竣工测量52.5 测量允许偏差53 土建工程及地下穿越工程63.1 开挖工程63.2 土建结构工程73.3回填工程123.4地下穿越工程134焊接及检验134.1 一般规定134.2 焊接准备144.3 焊接184.4焊接质量检验195管道安装及检验205.1 一般规定215.2 管道加工和现场预制管件制作215.3 管道支、吊架安装245.4 管沟和地上敷设管道安装255.5 直埋保温管道安装265.6 法兰和阀门安装275.7补偿器安装286 热力站、中继泵站及通用组装件安装296.1 一般规定296.2 站内管道安装296.3 站内设备安装306.4通用组装件安装337 防腐和保温工程347.1 防腐工程347.2 保温工程357.3保护层378试验、清洗、试运行388.1 试验388.2 清洗398.3试运行409 工程验收419.1 一般规定419.2 竣工验收419.3 工程质量验收方法42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83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供热管网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28—2004,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3、3.1.9、 3.1.13、 3.4.3、 4.4.4 (4)、 6.4.5 (5)、 8.1.8、 8。
2.6(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OJ28—89和《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38-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12月2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汇编-建筑业管理篇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汇编-建筑业管理篇目录建办市[2006]68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7]72号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12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291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四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P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2010-11-03 发布 2011-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GB 50057-2010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执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57 —2010,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
其中,第 3.0.2、3.0.3、3.0.4、4.1.1、4.1.2、 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 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O一0年十一月三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5年 3月 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增加了术语一章;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异形柱结构设计规范

异形柱结构设计规范【篇一:异形柱结构设计规范】6. 问:规程限制异形柱截面各肢长不小于500mm的原因何在?答:规程此条隐含着可以采用不等肢的异形柱截面,即l、t、+形截面的两个正交方向的肢长或肢厚可以不相等。
规定此条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 双向正截面承截力要求。
因住宅等民用建筑层高不大于3m,要满足柱肢长度与柱肢厚度之比不大于4及柱净高与柱截面肢长之比不小于3这两条要求,截面最大肢长不会大于800mm。
如果,截面一个肢长为800mm,若另一肢肢长小于500mm,则柱的双偏压计算表明,该柱的两轴抵抗弯矩图是一个很扁的椭圆,即两轴的抵抗弯矩值相差很多,比“一”形柱好不了多少;2 各荷载角方向延性相差很多,为了保证其有一定的延性,即最小延性的荷载角时的延性达到抗震的要求,箍筋间距要加的很密,不是规程按轴压比确定箍筋间距的表中数值所能包含的。
随着两肢肢长比的变化,箍筋间距变化很大,不易用较简单的方法表达;3 柱截面双向受剪性能较差,此已在上面的条目中提到了,这里不赘述;4 因一般异形柱肢较薄(200mm或250mm),再加上肢较短(小于500mm),此柱上节点核心区过小,节点的受剪承载力可能不足。
5 伸入柱内的梁纵筋不够的25d或者30d要求。
7. 问:为什么规程中异形柱只限于肢长与肢厚比h/b≤4的构件?答:经大量理论和试验研究,截面高宽比h/b≤4杆件为柱的特性,即杆件弯时其截面上应变分布符合平截面假定。
当h/b 4时,由于民用住宅层高决定了柱高不是很长且其截面上剪应力分布不均匀的影响,平截面假定不再成立。
因此,它已不属于柱的范围,其承截力特性还有待仔细的理论和试验研究。
目前,还不具备总结出计算公式和构造要求并列入规程用以指导设计的条件。
8. 问:如遇到肢长与肢厚比h/b大于4且小于5的l、t、+形截面竖向构件怎样设计较妥?答:对于这种界于异形柱与短肢墙的构件,可采用异形柱规程和jgj-3中关于两者的正截面、斜截面、梁柱节点规定中较严的条款进行设计。
GB_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方案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GB 50057-2010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执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57 —2010,自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
其中,第 3.0.2、3.0.3、3.0.4、4.1.1、4.1.2、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 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O一0年十一月三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5年 3月 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增加了术语一章;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1]
![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1]](https://img.taocdn.com/s3/m/4a9ca9533c1ec5da50e27099.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GB 50368—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8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前言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E-mail:*********************.com)。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公安部消防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王有为童悦仲林建平涂英时陈国义(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玮华刘文利孙成群张播李引擎李娥飞沈纹林海燕林常青郎四维洪泰杓胡荣国赵文凯赵锂梁锋黄小坤曾捷程志军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30•【文号】建标函[2005]84号•【施行日期】2005.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64-95)》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92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9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城镇建设和建筑工程发展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序│ 项目名称│制订│主要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起止│进度要求┃┃号││修订││││年限│┃┠─┴───────┴──┴─────────────────────────┴────┴─────────────────┴────┴─────────┨┃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1.│住宅建筑规范(│制订│适用于城镇住宅建筑(包括综合建筑的住宅)的建设、使│建设部│主编单位:│2004.12│2005.02 征求意见稿┃┃│暂定名)││用、维护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4 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14日经第35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
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
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发证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资质证书》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