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管理办法(暂行)12.1
某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某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xxx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现xxx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业务的迅速发展,对集团各子公司的高效、规范管理,促进各子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公司章程》,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子公司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xxx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各子公司无论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均受本办法约束。
各子公司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部署,为实现集团公司总体经营目标贡献力量。
第三条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各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除外。
各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总体目标方针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子公司可根据需要向集团公司寻求技术、管理、人才、市场开拓、培训方面的支持。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4.1集团公司依据对各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并通过财务预算控制和日常监管的途径行使股东权利。
4.2集团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对口原则对各子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4.3各子公司的证照和印章由集团公司统一保管,各子公司需要对外用印需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集团公司申请。
4.4各子公司在决定和处理重大事项时,必须上先报告集团公司审核。
前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计划及预算、收购兼并、重大投融资、资产处理、对外担保、签订业务合同、与拟上市企业签订《上市总顾问协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
子公司的组织架构及人事管理第五条子公司的组织架构5.1各子公司设总经理、业务开发处和行政管理处,有增设其他功能单位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5.2总经理是该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由集团公司指派。
5.3业务开发处负责拟上市企业的开发、战略合作方业务开拓、协助集团公司执行上市项目审查与尽职调查、客户、政府机构关系维护等工作。
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保险资金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保险资金管理活动。
1.3 保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确保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二、保险资金来源及运用2.1 保险资金来源包括:保险费收入、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2.2 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支付赔款和给付保险金;(2)购买国债、金融债、企业债、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3)投资不动产;(4)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5)其他合法运用。
2.3 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遵循风险分散原则,不得用于以下方面:(1)非法集资;(2)洗钱;(3)境内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或者运用。
三、保险资金投资比例及风险控制3.1 保险公司投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的,其比例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3.2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的,其比例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3.3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风险可控。
四、保险资金委托管理4.1 保险公司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进行保险资金管理。
4.2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保险资金管理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3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2)具有完善的保险资金管理制度;(3)具有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4)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五、保险资金信息披露5.1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保险资金运用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5.2 保险公司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披露以下信息:(1)保险资金运用政策;(2)保险资金运用情况;(3)保险资金委托管理情况;(4)其他相关信息。
XX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公司数据安全管理,保障公司数据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合作伙伴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在使用、处理、存储、传输公司数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3 数据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公司数据安全、完整、可用。
二、数据安全组织架构2.1 公司设立数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数据安全策略、方针和目标,统筹协调公司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2.2 领导小组下设数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办法,组织开展数据安全培训、检查、评估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2.3 各部门应指定一名数据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部门员工遵守本办法。
