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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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安全规程范本

放射源安全规程范本

放射源安全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源指能产生或释放电离辐射的物质或装置。

第四条放射源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放射源的分类和标识第五条放射源按照辐射强度和危险性分为α、β、γ和混合型放射源。

第六条放射源应经过标识,标识内容包括:放射源名称、核素、放射性活度和有效日期。

第七条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放射源库房和放射源识别登记制度。

第三章放射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放射源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放射源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条放射源库房应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查,并及时修复隐患。

第十一条放射源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放射源的监测和监控。

第四章放射源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二条放射源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放射源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减少辐射风险。

第十四条放射源事故责任追究原则是“事故由谁引起,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五条放射源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做好对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测和职业暴露控制。

第十六条放射源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放射源安全知识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放射源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程由放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射源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公司内部制度,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公司内部放射源相关设备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

第三条放射源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放射源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第四条公司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五条本规章定期进行修订,保持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一致性。

第二章放射源管理第六条放射源的管理应建立台账,记录放射源的种类、数量、来源、存放位置等信息,做到一目了然。

第七条放射源的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确保来源合法,产品质量可靠。

第八条放射源的运输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防止放射源泄漏造成危害。

第九条放射源的存放应设立专门的存放区域,确保安全性并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

第十条放射源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操作安全,避免人员受到辐射伤害。

第十一条放射源的处置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章安全防护第十二条放射源相关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放射源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放射源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工作,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放射源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相关设备和操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放射源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七条放射源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规定,避免违规操作。

第十八条放射源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放射源的管理进行跟踪监督,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放射源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管理水平。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52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52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健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修订原因及必要性《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997年6月5日发布、1997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保障其健康和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基于下列主要原因,有必要修订《规定》中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相适应的内容,以便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相配套,满足新形势下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需要:(一)制定《规定》依据的法规已经废止,需要制定适应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新规章。

《规定》的上位法是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该条例于2005年12月1日起废止;同时,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开始实施。

《规定》是在《职业病防治法》发布以前实施的,部分内容和表述与《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不相适应。

(二)《规定》中部分规定不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需要,与近年新公布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和相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不尽一致。

(三)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和中央编办发〔2003〕17号文件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以及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能做出了重新界定;《规定》中对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规定与《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相抵触。

(四)我国约1000多万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其中航空机组人员受到宇宙射线辐射,地下非铀矿山开采(如煤矿、有色金属矿、铁矿、锡矿等)的矿工受高水平的氡及其子体照射,职业照射水平在地下矿山中最高的是有色金属,其典型值达16mSv·a-1。

与核电站和核及辐射技术应用相比较,其所受剂量要高一个数量级。

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国际劳工组织正在实施的职业照射防护行动计划充分关注劳动者所受天然源职业照射的控制。

放射源源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篇)

放射源源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篇)

放射源源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旨在规范和加强放射源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2.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属放射源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3.放射源库指存储、运输和处理放射性物质的场所,包括放射性物质的存储、使用、维修、处置等环节。

二、责任与义务1. 放射源库管理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放射源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他们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放射源库的安全运行。

2. 放射源库管理员有权对放射源库进行日常巡更、维护、检修等工作,保证放射源库的设备设施良好运行。

3. 放射源库管理员应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三、放射源库的设施设备要求1. 放射源库应建立完善的设施设备台账,包括库房、门禁系统、监控设备、灭火设备等。

2. 放射源库的库房应具有防火、防水、防盗、抗震等安全性能。

库房内应设置必要的标识和防护设备。

3. 放射源库应配备符合要求的门禁系统,确保未经授权人员无法进入放射源库。

4. 放射源库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能够实时监测库房内的情况。

5. 放射源库应配备灭火设备,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控制火势,并采取应急措施。

四、放射源库的管理要求1. 放射源库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 放射源库的放射性物质应进行分类、标识、封装和保存,并确保所有操作符合相关规定。

3. 放射源库内的放射性物质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监测,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检测结果应记录并妥善保存。

4. 放射源库应建立放射性物质的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放射源的流动与交接符合规定,并有完整的记录及审批流程。

5. 放射源库应定期清理和整理库房,防止放射性物质的积尘和混乱。

6. 放射源库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放射源库的安全防范要求1. 放射源库应设立专门的安全岗位,负责库房的巡查和安全防范工作。

2024年放射源储存保管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放射源储存保管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放射源储存保管制度范文一、设立独立的放射源储存设施,内部配置设有密码保护的储物箱;二、该储存设施应安装铁制防护门和监控系统,以确保防窃及防火安全,并需明显标注放射性警告标识;三、此储存仓库用于临时存放故障或异常的放射源设备,以及在长假期间对设备进行保护。

