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放射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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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废放射源衰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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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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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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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 深地处置类废放射源衰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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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2 中地处置类废放射源衰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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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5.3近地处置类废放射源衰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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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4 浅埋处置类废放射源衰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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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5 衰变暂存类废放射源衰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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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废旧放射源的管理 4.1 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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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中水闰放射性废物包装安全标准》 GB 12711-91 《放射性废物体和废物包的特征鉴定》 EJ 1186-2005 《废镭源事备方法》 EJ/T 1190-2005 《废密封放射源的处理、整备和贮存》 NNSA-070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废放射源收贮准则》 DB11/639-2009 《密封放射性一般要求和分组》 GB 4075-2003 《废放射源的分类》 (在制定中) 《放射性物质在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应用中产生的 废物的管理》 IAEA WS-G-2.7(2006) 《利用放射性物品设施的退役》 IAEA WS-R-5 (2007) 《医学、工业和研究设施的退役》 IAEA WS-G-2.2(1999) 《极低放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填埋处置》 GB28178-2011 《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 GB27742-2011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
5.4 对废物的要求
(1)送贮的废物应为固体废物,其游离液体的体积百分率不大于1% ,其中不应含病原体、高挥发、易燃、易爆等不稳定物质,不应含酸 、碱等腐蚀性物质。 (2)植株、动物尸体及其排泄物等废物应脱水、干化或灰化,并需 经固化(固定)处理。带病原体的废物应先行无害化灭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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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对废旧放射源整备的要求 (1)非密封液体源和粉末源应进行水泥固化处理。 (2)为了密封源在建议使用寿命期后的安全及减少密封源贮存、运 输和处置时占用的空间,通常把相同核素的源集装在不锈钢封装内, 其操作步骤见图5.1
2
376 325 735
1
47 59 107
2
118 187 307 506 174 901
0
189 505 704
2
98 161 268 897
2
268 329 599
3
123 184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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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项目 Ⅰ类源 Ⅱ类源 Ⅲ类源
单位 湖南 枚 枚 枚 0 0 2
广东 0 0 0
广西 6 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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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废旧放射源的管理流程
废旧放射源的管理流程见图4.1
图4.1
废旧放射源的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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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废旧放射源的收贮