三、数据安全分类与保护(1)敏感数据:指泄露、篡改、丢失可能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数据,如客户信息、员工信息、财务数据等。
(2)重要数据:指泄露、篡改、丢失可能对公司业务产生较大影响的数据,如业务计划、市场策略、技术方案等。
(3)一般数据:指泄露、篡改、丢失对公司影响较小的数据,如日常办公文件、内部通讯等。
(1)敏感数据:实施严格的访问控制、加密存储、加密传输,定期进行安全审计。
(2)重要数据:实施访问控制、加密存储、加密传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一般数据:实施基本的访问控制和信息安全教育。
四、数据安全管理制度4.1 数据访问管理制度(1)员工应根据工作需要申请相应数据访问权限,经审批后方可访问。
(2)员工应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不得将账号借给他人使用。
(3)数据访问权限应根据员工岗位变动及时调整,离职员工应注销相关权限。
4.2 数据存储管理制度(1)敏感数据应采用加密存储,重要数据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加密措施。
(2)数据存储介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数据泄露。
(3)数据备份应定期进行,确保数据可恢复。
分公司分级管理制度

分公司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分公司管理体制,提高分公司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分公司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章分公司的级别划分根据分公司的业务规模、经营范围和管理需要,将分公司分为总部分公司、省级分公司、市级分公司和县级分公司,具体划分如下:1. 总部分公司:对各级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制定总体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各分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
2. 省级分公司:负责所在省内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工作,协调下属市级分公司和县级分公司之间的关系。
3. 市级分公司:负责所在市内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工作,负责本市分公司的绩效考核和管理。
4. 县级分公司:负责所在县内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工作,协助下属市级分公司完成任务。
第三章分公司管理机构设置1. 总部分公司:设总经理,分管营销、生产和财务等部门;设副总经理负责行政管理等工作;设各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2. 省级分公司:设省经理,分管省内各市分公司的管理工作;设副省经理协助省经理完成工作;设营销、生产、财务等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3. 市级分公司:设市经理,负责本市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工作;设副市经理协助市经理完成工作;设各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4. 县级分公司:设县经理,负责本县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工作;设副县经理协助县经理完成工作;设各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章分公司管理制度1. 总部分公司:组织召开总公司管理会议,听取和审议各级分公司工作报告,研究解决各类问题和难题;下发文件指导各级分公司工作,推动公司整体发展。
2. 省级分公司:组织召开省公司管理会议,听取和审议下属市、县分公司工作报告,研究解决地区性问题和难题;下发文件指导市、县分公司工作,推动公司在地区的发展。
3. 市级分公司:组织召开市公司管理会议,听取和审议下属县分公司工作报告,研究解决市域内问题和难题;下发文件指导县分公司工作,推动公司在市场的发展。
绩效管理办法

绩效管理办法1. 目的通过规范员工绩效管理工作,促进员工绩效的持续改进,建立绩效导向和及时有效的激励机制,支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员工绩效奖金发放提供直接依据,为员工薪资标准调整以及职位调整(晋升/降级/轮岗)、培训等提供参考依据。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M、P、S、OM类人员(董事长、总经理除外)。
3. 定义3.1绩效管理包括绩效计划制定、工作过程中辅导支持、绩效评价、绩效面谈与辅导、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过程。
3.2绩效评价是指对员工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绩效计划执行结果的评定。
4. 管理职责与分工4.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绩效管理的组织规划,包括:4.1.1制定、修改和解释公司绩效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绩效管理工作的流程;4.1.2对各部门执行过程进行监导,进行流程效率通报、绩效面谈满意度调查等;4.1.3审核各部门评价结果,制定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原则;4.2 各部门负责下属员工绩效管理的实施执行,包括:4.2.1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和部门业务目标,分解制定员工岗位职责和绩效要求;4.2.2实施本部门员工的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及审核员工绩效计划、计划实施过程辅导、绩效评价、绩效沟通面谈等,尤其通过绩效辅导持续改善员工绩效表现。
5. 管理政策和原则5.1 绩效管理坚持“目标清晰、公平公正、奖优罚劣、逐级负责、沟通辅导、不断改进”的结果导向原则。
5.2绩效评定等级及分布参考比例5.2.1 管理干部、销售业务人员绩效评定等级与系数,参照下表执行,绩效等级不做强制分布。
5.2.2 其他人员绩效评定等级与分布比例及其系数5.2.2.1原则上,员工绩效考核的结果应符合分布比例要求, 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员工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排序,确定员工绩效等级,报主管领导批准。
5.2.2.2考核结果修正,在考核期间出现重要任务变化,严重影响到对员工的正确评价时,可对员工关键绩效指标内容或考核结果进行调整和修正。
5.2.2.3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灵活制定适合本部门的绩效考核方案并确定是否执行强制分布,并制定实施细则,方案报上级领导审批后执行并备案人力资源中心。
分公司管理办法

分公司管理办法一、分公司的设立分公司是指总公司在不同地区或不同业务范围内设立的附属机构,是总公司下属的独立法人实体。
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总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设立分公司的具体程序和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分公司设立的规定。