任何临时存储的异常设备应在48小时内遵循既定程序进行报废或替换。

除常规使用中的放射源设备,仓库内不得存放额外的备用设备;四、放射源不得单独取出保存,必须连同其外层防护箱一并拆卸,然后存入仓库。

当仓库内存有放射性设备时,应有专人进行管理;五、仓库及密码箱的钥匙由放射源安全监管小组的指定人员专门负责,并确保对放射源设备的进出进行详细记录。

该指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2024年放射源储存保管制度范文(二)⑴建立专用的放射源存储设施,确保其具备优良的通风和照明条件。

放射源需存放在特制的安全容器内,并进行分类锁定。

所有容器需明确标注编号、核素类型、活度、日期等信息。

使用人员在领取时需详细记录日期、数量,并亲自签名确认。

⑵遵循严格的放射源存储、保管和领用规程,进行精确的进出库登记和核查,以防止误发或误用。

⑶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物质混放。

存储区域需配备防火、防盗及防泄漏的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进行监管。

⑷确保存储室内外部的辐射剂量水平符合安全防护标准。

⑸指定专人管理监测用放射源,进出记录需详尽无误。

管理人员在借出或收回放射源时需签名确认,并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不得遗失。

一旦发生丢失,必须立即上报为事故,不得掩盖。

⑹对于固态放射性废物,应根据核素的半衰期和废物产生的时间进行分类存储,并定期按废物处理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放射源使用单位的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放射源使用单位。

第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放射源安全管理机构。

第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放射源的散失、泄漏和误用,保证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第五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安全档案,记录放射源的来源、种类、用途、储存情况和每次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定期进行档案的更新与维护。

第二章放射源的防护第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的防护制度,领导重视,明确责任,确保防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对于放射源使用单位而言,首要原则是降低辐射剂量,避免对人体造成伤害。

因此,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合理布局和选择设备,使用高效的屏蔽材料,严格控制辐射泄漏。

第八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确保操作区域的辐射剂量不超过规定值,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存储盒、穿戴防护设备等。

第九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违禁物品查验制度,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以防止违禁物品对放射源的影响。

第十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放射源的出入,设立专门的放射源存储区域,并采取必要的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保证放射源的准确度和可靠性,在使用前进行校正和检测,并建立相应的校正和检测记录。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紧急救援预案,明确处理放射事故的流程和责任。

第十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五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确保其了解防护措施和安全规范,避免工作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合规使用放射源,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放射源的管理及易发事件

放射源的管理及易发事件

事故起数,起 281 15 22 4 16 157 67 42 5 34 3 9 8 1
占全部事故比例,% 84.64 4.52 6.63 1.20 4.82 47.29 20.18 12.65 1.51 10.24 0.90 2.71 2.41 200/.734 0
放射事故后果分析
辐射伤害 直接经济损失 工作日损失 社会影响
事故要点 辐照装置源管理失控,被人拿走 γ治疗机源下落至照射口,未发现 辐照装置源退役,被盗,放家中 辐照装置运行中安全措施解除,误入 辐照装置源退役处理中疏漏,误拾 辐照装置运行中安全措施故障,误入 辐照装置源退役,被盗,放家中?? 辐照装置运行中安全措施故障,误入
8/74
死亡人数 2 2(间接) 1 2 3 2 1 1
28/74
工业探伤- 12起
7起是γ探伤机故障,维修人员缺乏安全防护知 识,维修时受照;
2起是放射源管理不当,致使放射源被盗; 1起是工作人员为将放射源故意放在休息室,
并打开源罐盖,致使其他工作人员受照。
29/74
水泥生产- 109起
料位计主要是137Cs和60Co,活度在107~10l0Bq,事 故的类型主要是放射源丢失、被盗;
截至9月7日,共有300余人到医院检查。均自称当 时到过事故现场附近,并有各种身体反应。
51/74
丢源109起,占全部丢源事故的42%; 生产企业大多是乡镇企业,管理制度不严,责任
心不强,缺乏安全防护意识,在体制转变中,一 些企业关、停、并、转,致使放射源失控。
30/74
放射性物质运输-13起
4起使用的运输容器或操作不符合安全要求, 途中震碎容器,造成污染或源暴露;
3起与承运部门管理有关,造成源丢失或把货 物发给非货主;

放射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放射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放射安全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有效管理,防止放射源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放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放射源的管理和使用,并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保持一致。

第三条放射源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防止辐射危害;2. 预防为主,综合防护;3. 合理布局,科学管理;4. 保护环境、防止污染;5. 依法合规,责任明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放射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放射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放射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单位领导担任主任,各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年度放射安全管理计划,并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本单位设立放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放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放射安全培训、监测和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放射源管理第七条本单位凡涉及到放射源的相关工作,必须由专门人员负责,并经过资格审查和培训。

第八条放射源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分类、登记和编码,并建立放射源台帐,包括放射源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使用地点和使用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放射源的进出库工作必须经过放射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条放射源的存放、使用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进行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第四章辐射安全防护第十一条根据放射源的性质和强度,制定相应的辐射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对于容易接触到辐射源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辐射防护培训,掌握辐射防护知识和操作方法。

