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笔记(doc 53页)
考研主观题——行政法笔记Word文档

行政法主观题1、行政权的特点行政法学所讲的行政权是指与立法权、司法权相对应的国家权力,是在以分权理论为背景,将国家机关划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就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行使行政职权而作出的描述和概括。
(1)行政权具有公益性。
国家机关的存在是为了服务于人民,行使行政权只能是为了公益,而非个别人的利益。
(2)行政权具有强制性。
行政权行使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强制性是行政权运行的背景。
(3)行政权具有优先性。
行政主体在职务上和物质上的优益条件称为行政优益权,行政权与私权比较具有优先性。
(4)行政权具有能动性。
行政权的运行要根据社会需要及时,主动地作出反应,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5)行政权具有不可自由处置性。
私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或者放弃权利,但是行政权是行政主体的权力也是职责,不可放弃。
2、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法律优位原则,即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1)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立法第一,在法律已经对某些事项做了明确规定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二,在法律对某些事项没有明确规定,而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做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对该事项作了规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都让位于法律的规定。
第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已经做了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四,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的行政规章应当由有关机关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撤销或改变。
(2)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第一,作为行政活动依据的法律必须是实质性的法律规范。
第二,作为行政活动依据的法律规范必须是有效的。
第三,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活动原则上是违法或无效的行政活动,应当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确认其为无效。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行政法》课程笔记

《行政法》课程笔记第一章:行政法绪论一、行政、公共行政与行政法1. 行政的定义:行政是指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目标和公共利益,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活动。
行政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目的性:行政活动旨在实现国家目标和公共利益。
- 权力性:行政活动依靠国家行政权力进行。
- 普遍性:行政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 程序性:行政活动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2. 公共行政的概念: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运用公共权力和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公共行政的特点包括:- 公共性:服务于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
- 权威性:公共行政活动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
- 服务性:公共行政的核心在于提供公共服务。
- 效率性:公共行政追求行政效率和效果的最优化。
3. 行政法的基本范畴: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范畴包括:- 行政组织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组织、编制、活动原则等。
- 行政行为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效力等。
- 行政监督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监督、制约和责任制度。
- 行政救济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二、行政法的概念、渊源、类型、特征1.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旨在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法的基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
-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学考点-笔记

行政法学考点-笔记1、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p72、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区别: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及与行政法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
归属不同:行政法学是一门学科,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对象范围不同:行政法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行政法,但不限于行政法本身P253、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系指贯穿于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P43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首要原则(行政职权来源合法,行政行为受到法律拘束) 2行政合理性原则又称比例原则或帝王原则(由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与正当原则构成)P544、行政主体的权利(包括那些机关可以构成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一般以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载体,但它又不限于行政机关,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同样享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P64制定规范权。
2行政许可权。
3行政确认权。
4行政检查权。
5行政奖励权.6行政物质帮助权。
7行政处罚权。
8行政强制权。
9行政合同权。
10行政裁决权。
11行政复议权。
12行政委托权。
13行政处分与追偿权。
14行政执行权5、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行政复议是以声请行为P502-5096、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明,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P3037、行政给付行为有哪些:行政保障制度(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金、福利金;发放给灾民的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安置、抢救、转移灾民而支出的费用和物资等)行政助长制度(行政奖励、国家科研项目资助、中小学贫困生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生助学贷款贴息、对农业的财政资助、对中小企业的贴息贷款、对特定行业的补贴、产品的出口退税等)P215-2168、行政奖励的形式:(1)发给奖金或奖品;(2)通报表扬;(3)通令嘉奖;(4)记功;(5)授予荣誉称号;(6)晋级;(7)晋职9、行政决定的种类:行政命令、确认、许可、给付、征收、征用、处罚、裁决、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P195如许可证、执照);(行政实施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救济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制裁权、此为老师所讲的)、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确认权、行政裁决权、行政禁止权、行政形成权P112-24、行政举证责任的分配:行政诉讼中,由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但行政不作为行为与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负相关的举证责任。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国家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问,是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现象进行科学认识和理论总结的学科。