二、分公司的权责1. 经营权责分公司享有与总公司相同的经营权利和义务,根据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及授权,在所辖区域内独立经营。
分公司的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总公司的管理规定。
2. 财务权责分公司负责自身经营业务的成本核算、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
在资金方面,分公司应依据总公司的财务制度进行预算编制和执行,并及时向总公司报告经营状况。
3. 人事权责分公司的人员招聘、员工培训、薪酬福利及绩效考核等事项由分公司自行负责,但需要遵守总公司的制度规定。
分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应与总公司保持沟通和协调。
4. 组织权责分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部门和岗位,构建适应本地市场和业务特点的组织架构。
对于组织调整等重大事项,应向总公司报备并征得总公司的同意。
三、分公司的运营管理1. 决策管理分公司应依据总公司的决策体系进行管理决策。
分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涉及各项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总公司汇报并取得领导层的指导和批示。
2. 内部控制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经营活动规范、合规。
分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分公司的利益。
3. 惩罚机制对于分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总公司章程和管理规定,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总公司有权依法采取纪律处分、解散分公司等措施,并保留对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分公司的监督与监管1. 监督机构总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指定特定部门负责分公司的监督与管理。
监督机构或指定部门应定期对分公司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分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总公司的整体发展相协调。
2. 监督工作监督机构或指定部门对分公司的监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分公司的经营计划、财务报表和内控制度;跟踪分公司的经营业绩和风险情况;协调解决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事务等。
分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分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分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分公司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司整体运营的顺利进行,提高分公司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是公司的下属组织,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进行管理,负责执行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并负责分公司的日常运营工作。
第三条分公司的主要工作是:开展业务、管理人员、协调内外部资源、完成指定任务。
第四条领导机构:分公司设立一个办事处,由公司总部派驻经理负责领导工作。
第五条公司总部对分公司经营范围、业务模式、人员编制和规模进行统筹和调整。
第六条分公司按照总公司的有关规定,自负盈亏。
第七条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第八条分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员设置由公司总部负责具体规定。
第九条分公司必须遵循公司总部的经营理念和战略规划,履行总公司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分公司的管理原则:统一性、规范性、协同性、高效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分公司设立办事处,由总部派驻经理负责领导。
第十二条办事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拟定人员编制计划和人员招聘方案、领导和督导分公司业务工作的开展、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关系、处理分公司的日常事务、向总公司汇报分公司的经营情况。
第十三条分公司设立不同职能的部门,由总部制定具体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职责、工作流程、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
第十五条分公司应当加强内外部沟通和协调,与总公司、其他分公司以及合作伙伴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和需求。
第十六条分公司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分公司的资产和人员安全。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七条分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模式由总公司统一规定,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和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分公司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完成业绩目标。
第十九条分公司应当加强市场开拓和业务推广,积极寻找合作伙伴,拓宽业务渠道,提高市场竞争力。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
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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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分公司、办事处管理办法
(暂行)
(年月日)
第一条本着顺应市场总体发展需求,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份额,对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的地市市场以及与公司资质相关的监理业务可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
第二条对已成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按承包经营责任制模式,承包人实行竞争上岗,承包周期为三年,竞争承包人的资格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总经理批准。
竞争承包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以总公司整体发展为已任,顾全大局,立足长远。
2、不低于五年的生产经营经历,对所竞争的监理市场熟悉,有较高的管理驾驭能力。
3、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保证承包金的按期、足额上缴。
