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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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站系统设计实施大纲

电动汽车充电站系统设计实施大纲

电动汽车充电站系统设计实施大纲充电站属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单靠某一行业具备甚至领先的优势也是难以操作实施的,如何启动,进一步健康发展推进,必须在产业基础成熟,群众信任稳固的前提下纳入市政建设规划,调动社会资源,调整产业结构,加强和巩固产业优势,推动产业规模,规范产业运营。

充电站产业化达到成熟健康、稳步有序,形成国民经济的专门行业。

要在未来大势所趋即将形成电动汽车运营的产业板块中有所作为,公司首先应当加入电动汽车产业的归口(或由政府职能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发起的专门)组织(如电动汽车联盟等),就像一名新员工进入公司首先需要融入公司一样,我们的公司必须尽早融入这样的组织,争取行业(充电机制造或充电站系统建设)入网的优先权。

目前,制约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有,动力电池制造的比能量、电池电量计量技术、电池充电时间、电池更换后的产权维护等。

1.动力电池的比能量,限制汽车的最大行程和充电频率(或电池的更换频率),这属于传统技术问题或属于生产力的水平问题,正在不断突破,可以逐步提高。

2.电池电量计量技术,不能准确确认电池的剩余电量,就不能掌握汽车加电的数量,尤其在更换电池时更是如此,就无法确认缴费的基本凭据,充电站的商业运营从何谈起?这是新引发的技术问题,通过技术攻关能够解决(动力源可否立项?)。

3.电池充电时间,不能像加油一样便捷,将限制汽车不能进入像设想的充电站这样集中的公用充电区域即时充电,采用快速充电技术研制专用充电机,或更换已充电完毕的蓄电池可以缓解这一矛盾,但是前者将降低充电效率,后者又引发新的问题。

4.电池更换后的产权维护,要解决问题3,可以更换电池,但是如果用新电池换上旧电池,用好电池换上孬电池怎么办?通过完善的市场规范和充足的电池库存储备可以弥补因更换电池引发的运营缺憾,但这需要在充电站配置品牌、型号、规格齐全的蓄电池库存,能否争取政府(提供一定额度的电池补贴)、法律、社会资源(建立有序的管理机制)的有力支持。

蜀山区打造新能源汽车消费中心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蜀山区打造新能源汽车消费中心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蜀山区打造新能源汽车消费中心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蜀山区打造新能源汽车消费中心若干政策(试行)》(蜀政办(2023)24号)精神,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本着简洁、透明、高效、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条款和申报材料1.鼓励企业升限入统。

对当年入统且零售额同比增长超过20%的限上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入统且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按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23)8号)第23条内容执行。

2,鼓励新能源汽车品牌企业落户。

对当年在我区新注册成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自首次产生零售额起,其连续12个月新能源汽车零售总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对超过部分按照0.2%给予一次性经营贡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1产业政策财政资金申请表;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产业政策申报承诺书;4.企业在国家、省、市信用系统内无失信行为记录证明;5.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的连续月度统计报表(需在全国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下载)。

3.鼓励新能源汽车扩大销售规模。

对我区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当年新能源汽车销售额同比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1产业政策财政资金申请表;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产业政策申报承诺书;4.企业在国家、省、市信用系统内无失信行为记录证明;5.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及上年同期的连续月度统计报表(需在全国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下载)。

4,鼓励开展高品质促消费活动。

对我区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当年开展的新能源品牌新车合肥首场发布会活动,经主管部门备案,按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费用的30%,给予主办方促消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材料:1产业政策财政资金申请表;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产业政策申报承诺书;4.企业在国家、省、市信用系统内无失信行为记录证明;5.企业开展活动备案材料;6.活动相关费用第三方审计报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3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3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决策部署,着眼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建设,完善政策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建成布局合理、应用领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网络。

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

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

多级联动。

按照目标具体、责任明确、合力推进的原则,建立市、县、乡联动机制,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分类实施。

