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死亡评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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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死亡评审管理制度

新生儿死亡评审管理制度

新生儿死亡评审管理制度
一、成立新生儿死亡评审小组,其成员由新生儿科、儿科和妇产科专家组成。

二、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主要针对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死亡的新生儿。

三、定期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县级每季度一次,县级开展评审工作时至少聘请市场级产、儿科专家各一名,必要时聘请引起新生儿死亡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四、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新生儿死亡事伯后7天内,应当组织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并完整填写《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到县妇幼保健院。

五、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的原则,少数服从多原则、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依据的原则、各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支持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时,要求有关医院家组提供隐去个人和家庭信息的原始病历复印件,以便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评审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向市妇幼保健所上报“新
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七、将评审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并监督指导辖区内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的改进。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获得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二、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等内容。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围产儿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围产儿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分娩情况等内容。

3. 出生缺陷报告(1)出生缺陷,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出生缺陷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出生缺陷报告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时间、诊断依据等内容。

三、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围产儿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围产儿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分娩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出生缺陷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出生缺陷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依据、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管理制度1. 报告卡管理制度(1)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卡由专人负责管理。

(2)报告卡应填写完整、准确、规范,并按时上报。

(3)报告卡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是一种针对新生儿死亡原因进行系统、全面、科学分析和评估的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找出新生儿死亡的原因,为预防和减少新生儿死亡提供依据,提高新生儿的生存质量和生存率。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评审组织:设立专门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委员会,由产科、儿科、病理科、护理、麻醉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新生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 评审程序:对新生儿死亡案例进行严格的登记、报告、审核、调查、分析、总结等程序,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 评审内容:对新生儿死亡的原因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包括生物学因素(如遗传病、先天性畸形等)、母体因素(如妊娠期疾病、分娩并发症等)、医疗因素(如诊疗失误、药物不良反应等)等多个方面。

4. 评审结果:根据评审结果,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如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提高产科医生和护士的业务水平、完善新生儿救治体系等,以降低新生儿死亡率。

5. 评审监督:对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评审制度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通过实施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新生儿死亡问题的重视程度,促进医疗质量的不断提高,从而保障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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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立医院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复评审修订版资料目录:散居儿童健康管理制度市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制定目的规范我市散居儿童健康管理,保障儿童健康。

二适用范围全市医疗保健机构儿童保健门诊人员三主要内容1管理内容1.1 根据儿童的体格发育和心理发育特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评估和指导,注意筛查高危儿并进行专案管理,对发育偏异儿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和早干预。

1.2 指导合理喂养和平衡膳食,提倡母乳喂养,指导婴儿合理添加辅食并进行正确的食物转换,预防营养不良性疾病的发生。

1.3 对儿童常见疾病进行综合管理,做好常见病的预防指导。

14指导家长做好儿童眼保健、听力保健及口腔保健,降低视力不良及踽齿的发生。

1. 5定期监测儿童体格及智能发育,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 6指导家长做好计划免疫及传染病预防工作。

1.7指导家长预防儿童意外事故的发生。

1 .8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做好儿童心理健康指导。

1.9向家长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2 .管理要求2.1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0-6岁散居儿童建立健康管理档案。

2∙2规范使用《母子健康手册》和儿童健康管理软件°2. 3各类表格记录齐全、清楚、完整、及时、准确。

3. 4按照要求分析汇总儿童健康监测指标,及时上报相关数据。

四参考文献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8届第33号)5.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妇幼发[2015]54号)6.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4《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号)5《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2017年2月)6《省"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今年-2025年)7《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今年-2030年)通过对死亡新生儿死因分析,研究主要死因分布及变化趋势,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降低新生儿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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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新生儿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医疗保健水平的重要指标。

掌握新生儿死亡资料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新生儿死亡,保护新生儿健康。

并为制定新生儿生存,保护战略措施提供依据。

一、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组织1、成立南丰县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聘请县直医疗机构儿科、内科、外科、产科、麻醉、保健等专家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所。

2、县直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儿死亡报告工作3、各单位均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对象1、凡发生在本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者。

三、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程序1、城市:由各医疗保健单位报→县级妇幼保健所。

四、新生儿死亡报告内容1、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死亡报告卡,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填报,一式二份,县妇幼保健所留存一份,上报市一份。

2、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一式二份,留存一份,上报市一份。

3、新生儿死亡总结报告,各县妇幼保健机构填写,一式二份,留存一份,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市。

五、新生儿死亡报告时间对发生在本医疗保健机构的所有新生儿死亡及时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7天内),并在规定时间内交至辖区内县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7天内)。