第三条除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以外,公司监理资质范围内允许的国省干线等公路监理项目、试验检测,以及市政、水运、信息监理项目等分公司可以自主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分公司可以使用总公司的资质、人员和相关资料,但需在总公司的统一管理下进行。
第四条分公司或办事处承接的项目可以由分公司或办事处自主经营实施或交由总公司实施。
省外按省、市行政区域划分。
省内按市、县行政区域划分。
第五条省内分公司或办事处按每3年考核一次,年均产值需达到300万元/年。
考核未达标的,公司有权收取承包管理权。
省外暂不做考核。
第六条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责任
(一)经营开发并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
1、项目开发
分公司或办事处可以使用总公司的名义自行开发所属区域的市场,但需在总公司统一管理下进行,不到有损总公司的利益。
2、经营投标费用的收取
(1)若投标项目中标,公司免收分公司或办事处投标中的标书制作费。
(2)若投标项目未中标,公司制作监理项目标书的将收取省内每合同段1万元,省外每合同段2万元的费用,信息监理、试验检测、设计咨询项目按此标准的50%收取。
分公司或办事处自行编制标书,公司经营部提供相关信息的不收取费用。
(3)无论中标与否,投标过程中的差旅费等均由分公司或办事处自行承担。
(4)严禁分公司或办事处利用公司资质为他人围标、陪标行为。
3、保证金的办理
(1)项目投标保证金、诚信保证金,视公司资金状况,由公司垫付或由分公司自己垫付。
(2)项目中标以后的履约保证金以及业主要求缴纳的监理人员履约保证金(合同文件要求),按以下形式办理:
a、办理现金保函的,保函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分公司汇入不低于60%现金入公司账户;保函金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含50万元),分公司需汇入不低于50%现金入公司账户,50万元以上的需汇入不低于40%现金入公司账户,剩余部分由公司垫付,公司收取分公司同期银行贷款的相关费用(含利息、担保费、手续费等)。
b、如总公司能办理担保保函的,分公司需承担总公司办
理担保的抵押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费、手续费等。
c.如项目业主收取现金履约保证金,分公司需按全款办理。
(3)如在要求的时间内,分公司无法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总公司有权收回项目的全部管理权。
4、项目人员使用、注册及保险办理
(1)分公司或办事处可以借用总公司员工,但需员工本人愿意并经总公司同意。
借用人员在承包项目结束后,回到公司项目的,按公司项目员工同等待遇对待。
(2)如需外聘或借用人员,分公司应将拟派到项目监理人员的相应资料送至总公司经营部,经审查合格后,应注册到总公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注册事宜。
(3)借用人员、外聘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人身意外保险分公司可以自行办理,如总公司代为办理,费用由分公司承担,并在结算费用中同步予以扣除。
(4)分公司负责人应负责项目监理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的人身安全,如出现意外,分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因劳动关系等发生的所有劳务纠纷亦自行解决,所有费用由分公司自行承担。
5、合同履约
(1)项目实施后,分公司应保证项目监理人员、试验室、车辆,以及办公生活等设施履约到位,确保总公司声誉和经济利益不受任何损害。
(2)总公司检查发现分公司有不能履行合同风险,可能对总公司信誉造成重大影响,总公司有权收回对项目的全部管理并对分公司负责人采取经济处罚。
(3)项目业主对分公司所属项目的任何经济处罚均由分公司承担(包括审查费),项目业主的奖励均归属分公司(合同约定属于监理服务费部分,不属于奖励)。
分公司管理的所属项目当地年度信用评价至少为A级,信用评价为B级,扣
除分公司年产值的5%作为处罚金;信用评价为C级或D级,终止分公司负责人的承包合同并扣除分公司年产值的10%作为违约金处罚;信用评价为AA级,公司一次给与分公司年度产值的1%为奖励金。
(4)如因项目管理问题,项目业主约谈公司法人的,分公司应承担总公司法人的相关费用,同时总公司对分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6、设备租用
如分公司需租用总公司的仪器、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租赁费用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7、派驻人员
总公司将视项目难易程度,合同金额大小等因素,决定是否安排总公司技术人员进驻现场,派驻人员费用按投标文件中相对应岗位投标价由分公司支付给总公司。
8、履约检查
如需总公司人员参加履约检查,分公司应支付履约人员的劳务费用(标准见附件一)、差旅费用,以上费用列入分公司年度成本中,由总公司在项目结算中扣除。
9、财务管理
分公司所属项目的财务均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执行公司项目报账规定。
10、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
11、项目的监管考核
总公司不定期对分公司的内部管理、质量安全监理、信誉管理及项目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管,每季度由总师办、路桥工程监理部等部门牵头对分公司及所属项目进行考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公司需在1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至检查组。
对整改无效的,总公司有权收回分公司的全部项目管理权,并处以经济处罚。
分公司年度考核合格分为80分,检查考核分数在75-79分的处以0.5万元罚款;70-74分的处1万元罚款;65-69分的处1.5万元罚款,;60-64分的处2万元罚款。
考核分数在60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总公司有权收回对分公司的承包权,考核标准见附件二。
(二)分公司自主开发并交由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
1、如项目中标后由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则对分公司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2、该奖励已包括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该项目完成的年度产值可以计算到分公司考核指标中。
分公司的奖励根据项目年度产值年终一起结算。
第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分公司原有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至该项目结束后自行终止。
第九条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由公司经营层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关于分公司、办事处承包项目人员履约相关收费的标
准
为充分发挥各分公司、办事处的协调能力,同时提高参加履约人员的积极性,收取分公司、办事处需总公司人员履约的劳务费、差旅费,根据岗位、区域的不同,具体标准如下:
备注:
1、人员履约的劳务费用由总公司代为发放,劳务费、差旅费在分公司、办事处的结算费用中扣除;
2、各分公司、办事处在项目投标过程中需总公司派人参加现场开标的,开标费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附件二分公司或办事处检查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