按照私(专)用为主、公用为辅、桩站先行的原则,结合实际需求,分类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2万辆,建设直流充电桩1600个以上,交流充电桩2万个以上。

到2020年底,全市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10万辆,建设直流充电桩6000个以上,交流充电桩8万个以上,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监管平台建设方案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监管平台建设方案

数据库设计
数据模型设计
根据业务需求,设计合理的数据模型,包括充电站、充电设备、用户等实体及 其关系。
数据存储设计
选择合适的数据库管理系统,设计合理的表结构、索引和存储过程,以提高数 据存储和查询效率。
界面设计
用户体验
遵循简洁、直观、易用的原则,确保用户能够快速上手并高 效地使用平台。
响应式设计
确保界面在不同设备和屏幕分辨率上都能良好地显示和操作 ,提高用户体验的满意度。
方式的发展。
经济效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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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省能源费用
充电设施的使用可以降低用户的能源费用,相比 传统燃油车辆,新能源汽车的能源消耗成本更低 。
创造就业机会
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将创造一系列新的就业机会 ,包括设施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等方面的工 作。
促进产业链发展
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产业链的发展将带动相关 产业的发展,如电池制造、电力设备等。
功能模块设计
根据需求分析,设计充电设施监 管平台的各个功能模块,如用户 管理、充电设施监控、数据统计 等。
数据库设计
设计合理的数据结构,建立充电 设施信息、用户信息、交易信息 等数据库表。
界面与交互设计
设计简洁、直观的用户界面,提 供良好的用户体验,同时优化交 互流程,提高操作便捷性。
系统测试
功能测试
充电设施建设的滞后
尽管新能源汽车数量增加,但充电设施建设却相对滞后,制约了新 能源汽车的发展。
充电设施运营监管的重要性
为了解决充电设施建设的滞后问题,需要加强对充电设施的运营监 管,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目的和意义
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通过建设充电设施运营监管平台,可 以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难的问题,促 进新能源汽车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机制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机制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机制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

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工程包推进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坚持统筹规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明确责任、规范服务、加强监管,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充电服务市场。

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投资管理,省经信委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行业管理,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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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管部门依据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滚动调整。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向省发改委报备。

尚未完成规划编制的设区市请抓紧完成,并通过各地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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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建设力度(一)落实配建比例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且已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应低于总车位的20%。

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并逐步扩大设置比例,满足电动汽车推广使用。

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范围内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小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

室外集中充电桩管理规定(3篇)

室外集中充电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室外集中充电桩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用户权益,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的室外集中充电桩。

第三条室外集中充电桩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高效、便捷、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室外集中充电桩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外集中充电桩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维护和拆除室外集中充电桩。

第二章充电桩的安装第六条室外集中充电桩的安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二)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电力设施保护等要求;(三)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四)不影响周边环境。

第七条安装室外集中充电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安装室外集中充电桩的申请报告;(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相关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五)安装单位或者个人的资质证明。

第八条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颁发安装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室外集中充电桩的安装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室外集中充电桩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向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充电桩的使用第十一条室外集中充电桩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二)按照充电桩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三)爱护充电桩设备,不得损坏;(四)不得擅自改变充电桩的功能和用途。

第十二条用户使用室外集中充电桩,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合法的充电卡或者充电APP;(二)按照充电桩的收费标准支付费用;(三)不得在充电过程中使用明火、吸烟等行为;(四)不得在充电过程中离开车辆,确保充电安全。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公共信息交换的业务流程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公共信息交换的业务流程