行政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行为。
它是整个法律学科中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二、行政法学的特点1.行政法源自国家权力的特殊性。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科目,是从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施中分离出来的,与国家权力的特殊性密切相关。
行政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行为,维护的是国家的行政权威和行政秩序。
2.行政法的规范功能直接涉及国家行政活动。
行政法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直接约束和引导国家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规范功能。
行政法通过管理国家行政行为的过程和实际运作,规范和约束着政府的职权行使。
3.行政法的国家性和强制性。
行政法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特征。
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受到行政法的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行政法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关系紧密。
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分支学科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权力为依据,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政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2.公正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歧视、偏袒,保证各方利益平衡。
3.适度原则:行政行为的力度必须适度,不能过分或者不足,要保持工具性和可变性。
4.程序正当性原则: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规、有效,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高效、迅速,合理利用行政资源,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四、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权力行使职责所进行的具体行动。
它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之一,也是行政法律规范的主要适用对象。
2.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是行政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行政机关、行政部门、行政机构等。
行政法学笔记大全

⾏政法学笔记⼤全⼀、考试教材《⾏政法学》湛中乐主编,北京⼤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章绪论第⼆章⾏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政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政⾏为第九章⾏政程序法第⼗章⾏政违法与⾏政责任第⼗⼀章⾏政复议第⼗⼆~⼗三章司法审查第⼗四章⾏政赔偿与⾏政补偿教材变动:12章→14章将原第⼀章第三节“⾏政法的基将原第五章“具体⾏政⾏为”拆分为第六、七章。
将原第六章“⾏政合同”第七章“⾏政指导”合并成第⼋章,⾏政规划的内容。
将原第⼗⼆章“司法审查”拆分为第⼗⼆、⼗三章。
领会、的能⼒层次要求。
递进等级关系。
不同能⼒层次的分数⽐例:2:3 5易、较易、较难、难:2:3:3:⼆、考试题型六种题型,满分100分,150分钟。
答题⼀般先客观性试题,试题,先易后难。
时间。
看清题意要求,避免造成不应有的失分。
⼀、单项选择题(本⼤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在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个是符合题⽬要求的,多选或未选均⽆分。
⼆、多项选择题(本⼤题共5每⼩题2分,共10分)在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少有两个是符合题⽬要求的,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分。
可以采取顺推、排除、对⽐法。
三、名词解释题(本⼤题共5每⼩题3分,共15分)把握中⼼词,清楚准确、⾜四、简答题(本⼤题共3⼩题5分,共15分)把握要点,全⾯、准确、简练五、论述题(本题10分)适当展开、结构严谨、充分发挥六、案例分析题(本⼤题共2每⼩题10分,共20分)知识是基础,解题是关键,全⾯。
三、学习⽅法1.三读教材(1)通读教材,把握脉络;(2)细读教材、抓住重点;(3)悟读教材,归纳总结。
2.知⼰知彼,百战不殆(1)客观评断⾃⼰的⽔平。
既能“⼊乎其内”,⼜能“出乎其外”。
(2)清楚⼤纲说明与考核要求。
(3)反复做历年真题。
授课思路、学习思路:导,以教材为根本,3.⾛出误区误区之⼀:惧怕⼼理误区之⼆:学习⽅法问题3《⽴法法》第8条规定: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民政府、的产⽣、组织和职权;基层群众⾃治制度;刑罚;夺、(七)民事基本制度;⾦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讼和仲裁制度;⼈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第一章行政法基本原理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实质行政国家行政——带国徽公共行政形式行政一、行政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行政(一)公共行政与私行政区别1、性质不同→公:代表国家职能活动,公共性质;私:团体自身利益2、目的不同→公:公共秩序;私:个别、局部利益3、手段不同→公:享有特权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二)行政权1、概念:执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1)行政权与政权立法权政权→统治权→主权→国家→国家权力司法权行政权(2)行政权与权力、权利(3)行政权与行政职权(4)行政权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行政权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权是公民权利保障。
2、行政权的双重作用:保障行政机关的有效执法;侵犯公民权。
二、行政法(一)概念是一个独立部门,因调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的法律关系1、组织行政关系2、管理行政关系3、监督行政关系→行政诉讼、复议4、救济行政关系(三)行政法的特征内涵丰富、范围广、技术性强1、在内容上的特点具有很强的命令性、服从性(不平等)行政法律规范内容易于变动2、在形式上的特点:数量多,没有统一法典;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第二节行政法关系一、概述1、含义: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2、特征: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具有不对等性;内容法定性;权利义务的复合性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物─物质、货币2、客体智力成果─专利权、发明、著作权行为─作为、不作为3、内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1、产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2、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3、消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失;行政法律关系被撤销或履行完毕(注销)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述1、含义:法的灵魂法理理念中2、特征:法制性、特殊性、普遍性二、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一)内容上1、法律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来源于法律2、法律保留:有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司法制度3、法律优先(二)具体要求1、行政主体设立合法2、行政职权拥有合法3、行政职权行使合法(不折不扣、不能拖延、不能不按法定要求)4、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行政合理性原则(正当、客观、适度)(一)背景→行政自由裁量权(二)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正当目的行政法的一般目的→为人民服务;特定的法律目的→维护社会秩序2、行政行为具有正当的动机(善良、诚实)3、应当考虑相关因素而不考虑无关因素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人之常理→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及日常生活的常识5、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正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6、行政行为公开化→行政活动依据和政策公开;活动过程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四、行政应急性原则(一)含义: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高分复习笔记】马怀德《行政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高分复习笔记】马怀德《行政法学》(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部分复习笔记第第1 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1.公共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范授权的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其基本特征如下:(1)公共行政的主体①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工作部门。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体制的总体特点是:a.单一制第一,与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单一制相对应,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相同的组织原则、标准和程序设置,上下级之间就整体上的组织模式而言,是基本一致、整齐划一的。