5.1基础设施 我国现有国家废源库一个(设计容量2600m3)和军工废源库 一个(设计容量220m3) 我国现有省市城市废物库31个 5.2 已收贮放射源情况 截止2012年底,国家废源库共收贮约8万枚,总活度 2×1.5×106Bq,其中Ⅰ类源357枚、Ⅱ类源1238枚、Ⅲ类源469 枚、Ⅳ类源18872枚、其他3036枚。其中Co-60源23552枚。总活 度达2.12×106Bq,占全库总活度的98.6%。 军工废源库中收贮约45.4万枚,总活度9.82×1015Bq。其中镭 源275枚、火警源43.7万枚。 截止2011年底,31个城市废物库共收贮约2.16万枚,各省市 收贮源的数量和类别见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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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辐射监测应包括个人剂量监测(工作人员和来访人员)、工作场 监测(外照水平、表面污染、气溶胶)、事故监测和外环境监测(外 照射水平)和环境样品(空气、地表与地下水、土坑、动植物等)监 测。 (9)建筑结构设计中的关键要求
1)废物库的火灾危险性按丙类设计,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 2)废物库的贮存和操作区的地面应平整,还需考虑汽车、叉车的通行和可 能发生物件跌落的冲击作用。 3)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雨水侵入室内和贮存区进水。 4)废物库的墙面、地面和贮存坑表面应施以合适涂料,涂层要满足: a)与混凝土和钢表面有良好的附着力和去污性能; b)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至少在七年内不出现起泡、裂缝、粉化等缺陷; c)易于清洁和修补。 5)贮存库房通常只设离地面2.5m以上的固定窗,并设防盗栅栏。库房的外 门应满足防盗和半气密的要求(防风沙侵入)。 6)贮存库外墙的内侧、贮存源的墙和盖板宜采用精制模板,成型混凝土表面 直接作涂料涂装的基层,不宜用水泥砂浆抹面。 7)贮存坑口和盖板设计应采用企口设计,企口尺寸不应小于100mm。 8)盖板与墙体之间和盖板之间的缝隙尺寸不应超过10mm。盖板周边和企口处、 墙体与盖板的接合处都应包镶角钢。 25 9)盖板铺设后要求整体平整,盖板的吊钩不应高出地面。
表1-1 用于医学和生物研究的典型非密封源(38种核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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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1.1用于医学和生物研究的典型非密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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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1.1用于医学和生物研究的典型非密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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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用于医疗、工业和研究的密封源(32种核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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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1-2 用于医疗、工业和研究的密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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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废旧放射源与一般放射性废物的区别
核素 体积或重量 活度浓度 废旧放射源 通常为单一核素 小 高 一般放射性废物 通常含多种核素 大 低 特点 方便控制 占用空间小 安全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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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项目 Ⅰ类源 Ⅱ类源 Ⅲ类源 Ⅳ类源 Ⅴ类源 总计
单位 枚 枚 枚 枚 枚 枚
北京 0 201 5 169 2020 2395
天津 0 0 21 366 789 1222
河北 0 0 1 145 82 228
山西 0 0 0 136 164 300
河南 10 3 1 229 1008 1251
海南 16 0 10
重庆 0 0 0
四川 594 214 44
贵州 42 0 1
云南 2 0 0
西藏 0 0 0
Ⅳ类源
Ⅴ类源 总计

枚 枚
86
297 385
112
420 532
1471
36
78
44
119 163
1013
1641 3506
98
196 337
60
214 276
0
35 35
1491
140
统计项目 Ⅰ类源 Ⅱ类源 Ⅲ类源 Ⅳ类源 Ⅴ类源 总计
Ⅲ类
近地处置类是指经过50年至300年衰变才能达到豁免水平的废放射源, 一般需要近地表处置。
Ⅳ类
浅埋处置类是指经过5年至50年的衰变即可达到豁免水平的废放射 源,可在浅地表填埋处置或送交具备相应资质 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 单位贮存。
Ⅴ类
衰变暂存类是指在5年内(含5年)即可衰变到豁免水平的废放射 源,可在使用单位的废物库中暂存衰变。
单位 枚 枚 枚 枚 枚 枚
陕西 153 0 3 177 537 870
甘肃 3 8 24 256 202 493
青海 0 0 0 45 76 121
宁夏 0 0 0 41 82 123
新疆 38 59 0 100 57 350
总计
2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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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城市废物库设计、建造的主要技术要求
(1)废物库可根据当地场址条件选择地面、半地下、地下或洞穴库 形式。 (2)废物库的设计寿命不低于100年 (3)废物库原则上只接收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活度低于 4×1012Bq(100Ci)的密封放射源。 (4)通常库区分为办公区、操作区和隔离区。放射性控制区应布置 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方向。 (5)废物贮存车间需包括接收区、废物存放区、废源存放区、转运 区、衰变贮存区、再包装区、工具间、进风机房、排风机房、消防泵 房等。 (6)操作控制间和安保监视间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设在办公楼或贮存 车间内。 (7)从事放射性操作的人员,年有效剂量不超过5mSv;库区周围公 众年有效剂量不超过0.1mSv。贮存坑盖板表面上方0.5米处的剂量率 不超过20µSv/h