六、新生儿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1、每季度评审一次,分别在每年的7月、10月、1月、4月15日前完成所有新生儿死亡评审,并将所有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儿童死亡报告卡”、“评审分析报告”、“评审总结报告”在评审后2周内各2份上报给抚州市妇幼保健院。

七、评审结果分类第一类:可避免死亡。

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死亡事件。

2. 围产儿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分娩过程中以及出生后42天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3.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姓名、年龄、孕周、死因、分娩方式、分娩情况、新生儿的出生体重、Apgar评分等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1. 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评审程序和内容1. 评审程序:(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根据死亡案例的病历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分析死因、诊断和治疗过程,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3)评审结果应书面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2. 评审内容:(1)评审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结果运用和整改1. 评审结果运用:(1)对评审结果良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和奖励。

死胎死产管理制度

死胎死产管理制度

死胎死产管理制度一、建立死胎死产登记制度为了有效管理死胎死产的情况,首先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登记制度。

医院应对每一例死胎死产情况进行登记,包括患者的个人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等必要信息。

通过建立这样的登记制度,可以不仅可以及时了解死胎死产的情况,也可以为家庭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明确死胎死产处理流程对于每一例死胎死产情况,医院应建立一套明确的处理流程。

从患者到医院的报到、到医生的检查诊断、再到家庭的心理疏导,都应该有详细的流程和规定。

在这一过程中,医院应尽可能为家庭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让他们能够尽快从痛苦中走出来。

三、建立心理疏导制度对于家庭来说,失去孩子是一种无法言喻的痛苦,他们需要更多的心理支持和疏导。

因此,医院应建立一支专业的心理疏导团队,为家庭提供有效的心理支持。

同时,医院也可以进行相关的心理健康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和理解死胎死产对家庭的影响。

四、加强医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对于死胎死产的原因和预防措施,医学研究还有很大的空间和需求。

医院应积极开展相关的医学研究,寻找更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方法。

同时,医院也可以通过举办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增加公众对死胎死产的了解,提高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

五、建立合理的纪念活动对于家庭来说,失去孩子就像失去了一部分生活的意义。

为了帮助他们能够更好地面对这一现实,医院可以开展各种纪念活动,让家庭能够在心理上得到一些安慰。

同时,这样的活动也可以帮助更多的人了解并关注死胎死产的问题。

六、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完善的死胎死产管理制度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这一制度的监督和评估。

医院应定期对死胎死产的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加以改进。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医院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医院能够严格按照制度来进行管理。

综上所述,建立一套完善的死胎死产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这不仅可以有效管理死胎死产的情况,也可以给家庭和医院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帮助。

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分析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原因及相关因素,为制定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提供客观依据,依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试行)》、《广东省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一、报告对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 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报告程序(一)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地段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2、辖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责任单位电话报告后须在孕产妇死亡48小时内电话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3、市级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辖区妇幼保健院的电话报告后,做出详细记录,及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四、报告的责任单位(一)所有发生、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二)孕产妇、围产儿转诊途中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转出单位。

(三)孕产妇、围产儿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辖区防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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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死亡评审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制定的《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更好的开展全市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组建立和人员资格审查;同时负责评审结果的反馈;协调解决评审工作所需经费。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专家组成员开展定期的培训;如果专家组成员有变动应及时补充,保证评审工作如期进行;对评审工作进监督指导。

三、全市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主要针对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死亡的新生儿。

四、市、县两级要定期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县级每季度一次,市级每半年一次。

每次召开评审会时参会的专家要在7人以上,其中新生儿科/儿科专家和妇科专家各不少于2人。

县级开展评审工作时至少聘请市级产、儿科专家各一名,必要时聘请引起新生儿死亡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五、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新生儿死亡事件后7天内,应当组织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并完整填写《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到相应的妇幼保健机构。

六、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依据的原则。

各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支持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时,要求有关医院为专家组提供隐去个人和家庭信息的原始病历复印件,以便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新生儿死亡病例、《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定期提交到新生儿死亡评审会进行死亡评审。

八、各级评审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九、市级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除完成金川区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死亡新生儿的评审外,还应选派专家参加县级评审工作。

同时每年组织一次全市疑难、典型或有共性的死亡病例评审及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全市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质量。

收集省级评审要求的新生儿死亡病例资料后,上报到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并选派专家参加省级评审。

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评审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并监督指导辖区内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的改进。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有典型意义的评审结果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督查相关工作改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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