第二,单一制的另一个表现是地方政府的双重身份。
b.集权制集权制,是指中央行政机关享有原始的行政权限,因而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权限的最终合法来源。
如果地方行政机关的权限不能在中央政府的权限那里寻找到合法的来源和依据,则视为违法或者无权限,正所谓“自下而上“ 第一,分权制,是指地方行政机关享有原始的行政权限,凡是地方行政机关能够管理的事情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规范上都属于地方行政机关的权限。
上级行政机关的权限来源于下级行政机关的“让渡”或者“转让”,后者之所以要让渡或者转让,是出于能力和效率的考虑。
第二,集权制并不反对分权,集权制强调的仅仅是原始的行政权限来源于中央。
实行集权制的国家,其行政分权的程度可能不亚于实行联邦制的国家。
我国的行政权限体制的典型特征是“分权的集权制”。
c.独任制独任制是与合议制相对的一种组织模式,是指在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任务、职权与职责,因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行为的行政机关中,决策的权力与责任均由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个人最终行使并且负责。
独任制的行政组织形态在我国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中是普遍的、主流的,它的最大特点是下级的意志,无论多么正确,都必须通过合理的途径汇集到主管领导那里,形成主管领导的意志,才能在法律上以行政法律行为的方式表现出来。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它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等内容。
本文将从行政法学的定义、内容、原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法学的定义行政法学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学科。
它主要研究行政机关的组成、职责、权限,行政程序的规范、实施方式和结果评价,以及国家行政行为的规范、权限和结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行政法学的内容行政法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机关的组织包括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人员编制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职权包括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旨在保障行政机关的正当行使权力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2. 行政程序的规范行政程序的规范主要包括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行程序和行政救济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程序的规范,旨在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行政行为的规范行政行为的规范主要包括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政行为的结果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行为的规范,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行政法学的原则行政法学的研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行政法学的核心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公正、公开,行政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决策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公正行使职权,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对待当事人,行政程序必须公正进行,行政决策必须公正处理。
3.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行政法学的指导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行为必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行政决策必须协调各方利益,公平公正地分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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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笔记(doc 53页)行政法学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法、法律与法学(一)法、法律与法学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发生发展变化及消亡规律的学说。
(二)法、法律与法学的关系:法学究研法、法表现法律(三)法学学科体系1.理论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法学总论2.历史法学: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3.应用法学:中国应用法学,国际应用法学4.边缘法学:法律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司法精神病学二、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及法律观1法在社会中的调节作用2在物质世界的调节作用3在人文社会的调节作用三、行政法的含义(一)行政的概念1.我国古代对行政的理解:在我国古籍中,行政一词通常是指行使国家政权。
2.行政概念的不同理解一种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哪怕是管理活动——不属行政。
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①“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目的实现说”便属此例。
②“狭义的行政”。
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
③“最狭义的行政”。
它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换句话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因此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
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二)行政的特征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强制性。
(三)行政法的概念:我国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四)行政法的调整对象1.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
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四、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特征(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指贯穿在一国行政法中指导与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现状1.英国:越权无效,自然公正2.美国:“联邦主义”、“分权主义”、“法治主义”3.法国:“行政法治”4.德国: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5.日本:“法治行政”(1)法律保留(2)法律优先(3)司法救济二、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一)行政合法原则1.行政合法原则的前提行政合法的前提很多,首要的是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
良法应具备以下条件:(1)合宪性;(2)法律之间在纵向上衔接,在横向上左右和谐,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之间不存在冲突。
2.依法行政的宪政基础——现代宪政所包含的民主、法治和人权原则与理念(1)作为依法行政度前提的民主①根据近代以来的民主理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主权属于抽象的人民全体:但是,人民作为一个抽象的主体,又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将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授予具体的国家机关和官员。