10)通风设计中的关键要求 1)确保气流组织由放射性水平低的区域流向水平高的区域,并保持 各工作区的换气次数和负压 2)从事开放性操作的场所和正常条件下有可能受污染的区域(如镭 源贮存坑和废物处理操作间)应单独设立排风系统(包括排气烟囱) 以免交叉污染,通常需要采取常年保持其适当负压,防止放射性气物 泄漏和扩散。 11)按国家有关安保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闭路电 视监视系统和周界照明与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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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 废旧放射源整备操作步骤图
(3)破损、泄漏密封源的整备需在不锈钢封装管内充装无机吸附缓冲 材料(如沸石、蛭石、膨润土),然后再加盖、封装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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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对废物容器的要求 (1)应采用符合EJ 1042规定要求的50L、100L、200L桶或收贮 单位规定的有特殊要求的容器。 (2)盛装有腐蚀性废物的容器应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如不锈钢 聚乙烯等)的容器或在容器内增加耐蚀的内衬。 (3)废物容器表面需涂覆橙黄色涂层,并在醒目位置用耐水、 能长久保存的涂料喷涂废物包编号和电离辐射标志。 5.7 对废物包的要求 (1)废物包内容物重量和在贮存库或处置场堆码后引起的荷载 不得超过废物容器的额定负载重量。 (2)废物包应无变形,表面涂层完好无损,废物包编号和电离 辐射标志清晰。 (3)表面任何一点的剂量率不大于0.1Sv/h,距表面1m处的剂 量率不大于0.01mSv/h。表面α污染水平不大于0.4Bq/cm2,β污 染不超过4Bq/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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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部门规章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 《放射源分类办法》(2005) 《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收贮单位监督检查技术程序》(1990)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运[2006]7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2013]2号
4.3相关的技术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基本安全标准》 GB 18871-2003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 14500-2002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GB 9133-1995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规定》 GB 11928-89 《核电厂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暂时贮存技术规定》 GB 14589-93 《核技术应用放射性废物贮存库设计与建造规范》 环发【2004】96号文
国家环保部(核安全局)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是核技术利用设 施的主管和监管部门 环保部各地区的监督站负责在本辖区内对各企(事)业单位 的相关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4.2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1)法律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2)国务院条例 《放射性废物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 《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条例》(2012)
废旧放射源的管理
1.放射性物质在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中应用 2.废旧放射源与一般放射性废物的区别 3.废旧放射源的分类 4.废旧放射源的管理 5.废旧放射源的收贮 6.废旧放射源的再利用 7.各类废旧放射源的处置 8.核技术利用设施的退役 9.推荐的IAEA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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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性物质在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中应用
由多枚相同核素废放射源集装在一个密封容器而形成废放射源,其类安其 所集装废放射源的总活度计。 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放射源分类办法》中列出的59类常用放射 源及其理论最大活度数据*进行分类计算的结果见表5-1 废放射源衰变表。 各类废放射源典型核素的衰变图分别见图5-1、5-2、5-3、5-4和5-5。 注* “理论最大活度”暂以《放射源分类办法》中Ⅰ类源活度下限值的1000 倍计。据国家废源集中贮存库已收废放射源的活度统计,理论最大活度均大 于我国现有废放射源的活度。
内蒙 1 2 8 1013 957 1981
辽宁 1 0 0 45 112 158
吉林 32 0 2 376 325 733
统计项目 单位 黑龙江 上海 Ⅰ类源 Ⅱ类源 枚 枚 32 0 0 0
江苏 0 0
浙江 221
安徽 0 0
福建 6 1
江西
山东 0 0
湖北 5 1
Ⅲ类源
Ⅳ类源 Ⅴ类源 总计

枚 枚 枚
3.废旧放射源的分类
3.1 分类源则
按GB14500-2002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废放射源分类按不同安全 处置方式的要求分类
3.2废旧放射性的分类
按上述原则,将废放射源分为五类:
Ⅰ类
深地处置类是指经过1000年以上的衰变才能达到豁免水平的废放射 源,一般需要深地质处置场。
Ⅱ类
中地处置类是指过经过300年至1000年衰变才能达到豁免水平的废 7 放射源,一般需要中等深度地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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