附录A(规范性附录)公共信息交换的业务流程A.1 概述针对本部分需要支持的功能,可以采用以下业务流程实现。

a)备案充换电设施信息流程。

b)同步充电设备运行状态流程。

A.2 备案充换电设施信息如图A.1所示,数据需求方可定期调用基础设施运营商的“查询充电站”的接口,查询所有充电站的信息。

同时在一定的周期内,按照一定频率,定期调用基础设施运营商的“查询充电站”的接口来更新充电站的最新的信息。

注:数据需求方包含客户归属运营商和第三方服务及管理平台图A.1 主动查询充换电设施信息流程图因为电站的数量较大,“查询充电站”接口应提供分页的支持。

以保证接口调用时不会因为充电站信息的数据量太大造成接口调用超时等问题。

图A.2 推送充换电设施信息流程图当基础设施运营平台中的充电站信息发生变化(新增、删除、调整),也可以主动将充电站的最新信息推送给数据需求方平台,数据需求方平台保存最新的充电站信息。

因为充电站属性较多,可以针对所有的属性变化进行推送,也可以只针对影响业务运营的关键属性发生变化时进行推送,关键充电站属性包括:充电站信息中的详细地址、站点类型、站点状态、经度、纬度、营业时间、充电电费率、服务费率、充电设备信息列表内容变化;充电设备接口信息中的国家标准、运营状态发生变化。

A.3 设备状态同步流程如图A.2所示。

数据需求方按照一定周期,通过调用基础设施运营商的“设备状态查询”的接口,更新所有电站的充电设备接口状态。

由于运营商电站数量较多,应在每次系统初始化的时候调用。

在两次调用周期期间,当充电设备接口状态、车位状态、地锁状态发生变化时,基础设施运营商应把此充电设备接口的最新状态立刻通过调用数据需求方的“设备状态变化”接口告知数据需求方。

图A.3推送设备状态流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徽快速充电桩管理规定(3篇)

安徽快速充电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速充电桩的安装、运营和管理,保障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快速充电桩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快速充电桩的建设和运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四)技术创新,服务优化。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快速充电桩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根据本省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和充电设施需求,编制快速充电桩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快速充电桩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二)与城市交通规划、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相协调;(三)合理布局,方便用户使用;(四)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快速充电桩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电力设施设计规范;(二)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可靠;(三)具备良好的用户界面,方便用户操作;(四)具备远程监控和故障诊断功能。

第三章建设与运营第八条快速充电桩的建设主体可以是电力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九条建设快速充电桩,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许可、电力设施接入许可等。

第十条快速充电桩的运营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运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二)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行;(三)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充电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四)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充电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充电设施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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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
备案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等活动,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3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合肥市主管部门对参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运营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合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协助开展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备案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可申请充电设施财政补助资金: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二)具有10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1 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 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运行区域应满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规模的要求;
(三)在国内累计建设并运营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
10000kw;
(四)在本市每年新增建设并运营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5000kw;
(五)具备充电设施监控管理能力,在本市建设企业级运营监控系统,对充电设施进行监控,对运营数据进行采集,数据存储期限不低于4年,运营监控系统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接口,能适时接入市级监控平台;
(六)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七)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等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并符合我市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位证或学历证明、职称证、社保缴纳证明的复印件;
(四)国内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统计表及证明材料;
(五)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六)企业级监控平台照片等证明材料;
(七)承诺函。

第六条经备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资格:
(一)私自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
(二)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本市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
(三)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备案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五)每年新增建设并运营充电设施总功率未达到5000kw的。

第七条充电设施的建设、验收按照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办理。

第八条充电设施运营商需根据国家及行业最新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九条充电设施运营商负责充电设施的后期维护管理;不再使用的充电设施,应当负责拆除,并报备合肥市主管部门。

第十条经备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每月5日前向合肥市主管部门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提交上一个月在本市新建充电设施运营情况统计表。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申请表
4.国内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统计表
5.承诺函
附件1:
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申请表
附件2:
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申请备案公司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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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编制单位(盖章):编制日期:
8 / 11
编制人:联系方式:
附件4 :
国内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统计表
编制单位(盖章):编制日期:
9 / 11
编制人:联系方式:
10 / 11
附件5:
承诺函
根据《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细则》相关规定,我公司承诺:
一、我公司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根据国家及行业最新标准进行升级改造,适时按要求接入政府监控平台;
二、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我公司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公司盖章)
年月日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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