②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尊重民意,保障行政权的运行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③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
(2)作为依法行政机制保障的法治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决然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与维护,在价值取向上,意味对正义的追求和对平等自由权力的保护。
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
法治原则的核心是行政权要受法律的控制,因为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活跃的权力,是最需自由空间又最易膨胀,最需要控制但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力。
(3)作为依法行政价值追求的人权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
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
应有人权构成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源泉,公民基本权利是由应有人权所衍生的法定人权。
实有人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享有权利的状况。
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宪政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
3.行政合法原则的内容(1)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3)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4)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行政和司法监督。
4.依法行政与中国人文基础——中国人文基础与依法行政理念的冲突(1)儒家思想的影响(2)中国人的性格特征(3)中国的文化基础(4)封建宗法思想影响(二)行政合理性原则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确立行政合理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Reasonableness)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是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
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1)正当性。
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
(2)平衡性。
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3)情理性。
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
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
(三)信赖保护原则1.涵义:是指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管理活动的明确性,稳定性和连贯性,从而树立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的真诚信赖原则,又称为保护合法信赖原则2.信赖保护原则的根据(1)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2)是法律安定性原则的必然结论(3)是基本权利保护原则的要求(4)是行政行为的效力和行政自我约束性的要求3.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1)行政机关之间应当相互信任和忠诚(2)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3)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要补偿受损害人的损失。
(4)行政机关不得制定对公民产生不利影响的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
(5)行政机关应当确保事实行为的真实性,接受行政惯例的约束。
(四)比例原则1.涵义:是指在采取行政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行为时,应当全面权衡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采取对公民权益造成限制或损害最小的行政行为并使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损害与追求的行政目的相适应。
2.内容: (1)行政行为应当具有适合性(2)具有必要性(3)合乎比例第三章行政法主体概述一、行政法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概念和特征1.概念:在我国,行政主体不是法律概念,而是法学概念,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2.特征:(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
(4)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系指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
从静态看,行政法主体包括:(1)国家行政组织;(2)国家其它组织;(3)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从动态看,行政法主体由两部分组成,即处于管理一方的行政主体和被管理一方的行政相对人。
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仅限组织,不含个人,而行政法主体包括了一定的个人。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行政学上:一级人民政府(如:国务院、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等)称“行政机关”;不属一级人民政府的部门机构(如:政府所属的部、委、厅、局、处、室等)称“行政机构”;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合称为“行政组织”。
鉴此,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完全可以适用它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二、行政机关概述(一)行政机关的涵义:指依宪法或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二)行政机关的特征:1国家依法设立2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3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4国家机关(三)我国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中央、地方1.中央-----国务院(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2.地方机构(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1)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第四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行政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需要而设立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和临时组织。
1.内部机构。
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派出机构。
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而在一定的区域设置的,代表该职能部门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派出工作机构。
3.临时机构。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行政性行政工作的组织(二)企业单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
一般而言,企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以法人身份出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只能以相对人的身份出现。
但在特定情况下,由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企业单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也会成为可以行使某项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1.公用企业。
在行政法规范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授权的行政主体。
2.金融企业。
包括各类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3.专业公司。
又称行政性公司。
(三)事业单位是从事某种专业性活动,但不营利为目的,其经费实行预算拨款的单位。
1.教学科研单位。
如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等2.技术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