第十三条放射源使用区域应设置辐射防护标识和警示标识,明确辐射区域的边界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进行辐射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设备,如防护服、手套、护目镜等,并定期检测其防护装备的可用性。

第五章放射安全监测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定期进行放射源的监测,包括辐射剂量、环境中的辐射水平等,并建立相应的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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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公司安环科对各单位放射源实行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采购第三条、购买放射源必须选择具有放射源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按计划采购,采购的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时必须签定废源返回协议。

第四条、购进的放射源应做好登记,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以备随时核查。

使用存放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放射源必须设安全防护网,24小时上锁,钥匙由工作人员专人保管。

第六条、放射源安全防护网上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根据辐射源防护最优化原则,各单位积极做好防护工作,使照射保持在合理状态,达到最低的照射水平。

第七条、非岗位操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岗位,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熟悉操作,尽量减少操作时间,没有操作任务时,不准在放射源周围停留。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放射源损坏、丢失或恶意破坏等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符合辐射安全健康要求。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接触放射源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元件,并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

第十一条、严禁私自挪动、拆除放射源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放射工作人员近距离操作时,必须穿戴专业防护工作服。

第十二条、放射源属毒性物品,使用的放射源应经常检查,对于长期不用的放射源不能与其它杂物堆敬在一起,必须装箱入专库,由防护安负责人负责保管。

废源处理第十三条、由于工艺的改变,退役的放射源必须,应尽早与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联系,送交废源库或退回原销售单位,不得随意丢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四条退役后的放射源处置后20日内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应急处理第十五条、发生如。

泄漏、丢失等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报告辐射环保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环保科、保卫科部门,同时启动《放射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篇: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对公司放射源的规范管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放射源。

3术语3.1放射源。

用天然或人工放射性核素制成的、以发射某种辐射为特征的制品。

3.2辐射污染:指排除宇宙间天然本底辐射,而由人类生产、生活、战争所导致的过量辐射.它可以分为电磁辐射污染、核放射污染、化学元素放射性污染、光污染等4职责4.1生产技术部。

负责公司内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

4.2安全环卫部。

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种放射源的安全管理。

5管理内容5.1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5.1.1使用放射源,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如办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应到市级以上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级以上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5.1.2放射源的使用,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5.1.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5.1.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级以上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级以上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2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5.2.1放射源使用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

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5.2.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5.3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5.3.1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5.3.2应组织管理与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

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5.3.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5.4日常安全管理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5.4.1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5.4.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5.4.3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责任制。

5.4.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

5.4.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5.5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5.5.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5.5.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

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5.5.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5.5.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5.5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5.5.6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5.6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5.6.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级以上环保局备案。

5.6.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级以上环保局、市级以上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门。

5.6.3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情况年度评价报告,于每年年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市级以上环保局,同时报市市级以上环保局。

5.6.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应将处理、处置情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市级以上环保局报告。

第三篇: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工人身体健康,保持生产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1、使用放射源必须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2、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新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调试后试运行三个月内,向环保厅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厅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1、放射源使用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

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1、放射源使用时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

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责任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矿有关领导回报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

附近不得放置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在购置放射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第四篇:放射源管理制度邯郸县世通物资有限公司放射源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放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加强我单位的放射源管理,保证安全储存,使用放射源。

避免丢失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1、邯郸县世通物资有限公司放射源分三级管理。

选煤厂生产部门、采购供应、使用车间班组。

2、选煤厂由生产科负责。

放射源采购计划的审核,放射源的验收,健全入库台帐,放射源出库登记,监督、检查放射源的保管,安全操作和应用。

3、采购供应部负责放射源采购计划的制定和采购,设专人兼管放射源库房;放射源出入台帐,放射源入库验收,放射源保管和核查,领用手续。

4、选煤厂放射源,每半年清查、核实一次,年底彻底核查,帐物相符,总结上报。

5、未经领导同意,生产科允许,外单位的放射源不得进入本厂,否则后果自负。

6、放射源操作维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严禁私自拆卸。

7、放射源从订货、接收、运输、安装、存放必须有专人负责。

严禁私自存放、储存。

否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8、仪表放射源处必须悬挂醒目的标志牌,严禁人员长时间在1米范围内停留。

9、运输、装卸在使用单位人员未取得相关资格证后,须经上级环保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操作。

10、放射源如发生丢失,须立即上报委员会领导并报上级公安、环保部门。

11、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邯郸县世通物资有限公司xx年6月29日第五篇:放射源管理制度放射性事故应急制度一、当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及放射源泄漏等放射性事故时,应立即通知本单位辐射工作负责人,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两小时内提交放射性事故情况报告。

二、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要立即保护现场,通知公安和环保部门。

积极配合环保、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三、因误操作或放射源受到各种损害,发生泄漏等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通知当地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确定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并根据事故类型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1、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进行检查、监测,严防对食物、禽畜及水源的污染。

2、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或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及应急救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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