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87号文和37号文区别
住建部令[201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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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住建部发布了新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它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有何区别?让我们通过以下表格了解一下——过去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关于37号令的解读分析 一看就清楚的37号令与原87号文对比表

关于37号令的解读分析一看就清楚的37号令与原87号文对比表了解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令),首先必须学习法规。
然后对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进行对比。
八部法规危险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演变成今日,离不开如下八部法律法规:1997年11月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2年年6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3年11月24日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1月13日公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7月5日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12月1日发布《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2009年5月13日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第87号)2018年3月8日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37号令十大变化变化说明建质[2009]第87号住建部令37号第一变化——将原有的“危大”定义中的“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改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危大”定义变化原87号文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37号令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二变化——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
原87号文没有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
37号令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但与《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相差较大,如规定中的相应处罚较之《安全生产法》显得较轻。
住建部令第37号与建质[2009]87号变化分析对比表
![住建部令第37号与建质[2009]87号变化分析对比表](https://img.taocdn.com/s3/m/77882c4ebed5b9f3f90f1ce5.png)
10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住建部令第37号与建质[2009]87号有何更严格的规定?请参考以下变化分析对比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分析比较表
序号
过去
现在
变化分析
1
建质[2009]87号
住建部令第37号
过去是住建部部门文号,现在是住建部令的形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过去强调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现在规定由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7号令与87号文对比展示

37号令与原87号文对比表
第六变化——增加了 号文没有提出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 责”的要求。
37号令提出“专家对 论证报告负责”的要 求。
37号令与原87号文对比表
原87号文没有提出 “危大”安全技术交 底应由双方和项目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共同签字确认,但对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 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 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 规定进行监测等提出 了要求。
37号令与原87号文对比表
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 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 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 规定,但规定了施工 单位技术负责人、总 监理工程师、总承包 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 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 查签字、加盖单位公 章和加盖执业印章等 规定。
第三变化——原有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 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 有关规定未有再提。
原87号文第十八条规 定监理单位应当将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 监理实施细则,应当 针对工程特点、周边 环境和施工工艺等, 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 程、方法和措施。
37号令与原87号文对比表
原87号第十九条提法是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 37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是 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 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 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 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 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 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 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 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 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 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 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 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 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 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 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 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 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乡建设主管部门。” 门报告。”
37号令与原87号文对比表
第一变化——将原有 的“危大”定义中的 “造成重大不良社会 影响”改为“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危 大”定义变化
住建部令第37号与建质[2009]87号变化分析对比表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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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令第37号与建质[2009]87号有何更严格的规定?请参考以下变化分析对比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分析比较表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5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过去没强调“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现在明确规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6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注第十二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过去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现在没有明确。
7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87号文和37号文区别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87号文和37号文区别近日,即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它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有何区别?有何区别?最大的区别是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在住建部网站上“下架”了。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是很大的。
早在2004年《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就在2009年5月13日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废止。
现在2009年5月13日颁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实际上也被废止,但是本次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文件没有明确提出,只能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在住建部网站上“下架”来判断。
按理应当在文件中明确说明。
关于当前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速度很快,确实使人们感到措手不及,这再一次说明国家的行政体制改革的力度很大,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尽快适应这一变化。
现就《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与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的区别做肤浅的分析。
过去建质[2009]87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87号文与37号文和31号文区别--重大--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 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 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包括采光 井、电梯井脚手架) 。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 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 程。
(六) 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 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 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 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 的隧道、洞室工程。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 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
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 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 拆卸。
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 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 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 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 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解读

二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
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
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
以保障。
过去没有专门的监督管理 要求,现在明确监管部门 职责。
16 /30
二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 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
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 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 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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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发生了哪些变
化?
近日,即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它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有何区别?
有何区别?最大的区别是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在住建部网站上“下架”了。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是很大的。
早在2004年《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就在2009年5月13日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废止。
现在2009年5月13日颁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实际上也被废止,但是本次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文件没有明确提出,只能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
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
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
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
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
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
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
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
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
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
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
撤离危险区域。
过去未强调“项目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
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现在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
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
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
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
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
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过去未强调“专家对论证报告
负责”,现在明确规定专家对
论证报告负责,且提出了对专
项施工方案提出……“一致意
见”。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
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
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
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
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
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
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
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
过去强调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
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
告,现在规定由监理单位应当
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过去没有关于第三方监测管理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要求,现在明确了第三方监测管理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
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
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
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
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
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
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
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
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
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
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
过去没有专门的监督管理要
求,现在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